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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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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调整医保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年第212号)精神,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将符合沈劳社发[2005]38号、沈劳社发[2006]28号和沈财社[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现就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一)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日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自企业(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已撤消的,由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困难企业为退休人员参保需填写《承诺函》,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凭《承诺函》先行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应承担的参保费用,待同级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如企业确无筹资能力,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企业尚有部分筹资能力,由主管部门、区政府负责追缴,并确保企业在认定通知下达后的规定时间内,补齐企业应当承担部分的参保费用。
  (二)中央、省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1.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依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和《关于省直驻各地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劳社发[2007]2号)的申报审批程序,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
  2.中央驻沈困难企业(含厂办集体)、省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依据沈阳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后,参保所需资金可缓缴30%,其余部分由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承担。
  (三)单独统筹区、县(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自日起参加统筹地区的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在企业和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允许企业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自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单独统筹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区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有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应承担部分的费用,并由企业予以补缴,其余由同级财政及医保基金按照比例承担。
  (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市级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由企业及职工各承担48元。单独统筹地区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二、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经认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自日起在职职工必须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照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和在职职工人数,缴纳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如拖欠保费的,在职职工退休时,由企业按照退休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保费,并自补缴欠费次月起,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欠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支付(已参保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一并按此规定执行)。
  三、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保的欠费企业
  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欠缴保费(不含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其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在职职工按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和人数,缴纳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如拖欠保费的,欠费期间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支付。在职职工退休时,由企业按退休人数一次性补缴所欠保费,并自补缴欠费次月起,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通知发布前的欠费记录可暂时挂帐,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需补缴欠费期间及按5.6%比例缴费的差额部分后,方可按10%比例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制订市级统筹范围内市、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及参保流程,确保日前为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企业名单及退休人员数,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二)市、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依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名单,于日前组织完成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并确保财政承担部分的困难企业参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单独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确保日前为符合规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8月31日前将参保的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数据及审核认定情况、资金筹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在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参保政策,做好制度和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由医保基金缓缴部分,可以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调剂使用。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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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中国养老金网-北京贝恩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沈阳医保政策出新规 补缴医保可分期也可退休补齐
  今年9月份,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出新规,凡是有沈阳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首次打破了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出惠民新政,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首次应参保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可以办理分期补缴或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现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灵活就业等人员首次参保,应从日,即《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须从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但是当时规定,可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仅限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今年9月份,沈阳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规定凡是拥有沈阳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本次出台的《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09〕55号)对上述新被纳入参保范围的两类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参保时间以及如何补缴医保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此通知,属于沈阳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参照沈劳社发〔2003〕41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应参保时间,即须从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首次应参保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但是对于未在日前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人员,将视为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记者 吴双
(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侯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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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参保有啥变化?已到退休年龄,还能参保吗?沈阳市近期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8月25日,沈阳市人社局就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参保  问: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底前灵活就业人员还有补缴机会  问: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必须补缴,补缴时是否还收取滞纳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从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外地来沈人员也可在沈领养老金  问:我是外地户籍人员,在原户籍地已经参保,目前在沈阳工作,今后是否能在沈阳领取养老金?  答:原在外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户口迁入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转移至沈阳市,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辽一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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