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现货电子交易入门交易归哪个部门管理

近十年的中国贵金属行业整体趋势是呈上扬走势的,尽管期间也有震荡波动,但都未改变整体趋势的发展。这也就使得中国国内一些有眼光的投资者们紧随贵金属市场的变化,在一些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扶持下投资了各类的贵金属市场交易盘,而真正取得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牌照的却是寥寥数家。
而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确是这数家之一。2011年12月由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设立,于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成功注册,由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制法人。2012年4月投入试运营。交易市场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为宗旨,截至2013年5月底已发展综合类会员42家,为大力推动中国贵金属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日前,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届大宗商品发展高峰论坛&上,笔者有幸与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副总裁杨莉女士就当前国内外贵金属市场的发展做了一番深入的探讨,使得笔者对当前中国贵金属市场的发展现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杨莉在谈话中指出,大家都知道贵金属的价格,也就是定价权是不在中国的,尽管目前中国是国际贵金属交易和消费最活跃的地区之一,由于历史和现行国际通用货币等原因,美元对国际贵金属的价格影响具有风向标的意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大家都很关注美国QE策略的调整。业内有句话是:美元一降,黄金就涨。虽然有些夸张,但总结的不无道理。这与美国的国家央行整体黄金储备量是成正比例的。那么,我们再看看国内的贵金属行业现状:行业专业从业人员整体不足,且投机心理的人大有人在。现在上海、北京、天津、广东、云南等地各类与贵金属关联的交易盘遍地开花,问题也很多。有些地方的机构还直接参与交易,造成了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怪现象。我们正是看到了这些需要提升的空间,需要规范化经营的不足,采取了一票否决制,只要我们的会员一旦在交易中出现一次违规经营行为,就会被清理出场,再不续约。这样做是为了坚决保护我们其他合法合规经营交易的大多数会员的交易利益。
杨莉女士介绍说,我们在这次论坛上获得&中国大宗商品行业诚信公平奖&,也说明我们大圆银泰&正规军&的地位经得到行业内外各界的一致认可。我们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具有五大优势,我们针对每一位加入大圆银泰的投资者,秉承&诚信贵过金,服务贵过银&的精神,通过这五大优势来提供我们优质的投资服务:技术保障优势--强大的科技中心为&便捷稳定的交易体验&保驾护航;资金存管优势--与银行合作的资金存管服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交易机制优势--灵活的交易机制,严格的风险管控,涨跌均可获利; 在线服务优势--96022 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及时、贴心、可信赖的在线服务;监督管理优势--严格监督、规范管理,充分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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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称为变相期货,通常在国内被称为地下炒金,属于非法范畴、银监会举报。做正规黄金白银现货品种要到银行开户,如果你发现国内有电子盘交易,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人民银行现货电子盘
电子现货交易于日经当时的国内经贸部批准筹建,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中国社科院、北京商学院、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等部门出席了“商品现货仓单交易座谈会”。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专家陶绯教授、著名经济学家董辅仍教授、法学家江平教授、期货专家陈宝英教授等对商品现货仓单交易这一新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以上部门及专家、学者从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等不同领域,对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的可行性、合法性、可持续发展及营销策略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科学的定位。现货网上电子交易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和和理性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并具有了合适的法律地位。 交易一般都有交易场所,现货网上电子交易也不例外,其交易场有上海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太煤炭市场。交易市场通过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国内外现货交易商提供一个先进、快捷、方便、安全的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商参与农产品,煤炭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基于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加之交易市场的严格管理和规范运行,在短短时间内,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量由小到大,交易市场在全国也有了更高的知名度,得到了上级领导、企业界及业内人士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属于商务部 和 各级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楼 做业务做的太不地道了哦
一楼的做广告没人说你,干什么要诋毁别的呢,孤陋寡闻!
