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了一个朋友的借银行卡卡一直在使用,但他在没有告诉我的情况下将这张卡上的4.7万元取走了.请问怎么把钱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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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士雨,男,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苗雨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诉字(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士雨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士雨及其辩护人苗雨强、崔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士雨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间,以高息存款、办理承兑汇票、汽车抵押借款等虚假名义,在本市船营区老白肉馆、大东门农行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乔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史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士雨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史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丙、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甲、于某某、翟某某、王某乙、魏某某等人证言、办案说明、吉林冶建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案材料及交易明细、民事审判笔录、借条(借据)、收条、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抵帐协议、车辆买卖协议、借款合同、存折明细、短信照片、承兑汇票复印件、记帐凭证、于洪湖银行明细对帐单、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会计人员合规操作手册、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银行查询单、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士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士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我欠他们钱是事实,是因为我干的工程用钱,但我借的时候我没想骗他们,我一直还他们高额利息,后来没有还是因为我没有还款能力了,给姜某某的利息我是通过郭忠伟的卡转给的姜某某。
其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认定赵士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赵士雨具有以下法定的减轻处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赵士雨与史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乔某某、姜某某之间属借贷纠纷,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赵士雨与史某某之间自2011年5月份就有频繁的借、还款往来,赵士雨欠史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借款至今未能如数偿还,系客观原因所致。
二、赵士雨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首先,由于赵士雨涉世未深,在急于&发家致富&的思想驱动下,因承揽工程的发包方未及时结算,又因受到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幻想以借&高利贷&方式维持工程的运转,实现预期的商业利益。其次,由于赵士雨与几名出借人比较熟悉,自认为如果说实情有损在朋友中的形象,借到款以后只要按月偿还利息,工程款结清以后连本带利偿还就万事大吉了。赵士雨正是在这种虚荣心的驱使之下,为解燃眉之急才不得已采用虚假的理由借款。
三、赵士雨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本案案发后,赵士雨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四、赵士雨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赵士雨归案后,多次供述相对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其辩护人为证实上述主张,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士雨向李某甲、史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侯某某、陈雷、郭忠伟等人的存款、转账单据,用以证明:1、赵士雨与史某某、王某某、陈雷等人有多次借、还款往来;2、赵士雨在给史某某出具欠条后对史某某等人进行过偿还,其中偿还史某某7.5万元、王某某19.6万元、乔某某5000元、侯某某3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赵士雨以高息存款、办理承兑汇票、汽车抵押借款、有发放贷款任务等虚假名义,先后获取被害人侯某某30万元、王某某、张某某(两人系夫妻)共计110.2万元、乔某某14万元、李某甲30万元、姜某某15万元、史某某66万元、张某某86万元、吴某某15万元、李某乙10万元,共计人民币376.2万元。后被告人赵士雨返还被害人侯某某3万元、王某某、张某某共计19.6万元、乔某某0.5万元、姜某某12万元、史某某7.5万元、张某某30万元、李某乙2万元。
