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时合同款项与实际款项不符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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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处理不良贷款?业内人士: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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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如何处理不良贷款已经成为摆在银行面前的难题。银行资深人士介绍,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途径大致有三种方式:推广资产证券化、打包公开转让以及成立项目公司。(整理)  从已公布年报的几家银行看,不良贷款率均为双升。截至报告期末,招行不良率为1.11%,比年初上升0.28个百分点;中信银行不良率为1.3%,同比上升0.27个百分点;浦发银行不良率为1.06%,同比上升0.32个百分点。中行不良率为1.18%,较2013年末上升0.22个百分点;农行不良率为1.54%,上升0.32个百分点。针对不良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一家国有银行资深信贷人士分析认为,主要是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周期性强的行业、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互保联保圈风险加剧扩散,银行惜贷等导致违约概率加大、信用风险加剧、形成较多不良贷款。  上述信贷人士认为,银行一般处理不良率多采用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这些方式多是针对单笔或单户业务,规模效应不明显。银行也应该通过批量处理的方式节约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推进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  途径一:资产证券化  在多位银行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有良好效果的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包括建行、平安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由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具体可分为股票化和债券化两种形式。股票化就是将债转股以后的资产以股权认证的形式票证化,以私募方式销售,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将转制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投资者可通过股市回收投资并可能得到回报。债券化是对不良贷款标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包装,在进行担保、评级和信用增强之后,以债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  一位央行人士说道,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系统过高的集中度,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并能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开展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新产品。  途径二:打包公开转让  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第二种方式是打包公开转让,其优势在于可大量节约处置成本,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做到批量处置和销户,减少存量资产的加速贬值,提高资产处置整体效率和效益。  途径三:成立项目公司  第三种方式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合资方以其持有的不良资产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用以经营或处置自有或收购的债权资产、物权资产、股权及其他资产。组建项目公司便于吸纳社会资源,使政府、民营资本和外资都能以合法渠道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或经营中。  上述银行信贷人士认为,各种批量处置方法各有其特点,各银行面临的风险、程序复杂程度、回收比率(收益率)及政策法规制约等方面各有差异,在选择适用及最终效果上也各不相同。银行最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除了要考虑其不良资产剥离的目的、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期望回收率、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等要素外,还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不良资产市场状况、政策法规限制及监管部门意见等多项因素,综合做出最终选择。  想要快速借钱,请上希财网,点击屏幕右上角,填写相关资料信息,一分钟即可完成贷款申请。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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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问答
贷款、融资、存款、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等,都是银行理财范围
现货交易得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己搞个电商平台来做肯定不行。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抵(质)押权利证书退还给客户。 二、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目前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目前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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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营改增”不同计税方法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一、样本企业的业务结构和行业占比分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截至2012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 747家,从业人员336 2万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133 6万亿元,负债总额l25.0万亿元。大型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为44 9%。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1.51万亿元,资产利润率为1.2%,其中商业银行实现税后利润1.24万亿元。从利润来源看,64.9%为利息净收入,信贷业务是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收入类型。
  (一)样本企业的行业占比分析
  案例分析的样本企业为我国5家大型商业银行之一,业务类型完整。根据该银行公布的2012年财务报告,截至2012年该银行资产总规模为17.54万亿元,占我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13.12%;该银行负债总规模为16.41万亿元,占我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的比例为13.12%;该银行的利息净收入0.42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利息净收入的比例为39.25%。从占比看,样本企业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利用其财务数据,对其进行解剖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不同计税方法对银行信贷业务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结果。
  (二)样本企业的业务类型及资金往来客户分析
  1.样本企业年报披露的业务类型。
