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和减征的题目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2011公共基础知识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比如说30万 是不是在机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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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优惠计算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核算要求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万元),该项目利润=-(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资料报送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注意事项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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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内容导航】: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九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新增)(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是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解释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解释4】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释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增)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5.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由内地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9.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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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访问量:1 发布单位: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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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湾分局:禅城区新前进路1号,
祖庙分局:禅城区福华路玫瑰街2号,
张槎分局:禅城区张槎四路13号,
南庄分局: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10号。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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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www.  发布日期:  来源:  作者:
&&&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 二、主要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三、工作程序
1、纳税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4、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 四、落实部门
泸溪县国家税务局
&&&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监察室4264551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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