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的双轨制(各银行存款利率,民间)有何危害?

银行资金借路流向民间借贷
利率双轨制创造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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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借路流向民间借贷
利率双轨制创造套利空间
  本报记者 张萧然
  实习生 张伟健报道
  “3万亿元!”银行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据一份泄露在外的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发言稿如是显示。但接着又有媒体宣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报道失实。
  一时之间,令人真假难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高级会计师安起雷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有多少银行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而是如何规范、如何解决问题”。
  “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金融机构有相当规模的信贷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或者说演变为民间借贷,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刚刚从浙江参加2011浙商投资年会回京的安起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在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看来,产生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逐利是资金的天性。“银行主要通过借贷资金获得收益,一旦市场对银行的借贷需求减少,银行将会面临着利润损失。为了弥补损失的利润,部分银行主动向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性中介机构伸出橄榄枝:资金从银行以正常利率贷出,然后再被担保公司以高息放出,所获利润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享。”
  据记者调查,除了以上这种银行机构联手中介机构放贷的情况外,银行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还有一个重要渠道,就是有些国有大企业把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账上沉淀资金拿出放高利贷。
  “金融管控、资金垄断所造成的双轨制为‘资金二道贩子’留下了套利空间。”业内人士表示。因为银行和大型国有企业一般都有稳定合作关系,大笔贷款均以基准利率上浮10%的优惠价发放;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即使上浮50%,也很难贷到款。
  有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坦言,“银行每年都给我们大笔贷款,为了维护关系,不缺钱也要接。如果有些企业偷偷做高利贷,也不稀奇。”
  监管的缺失也为之开启了方便之门。“部分银行在贷后管理上没有按照银监会要求的受托支付进行操作,贷款流入企业内部资金池后去向无法监管,造成一定的混乱局面。”有业内人士透露。
  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明确表示:“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包袱。”
  无论是哪种渠道,其产生的根源皆与我们的利率双轨制有关。银根日益紧缩,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官方利率与已完全市场化的回购利率――民间利率明显严重背离,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比如,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可达100%以上,普通的年利率在60%左右,跟银行利率相比,有巨大的套利空间,这是银行机构以及从来不缺钱的国有大型企业不惜违规纷纷涉足民间借贷的主因。
  在此形势下,利率市场化就愈发紧迫。东方证券银行业高级分析师金鳞曾用一个比喻来形容市场化和行政手段之间的区别:“行政手段像西药一样能够立竿见影,产生效果,但有一定的副作用;而市场化像中医,虽然见效慢,但更能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放同业拆解市场利率之后,对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成为了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道关卡。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经济形势座谈会时重申,“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等改革”,这些迹象令人期待。
  金鳞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强调,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但利率市场化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调控手段要市场化,整个环境也要市场化,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央行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信贷管理模式,这更需要时间。
  对于眼下,霍肖桦则建议,在协调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双重监管框架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或建立相应的金融机构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问题,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民间高利贷危机的根源:利率双轨制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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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双轨制造福垄断国企 中小企业求贷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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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缩依然。银行信贷管控更加严格,民间拆借水涨船高,银行资金的体外循环冲动不减。
  一位大行公司部负责人对财新《新世纪》透露,货币监管部门在6月份曾口头要求主要银行,调整贷款规划,包括部分地推迟放贷,以免对居高不下的CPI火上浇油。“目前我行北京分行要求各个支行每周上报提款额度,包括放款给哪几家企业、额度是多少。”一位基层贷款员称,至于需求最为饥渴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早已停贷。
  “如今房地产商主要通过民间拆借来周转资金。一家地产商就以年息60%的利率拆借了数亿元资金。”一家大行东部地区分行负责人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
  利诱之下,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市场转移。一位担保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钢铁企业放私贷已是行业的普遍行为,“因为抵押物变现快,钢材企业比较容易拿到银行贷款。钢材贸易利润又特别低,占压资金非常大,所以不如放贷赚钱。”他透露,这些私贷的月息通常是3%-7%月息(即年息36%-84%),而一些大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仍维持在个位数,年息最高才到10%。