  根据年报,该银行的业务分为4大类30种: (1)公司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对公存款业务、中小企业业务、机构金融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投资银行、资产托管、养老金和贵金属业务等。
  (2)个人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储蓄存款、个人贷款(包括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个人文化消费贷款、个人留学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私人银行业务(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顾问咨询、私人增值、跨境金融等,管理客户2.6万人,管理资产约0.47万亿元)、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信用卡透支金额0.24万亿元,借记卡业务年消费金额2.83万亿元)。
  (3)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交易(全年融入8 48万亿元,融出13.42万亿元,外币交易量0.29万亿美元)、交易账户业务(年人民币债券交易量为0.3万亿元,外币债券交易量约0.049万亿元)、银行账户投资、代客资金交易、票据业务、理财业务(年累计销售银行类理财产品5.9万亿元)。
  (4)国际业务,主要包括零售及私人银行业务、银行卡、电子银行、资金清算、专业融资(年累计完成中资企业“走出去”项目70个,融资金额152亿美元)、全球现金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等。
  2.基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业务类型分析。
  根据样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金来源类业务主要有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款项、存款证、客户存款等。存款主要足指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性存款、其他存款和非居民存款。 资金运用类业务主要有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信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的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
  3.基于税收目的的业务类型分析。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需要根据银行价值链上的交易对手、银行取得收入的交易过程和性质(或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中所承担功能和风险),对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做进一步的分析。
  银行价值链上的交易对手分为个人、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类企业、机关团体、央行等,可以将上述交易对手划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类,将个体工商户归入个人。除央行、交易商协会外,其他取得收入的法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此类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应该自然纳入抵扣链条。这样,从价值链上,可以将银行的业务分为“银行与法人”和“银行与个人”两大类,“银行与法人”之问发生的业务可称为“B2B类业务”,“银行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业务可称为“B2C类业务”。
  B2B业务中,银行与央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比较特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B2C业务中,银行支付的住户(个人和法人)储蓄存款利息,由银行信息系统结息单与储户勾稽,住户取得储蓄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银行取得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
  从银行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中所承担功能和风险角度,可以将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分为以下几类:
  (1)金融中介服务,如存贷款业务、贴现业务。金融企业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在此类服务中取得利息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下文简称“全额计税法”)。此类业务在国际上被称为“隐性收费业务”。金融租赁,适用净额法确认税基。
  样本企业的公司金融业务中的对公存款业务、中小企业业务、机构金融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个人金融业务中的储蓄存款、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资金业务中的票据业务,国际业务中的专业融资都属于金融中介服务。
  (2)直接收费类业务,如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咨询顾问业务、代理业务、电子银行等。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金融企业在此类服务中取得收费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后文简称“全额计税法”)。此类业务在国际上被称为“显性收费业务”。
  (3)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如债券、股票、衍生金融工具、外汇交易等。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缴营业税(后文简称“差额计税法”)。
  (4)-般商品买卖业务,如贵金属、抵债资产的处置、结算票证买卖等。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金融企业从事一般商品买卖业务适用一般的税收规则,正常计缴货物劳务税(后文简称“一般原则计税法”)。
  二、案例分析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基于样本企业的年度财务数据,结合国际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符合案例分析假设的前提下进行模拟测算,以便确定信贷业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政策取向。
  (一)主要计税方法
  综观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制度,有欧洲模式、日本模式和新西兰模式,新西兰模式实现了增值税商品劳务经营领域的全覆盖,税率单一,最接近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是现代型增值税的代表。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计税方法主要有直接计算法、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抵扣法)。在一般计税法下,根据进项税的抵扣方法差异,可以分为据实扣除法、行业差别比例扣除法和同定比例扣除法等。当然可以从不同研究角度,对计税方法进行多种分类。
  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号)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情况下,B2C业务中的金融中介业务和直接收费业务是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末端环节,接受服务的客户是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没有增值税抵扣权,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点之一。
  (二)案例分析主要假设
  1.税负不变。税负不变是指“营改增”前后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与原来的营业税税负基本持平。为此,需要提前测算“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法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2.重复征税最小。重复征税最小是指尽量按照现代型增值税的新西兰模式,扩大金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和抵扣程度,避免重复征税。
