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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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比较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也译成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oll 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前者与后者性质共通。有的国家既征社会保障税,也征薪给税,两税的基本特征也接近。也有的国
  税(Social Security Tax)也译成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有的国家薪给税(Payroll Tax)与社会保障税是作为一个税种征收的,前者与后者性质共通。有的国家既征社会保障税,也征薪给税,两税的基本特征也接近。也有的国家征收薪给税指的却是按工薪收入预提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它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课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一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在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障税以来,迄今许多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或薪金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社会保障政策和操作模式也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处于变革的激流中。发达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状况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政策改革与调整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收入政策变动的结果。
  (一)社保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及覆盖范围
  1883年德国首创社会保障体系以后,英、美、加等国为了缓解工人运动风潮,稳定统治,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在西欧、美、日、加等发达国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西欧诸国更是成为高福利国家。这些国家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都比较宽,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退休养老保障;二是失业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补助;三是疾病医疗补贴。
  各国在刚实施社会保障时,社会保障项目较窄,社保税征收率也较低,强调以收定支。其后,随着各国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强化以及税制改革的深化,属于社会保障税范围的税收项目不断增加,税制结构日渐复杂,税收收入快速增加。从发展势头看,社保税的覆盖面在扩大,很有可能越过所得税流转税成为第一号税种。目前,在奥地利、法国、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葡萄牙等国,社保税已成为第一号税种。已成为主要税种的国家有:美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多个国家。
  如美国,从50年代开始,社会保障税的增长率就超过其他税种的增长率,从70年代开始成为美国的第二大税……从全国各级财政税收增长情况来看,50~70年代这段时间里,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并不快,近30年的时间里仅增加了7.6个百分点,其他各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均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呈增长势头,而且增速超过个人所得税。从1950年到1979年的三十年时间里,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由9.7%提高到24.1%,增加了14个百分点。正是这种增长速度使得社会保障税在美国演变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
  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社会保险税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同美国不一样,德国的社会保障税称为社会保障缴款。这种社会保障缴款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同时又具有有偿性,即该笔缴款要用于社会保险活动中去。在德国,整体税收可分为三大块:一块是间接税,如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等;另一块是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再有一块就是社会保险税即社会保障缴款。这三大块的分布是间接税和直接税约占3/5,社会保险税占2/5.1978年社会保险税收入为2128亿马克,1988年达到3662亿马克。社会保险税收入始终高于其他两类税收,而且超过幅度处于递增状态,社会保险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保持在40%左右。如此高的比重,在世界各国是少见的。这表明德国社会保险使用资金量大,而且主要依赖社会保险税税款的筹集。
  社会保障税收入在各国税收结构中地位的逐步提高概括起来有三点原因:一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项目有所增加,因此连带社会保障税税制结构更加复杂。二是伴随着劳动力数量的增加,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快速增加,这难免扩大社会保障收入。三是政府的社会福利计划越来越庞大,这要求扩大社会保障税税基。
  (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一般情况
  1. 征收范围及税率
  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什么收入课征,另一方面是对什么人课征。这些国家通行的依据是工资薪金所得,相应的是,工薪阶层是纳税人。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全体工薪者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如美国薪工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对象是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的薪俸、工资,及雇员全年领取的薪俸和工资。
  征收率的高低是由社会保障体制的覆盖范围和收益大小决定的。发达国家社保税的征收率有两个特点。一是量力而行,稳步扩大。即便是象美国这样当今最富裕的国家,1935年刚实施薪给税时,雇主和雇员的征收率各只有1%,到1982年,征收率才有明显提高,80年代征收率基本稳定在雇主雇员各为7%的水平。二是分项目,比如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休假等项目设置不同的征收率。哪一个项目需要的支出多,哪一个项目的征收率就定的高一些;相反,支出少的项目,征收率就低一些。甚至对某些特定的对象,比如对个人自营者、铁路员工、矿工等分别确定征收率,更好的体现了“专税专用”的要求。
  2. 税制结构
  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是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因此,社会保障税在发达国家可以说是单一的种类,和其他税类相比,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入盘子,但专款专用,颇有些类似我国的基金。另外,此类税收的一些税种要同时有多个负担人承担,而不像其他负税人与纳税人各成一体,彼此无交叉。
  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是按照1935年出台的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该税当时属于联邦政府税收。目前美国的社保税体系由四个税种组成:薪工税、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其中薪工税是社会保障税体系中的最大税种……
  英国的社会保险税分四种:第一种是对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第二种是向自营者所得征收的国民保险税;第三种是自愿捐款;第四种是向自营者利润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其中,第一种是最主要的税种。该税的课税对象是雇员的薪金或工资,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两大类。第二种社保税的征税对象是自营者全部所得,按固定额征收。第三种社保税属于自愿交纳的税,交税者希望失业者可以得到保险金的人,此类税收按照固定税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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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比想象的大 “最公平国家” 靠税收均贫富
  国家统计局18日首次公布了10年来中国的基尼系数,这个体现了国民收入差距的数值,在过去10年间一直在国际“警戒线”的0.4之上。尽管如此,仍有人质疑,由于高收入阶层的灰色收入的存在,实际的差距可能会更大。
  人们普遍认为,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应当低于发展中国家。不过,本报记者对比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发现,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比人们想象的大。
