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自治区乌海市的残疾人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怎么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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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
  在创城工作中,乌海市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与援助“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相结合,逐步建立起“规范运作、监管到位、稳步开发、保障有序”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了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作用。
  公益性岗位开发严格执行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的原则,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的民生保障效应。岗位招聘按照属地管理公开招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申请的原则实行,依据社区管辖居民分布情况科学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保障扶持政策的落实不偏、不虚、不空。
  乌海市严把公益性岗位人员“入口关”,建立公益性在岗人员基础台账,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畅通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口关”,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自治区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与社保、个体工商户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建立人员到期提前预警机制,及时清退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截至目前,乌海市共清退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人员32名。
  在工作中,乌海市不断强化督查,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在岗人员的实地核查力度,按照本人、身份证、底册“三合一”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检查,对有人岗分离、有岗无人、冒名顶替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立即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市、区就业部门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上岗、履职、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员退出后的空岗,及时推荐或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就业。
  截至目前,全市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061人,其中“4050”失业人员600人。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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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中小企业发展 -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日期: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4]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金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产业链、商业圈、企业群融资业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徽企业群”的企业提供授信,且由申请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互助保证金及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抵押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动和支持旗县(区、市)开展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强化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指导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建立规范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机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盟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已资助的旗县(区、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旗县(市、区)政府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放大。政资金使用效应,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的旗县(市、区)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可与地方配套资金一同作为风险补偿抵押金,用于扩大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放贷规模。
第九条 资助额度按旗县(市、区)政府投入的风险抵押金额度、合作银行的放大倍数等因素据实测算,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自治区引导资金支持的旗县(市、区)所在盟市,一应按不低于自治区的资助标准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 对各盟市政府与合作银行建立的“助保金贷款”合作平台,自治区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为旗县(市、区)政府授权管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旗县(市、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旗县(市、区)政府为主体有竞争性的选择合作银行,并共同建立“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
(二)旗县(市、区)本级财政投入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在800万元以上,且通过托管机构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三)所在盟市行署(政府)同意按照自治区的资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支持。
(四)合作银行承诺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且放大倍数10倍以上。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低于本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旗县(市、区)申报主体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旗县(市、区)政府与托管机构鉴定的托管协议。
(四)旗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托管机构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存入风险补偿抵押金的记账凭证或票据。
(五)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六)引导资金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盟市行署或政府同意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引导资金支持旗县(市、区),在近3年内加入互助合作范围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贷款金额不断增长,风险补偿抵押金的增信作用和放大效应发挥的好,且本级财政新增风险补偿抵押金高于800万元(不包括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财政下达的引导资金),自治区对其新增部分予以资助。
