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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与我厅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缺位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领导同志:  日,省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参阅附件一),并以省政府40号令印发全省执行。执行一年来,从中央到我省市县的财政部门怨声连连,强烈要求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为方便领导研究决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对财政管理职能的影响  (一)&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的编制和确定作出约束性规定。一些条款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工作交由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造价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其他造介机构负责,除去了财政部门一贯履行的管理职能。其中: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十六条 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三)&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另行决定。  第十八条 &经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节、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二)&对全国与我省财政管理职能的影响本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时,财政部门要把好项目总投资的审核工作(包括项目标底的审查),防止单位高估冒算;工程施工中财政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分段分项目结算,审核认定后按进度拨款;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也要按合同按招标文件和实际变更情况审查项目结(决)算,每年年终还要进行汇总决算报请政府、人大审批等等,这些具体的财务管理环节都是财政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法,对基建支出预算实施有效监督、考核的具体表现。而《规定》的第十六条和有关条款实施后使财政部门失去了对建设资金是否合理合法使用的监督职能,对财政部门的工作开展造成重重阻力。  1、&对全国财政管理职能的影响  由于《规定》是独一无二的广东特产,《规定》出台后,全国财政部门一片哗然;《规定》还令毗邻省市受到冲击,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要效仿我省做法,向当地政府提出类似的要求,以致邻省的财政部门对我厅甚为埋怨;财政部主要领导对此非常不满,曾多次在全国性的会议上批评我省财政职能缺位的做法及其对全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  2、&对我省财政管理职能的影响  (1)&职能错位漫延、工作磨擦增大  ①&梅州市政府市长会议讨论决定由财政部门收回原错误划归市建委的这项财政职能,并于日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审查工程预结(决)算工作职能问题的通知》(梅市府[1998]25号),通知规定,从日起正式由财政部门恢复行使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职能。同时,市编委批准市财政局成立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但就在稍后,市政府收到了《规定》,该市领导为此再作决定,市财政局审核中心暂缓挂牌,职能错位问题仍然得不到纠正。  ②&茂名市政府原已批准市财政局成立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所,在等待市编委正式发文时,收到了《规定》,只好暂时搁置。  类似梅州、茂名市的情况在全省各市、县(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严重削弱了财政部门履行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的职能,增大了财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磨擦。  (2)&一些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财政部门交出职能,摘下审核所牌子。《规定》印发后,湛江市造价管理站的负责人亲自跑到市财政局,指责财政局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所是一个非法机构,财政局必须立即停止这项工作,交出审查工程预结算的职能,解散队伍,摘下牌子等等。市建委的领导还跑到市编委要求下文撤消原已批准市财政局成立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所。  (3)&一些市县的建设单位已不再向财政部门及其审核所(中心)报送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由于受当地建委的干扰和牵制,部分市的建设单位原本是向财政部门或其审核所报送建设项目审查资料的,现在也不再报送了,当地财政部门无法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如阳江、河源、潮洲、珠海、湛江、梅州等市。  (4)&省财政厅无法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政策,转发文件要逐文请示省政府批准,特别影响了对国债资金管理工作的及时到位。 &近二年,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印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的文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将此项工作做好,但这些文件规定都与我省《规定》的相关条款产生冲突,令我们左右为难。具体文件如下: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号)第四点规定(见参阅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四点规定(见参阅附件三)、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号)第七条规定(见参阅附件四)都与审查工程预(结)算有关。由于这些规定与我省的《规定》有关条款相左,为做好贯彻工作,我厅都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才转发各市县。前两个文件经省政府批准后,我厅已作了转发,后一个文件已函报省政府审批,待批准后拟与省水利厅联合转发。今后类似的问题,在《规定》修改之前仍将继续发生。为规范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工作,财政部专门就此项工作印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①《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②《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号);③《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上述三个操作性很强的文件我厅虽已转发各市、县贯彻执行,但由于我省《规定》的有关条款尚未修改,各地在执行中阻力仍然很大。财政部为了做好中央级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概预(结)算、决算审核工作,经中央编委批准,成立了“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并于99年上半年正式挂牌运作(见参阅附件五)。为做好省本级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今年6月省编委批准我厅成立“广东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见参阅附件六),专司省级政府性投资工程的预、结算(含标底)审核、效益评估工作,我们拟在今年内挂牌运作。地方财政部门已一改过去“重支出轻管理”的理财概念,特别在基本建设支出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市的财政厅(局)基本上都成立了或正在组建类似的审核机构。  二、财政部对我省的动态予以高度重视  《规定》出台后对我省各地财政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影响很大,署名“一群广东财政系统的共产党员”向项怀诚部长写了一封信,反映《规定》第十六条等相关条款对财政部门的工作影响,引起了财政部的高度关注。财政部派出了基本建设司司长丁先觉同志带队的调查小组到我省进行了解,并于日下午与省政府李春洪副秘书长交换了意见。随后,财政部又给省政府办公厅来函,指出“对基本建设项目加强预、结算、竣工(给)决算审查,为政府基本建设支出把关,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建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妥善加以解决,支持财政部门履行其职能”。(见参阅附件七)此后,财政部领导又多次向我们了解《规定》是否作了改动,但到现在,我们都无法给财政部一个妥善的答复。  三、我厅对《规定》的态度与建议  (一)&在讨论研究《规定》过程中,我厅对有关条款始终持反对的态度。1997年3月,省建委草拟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我厅的意见,我厅即提出反对意见,并陈述了理由,但省建委均不予理睬,转商省法制局直接拟订《规定》。省法制局也没有征求我厅的意见,不作调查,不做协调。在省府常务会议讨论这个《规定》时,我厅林汉枢同志在会上提出这项工作应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参与管理的意见,省法制局会后也没有采纳进去,在《规定》中只字不提省财政部门在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顾全大局,排除困难,努力工作  《规定》出台后,我厅本着维护省府权威和政令畅通的精神,没有作出抵触的反应,也没有报告财政部。同时,还认真地学习《规定》的内容并尽力贯彻。财政部领导过问我省这件事后,我厅才于日以厅党组的名义向省府汇报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我们怀着良好的愿望等待省政府理顺这个工作关系。