纠正一下一楼的错误概念,现货电子盘从来就不是非法的市场,你所说的 地下炒金盘 那只是针对 黄金现货 出现的非法黑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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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白银投资电子交易市场监管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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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的位置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应该更靠近现货市场一些,起着现货市场的延伸作用。缺少法律规范与部门监管是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
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的位置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应该更靠近现货市场一些,起着现货市场的延伸作用。缺少法律规范与部门监管是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作为交易机制上类似于期货交易的市场,若证监会能接手其监管重任,则即使经历整顿阵痛期,行业和市场各方也终将受益。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现存问题和潜在风险 自2003年起,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迅速升温,截至2010年12月,国内各种电子市场总数已超过200家,与此同时各市场乱象也随之增加。究其根本,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相应监管部门或措施的缺位,是导致各种风险事件频发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缺乏经验,创设门槛和交易门槛极低,交易资金的安全隐患极大,而且市场主办者不时利用制度和监管漏洞,设立虚拟账户与客户对赌交易,不断导致合规交易者遭受损失。从交易规则来看,电子市场本身拥有较大的权力,如提前收市、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取消交易者资格等,但却缺乏能对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第三方,市场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极易出现为所欲为的情况,并导致诸多不公平交易事件发生。由于缺乏对保证金账户隔离以及市场或其股东本身进行交易的监督,部分市场或其股东还可以私下参与交易甚至挪用客户保证金,极大地损害了客户利益,并可能导致重大风险出现。 另外,电子市场缺乏风险的层层担保和风险基金制度,也没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与交易量的不断增大,其累积的风险也必然越来越大。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大量借鉴期货交易机制,但其监管模式与风险控制却和正规期货市场相去甚远,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且未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经营业态,其经营内容是中远期现货还是变相期货,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主要监管机关,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用非凡,拥有诸多宝贵经验,电子交易市场本质是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高度电子化,其运作与传统商品批发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可能投机成分比较大,明显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归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传统意义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变相期货的概念有相通之处。日起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 20%的。&也就是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只要避开上述禁止性特征即不为变相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90条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明确了只要电子交易市场不触及上述禁止性规定,均不属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范畴,这就使得期货监管部门处于两难境地。由于这类市场归属商务部直接管理,而其交易机制大量借鉴期货市场,商务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商务部对这一类市场的监管同样有心无力。 除此之外,缺乏相应法律参照也使得现有监管主体或者执法部门在面对电子交易市场的不合规操作时束手无策。在法规方面,我国目前只有2003年修订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国家标准,仅从技术角度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进行规范,不是一部法规,未列明必要的监管条款和法律权威。举例来说,即使认为不排除此类市场有时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最终也因法律法规缺失而难以给予相应处罚。综合来看,缺乏监管主体与法律参照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突出的问题。 当然,创建新的法律法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监管创新,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引用行政指导与监督手段,提高此类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可能更为行之有效。有部分市场参与者认为证监会应接管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原因有二:一是中远期市场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颇为相似;二是证监会有多年的期货业监管经验,具备技术力量和执法手段。