第四章 引导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印发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要对旗县(市、区)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联合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在组织申报当年引导资金前,要对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另行确定),评价结果随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盟市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引导资金总额3%,从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中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当年资助计划,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资助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拟资助名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低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盟市。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预算指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下达的预算指标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各有关旗县(区、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旗县(区、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及盟市的引导资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机构将其全额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风险补偿抵押金账户,并与合作银行签订扩大风险补偿抵押金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弓j导资金也可按照先预拨,后备案,再清算的方式进行。即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各盟市“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先行将预算指标下达各有关盟市。各有关盟市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及本地区旗县(区、市)“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地的资助名单,并将自治区下达的引导资金及盟市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各有关旗县(区、市),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的资助名单、自治区的引导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盟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题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下达下年度预算指标时,对上年度引导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对获得“助保金贷款” 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对授信额度低、收取中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及贷款利率高的合作银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权责令有关旗县(区、市)调整合作银行。对拒不调整合作银行的旗县(区、市),自治区将收回以前年度的引导资金。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政府、合作银行与企业,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逾期贷款本,皂、清偿先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负担,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与合作银行同比例分担:债务追偿索回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在抵扣费用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入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如终止合作,旗县(市、区)政府将风险补偿抵押金按相关协议予以收回,属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退还原企业,并择优选择其他合作银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责令有关盟市将资金下达有关旗县(区、市),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旗县(区、市),一经发现,自治区将全额收回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引导资金申报单位与合作银行及盟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1-1至1-2)
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地址:乌海市滨河区行政中心B座  电话:填报人:崔丽萍
联系电话:
2. 社区类型:城市社区
3.社区负责人:史瑞鑫
4.社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
5.社区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东风东街
6.社区规模:
(1)社区内的居民户数:4939单位:户
,社区面积:单位:平方米
(2)社区人口数:11768单位:人
,社区户籍人口数:5898 单位:人
(3)社区流动人口数:5870单位:人
7.社区脆弱人口数:
(1)低保户:87单位:户
,五保户:0单位:人,残疾人:170单位:人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250单位:人
,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1060单位:人,其他脆弱人口数:50 单位:人
8.社区内的主要机构个数:
(1)辖区内的主要党政机关个数:
,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个数:2,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数:4
(2)辖区内的学校个数:2
,辖区内的医院个数:
9.社区是否曾经获得过相关荣誉称号:
如有,请填写获得的时间,活动组织单位,荣誉称号的名称
2010年度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10.社区灾害信息员数量:0单位:人
如有,填写社区灾害信息员到岗时间,年龄,性别,学历
11.社区近3年内有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1.是否有负责综合减灾社区创建的领导小组:
如有,请填写领导小组成员信息
长:史瑞鑫
副组长:王冬冬
员:闫兴荣
2.是否有专门负责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的工作组或办公室:
如有,填写各个工作组的名称和具体职责
(一)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宣传有关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防灾减灾科普知识。 (二)防灾减灾工作小组。贯彻执行区、街道办减灾防灾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的命令和决策,处理灾害应急的日常事务,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并及时上报反馈。(三) 灾情调查工作小组 。遇紧急情况负责组织人员、动员疏散灾区和危险区内的人员及财产。 (四)医疗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对灾害所致的伤病员和因抢险救灾而负伤的人员进行救护、转移工作。(五)秩序维护小组工作。负责维护救灾工作秩序、维护灾区和疏散安置区地正常治安秩序。
3.减灾工作制度:
(1)是否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是否有专门的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4.减灾资金投入:
(1)是否有较为固定的综合减灾社区资金来源
如有,填写具体资金来源信息
(2)是否有已经获取资金支持保障的社区综合减灾专项项目
如有,填写具体项目信息
(3)最近三年的减灾资金投入数额:
5单位:万元
如有,填写投入的项目,项目内容,每个项目投入的数额
1.是否有灾害危险隐患清单:
(1)是否有针对自然灾害隐患的清单:
(2)是否有针对公共卫生隐患的清单:
(3)是否有社区内各种交通、治安、社会安全隐患的清单:
(4)是否有社区内潜在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或农业生产等各类生产事故的隐患的清单:
2.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人群清单:
(1)是否有针对老年人、小孩、孕妇、病患者、伤残人员等弱势人员及家户清单:
(2)是否有针对外来人口的清单,或者相关企业进行管理的清单,外出打工人口方面的清单:
3.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住房清单:
(1)是否有针对地震、滑坡、泥石流、台风、风暴潮、洪水、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房的清单:
(2)是否有社区内各种公共设施,特别是房屋的安全隐患方面的清单:
4.是否有社区灾害脆弱公共设施清单:
(1)是否有社区内各种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清单:
(2)是否有社区内道路、广场、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方面的清单:
5.是否有社区灾害风险地图:
(1)是否用各种符号标示出了灾害危险类型、灾害危险点或危险区的空间分布及名称等:
(2)是否标示出了灾害危险强度或等级、灾害易发时间范围,强度分级、时间范围等:
1.是否有社区综合避难图:
(1)是否有各种避难场所名称、地点、适用灾种类型、可容纳避灾人数以及合理明晰的避难路线:
(2)是否明确标注出指挥中心消防、医院公共设施等,明确标注避难图的位置:
2.是否有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1)是否有协调指挥、预报预警、灾害巡查、转移安置、物资保障、医疗救护等小组的分工及联系方式:
(2)是否有应急预案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的联系信息:
(3)是否有所有脆弱人员的信息:
(4)是否有对口或者分区帮扶救助责任分工:
3.是否有社区应急救助演练脚本:
4.社区应急救助演练活动:
(1)是否有专门针对各类脆弱人群或外来人员的演练:
(2)最近一年内举行演练的次数,演练的灾害类型,参与单位,参与人数:
(3)最近一次举行演练活动的时间及内容:
5.社区应急救助演练活动:
(1)是否有演练活动过程的文字、照片、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2)是否有演练活动效果的社区居民满意度访谈或者调查记录:
1.组织社区减灾宣传教育:
(1)一年内是否在防灾减灾宣传栏、橱窗等宣传过防灾减灾相关知识:
(2)是否经常利用喇叭、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途径组织宣传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3)社区组织的最近一次关于减灾宣传教育的活动的时间,内容:
2.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
(1)是否在上一个国家减灾日期间开展了防灾减灾活动:
(2)是否经常利用公共场所或设施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如有,请填写每次活动的地点和内容
3.一年内是否在社区内印发过防灾减灾材料:
如有,请填写一年内印发过的材料内容,材料份数
4.社区防灾减灾培训:
(1)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管理人员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2)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3)一年内是否组织过社区居民参加防灾减灾培训
(4)是否组织过管理人员、社区居民等与其他社区进行防灾减灾经验的交流:
如有,请填写曾与本社区交流的社区名称,组织时间
1.社区内是否建立灾害避难所: 是
(1)灾害避难所的个数:4 个,位置:,面积:15000平方米,容纳人数:30000人
(2)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是
(3)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配备应急物资(填写应急物资的数量,种类)
(4)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配备有男女的专用房间
(5)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具备水、电、通讯、卫生间等生活基本设施
(6)各个灾害避难所是否有残疾人轮椅专用通道
(7)各个灾害难避所是否有明确的应急疏散路径,并有明确的指示标牌
(8)是否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配备了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
2.社区内是否设置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场地和设施:
(1)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空间:
如有,请填写有几处,具体的名称和用途
防灾减灾宣教室一处
(2)是否设置了专门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施(安全宣传栏、橱窗等):
如有,请填写有几处,具体的名称和用途
电子屏播放防灾减灾知识标语、制作宣传展板进行专题宣传
3.配备应急救助物资:
(1)社区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救援工具、通讯设备、照明工具、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等):
如有,请填写社区所配备的应急物资的数量和种类
(2)社区内有多少户居民配备了减灾器材和救生工具(收音机、手电、哨子、常用药品等):
1.是否和社区内的相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单位合作组织过防灾减灾方面的活动(或者这些机构是否参与过社区组织的防灾减灾方面的活动):
如有,请填写合作(参与)单位名称,合作(参与)举办的活动内容
2.社区内是否有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活动
(1)社区内的志愿者人数:500人
(2)最近一次志愿者参与的防灾减灾活动时间,志愿者的服务内容
1.是否有综合减灾绩效考核制度
2.是否有防灾减灾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3.是否定期对社区的隐患监测工作、防灾减灾设施等进行检查(每季度1次)
4.是否定期对社区应急救助预案、脆弱人群应急应对等工作进行审查
1.是否有专门的减灾工作档案:
(1)档案是否有专门的安全保存空间
(2)是否有专人管理
(3)是否有综合减灾社区创建过程档案
1.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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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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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1)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1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3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 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 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盟市、旗县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也可以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七条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应当由生源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对残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盟市、旗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建立自治区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 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  (二) 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多种经营以及自主创业;  (三) 补贴购买残疾人公益岗位和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  (四) 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八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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