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歙县养老保险是不是要独生子女养老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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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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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歙县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省、市民政等十二家单位出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等十一部门制定了《歙县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歙县民政局&&&&&&& 歙县财政局  &&&& 歙县公安局
歙县人社局 &&&&&& 歙县住建委&&&&&& 歙县地税局
&&&&&& 歙县统计局 &&&&&&&&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歙县物价局 &&&&& &&&&&歙县国税局
国家统计局歙县调查队  &&&&&中国人民银行歙县支行
&&&&&&&&&&&&&&&&&&&
&&&&&&&&&&&&&&&&&&&&&&&&&&&&&&&&&&&& &2015年4月20日
歙县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委
县地税局  县统计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物价局 县国税局
国家统计局歙县调查队  中国人民银行歙县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安徽省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和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村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十二五”期间内农村低保标准按每年不低于10%递增。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县财政承担。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县财政应及时予以弥补。
&&&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根据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用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二)家庭中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最近6个月内新购置价值超过我县低保月标准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县低保月标准12倍的;
(五)非拆迁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3年内住房条件较大改善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较大装修的(不含农村危房改造);
(六)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七)在申请低保之前或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八)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十)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就业或培训均予拒绝的;或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十二)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
(十五)各类服刑期内人员;
(十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非涉艾孤儿;
(十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九)村两委干部及配套组织成员(含村民组长)家庭成员的(患特重大疾病住院的除外);
(二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它财产。
&&&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七)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八)廉租住房补贴;
(九)丧葬费;
(十)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十一)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十二)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十三)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十四)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救助金;
(十五)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和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并有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在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且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全部入户调查。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7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拟定保障类别、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村(居)委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建立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季度核查、年度复核。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农村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农村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农村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镇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办:歙县民政局&&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平安路19-1号 &电话:& 邮编:2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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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日)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凡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四、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乡镇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五、参保人按什么标准缴费?政府如何补贴?个人缴费标准我县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补贴。六、计划生育家庭和困难群体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参保人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另增加10元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此类参保人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二级以上)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依据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八、什么是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或其它组织对个人的补助金额,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累计金额即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享受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到龄领取养老金要符合哪些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对其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足15年(补缴部分财政不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1%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10%。十二、参保人如何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在60周岁当月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十三、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个人缴费如何处理?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除政府补贴外的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十四、已参加老农保的,如何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如何衔接?目前,一部分居民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些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原则上只叠加,不冲销,让城乡居民享受更多发展成果。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31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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