同时,我们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排除困难、努力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审核机构共对3796个工程项目进行了审核,核减不合理投资15.5亿元。比上年多核减3.9亿元。  (三)&从理顺我省与财政部的关系,从广东财政利益大局出发,我们恳切建议省府领导对《规定》相关条款修改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工程决算按下列规定审核:  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其余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选择审核机构。  第十七条&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预、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专此报告,恳请批复。  重要附件1:《财政部门历来始终履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职能的依据》  重要附件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出台的简要经过》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重要附件1.       &财政部门历来始终履行工程预结算         审核工作职能的依据  一、1987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预字[号)文件中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银行仍接受国家财政委托,代行财政职能,在当前建筑市场逐步开放的条件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见附件一)。  二、《预算法》第71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第76条还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财政预算的重要部分,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有关规定。  三、1994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94]财办字第24号)中再指出“审查工程预结算、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财政部仍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见附件二)。  四、199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建设、装修的,必须经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用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专项资金等安排建设、装修的,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同时规定:“竣工决(结)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见附件三)。  五、财政部财办字[1998]47号“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及管理工作”。  六、1998年2月,省编委在给茂名市政府《关于审查工程预结算职能归属问题的函复》中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主要着眼于工程技术方面的审查和指导,对预算内基本建设工程财务进行预、决算审查,属于财政部门的职能”并进一步界定“工程技术方面的审查”是指对施工、设计图等进行技术审查,把好工程质量关,以达到技术经济的目的,而不是去干属于财政部门职能的“审查工程财务预、决(结)算”(见附件四)。 重要附件2.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出台的简要经过  一、&省建委报省编委批准,将定额站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引起部分市建委定额站向财政部门争夺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结算审核的工作职能。  早在1995年初,珠海市建委乘财政部门与建设银行进行业务交接之际,打着改革旗号,向省建委提出改革原由财政部门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职能,开始插手干预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而省建委也听之任之,还在对珠海市的批复表示原则上同意其做法(附件一),由此引发我省部分地方对行使此项工作职能的争议和混乱。后来省建委又将省建设工程定额总站更改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并报省编委批准,混淆视听,导致混乱加剧。  二、&个别市法制局偏袒市建委,出面要求省府法制局仲裁批准由市建委承担审核工程概预结算工作。  1996年7月,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向省府法制局报送的《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工程造价审核权属问题的请示》,明显偏向市建委,单方面要求省法制局答复他们把工程造价审核权交给市建委。对此,当省府法制局转来征求我厅意见时,我们提出了反对意见,严肃指出这历来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并详尽汇报了这一工作职能的沿续情况,还请求省法制局答复茂名市法制局时给予明确。但省府法制局经办处长最终没有听进我们的意见。  三、&省建委商省法制局拟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997年3月,省建委草拟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我厅的意见,我厅即提出反对意见,并陈述了理由。同时,省计委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但省建委均不予理睬,转商省法制局直接拟订《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法制局收到省建委《规定》上报稿后,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应再转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但省法制局一反常态,既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又不作调查,不做协调,并且千方百计避开我厅。更为严重的是,在省府常务会议讨论这个《规定》时,我在林汉枢同志在会上提出这项工作应由省财政厅、省计委参与管理的意见,省法制局会后也没有采纳进去,在《规定》中只字不提省计划部门在工程概算、省财政部门在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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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工程项目财务制度》等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工程项目财务制度》等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衢市乌〔2009〕2号
各县区乌引工程管理处,局各科室、站:
&&&&为加强我局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精神,结合乌引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经管理局研究,特制定《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项目财务制度》等四个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工程项目财务制度
&&&&& 2、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规定
&&&&& 3、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规定
&&&&& 4、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工程项目财务制度
&&& 为了加强衢州市乌引工程管理局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法人负责制的原则。工程资金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 二、资金使用范围。工程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本工程概算批准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投资费、勘测设计费、质量监理费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不得开支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费用。
&&& 三、强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对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该工程概算外项目及建设单位管理费,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四、工程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
&&& 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 1、单位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计划、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等。
&&&& 2、财务机构负责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经济财务关系以及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并负责其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 3、财务部门。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
