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转让 只需 更改法人股东和股东 还需要做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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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4)
第三篇 第六章
原题:案例分析题
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折价260万元作为出资,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鑫荣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2)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3)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并说明理由。
(4)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1)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根据规定,以股权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丙仍然享有股权。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4)①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其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②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丁、戊可以联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用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答疑编号:]
看了一下老师们的回答:
1、有限公司股东用股权进行出质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2、股份公司股东用股权进行出质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3、合伙企业呢?是个什么样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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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办理验资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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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些地方的客户和朋友咨询了解到,实践当中,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不管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是否发生变化,都要求受让人提交验资报告。理由通常是股东发生变化了,以前旧股东的出资已经变成新股东的出资,因此只有在验资报告上体现出新股东成为出资人,工商局才肯做股权变更登记。那么工商局的上述操作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新的审计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验资》,“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基于此,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前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时的情况进行审验。很显然,在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涉及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时,才需重新进行验资。关于这一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20条和31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6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除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验资报告之外,在设立登记之后如果不发生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变更的话,应当不需要重新进行验资,工商局也无法律依据向申请人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000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在给海南省工商局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注:该文件在2006年6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权变更并不存在重新入资的情况,不需要办理验资报告。2001年6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号)对该问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此外,那么如果上述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话,那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只有在涉及因“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而“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时,才需要办理验资手续并提交验资报告。显然,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更的话,则无需办理验资手续。不过,不论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如果存在境内机构或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的话,那么在办理购付汇的时候,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汇综发【号),那么中方需要提交被收购企业的验资报告,但是该验资报告无需是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作出的,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即可。当然,在实践中也有个别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依照汇资函字【96】第188号文要求提交新做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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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
(适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 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 表决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公司由于&&&&&& 原因,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
免去&&&&&&&&& 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如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章程的可取消此条)
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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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时间: 16:43:10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需要那些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需要那些手续?
行业分类:其他专业技术
回答时间: 14:36:27
微小有限责任公司好象很少有法人和股东变更需要那些手续,单法人变更需营业执照、税务、企业代码、基本户等都需要变更。
公司章程中体现有。
最好有会议原始记录......
共0条评论&
回答时间: 08:12:03
基本顺序:
1、在工商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是年检的地方。
2、领取新营业执照时,还是在服务大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3、到国、地税办理变更,到统计局办理统计变更,社保登记证变更。
办理变更公司法人时,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同意辞去法人一职以及推举或选举新法人决议.
3.针对法人一项单独提出章程修正案.
4.填写法人登记表格委托代理表《指定(委托书)》(工商机关提供统一表格).
5.新法人身份证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上资料别忘了加盖公章。
+++++++++++++++++++++++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带这些材料去行政服务大厅就可以办理股东变更
共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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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需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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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的课件说: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
但是轻松过关一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过半数通过.
是不是矛盾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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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你看教材P105页第一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郭老师的意思只是说取消了股东会决议这一规定,并不代表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就转让
新公司法不要求股东会专门开一次会来表决了,只需要该股东逐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就行了,取得过半数同意
轻松1错了!郭老师的对.
不用开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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