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规定,建立电子交易市场需要提供电子合同撮合服务、价格信息资讯服务、物流配送服务等,但并未涉及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一般情况下,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初始投资仅占总投资的一部分,若经营见成效则追加投资,若两三年未见起色则多半会终止该市场,这使得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以期货公司为例,国内成立期货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投资建立一个电子交易市场,最低投资额仅250万 &400万元,其中购买搭建交易平台100万&200万元、办公及交易场地租赁费用30万&50万元、工作人员一年的最低工资60万&100万元、开发宣传费用约每年20万元、其他开支约30万元,如此低的投资建设门槛,导致多数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抵抗能力极差。 在准入门槛方面,我们认为至少有三方面需要提高:一是投资规模,即注册资本金要求,资金庞大才可能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二是股东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或电子交易市场或期货市场管理经验,这样才不至于盲目发展导致最终以失败收场,使市场投资者蒙受损失;三是政府部门在审批电子交易市场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即在当地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品种交易市场可以优先或者鼓励设立,而与当地产业毫无瓜葛的品种交易市场则需进行严格审核,明确设立目的与目标,最终确定是否设立。 禁止市场方参与交易 电子交易市场作为一家中介机构,市场本身及其股东不应参与任何交易行为,也禁止为参与买卖的任何一方提供履约担保。目前市场上一些主办者不时利用制度和监管漏洞,设立虚拟账户与客户对赌交易,导致合规交易者遭受严重损失。期货监管部门对于市场方参与交易或其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监管应该说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若需保证市场主体本身不参与交易,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市场主体的账户以及其关联各方的账户进行监控,同时对于盘面中出现的异常波动或者电子盘价格与现货价格严重背离的情况也要进行仔细盘查。 一般情况下,电子交易市场都采取按照交易规模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制度,多数市场都声称建立了资金安全的第三方监管制度。但事实上,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并不严格规范,极易出现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此类事件已发生多起。因此,监管部门需对保证金账户进行不定期核查,以防挪用,各市场主体需定期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保证金账户变动情况。 限制市场方规则制定的权力 目前国内各大电子交易市场的主办方拥有诸多权力,如提前收市、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取消交易商资格等,他们既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运行的监督者,最终从手续费收益中享受交易带来的利润。权力集中必然导致腐败或黑幕事件滋生,因此,对于电子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来说,限制毫无约束的市场主办方制定交易规则的权力尤为重要。 首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应该在成立初期即向监管部门提交较为完善的交易规则,并请求核准,若监管部门认定该交易规则有违&三公&原则,可以不予批准或要求修订。其次,在市场运行之后若需要更新交易规则,同样需要提前申请监管部门核准,并在获得批准后予以公示一定期限,在投资者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实施,尽量减少发生市场纠纷的可能。最后,对于盘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方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如暂停交易、增加保证金等,但事后必须对其采取的紧急措施向当地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包括采取行动的详细原因等。 引导市场向现货产业服务方向发展 第一,中远期电子盘交易实际上应该是为现货商提供更高效的交易环境,同时提供套期保值等服务,然而在目前的多数电子市场中,纯投机型结构越来越突出,导致电子交易市场并未融入为国民经济服务的队伍中,而只是提供了一种对赌的工具。与现货产业相联系是电子交易市场存在之根本,也是国家意图发展此类市场的主要原因。因此,监管部门需引导现货商积极参与电子市场交易,限制大的投机商对市场的操控。对于电子市场中现货商或有现货交易需求的市场参与者所占比例较高者采取鼓励措施,而对大规模收纳投机者参与却在现货商参与方面十分匮乏的市场采取一定措施,如在交易时间、持仓规模等方面加以限制。在监督方面,应充分发挥多方位监管主体的联合监管功能,对于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参与者,应由工商部门各地方机构进行身份审核,并对各交易商的资信、背景进行了解,以最终确定各市场中与现货有关的参与者比例。另外,对于投机持仓大户,则需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进行实时交易监控,并且需要防范曾引致过重大风险问题的经营管理人员或交易者进入市场。 第二,引导市场提高交割率。多数电子交易市场存在交割率严重不足的现象,作为与现货联系更紧密的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甚至出现过交割率远低于期货市场的情况。以上海为例,其13家中远期市场2009年的平均交割率仅为0.19%,交割率维持低水平引发了大量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背离的情况,而一旦价格长期、大幅度背离,则电子市场就失去了现货市场的延伸作用。目前,广西糖网在这方面做得较为出色,广西区内95%以上的制糖企业集团以及国内80%以上食糖经销商均已成为广西糖网的客户,维维、金丝猴、娃哈哈、可口可乐公司等终端用户均直接或间接从广西糖网采购食糖,其年均交割率达到8%以上。我们认为,一方面,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投机交易之后,电子市场交割率预计会得到一定提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对电子市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审核,以利于交易者进行实物交割,并对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以便于交割工作顺利进行。 