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连带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人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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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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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或醉驾造成第三人受伤 保险公司不免责但可追偿
  城市发展,路网发达,私家车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罪加一等;醉酒驾驶撞了人,刑事责任背上身;故意制造意外去索赔,情节更恶劣。这些情况如果有造成第三人受伤,()公司是不免责的。但作为肇事司机,并不意味着损失会少一点,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找肇事司机追偿。  今天,我们找了一位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官为我们解读相关法条,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无论你有车无车,都不妨看看哪些行为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和警醒的。  案例一逃逸  在嘉兴市城东路某路段,阿海驾驶着小轿车碰撞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阿莲,阿莲摔倒后又碰撞了对向开来的阿鹏驾驶的小轿车,两辆小轿车和自行车都损坏,阿莲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阿海驾车到前方掉头,再次回到现场,但很快他就弃车跑了。交警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阿海承担主要责任,阿鹏承担次要责任,阿莲承担次要责任。  而阿莲被送进医院,并两度住院,之后更多次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已属十级伤残。  为什么阿海要逃走?原来,他没有驾驶证,他开的车也是老婆的。这辆车的交强险于A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阿鹏开的车交强险投保于B保险公司,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事后B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阿海垫付1.5,阿鹏垫付1万元。  其后,阿莲又把阿海、阿海的妻子、阿鹏及其两家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阿莲各项损失达13万余元,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均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阿海、阿鹏驾驶机动车,阿莲驾驶非机动车,根据三方事故责任的承担,对于阿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万余元,由阿海负担70%,阿鹏负担20%,阿莲自负10%。阿海妻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知阿海无驾驶证,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其对阿海负担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已经垫付的钱,A保险公司赔偿阿莲5万多元,B保险公司赔偿阿莲4万多元,阿海妻子赔偿1600多元。  案例二醉驾  阿明驾驶着小轿车,沿嘉兴市区勤俭路由东向西开到解放路口时,撞倒了骑着电动车的阿才,又撞上了桥护栏。小轿车、电动车、桥护栏都有损坏,阿才也伤得不轻。  之后,当地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阿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阿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才被送进医院,花掉了5万多元。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才受伤落下了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阿明自知责任重大,之后他和阿才达成了一个协议,由其一次性补偿阿才4.8万元(不包括阿明此前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此项补偿不用于抵充交强险应赔款项,由阿才另行向阿明车子的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之后,阿才把阿明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由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才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一共12万元。  法官说法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  司机故意制造事故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说,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及时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从以上三个法条可以看出,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元以内的交强险后,交强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费等1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虽在具体列举赔偿项目上存在差异,但均未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仅赔偿抢救费用上,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应按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来确定。  醉驾、逃逸保险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偿  周金英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责赔偿的。对此,法院也是支持的。”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周金英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指出,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可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只存在三种情况: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而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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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
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相关的问题,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可追偿,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是不能追偿的
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答: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是不能追偿的===========================================答:保险公司全付后,能全额追偿 。 日,韩某驾驶苏NHG***重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苏NNN***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日,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事故发生时,事故路口未安装视频监...===========================================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不可以。因为这本身就是个意外。比如说开车的人不小心撞死了行人,行人买过意外险,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行人的家人赔偿。然后合同结束,保险公司没有权力向司机索赔。有向司机索赔权的是行人的家人。===========================================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邵宝华 马会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1、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上叫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险范围内,人身险范围内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人在赔偿被...===========================================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交强险未赔付,保险公司可以追偿,这在保险中叫做“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车辆发生事故的同时,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知情的情况下,你可以先期进行赔付,然后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问:如果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放弃了向...答: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如果是车辆险等财产险保险人就可以向第三者追偿,叫做代位追偿权。但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不可以,假设某人被车撞了,保险公司赔完钱之后,伤者还可以向撞他的人要求赔偿。如果是车辆的话,假设某车被第三者撞了全损1...===========================================问:某面粉厂于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刘某等36个一线工人...答:问题没有交待清楚,为什么保险公司不直接赔偿,而由肇事司机垫付呢?假如是这样的话,司机是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 可以===========================================人身保险的标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 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1、"人身因第三人行为发生的损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还能向第三人要求损害...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但是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学生的代位求偿权,学生在保险公司允许前不能放弃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你投保的保险就是在你发生事故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失啊!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你也可以让对方进行赔偿,尤其是对你本人照成的伤害,你有权利让对方赔付的,这个赔付...===========================================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可看...===========================================因此不应享受合同中的权利。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不可以。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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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作者:张敏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宗旨是为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险,其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则一概禁止适用。此种关于其使用范围的限制不得不说有悖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笔者主张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从简要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出发,试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弥补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损失。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若还有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就获得双重赔偿,因保险而获得利益,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不能向责任第三方要求赔偿,则会使真正的责任方因此而被免除了赔偿责任,即责任第三方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而获得利益,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从保险代位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虽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并不一定完全消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限制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即使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代位权,保险人也依法享有,因此其性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英国的判例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权是确实存在和不可改变的,保险人对于损害赔偿责任者的赔偿金享有可执行的衡平法利益。[1]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意义是,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利益,体现了损害填补原则;又不免除责任第三方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获得了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使责任第三人最终承担经济赔偿之责,使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得到回归,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负担,同时也保护了所有投保人的利益。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都有其法理上的基础,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不例外,其是以自然法原则损害赔偿为基础构建的,理论核心是防止不当得利。
