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存钱存款人付给银行存钱利息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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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管理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存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活动的管理。
存款管理存款管理的特点
我国存款管理的特点,是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单位的资金必须在开户银行存储,企业需要的资金从银行支取,银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货币监督,对支持企业生产,改进经营管理曾发挥了一定作用。[1]
存款管理存款管理的分类
一、按存款时间长短划分[1]
1.活期存款。即存款人不受金额限制地可随时存入银行,并可随时支取的存款。其存取形式分为,存折户和基本存款户(即结算户)活期存款提取存款或以支票委托银行支付存款时,无须事先通知银行,银行应无条件支付。活期存款属于银行原始存款,是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经营中的主要负债,它在银行的资金运用中占主体地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业单位的一切往来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通过帐户管理办法,结算办法进行管理。企业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须持主管部门介绍信和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经银行资信调查和验资后,即准许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同时,要拨足资金,提交财会主管人印鉴卡。银行对活期存款给予一定利息,作为资金利用的补偿。
2.定期存款。指存款人在存入货币资金时,同时约定存款期限,在存款期满时才能提取的存款。定期存款以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单,为存款人提取存款的凭证。定期存款分为记名式存款和不记名式存款两种。记名式指定取款人,并预留单位和财会负责人印鉴到期时必须由记名人提取存款。无记名式,在存款期满时银行凭票支付。现行定期存款以记名式为主,以维护存款的安全。银行根据存期长短,按不同利率档次,给予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未到期支取时,按活期利息支付(居民定期储蓄按实际存期支付)。我国长期以来只办理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1982年6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学校(包括部队后勤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的短期不用资金和地方财政结余资金,均可定期存储,存款期限为两年、三年,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不能提前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均应写明单位名称,可以预留印鉴,也可以在支取时,在存单上加盖银行帐户的预留印鉴。但所取存款只能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使用,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存款到期可办理转期,到期未办理转期,以后未取时,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依照原存款金额,按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取款日前一天止,存款单位迁移时,可以凭存单和单位公章,委托迁入地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转移手续,在迁入地开户银行支取或继续存储。
二、按资金来源和性质划分
1.企业存款。包括国营工业存款,国营商业存款,国营农业存款,集体企业存款,私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存款,其他企业存款。银行按其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以不同科目帐户存储和管理。
2.财政性存款。是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的财政存款资金,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等。由于国库的上缴、支拨上存在的时间差,先收后支的制度所形成的存款。其中:机关团体存款是国家财政拨给经费预算单位的行政经费,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以先收后支形式存入银行,其余额形成银行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是国家财政部门以拨款和贷款形式拨给或贷给各级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由于先拨后用所形成的存款。
3,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银行从城乡居民手中吸收的闲置货币。
存款管理存款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一、增加社会积累,扩大信贷资金来源[1]
1.存款管理是银行业务的主体,运用筹集社会资金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国筹集资金主要靠自力更生、内部积累,通过提高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达到积累资金的目的。内部积累是通过社会主义管理手段)来实现。积累方式以国库收入为主体,而动员和聚集工商企业生产,流通的间歇资金,城乡居民货币收入的闲置货币,是社会主义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积累是动员和集中资金过程,也是银行存款业务的管理过程,只有聚集分散、零星资金,滴水成河,才能形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资金力量。
2.银行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银行在业务经营中以组织吸收存款作为营运资金的基础,实现筹集资金,扩大贷款能力的经营目标。没有存款就谈不上经营放款。存款规模制约着贷款规模,银行提供贷款能力是以存款的一定比例量来确定,安排信贷资金投放时,必须以存款的最大可用率与贷放的临界点,不能作“超负荷”的经营。银行通过存款管理达到资金经营的预期目标,主要是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力量,从而,为企业注入更多的生产资金。企业生产、流通的发展又不断增加闲置待用的货币资金,而这部分资金根据国家制度规定必须送存国家银行。银行存款的增加,形成不断扩大的信贷投放能力。
二、确保信贷收支平衡,调节货币流通
1.吸收存款是信贷收支平衡的重要保证。为适应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对专业银行实行“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即各级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其总行全国信贷资金计划。在总行批准的计划内,各分支行要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信贷收支计划的实现。各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确定信贷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自有资金,借入资金三个主要部分。各项存款包括工商企业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预算内存款、预算外存款。各项存款约占银行资金来源的20%,是银行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自有资金,其构成的主要部分是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和银行历年的利润积累所形成的自有资金(约占10%),借入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占20%。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信贷基金已不能满足生产和流通的需要。为激励专业银行大力组织存款的积极性,改革后的存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专业银行吸收的工商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都是专业银行可自主运用的信贷资金,对确保信贷收支平衡有着重要作用。