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编制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应积极参与项目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经营决策。&&&&&&&& &&&&&&&&&&&&&&&&&&&&&&&&&&&&&&
&&&& 4、各职能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 5、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包括与承建单位、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与财政、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
&&& 六、财务报销的支付程序
&&&& l、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根据工程合同支付条款,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手续: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交监理单位审查,然后经工程管理科核实,交财务科审核,报分管工程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款项的支付手续。
&&&& 2、除工程款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 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或者签名,经所在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款项的支付手续。
&&& 七、费用报销时财务上有关要求
&&&& l、发生的费用支出单据必须加盖财税部门的验证章;如属经营性业务支出的,必须提供正式发票。严禁使用白条子报销。
&&&& 2、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车辆费用、业务费等先由经办人整理好票据,填写好报销单,并在报销票据背面进行签名。
&&&& 3、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 八、资金管理规定
&&& &l、发生业务支付款项时,凡金额在壹仟元以上,都应由银行转帐支付;特殊的业务,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
&&&& 2、大额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出借。
&&&& 3、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
&&&&九、票据管理规定
&&&& 1、财务所有票据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专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
&&& 2、财务印鉴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管理。
&&& 3、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档案资料。不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会计档案。
&&&十、出纳管理规定
&&& l、出纳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月底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由会计逐笔核对。发生未达账项时,应编制调节表,并查明和处理未达账项。
&&& 十一、为确保工程质量,实行预留工程“保留金”制度。工程建成完工后,预留工程保留金一般控制在5%,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付给。
&&& 十二、工程会计核算工作:按财政部财建(号文件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范例》进行会计核算。
&&& 十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行,把好开支关,并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规定
&&& 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 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 三、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 2、工程管理科:核实价款结算的单价和工程量。
&&&&&3、财务科: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 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形式
&&&& l、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 ①结算形式的约定;&&&&&&&&&&&&&&&&&&&&&&&
&&&& ②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 ③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 ④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 ⑤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 ⑥违约责任的约定;
&&&& ⑦其他有关工程款结算的条款。
&&&& 2、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
&&&& ①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
&&&& ②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 ③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 ④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3、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 主体工程价款的结算要采取按月结算的形式,其他工程采取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形式。
&&& 五、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 l、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 &①由施工单位先填写工程进度款申请表;
&&& ②由施工人员(施工员)签字;
&&& ③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开具工程结算支付凭证;
&&& ④项目技术负责人分管配套工程的领导审核;
&&& ⑤施工单位开具收款收据;
&&& 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2、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 3、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
若存在差异,要求施工单位重报或向建设单位反映。若无问题,签发支付证书。
&&& 4、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 六、工程进度款结算&&&&&
&&&& l、工程进度款结算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 &①本期结算数;
&&& ②累计结算数;
&&& ③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 &④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 ⑤本期支付数;
&&& ⑥累计支付数;
&&& ⑦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2、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 ①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内容进行结算;
&&& ②结算项目的增加,必须要重新核定结算单价。核定单价的方法有按市场定价、按定额标准定价及其他方法认定的价格;&&&&&
&&& ③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要重新核定单价后才可结算。
&&& 3、财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 4、结算支付,可采用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 5、财务部门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监理及施工单位反馈,确保下期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连续性。&&&&&&&&&&&&&&&&&&&&&&&&&&&
&&& 七、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1、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 &①施工合同已经签订;
&& ②施工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
&& ③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时间。
&&& 2、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 & 3、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起扣点、比例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 4、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 & 5、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同承包单位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 八、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 l、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支付时的支付程序和方式,& 与工程价款结算款的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 2、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并定期与承包单位相核对。