  面对资金双轨制下出现的寻租现象,货币当局的知情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央行现在左右为难,一方面,需持续加息来控制通胀预期,改善负利率;另一方面,还要面对来自不同背景企业对融资成本上升的不满,至于利率市场化,更是受制于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7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召开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规范开展理财业务和其他金融创新活动,进一步完善以日均存贷款为基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机制,坚决取消单纯依赖时点指标考核的做法。高度警惕近期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领域凸显的风险。
  非对称双轨
  据央行统计,上半年中国社会融资规模达到7.76万亿元,而同期银行贷款为4.17万亿元,银行体系外的资金融资占比攀升到46%。有分析认为,如果考虑到还有一些未被纳入统计的民间拆借,银行体系的资金供给已不足50%。
  光大证券的一份研报则称,尽管信贷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已由2002年的92%下降至目前的55%左右,但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融资量占27.4%,再加上银行参与的企业债承销及交易,银行直接和间接参与比例依然占社会融资总量90%以上。
  一位银行高管就透露,在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被抑制之后,委托贷款已成为银行最重要的一种创新贷款方式。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并不挤占额度是委托贷款受欢迎的原因,前述国有商业银行公司部负责人透露,因为窗口指导,各主要银行在6月末都没有出现明显的季末冲高,而是将相关贷款计划重新分解到下半年。这使得部分原先可以拿到贷款的企业阶段性地感到资金紧张,转而寻求委托贷款,利率也为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倍-2倍。
  民间拆借也因此水涨船高。前述大行发达地区分行的负责人介绍,这种高息尤其在地产行业尤甚,究其因,一方面是房地产行业高回报的性质,使得他们能够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开发商通常都只是阶段性资金紧张,只要临时周转数月,把样板房建起来,进入预售阶段便可很快回笼资金,从而摊薄了实际的拆借利率,如果按月息、季息计算,实际的资金成本约20%-30%,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流动性偏紧
  月末、季末的存贷比考核正使存款大战愈演愈烈。一位国有商业银行财务高管透露,原定6月开始实施的日均存贷比考核并未严格执行,否则将意味着不少银行“关门歇业”。
  他表示,无论大、小银行,都面临相当的存贷比压力,如果切实实行日均考核制,很多银行都会不时面临触发值,遭到业务准入暂停等监管处罚。目前,监管机构虽然要求贷存比以75%为上限,但对国有银行提出更严格的差异化触发值的考核要求。其中,工行的触发值约为63%,而中行则为72%。多位受访的业内高管均表示,各家银行通常不敢铤而走险。中行贷存比较高主要是因外币贷存比在升值背景下居高不下。
  贷存比一直是商业银行最忌惮的一柄利剑。某大型银行高管表示,贷存比考核还有待更进一步精细化,比如对新增贷存比是否应有所规定,2008年,有的银行的新增贷存比超过了100%;另外,外币贷存比是否也应该单独考核,部分银行的外币贷存比也已经过百。
  在宏观紧缩背景下,商业银行自身资金也面临多重压力。如央行每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不少银行甚至一些大行都会措手不及。中行曾险些凑不足须缴纳的准备金,而建行的日常资金头寸在缴纳准备金后,流动性也曾捉襟见肘。
  前述某大行高管直言,这与各行对同业存款的考核政策有关。由于多数银行都不将同业存款纳入考核,所以不少银行日常的同业存款都是零或长期负增长。
  目前工行和建行对同业存款有所考核,但由于机制和授权不同,考核方式各异,所以对同业存款的处理也不同。有的银行4%的利率拆入,再转手以4.5%的价格拆出,赚取利差。中小银行则通常以赚取利差为主要目标,但大银行则倾向高度集权。
  “过去由于管理混乱,曾经出过案子,所以现在有的银行倾向于集权管理,优势在于成本和风险可控。但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看,这是最基本的最简单的项目,应该允许适度放权,让银行在实践中增加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能力。”前述人士直言。
  利率市场化困境
  前述股份制银行高管并不讳言,利率双轨制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失灵,便宜的信贷资金为国有企业垄断,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得不千方百计去寻求体外资金,不仅成本居高不下,有时还铤而走险。
  前述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称,有银行高管建议货币当局考虑进一步贷款利率下限的浮动区间。他的理由是,一方面,在整个信贷资源比较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不会对其立竿见影地产生冲击;另一方面,在对称加息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自主对优质客户采取更大的下浮比例,从而对冲其影响。
  一位央行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货币当局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一直多有顾虑,“比如,市场上同时存在面临财务硬约束的银行和没有财务硬约束的银行,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如面临资本充足率约束的银行和不受约束的银行,有政府补贴的银行和不享受补贴的银行,特别是在市场化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市场约束效力有限,对存款人隐性担保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央行行长周小川就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担心。他认为,金融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通过高息揽储或发行一些高收益产品获取资金,以掩盖资产负债表出现的问题,寄希望未来有机会缓过气来。如何防止问题机构不正常利率铤而走险,不正当竞争,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周小川亦表示,在商业银行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为选择一些具备财务硬约束的金融机构推进利率市场化奠定了基础。
  某股份制银行高管表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悄然推进。基本路径是,进一步放开金融工具的利率市场化,当替代型融资占比超过30%以后,推进利率市场化就可以水到渠成。当年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同样是采取了类似的步骤。由于当前理财产品的发展空前繁荣,上半年的流量已近10万亿元,而存量也已接近2万亿元。他认为这部分产品的定价已经为银行利率市场化进行了预演,也将进一步倒逼市场化进程。不过,同期银行贷款余额高达76万亿元,要达到三成的目标还很遥远。
  前述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认为“时机并未成熟”,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与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亦紧密相关,互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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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双轨制下民间资本“借道”博弈
违规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王伟 本报记者 周凯
中国青年报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数起案件中,对变相放贷中巧立名目的违法高利率不予支持。
&&&&自2004年开始,我国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目前规定为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利率双轨制以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双重因素下,出现了民间资本利用典当、委托放贷、融资租赁等平台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借道”变相发放高利贷的新动向。
&&&&案例一:层层翻倍计利息