  3.重点突破。重点突破是指着重分析金融中介业务,即存贷款业务“营改增”的税收征管问题,其他业务如直接收费类业务、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根据此类业务的性质,可以直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抵扣链条清晰连续,一般不展开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一)直接计算增值额法
  直接计算增值额法,是指将金融机构支付的工资加上其获得的利润之和作为金融服务的总增值额。国际上以色列采用该方法。这种方法确定的增值额比较接近理论增值额,可以作为增值税税率的标准。
  样本企业2012年现金流表显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954.83亿元,另根据资产负债表测算,2012年计提的应付工资是966.77亿元。利润总额为3 086.87亿元,净利润为2 386.91亿元。全年营业收入总额为5 369.4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50.66亿元,按照7%的城建税率和3%的教育附加,测算的营业税=350.66÷(1+7%+3%)=318.78亿元。
  营业收入的营业税税负率= 318.78÷5 369.45=5.94%
  按照实际发放工资数计算的年度增值额=954.83+3 086.87=4041.70(亿元)
  按照11%的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4 041.70×11%= 444.59(亿元)
  按照6%的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4 % =242.50(亿元)
  按实发工资计算的增值税无差异税率= 318.78÷4 041.70=7.89%
  按照2012年计提工资数计算的年度增值额=966.77+3 086.87 =4 053.64(亿元)
  按计提工资计算的增值税无差异税率= 318.78―4 053.64= 7.86%
  可见,按照实发工资数和计提工资数计算的增值税无差异税率差异不大,相差0.03%,试点方案确定税率中只有6%比较接近。
  (二)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是指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直接按照不含税收入全额乘以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国际上,阿根廷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毛利息收益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与简易计税法类似。但阿根廷做了一些调整,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1%,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适用10.5%的低税率;同时,企业纳税人发生贷款,可以主张抵扣其为贷款利息支付的进项税额。消费者和部分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没有资格主张进项税抵扣,购买商品需要贷款的贷款者既要承担所购商品的增值税,还需要支付贷款毛利息的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规定,样本企业2012年向境外提供的贷款152亿美元,该部分贷款利息收入需要计缴5%的营业税;转征增值税后,该部分贷款利息收入在简易计税法下,可免征增值税。海外贷款业务的税收收入将减少。
  根据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资料,样本企业全年取得利息收入7 214.39亿元,其中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1 381.59亿元,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216.62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 158.81亿元,其他业务收入46.22亿元,投资收益中债券交易已实现损益37.62亿元,全年缴纳营业税312.60亿元,城建税21.23亿元,教育费附加15.66亿元。
  根据《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暂不征收营业税。
  全年贷款利息收入=7 214.39-1 381.59-216.62=5 616.18(亿元)
  全年含税计税收入=5 616.18+1 158.81+ 46.22+37.62 =6 858.83(亿元)
  按照3%的征收率,应纳增值税=6 858.83 -(1+3%)×3%=199.77(亿元)
  在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税负稳定的前提下,无差异增值税征收率= 312.6÷(6 858.83 - 312.60)×100%=4.78%
  可见,采用简易计税法,需要制定一档为5%的征收率,以保持税改前后的税负稳定。
  按照5%的征收率,应纳增值税=6 858.83÷(1+5%)×5%=326.61(亿元),比较接近样本企业改革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312 60亿元。
  按照5%的征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5 616.18 -( 1+5%)×50%=267.44(亿元),接近于直接计算增值额法下按6%的税率确定的应纳税额242.50亿元。
  利息收入应纳增值税占全部应纳增值税=267.44÷326.61x 100%=81.88%
  按照利息收入税额占比,调整直接计算增值额法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 242.50×81.88% =198.56(亿元)。
  (三)一般计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对一般计税法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明确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销售额和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扣税凭证、抵扣方法等事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同际经验,逐项分析样本企业的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扣税凭证的管理。
  1.计税销售额。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利息收入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贷款合同的实际利率直接受到本息偿还方式的影响。一般情况下,6个月内的短期贷款,合同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很小;对于6个月以上的长期贷款合同,合同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别比较人。
  样本企业披露的全年贷款利息收入5 616.18亿元,其中公司类贷款及垫款3 790.20亿元、个人贷款】262.33亿元,票据贴现145.99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17.66亿元、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216.62亿元。
  按欧盟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以及欧盟委员会2010年发布《增值税的未来:面向一个更加简化、稳健和高效的增值税制度》绿皮书的相关规定,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范围;“B2B”类的业务,如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向具有增值税抵扣权的企业提供服务,属于正常的征税范围。据此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应该恢复征税。按照欧盟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含税计税销售额5 616.18-1 262.33+216.62=4 570.47亿元。
  2.进项税额。
  工商类企业外购货物或劳务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或劳务,其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与其销售的成品或劳务之间具有一种“固有的联系性”,外购的货物或劳务成为产成品的组成部分,并通过销售一次性地收回。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之间的“固有联系性”较弱,也很难划分清楚哪笔利息支出形成了对应的利息收入。