2.调节货币流通。银行存款的支付和贷款的发放,都影响着货币流通量和商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将企业生产的闲置资金和城乡居民闲散货币集中起来,使货币本身处于信用回笼状态,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减少,推迟了消费,缓解了市场供求矛盾。银行存款量增加,扩大了贷款能力,一方面可支持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度,一方面根据市场银根松紧,收紧或放宽信贷投放量,促进货币资金的有效运用,从而合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提高社会资金效益。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资金效益长期以来,我国存款管理的特点,是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单位的资金必须在开户银行存储,企业需要的资金从银行支取,银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货币监督,对支持企业生产,改进经营管理曾发挥了一定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对企业的存款管理,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逐渐转向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行的办法组织存款。各专业银行不仅凭借现金、信贷、结算三大职能实行存款管理,而且利用利率杠杆作用,增加存款种类,改革结算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并且在保持基本业务分工的条件下,允许专业银行适当开展业务交叉,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选择银行,是指允许一个企业自由选择有利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办理结算、存储现金和存贷款的金融业务。银行选择客户,是指各家专业银行可选择经营好,效益好,信用好的企业单位,为其开立基本帐户,防止管理不善,信用差的企业跨行多头开户,逃避监督、套取贷款。
四、促进城乡居民搞好生活安排,指导消费储蓄存款是银行存款的主要部分,银行办理储蓄存款的目的,是把分散在城乡居民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它是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通过储蓄宣传,可以鼓励城乡居民维持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量入为出,有计划地安排生活。当前部分城乡居民生活从温饱型进入小康型,从积聚资金和引导消费角度宣传各种储蓄方式,对指导储户向分层次的消费水平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管理存款管理的原则
一.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1]
1.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它既是结算管理三原则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动用”。这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的维护存款人权益的原则。
为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资金结算中只作为中介人和结算监督人,要求收付双方必须按经济合同办事,履行事先约定划款条件,并按原定偿还日期、偿还方式,监督付款人按期付款,保证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过非法手段,将应收款人入帐的钱款,挪作它用。同时,为落实维护存款人权益的政策,专业银行在票据清算中规定,各行对交换票据的处理要认真掌握,不得随意退票拒付,并规定退票只限于无此户,依法冻结,控购商品无批件,以及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管理的基建户中,发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挂失支票等。并规定严格结算纪律,既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又维护银行信誉。银行只能代扣收税务部门正式通知要求银行代扣欠缴的税款,县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经济仲裁机关)通知规定的罚没款和冻结款。为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银行在会计核算中,要及时准确地组织结算凭证传递,汇划款清算过程中不出现人为的差错。为此,要求付款人或收款人必须填写内容齐全,书写清楚的,收付款凭证。由于银行的经办员失职,在结算过程中发生误寄,串户,积压凭证,影响存款人资金周转时,按规定负担经济赔偿。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国家对城乡居民,个体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的个人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这是为鼓励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一贯政策,也是为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愿指城乡居民持有的闲置货币存与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长短,参加储蓄的种类;存到哪一个储蓄所都由个人选择,不受任何干预。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决定,银行必须按照《存款章程》规定付款不得拒付。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银行的款项都要按照国家利率政策,付给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的业务,允许适度地开展交叉经营。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地银行制定了地方性的开展业务交叉的暂时规定:各银行应贯彻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根本原则:交叉贷款必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等有关政策,资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资金搞业务交叉,或超出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乱拉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不准搞先贷后存,变相扩大银行信用,不准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费用。为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在总行整顿与之后规定:允许企业选择银行,但是,一个独立的财务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各种转帐结算、工资支付和现金收支业务。它是反映银行实行结算服务,现金管理和信贷监督的主体。已在一个银行营业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并经核准登记,又在其他银行重新开设基本帐户的,视为非法帐户,一旦发现开户行应立即撤销。对划款小额核算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除有正常开户手续外,并由其主管单位财务总管签署同意建户的意见,准予开立一个“二级基本帐户”。
三、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