  记者发现,发达国家基尼系数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美国,基尼系数高于国际“警戒线”0.4。一类是以瑞典等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基尼系数普遍处于0.2到0.3这个比较平均的阶段。
  “赢家通吃” 推高美国基尼系数
  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到2011年,美国的基尼系数均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去年6月甚至喊出了“美国人收入差距达到了南北战争以来前所未有的水平。”他说,美国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之中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并且这个差距还一直在扩大。
  据美联社报道,美国富裕阶层的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而贫困者每年收入低于2.2万美元。2009年,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68,创造了1967年开始统计家庭收入以来的最高纪录。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教授蒂莫西·斯密丁分析称:“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考虑税收数据,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相比其他国家,我们的收入分配体系非常独特,我们是赢家通吃的经济,报酬归富人。”
  典型案例
  总裁和员工
  工资相差40倍
  一般来说,企业高级人员总会有许多工资名义之外的收入,这部分收入远远大于工资收入。据本报记者统计,美国高盛集团总裁和普通员工收入差距高达近40倍。
  据了解,2011年华尔街银行投行业务部门普遍降低了员工的总收入。高盛投资业务部门的员工总体薪酬水平下降达14%。
  不过,降的是普通员工的薪酬,公司高管们却能例外。高盛CEO贝兰克梵2011年共“进账”1240余万美元,其中包括300万美元奖金、价值700万美元的股票、200万美元薪水,以及44.9万美元其他福利。
  相比之下,高盛普通员工人均薪酬约为314000美元。贝兰克梵的收入竟然比普通员工高出近40倍。
  瑞典:富不过一代 高税收“劫富济贫”
  都说“富不过三代”,但在瑞典,财富恐怕连一代人都传不下去。因为在这个以富裕和收入平均而闻名的国家,遗产税最高达98%,上一代留给子女的财产,最少时只剩下2%。
  瑞典是闻名于世的富裕国家,也是收入分配“最公平的国家”,令许多贫富分化严重的国家羡慕。
  瑞典的累进税制,是瑞典人高福利制度财富的来源之一,也是瑞典控制基尼系数的有效方法之一。工资越高交税越多,一些大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纳税比例占到了总收入的近60%。这一高税收政策,为低收入者保证了享受福利的基础,也遏制了出现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恶性循环。而且瑞典的遗产税高得惊人,最高达到98%的水平,也就是说上一代留给子女的财产,最少时只剩下2%。
  靠这种“劫富”得来的财富被用来“济贫”。瑞典各种福利补助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名目繁多,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政策。
  例如,该国规定,瑞典人生病超过一个月,雇主需支付85%的工资,超一年则由国家负担75%的工资。失业者可以领取上年平均工资的75%,一年后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总体下来与中等收入的职员收入差不多,因此瑞典因病致贫、失业致贫等现象并不多。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朝着趋同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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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朝着趋同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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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框架,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又使我国的税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但是,16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这必然要求税收制度要与之相适应,不断完善。
  特别是,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政府正在制定“十二五”规划,那么,今后五年、十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税收制度如何改革和发展,即中长期税制改革问题,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影响因素和原则
  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税制结构通常是指一国或地区各税类、税种和税制要素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税类结构。指不同税类(或称税系)之间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例如,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不同的税种分为流转税(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其他税类等;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类与间接税类等;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类、地方税类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类等。2.税种结构。指不同税种之间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这是指在同一税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组合关系。例如,流转税类内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的组成及其分工。3.税种要素结构。指每个税种的要素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税制要素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其中,征税对象不同,税种设置也不同。而要素的不同组合和调整,往往体现不同的政策意图。
  上述3类税制结构,体现了不同的层次性。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组成了统一的税制体系。其中,税类结构属于宏观结构,它规定着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框架体系;税种结构和税种要素结构属于中观和微观结构,它是实现税类结构优化的基础。在制定中长期税制改革计划和方案时,首先应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框架体系,然后通过税种的相互搭配和各个税种的完善,使其改革的总体目标得以实现。而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只重视每个税种的改革和完善,而忽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框架体系的问题。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走一步看一步的做法,很难实现整个税收体系的优化。因此,应将每个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都放到整个税收体系的优化中去研究和对待。笔者下面只分析税类结构,关于税种改革和税收体系的完善,以后论述。
  影响税制结构优化的因素。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均收入水平也越高,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社保税和财产税的收入和比重就越大。这是造成发达国家所得税、直接税的比重大于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原因。2.管理水平。包括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一般来说,所得税比流转税对管理的要求要复杂得多,需要纳税人有完善的财会制度和完整的账簿记录,同时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有较高的文化和业务知识,有较先进的征管手段。因此,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税制结构的优化。3.财政支出的规模与结构。税收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因此税制结构与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密切相关。例如,所得税的产生,最早是在英国,在拿破仑战争中为筹集战争经费、弥补巨额赤字于1799年首次开征。又如,社会保障税是为了应对西欧国家建立“福利国家”的需要而开征的,随着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比重的加大,相应地社会保障税的规模和所占比重必然要不断加大。4.税收政策目标。比较而言,流转税有利于实现效率目标和促进经济的增长,而所得税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为了实现不同的税收政策目标,就需要对税制结构作相应的调整。此外,税制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习俗等,也会程度不同地影响税制结构的优化。