  样本企业2012年利息支出总额3 036.11亿元,其中客户存款2 494.22亿元,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434.61亿元、已发行债务证券107.28亿元。信贷业务利息支出进项税额的扣除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全额扣除法。该方法下贷款业务适用增值税抵扣的一般原则,只要归属于申报期内的全部利息支出,均可扣除。全额扣除法下,样本企业按60%,的税率,计算的可扣除进项税额=3 036.11÷( 1+6%)×60%=171.86(亿元)。
  (2)据实扣除法。该方法下贷款业务按照“对称规则”,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所对应的利息支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据实扣除法下,个人贷款1 262.33亿元,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1 381.59亿元,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216.62亿元,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合计2 860.54亿元。样本企业按6%的税率,计算的可扣除进项税额=3036.11÷(1+60%)×6%×2 860.54÷7 214.39=68.14(亿元)。
  (3)比例扣除法。该方法的前提是对金融中介业务免征增值税,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复征税,准予提供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就其免税服务的进项税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当期可以扣除的数额。在澳大利亚,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可得到75%的进项税额抵扣。新加坡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固定比例(42%~96%)申报和抵扣。假设采用澳大利亚75%的标准,则样本企业按6%的税率,计算的可扣除进项税额=171.86×75%=128.90(亿元)。
  3.不同抵扣方法下样本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
  (1)全额扣除法下,样本企业按60%的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7 214.39÷(1+6%)×6%-171.86=236 50(亿元);
  (2)据实扣除法下,样本企业按6%的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7 214.39 -2 860.54)÷(1+6%)×60%-68.14=178.30(亿元);
  (3)比例扣除法下,样本企业按6%的税率和75%的进项税额扣除比例,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0-128.90=-128.90(亿元)。
  在对金融中介业务免税的前提下,比例扣除法的结果与零税率作用机制异曲同工。
  样本企业不同假定税率应纳税额表
  单位:亿元
  银行信贷业务“营改增”不同计税方法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按照6%、1l%、13%和17%的假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如上表。
  由上表可知,按11%的税率,据实扣除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比较接近税改前样本企业计提的营业税318.78亿元。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是否纳入正常的征税范围,将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增值税税负有直接的影响。
  四、分析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分析结论
  1.直接计算增值额法。该方法可作为确定增值税税负的参考。直接计算增值额法不需要复杂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企业计财部门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利用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计算缴纳即可。直接计算法导致银行不能主张进项税额的抵扣,购买金融服务的纳税人也无从抵扣进项税额,易引起增值税的重复征税,抵扣不彻底。该方法还受到企业会计系统利润核算质量和及时性的影响,不利于成本核算与税收的分离。
  2.简易计税法。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简易计税法下,样本企业收取的各种收入需要转换为不合税收入计税。简易计税法与改革前征收营业税的区别不大。该方法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重复征税严重。
  3. 一般计税法。在一般计税法下,银行可以主张进项税额的抵扣,购买金融服务的纳税人除终端消费者外,也可以主张购进金融服务的进项税扣除,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解决的程度取决于进项税抵扣方法的设计。在一般计税法下,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和资金运用结构将导致企业税负的直接变动。
  (二)政策建议
  1.计税方法和税率的选择。土地、商品和货币是人类的三大财富,货币经营有其特殊性,但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看,只要是人类一般劳动,都可以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法正常征税。建议对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类业务、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采用基于分类计税的一般计税方法。税率建议按照适用单一税率,减少多税率导致的经济决策扭曲。从上述测算看,11%的税率水平比较稳妥。
  2.严格限定免税业务范围。基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借鉴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的经验,对银行实行有限的免税法,仅针对“B2C”类业务中向终端消费者提供的金融服务,给予免税待遇,除此以外的金融业务应该坚持正常征税原则。尽快废止财税字『号文有关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3.扣税凭证。目前,在我国居民和企业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营业税,按照优惠政策在转换前后的衔接,“营改增”后该类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如何能保证凭发票扣税的链条不断裂,银行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是一般计税法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为了避免出现农产品收购自开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建议B2B业务严格实行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对B2C业务,结合财政承受能力,采用澳大利亚的固定比例扣除法,简化此类业务进项税额的扣除。
  4.出口退税和逆向征收。按照目的地征税原则,对境内金融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适用零税率,退还境外服务已征收的增值税,以保证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对于境外金融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建议由服务接受方代扣代缴该部分服务的增值税,根据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申报办理抵扣。
  5.过渡期的设置。需要考虑两个过渡期:一个是新老业务的过渡,另一个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升级过渡。对于制度转换前发生的业务,继续缴纳营业税;新发生的业务直接缴纳增值税。考虑到银行现有信息系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维护和升级改造,才能与增值税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和管理方式的衔接,建议在制度转换后,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按照收入全额乘以计税比率的预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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