  1、公平正义原则。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法之善与公正就在于其充分保护个人利益和充分维护社会公益,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权利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2]公平原则法渊深远,按照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思想,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因为责任关系的存在,债务关系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保险事故中,致他人以损害的第三人最终应负担该损失,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若第三人因为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而不负赔偿责任,或者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双重赔偿,都不符合法律公平。而保险代位权则充分平衡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三方利益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2、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何谓“损失补偿”?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将其视为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3]可见,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基本精神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能以其所受实际之损失请求保险人补偿,而不得因此获取超过损害之额外利益。这一精神目前已被普遍认可。由此可见,损害填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损害无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如果没有遭受损失,则无权要求赔偿;二是禁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该原则的核心亦在于此。这是因为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实际上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赔偿,即既可向保险人索赔,亦可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任由被保险人行使上述两种请求权,其结果将使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之损害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显然,这将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构成不当得利,故应予制约,否则保险制度的经济救济功能将被巨大的道德风险所掩盖。可见,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过量赔偿”,进而诱发“道德风险”,是设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动因和意义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害填补原则的必然结论和派生制度,是“为贯彻所有保险的核心之填补损害原则的一种方法”。[4]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承载于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行业惯例而形成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才有可能存在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条件。而且,第三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这是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必要条件。这里的“第三者”的范围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但是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保险人有共同财产或亲密感情的关系,除故意致损害发生的外,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对其进行代位求偿,无异于左手出右手,将失去保险的本意价值。[5]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对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学术理论界有人认为,应限定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认识是片面的和机械的,这种理解也与保险法律中设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宗旨是相背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均可。也就是说,此赔偿请求权既包括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包括由合同关系而产生,如因货物运输合同的运送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后可请求责任方予以赔偿;不仅包括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成立,也包括因第三人的适法行为而成立,如共同海损中的弃货行为,当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其他共同海损债务人行使分摊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人的赔付作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保险实务处理中,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仅有事实上的给付即可,不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二、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
  损害填补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代位权是损害填补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都可适用代位权制度。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享有法定的代位求偿权,但人身保险是否能够适用代位权,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很大的不同。
  (一)关于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例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代位权制度放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规定,表明在我国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具有财产保险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6条又进一步明确地排除了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权的可能。台湾保险法对此也持同样的态度,台湾保险法第103条、第130条和第135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6]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也规定只有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才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制度,但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也具有损害填补性质,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但现在,法院已接受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均可适用保险代位权。[7]美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也认为某些人身保险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美国采取了把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区别对待的做法。美国各州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对人寿险不享有任何的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合同视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法定保险代位,除个别州外,其他种类的人身保险可以适用法定保险代位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关于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则只在保险法46条作了模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明文禁止在人身保险中使用代位求偿权,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中,而人身保险的标的大多数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纯属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估计的损失,不具有补偿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在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二,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很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寿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虽然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中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但并不意味着人身保险全都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例如台湾学者梁宇贤等人主张,对一些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的医疗费用给付等也应适用代位求偿。而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82条则明确规定“保险对象因汽车交通事故,经本保险提供医疗费用给付者,本保险之保险人,得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代位请求该项给付”。从以上不同的规定可以发现,对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的问题是有争议的,可以从保险理论上加以分析。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补偿性合同
  从前述的分析可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和同,这是其适用的本质条件,由此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首先,以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很难用一个固定的金额来衡量,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约定的保险期届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都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危险不同,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即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一种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指以帮助遭遇危险事故而受损害的被保险人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人身保险合同都属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无法赔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如此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后一种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如数获得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补偿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双方以补偿为目的,补偿费用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保险人承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实际损失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和合理的支出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补偿性合同。而给付性保险合同则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保险人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予相应的保险金额。一般来说,其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由于保险事故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因而也无法用货币来估量,所以在这类合同中无法适用代位求偿权。[8]
  然而,从补偿性与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划分情况来看,其范围并非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划分一致。补偿性合同不仅包括财产保险合同,还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中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付。后者以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费用等形式,在保险金额内依据其实际发生额由保险人予以赔付,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伤害或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支出,被保险人不得因伤病治疗而获不当得利。而给付性合同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人寿保险合同和意外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中伤残、死亡、生存保险金及养老金的给付,保险金额是由合同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多少保险金,都无法弥补被保险人在身体与寿命方面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害,因而并无补偿作用。即是说,从补偿性和给付性保险合同的角度看,人身保险合同中既存在着补偿性保险合同,亦存在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可适用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依上述分析,只要是具有补偿性的保险合同都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论其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也即是说,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合同划分标准应是保险合同的目的,而不是我国现行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标的。这样一来,如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部分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当这两种保险合同并没有发生被保险人的伤残、死亡,而仅涉及其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付时,其就具有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性质。有人将此种情况下的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定位于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之间。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究其本质,不难发现这种情形下的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并不是所谓的“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之间”,其仍然是人身保险合同,只是从另一个划分角度看,其具有补偿性合同的性质而已。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只要其具备补偿性的特征,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其就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而我国现行立法及许多学者之所以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一概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是由于其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使用了不恰当的分类标准。因此,我国《保险法》有待及时完善有关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尤其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中医疗费用等险种中代位权的适用应适当放宽,保证立法与理论的一致,条款更加严谨,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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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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