专业银行在企业化管理中,经营的资金必须具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企业化管理要求自担风险,加强责任感,防止资金损失。因此,经营的安全性是银行资金运行的重要保证条件,只有加强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风险的发生。银行为了避免存款的风险,稳定经营的安全性,制定了结算办法、帐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约存款户的资金收付活动。帐户管理具体规定:凡经银行批准开立的帐户,只供开户单位正当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它资金收付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资金收付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存款帐户搞非法活动。同时,还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清零、签发、使用、保管、核销手续。要求:支票必须由财会人员按规定填写,存款户必须保留足够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发出、携带、抵押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委托他人代签支票。这些制约性的规定,都是维护银行存款安全,避免风险的措施。
四、分业、分口管理的原则
1.分业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属性和行业的不同,实行分业管理,即按企业、集体、个人和农、工、商的归属分立科目,分别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流动资金存款管理和专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动资金存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营运中将暂时间歇待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以备采购原材料和劳务销售费支付时使用。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和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规定,给予开立存款帐户,并进行结算服务。在存款户的资金收付上,除依据国家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工资支付外,对于生产、劳务,销售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给予保证。银行在办理流动资金存款的收付中,还必须不断疏通结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点,采取相适应的结算方式,搞活资金,缩短结算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以增加流动资金存款的资金效益。为了保证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银行还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存款制度,制约专业银行对流动资金存款的正确营运。
(2)专用基金存款管理。专用基金存款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项费用存入银行的专户存款。并由银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坚持“先存后用,以收定支”的原则。基金提存,须经信贷部门审批,按规定转存“专用基金户”。但在不影响专用基金使用的情况下,对一定时期暂时闲置的专用基金,开户银行可以同意转入结算账户参加周转,并纳入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专用基金争存款限定支付范围。提存的折旧基金只能用于更新改造项目的租赁费和修理费支出;生产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新产品试制费的支出。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专户存储。
银行对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存款的监督,按下列几点要求执行。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擅自动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动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动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收,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以维护分口管理的原则。
存款管理存款管理手段
一.计划管理[1]
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一切资金活动必须以统一计划为前提,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总行贷款额度,按照资金需求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基层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存入人民银行存款帐户支付使用。专业银行在日常工作中,要全部计算资金来源和结算、预测信贷资金变化,灵活调度资金。在保证存款提取和计划内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多余的存款应及时上缴分行。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中的业务周转金超过核定部分,服从上级行调度。
二、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对各项存款,根据国家金融立法和金融规章制度,监督收付。
1.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库存款是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经办行不得动用、转移。
2.开户银行要加强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财政性存款的监督支付,控制不合理开支;防止预算内资金转向预算外;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坚持按批准控购商品项目办理转帐,监督支付。
3.控制国营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以及各项补贴,津贴的发放,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监督付款。
4.坚持按国家制定的现金管理办法,监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现金支付。
5.银行督促交易双方维护经济合同,监督购销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监督不合理拒付。
6.监督存款帐户的资金收付,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银行为监督帐户使用情况,有权随时检查帐户活动。
.2.0 2.1 2.2 2.3 2.4 赵锡安.金融管理全书.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02.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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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存款要交利息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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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2007年8月税率由20%降至5%,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目前,个人银行存款不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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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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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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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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