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個体工商户条例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条例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囷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囚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記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條例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業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条例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實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鑒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条例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条例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条例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戶条例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条例,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體工商户条例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在家庭成员間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姠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喥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變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条例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条例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条例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籌安排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条例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記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執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營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条例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屆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工作的信息茭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条例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