&&&&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利息怎么计算却大有讲究。从银行取得贷款,但利息却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此,银行与借款人在法庭上展开激辩。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作出相应调整,并对银行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
&&&&2010年底,从商多年的陈先生拿出自己的积蓄5000万元委托农业银行某支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农业银行某支行作为出借人与陈先生、A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在建工程开发、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00%。
&&&&贷款到期后,A公司却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偿还。为此,农行某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本金、支付约定利息、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4%上浮50%计收)、复利(借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庭上,A公司表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对于利息、罚息和复利,A公司却认为实在太高,请求法院降低计算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纠纷是民间个人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平台实施借款,三方合同中约定计收期内利息的利率已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约定复利和罚息利率更是达到四至六倍,已明显高于民间借贷依法可以取得的收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调整,法院判决对合同期内利息进行调整并对银行主张的复利部分不予支持。
&&&&承办该起案件的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审判长王承晔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中陈先生个人委托银行放贷,究其实质仍是民间借贷,所以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巧立名目收费用
&&&&为借款将别墅抵押给典当行,无力还钱后,本以为由典当行卖掉别墅就可以抵债,却因“逾期综合费”等被告上法庭。近期,上海二中院对这起典当纠纷作出判决,对典当行要求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综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某民营针织服饰公司因资金短缺,将位于上海松江区的两处别墅作为抵押向某典当公司借款2720万元。针织服饰公司与典当行签署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对当金、用途、当期、当金利息、综合费率的计算及违约责任予以了明确约定。此后,典当行按约足额发放了当金。但针织服饰公司却未能在当期届满后还款赎当。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针织服饰公司归还当金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综合费(以2720万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2.2%上浮50%即每日1.10‰计付)、罚息(以27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及复利共计6400余万元。
&&&&法庭审理中,针织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表示,对于归还当金本金2720万元没有意见,但现在无力还款。抵押给典当行的两处别墅价值远远大于当金本金,典当行在合同到期后直接卖掉别墅抵债就可以了,不必向法院起诉。对于典当行所主张的逾期综合费及罚息则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当期届满日为7月30日,针织服饰公司从当期届满五日后即7月31日起计算至8月4日未赎当也未续当,应视为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分已抵押的房地产,对当物进行服务或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已经改变,因而不能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对绝当后逾期综合费用的收取作了相关约定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有失公平、合理,所以法院对典当行要求针织服饰公司支付绝当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综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承办该起案件的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审判长助理嵇瑾法官指出:典当可以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但在典当时应充分的了解典当赎回或者无力赎回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可以收取综合费用,包括服务和管理费。此外,典当行在业务经营中禁止发放当金时预扣利息等行为。在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了逾期综合费用,但在绝当后,再向借款人收取这笔款项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判决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三:延长周期算罚息
&&&&缺乏资金的江苏某铝业公司在上海找到了“救星”。一家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答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借款项。双方签署了回租租赁合同,铝业公司将两台铝箔轧机设备作价1.2亿元出售给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给铝业公司使用该设备,租赁期限是36个月。合同还对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分五次支付给铝业公司6200万元,其余未支付货款部分作为铝业公司应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首期租金予以相互冲抵。
&&&&此后,铝业公司拖欠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回租租赁合同》;铝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6800万元及罚息等,其中罚息按每日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回租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带有违约金性质,是针对铝业公司违约行为计收,但双方约定罚息按每日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过高,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收。对于计算的基数,铝业公司主张自第一期租金未付开始按照已经和未付的租金总额计算罚息没有法律依据。自合同解除之后,已付和未付的全部租金均视为已到期,所以应当以合同解除之日铝业公司应支付的全部租金为计算罚息的基数。
&&&&承办该起案件的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审判长王承晔法官指出:铝业公司因缺少资金而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则通过融资后出租设备的方式获取相应的租金和利息,是民间资本变相放贷的一种方式。在该案的《回租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自铝业公司第一期租金未还之日起全额计收罚息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允,故在判决中以合同解除日为基准,对罚息起算日以及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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