代理商备案 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代理商所扮演的角色与证券行业中的证券公司和期货行业中的期货经纪公司较为相似,同样是作为市场方与投资者中间的中介机构。但是,由于缺少实际监管,电子交易市场中代理商的行为非常自由,有的代理商为了招揽更多客户,经常出现向投资者返佣或保证收益等行为,甚至完全不顾交易者身份或交易能力,造成投资者队伍中出现诸如毫无投资经验的学生、退休人员等群体。 引入代理商备案制度,可以使代理商的行为有踪可寻,依据其不良表现可适当制定出惩罚措施,如暂停业务要求整改甚至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在奖惩机制下,代理商若仍期望稳定经营,自然会对所代理客户进行一定甄别。同时,在某些重大代理商责任事件发生时,对代理商所服务的电子交易市场也应该进行一定惩治,以此来督促各电子交易市场在代理商的选择方面保持慎重。 强调行业自律 电子交易市场本身兼具中远期现货交易以及期货交易等多方面特点,因此,对于此类市场的监管也注定十分复杂。单独的某一个监管主体在法律框架缺失的状态下执行全方位监管任务非常困难,因此,需要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首先,最理想的行业监管主体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他们应当成为此类市场监管的中坚力量;其次,对现货市场、物流仓储等负有监管责任的工商管理部门及各地分支机构也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最后,行业规范还需从行业内部抓起,因此倡导成立电子交易市场协会,强化监督和自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另外,在证监会与工商管理部门中可分别设立专门办公室用以此类市场监管的对接。 电子交易市场协会应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存在,所有经费来源于各大电子市场会员,其最终作用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市场投资者进行风险意识教育以及投资教育,同时对市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努力促进全行业专业化程度的提升。第二,对市场主体本身进行监督,考核各电子市场合规与否,主导各市场信誉、规模、运行情况的评定,最终结果中表现最好的给予一定奖励,促进行业走向规范化道路。第三,将行业中各市场合格上市品种、各市场主体的突发事件解决进展、各市场主体的评价结果等行业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公示,促进行业内形成互相督促的良好局面,同时协会应定期向证监会和工商部门递交工作报告,接受上述两大政府部门的监管。 引入仲裁机制 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领域引入仲裁机制,也是对该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之一,在解决处理风险问题时将起到较好的效果。在实践中,一般电子市场风险问题发生时,往往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但协商结果常常难以达成一致,重大风险问题发生时将诉诸于法律,然而出于多种原因,执行效果并不好。因此,为避免此类市场中风险问题发生后争议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引入仲裁机制,由权威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指导或规范,公平、公正地处理风险问题。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同样需要慎重,若本身存在利益关系或权威性不足,将无法彻底解决各方矛盾。 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与发展路径 法律及监管层面的问题使得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发展遭遇瓶颈。一方面,是因为没有明确市场管理主体,这类市场既不属于有形现货批发市场,也不属于期货市场,因此存在较多&三不管&地带,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市场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此外,由于此类市场确实存在庞大和迫切的市场需求,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滞后,导致同类市场发展过快,简单复制现象明显。 利用监管发展好一个市场不容易,但阻碍一个市场却很容易。对于监管要求的细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都有不同的理解。由于现有大宗市场品种千差万别,以统一标准予以限制,可能会严重阻碍现有优良市场的正常运行。总结市场经验教训,我们建议实行以下行业发展路径: 首先,建立某一部门主管、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联合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体系。由于此类市场交易品种地域跨度广,属性差异大,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很难对所有市场实行统一有效的规制。此时就需要强化各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配合工商部门以及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基本职能是教育和组织成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联网、整合有竞争力的同类市场,向资本市场迈进。目前来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模普遍较小,地域性过强,改制上市是破除此瓶颈,促进市场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关键一步。全球网络化电子交易市场大联网、大融合是趋势所在,美国的Globex(全球电子交易所)就是典型代表。在具体的市场实践中,以中国石化协会为例,应尝试对旗下石化类电子交易市场优质资源进行整合,实践联网交易大平台的思路。 最后,规范发展需要与超常规发展相结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连接现货与期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发展中,更应发挥后发优势,取得跨越式发展成果。以石化类品种电子交易市场为例,一方面应以规范发展为主导,继续做大、做强、做优现有市场,力求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有超常规的发展思路,与期货业形成战略合作关系,相似品种间可以培育有效的套利机制,为已发展成熟的中远期品种向期货市场过渡提供有利条件。 