  优化税制结构的指导原则。税收原则也是优化税制结构的指导原则。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多样的税收原则,而得到大家公认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从理论上讲,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应使二者兼顾,不能偏废。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必然要有所侧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效率严重低下,改革旧体制无疑要做到效率优先。因此,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仅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再分配注重公平”的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当前形势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重要手段的税收,在优化税制结构中,更应该把公平原则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显著特点,是直接税为主体税,占相当大比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直接税占绝对大的比重。直接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薪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2005年平均为68.1%,间接税(货物和劳务税)为31.9%,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为:2.13∶1。第二,从发展变化看,直接税比重不断加大,间接税比重不断减小。直接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61.6%加大到2005年的68.1%,加大了6.5个百分点;间接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38.4%减小到2005年的31.9%,减小了6.5个百分点;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值,由1965年的1.60∶1加大到2.13∶1,加大了0.53个百分点。第三,从主要税种看,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最大的3个税种,三者收入合计,2005年占税收总收入的69.1%。从其发展变化看,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增值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13.6%加大到18.9%,加大了5.3个百分点;同期,社会保障税由17.6%加大了25.6%,加大了8个百分点;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略有减小,由26.2%减小到24.6%,减小了1.6个百分点。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有如下特点:第一,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特征明显,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约占40%左右。第二,从发展趋势看,间接税所占比重有所减小,直接税所占比重缓慢加大。第三,就税种来看,普遍开征了增值税,其所占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5%左右加大到2000年的40%左右;国际贸易税曾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税种,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其重要性大大降低,所占比重由上世纪70年代的32.4%减小到2000年的19%;所得税也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税种,但其所占比重变化不大,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其所占比重会不断加大。通过上述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税制结构的不同和变化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增加值和人均收入水平高,征管手段先进和征收率高等原因,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上述方面有很大差距,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体。第二,有些税种的发展变化具有共性。例如,增值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普遍开征,并且其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国际贸易税在发达国家所占比重很小(一般都在3%以下),在有些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曾相当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其所占比重也在大幅度减小;社会保障税在发达国家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种,在发展中国家其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该税占发展中国家GDP比重的平均值,由1994年的4.3%提高到2006年的5.8%。第三,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具有趋同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在加剧,这同时要求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其结果会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向着趋同的方向发展,这已为进入新世纪以来税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
  中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中国税制结构的现状。笔者通过1994年~2007年各项税收占税收总收入(含社保基金征缴收入)的比重,分析中国税制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1.流转税(货物劳务税)所占比重逐步减小,由1994年的65.99%减小到2007年的51.73%,减小了14.26个百分点。2.所得税和社保收入所占比重逐步加大,所得税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3.6%加大到2007年的22.65%,加大了9.05个百分点;同期社保收入所占比重由10.73%加大到16.44%,加大了5.71个百分点。3.其他税收类合计所占比重相对稳定,由1994年的9.7%略减至2007年的9.2%,减小了0.5个百分点。4.从个别税种看,国内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所占比重降幅较大,由1994年的40.2%减小到2007年的28.3%,减小了11.9个百分点;社保收入增长较快,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0.7%加大到2007年的16.4%,加大了5.7个百分点,并且由收入的第三位提升到第二位;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2.3%加大到2007年的16.1%,加大了3.8个百分点,但其位置则由第二位降为第三位。
  中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1.目前流转税所占比重,总体来看仍然偏大。主要原因包括:增值税税率有些偏高。增值税转型尚不彻底,固定资产中的厂房建筑物部分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按全值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偏高。2.目前所得税所占比重偏小。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2007年仅为5.8%(税收总收入中含社保收入),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主要原因是对工薪外收入的信息不对称,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源监控不到位。就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结构看,由于流转税比重偏大而所得税比重偏小,使得两者之间的比值很不合理,2007年,流转税所占比重51.73%,所得税为22.65%,二者之间的比值为2.3∶1。由于流转税属于中性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有限,而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所得税比重又过小,税制结构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难以发挥应有的调控职能。3.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
  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根据中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上述问题,中长期税制结构的优化,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以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为前提,进行税种改革,完善税收体系(包括流转税体系、所得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这里关键是调整好流转税与所得税、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的增加,客观上所得税所占比重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从而可以缩小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比例关系的差距;另一方面,随着税收总收入、特别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增长,应适当降低流转税的税负水平,从而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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