&&&& 3、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 4、接收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 5、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承包单位在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九、完工结算管理
&&&& l、最后一次工程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 2、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 ①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 ②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 ③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达成一致;
&&&& ④退回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规定
&&& 为规范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列支。
&&&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项目概算,特殊情况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各种非法的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挤乱占管理费用。也不得将在管理费用中支出的项目挤入其他建设成本,或将应冲减其他建设成本的收入项目,冲减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重点为大力压缩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方面,尤其注意节约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 七、每月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揭示差异并分析差异发生的原因,寻找降低管理费用的潜力,提出控制和降低费用开支的有效措施。
&&& 八、工作人员工资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逐月计算发放。
&&& 九、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据实列支。
&&& 十、办公费用实行严格控制管理,其开支须事先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 十一、控制出差人次,节约差旅费用。
&&&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需书面申请,列明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及时间,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用和报销相关的差旅费用。
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超过申请人员和指定出差地点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对车辆的油料消耗实行定额管理。
按车辆设置台账,登记油料实际消耗,并定期与消耗定额对比考核。
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在指定维修厂进行,按次结算。报账时须提交维修保养清单。车辆大修前,须填报大修申请,并编制大修费用预算。申请及预算经审批后,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修理费用。
&&&&十三、各类物品的购置均须事先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专人负责采购。加强物品的实物管理。完善验收和领用手续,设立辅助账,全面反映各类物品的使用状况,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 十四、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l 0%。接待工作尽量在内部食堂安排,发生的接待费用,按接待人次及相应的接待标准,逐月结算。特殊情况需在外部餐馆安排的,须当天结账,及时报销。不得报销各类娱乐费用。&&&&&&&&&&&&&&&&&&&&&&&&&&&&&&&&&&&
&&& 十五、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
&&& 依据参加会议人数、会期及会议费综合定额,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据实列支。本地能够承办的会议,不得在外地召开。不得以会议费的名义,开支与会议无关的支出。会议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在基本建设资金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全负责。
&&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 第四条& 根据实际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第五条& 建立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出纳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
&&& 第六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 财务经办人应当按照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明。
&&& (二)支付审批。单位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 (三)支付复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 第三章& 现金的管理
&&& 第九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使用范围:
&&&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 (2)个人劳务报酬。
&&&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6)支付给个人的土地征迁补偿费。
&&& (7)支付总额在l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 第十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处理、出售标书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做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
&&& 第十一条& 在工程价款结算中,杜绝用大额现金直接支付工程款等违规行为。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保留账外公款。
&&& 第十二条& 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加盖“现金收讫”章。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 第十四条& 本单位发生的经济往来,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都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出纳必须根据经会计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会计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 第十五条& 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业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
&&& 第十六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动态和结存的余额,应当建立健全银行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顺时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结出余额。
&&&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对账由会计和出纳共同进行,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 第五章& 支票、印鉴管理
&&&& 第十八条& 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签发支票时,应当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金额的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 第二十条& 签发的支票必须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加盖印鉴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记在记账凭证上。
&&&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簿,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负责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严禁保管印章盖齐的空白支票。
&&&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要设专人管理。出纳不得保管印鉴。单位名称更改、单位负责人、出纳调离本岗位时,应及时更换印鉴。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制度,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一是出纳人员要坚持每日业务终结时自查;二是本单位领导和会计等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2)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重点检查银行存款往来支付情况。
&&& (3)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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