美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带来的启示 从美国当前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中,灵活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使监管者紧随市场创新步伐,监管框架必须是弹性的,根据市场风险而量身定制。在市场发展初期,严格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超过了市场发展对于灵活性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发展,法律条文逐渐滞后于市场创新,监管的约束阻碍了竞争性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市场逐渐成熟之后,难以再使用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标准来要求每一个电子市场,此时行业协会及各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特性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监管的核心准则是降低潜在操纵市场的可能性,在必要时可以对投机者设定头寸限制。各市场主办方可以按照自身的特点在总体监管框架下制定最符合本市场的制度方案,但同时必须交由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审核。 第二,监管机构在监管时必须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在查出有违监管要求的行为时,迅速采取措施非常重要,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这是美国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第三,自我监管机制。监管主体部门与各电子交易市场主办方、行业协会共同承担起监管责任,这一机制是美国监管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好地促进了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监管主体部门应该向市场灌输规范的投资理念,只有规范的行业基石才能支撑起完善的大市场,各市场主办方与监管部门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 第四,法律的确定性必须得到保障。成熟的商品市场需要一个清晰的框架来维持商品交易,因此需要透明和确切的交易规则。尽管商品多种多样,但本质上交易的都是中远期或现货合约,不仅需要订立电子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交易法》等法律条文同样对此类市场具有约束效力。但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具体何种行为适用于哪一部法律显得十分重要,确定性的赏罚机制能使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国内电子市场的监管同样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在国内多部门合作的基础上,跨国间的机构合作也非常必要。任何一个监管机构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面前,资源都会显得紧缺,因此,监管机构之间必须紧密联系,以保证信息自由流动,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及其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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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企业介绍
大圆银泰交易市场于2010年年底开始筹备组建,2011年12月由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于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注册成立,2012年4月投入试运营。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圆银泰”或“交易市场”)是由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由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实行自律性管理的公司制法人。
大圆银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中国境内贵金属及其它金属产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通过优质、高效、畅通的物流服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在线报价、配对,以网上销售、电子购物的方式实现订货和回购交易。大圆银泰由中国农业银行对资金实行全方位监管,与中国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多家银行深度合作,农业银行免收手续费,实现真正资金三方存管B2B模式,资金安全有保障。
大圆银泰交易市场于2010年年底开始筹备组建,2011年12月由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于南京市沿江开发区注册成立,2012年4月投入试运营。交易市场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为宗旨,截至2013年7月底已发展优质的综合类会员50家,月交易额位列全国前三,极大推动了中国贵金属行业的发展。
2012年初开始,省市金融办领导分别来交易市场视察指导工作,为交易市场的前进不断指明方向,促进交易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2013年5月,交易市场继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后,正式获得江苏省政府批文,取得交易市场经营资格,成为南京市唯一,长三角极少予以保留的从事贵金属行业的商品类交易场所。
交易市场建立后,为了真正促进国内贵金属交易市场与国际各大商品交易市场的全面接轨,大圆银泰一方面加强和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交易所的沟通,吸取经验拓宽视野,另一方面也加强和国际性交易所的专业交流,在业务、技术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未来,交易市场将凭借卓越的管理团队,丰富的经验,一如既往地响应国家的政策和号召,与时俱进,通过全面提升客户体验,继续深化服务意识,贯彻规范运作、稳健发展的宗旨,通过不断的巩固提升综合实力,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营,深厚卓越的专业积淀,促使交易市场能够在贵金属行业卓有建树,为将来在国家争夺白银的国际定价权中做出贡献。
编辑:一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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