被告人赵士雨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侯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赵士雨骗了,他是农行大东门支行的客户经理。日,他说他的储户还不上银行贷款了,让我和他每人拿30万元帮储户还上,一个月给6万元利息,等过完年单位领导签字续贷,钱连本带利就还上了,我俩每人挣3万元。我在船营区解放大路鞍山街路口的工商银行门前把银行卡和身份证就给他了,卡里一共是30万元,他给我打借条30万元,3万元是利息,共计是33万元,承诺日前还清。到期后他说行里钱没批下来还需要十多天,他先向储户要回利息3万元给我。2月26日他给我存到卡里3万。3月4日,他电话开始关机,我找不到他就报案了。补充侦察阶段亦称&除了给我3万元利息再没给我&。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赵士雨骗了86.2万元,他是吉林市农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其中:日是14.5万元,日是24.8万元,日是22.2万元,日是20万元,日是4.7万元。我在船营区老白肉馆门前给的他现金,除了2月1日的借条是当天打的,剩下的都是日补的借条,他写欠条时把我名字中的&彦&字写错了,4.7万元那次没打条。我和我爱人张某某都认识他十多年了,每次赵士雨跟我俩都是说他对客户有放贷款任务,如果放完贷款当天客户想拿到钱,能给银行一些好处费,但是正常放贷款当天客户是拿不到钱的,我把这些钱借给他,还钱时不差我事,意思是会给些好处,我当时主要是帮他完成任务。其中有一笔2月1日借给他的20万元他说是用来倒卡用的,他答应在日还清,日他电话关机,人也联系不上,我就感觉被骗了。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骗了。日,赵士雨骗了我24万元,他是农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被骗理由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补充侦察阶段)我媳妇王某某告诉我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赵士雨还给我俩大约不到20万元,赵士雨汇到她的农行卡里了。
4、被害人乔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赵士雨骗了15万元,他是农行大东门支行的客户经理。日,他说对农民有放贷款的任务,每个农民能放3万块钱,如果放完贷款当天想拿到钱,贷款的人能给银行1500元好处费,我把这个钱借给他,每3万元十天给我1000块钱利息。借条上写的15万元二十天,除了本金给我1万元利息,我当时主要是帮他完成任务。2月17日他说要是不着急用钱的话,这个钱给他用到月末,再多给我利息,我没同意,但后期我也没好意思给他打电话追着要。日我给他打电话要说这个事,他说单位开会明天再说,当天晚上我朋友李某甲说赵士雨关机人跑了,我感觉被骗了。(补充侦察阶段)赵士雨往我的银行卡上打了5000元钱,我也不知道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农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科长赵士雨骗了30万元。日赵士雨说他对农民有放贷款的任务,每个农民能放3万块钱,如果放完贷款当天想拿到钱,贷款的人能给银行1500元钱好处费,我把这个钱借给他,每3万元十天给我1000多块钱利息,把钱放他这一个月,我主要是帮他完成任务。日是周五,他说有几个人在他那押信用卡借钱,周一(3月4日)就能还上,然后一起算给我些好处,我看他挺着急的,就在我爸那拿了15万元给他。日我要说这个事,他就关机了,人也联系不上,我感觉被骗了。我两次都是在北京路回回串店对面的农行给他的现金,每次都是15万元。赵士雨向我的银行卡里汇过钱,那是2012年的事,我借给他11万元,但是他用一个多月就给我了。(补充侦察阶段)赵士雨没还过我钱,也没给过利息。
6、被害人姜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赵士雨骗了15万元。2012年8月,郭中伟说他朋友赵士雨是银行的信贷员,为了完成任务需要些钱倒一下,因为我跟郭中伟关系特别好,就把钱借给赵士雨了。分两次给的,日给12万元,8月22日给3万元,赵士雨说最多一个月就把钱还上,我后来也没好意思追着要。2013年过完年没多久,郭中伟给我打电话说赵士雨人跑了,我俩还一起去了赵士雨家,才知道他欠很多人钱,我觉得不对劲,感觉被骗了。
7、被害人史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被赵士雨骗了81万元,他是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2010年,我通过朋友认识的赵士雨,他在外面干点外墙保温的活,从2012年3月就开始向我借钱,借口就是工程缺料了或者是给工人开资,每次都是3、5万元,有的时候还给过我一些钱,但是积累下来欠了我66万元,日,他给我打了66万元的欠条。日,他说他的胶厂换设备,分了几次又借走15万元,这些钱没打欠条。日,我向他要钱时他说他哥出车祸了,他在哈尔滨,周一能回来,周一上午我们两个还通了电话,下午就联系不上他,我感觉自己受骗了。(补充侦察阶段)赵士雨还过我钱,具体还多少我记不清了,他还的钱又都借回去了,有时候打我卡里,有时候还我现金。
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1月左右,我单位李某丙副经理通过朋友杨大伟介绍找赵士雨提前贴现过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日,赵士雨问我有没有承兑汇票,说他单位有承兑汇票贴现的额度能提前贴现,外面的人不保准,我说刚刚取了一张90万元的承兑汇票,然后,我把情况汇报给我单位杜彬经理,杜彬同意扣除百分之三的贴息让我代表单位与赵士雨谈。我与赵士雨达成协议,90万元的承兑汇票,他按百分之三扣除贴息2.7万元,应付给我单位87.3万元,日前结清。当天下午13时,在吉林市丰满区465医院北门我把票号为6352的9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他,他写了一张收条。赵士雨给我单位出纳员于洪湖的农业银行卡汇过20万元,2月7日和2月8日分别给我们单位杜彬和李某丙各5万元。因为赵士雨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前也办过承兑汇票的事,比这次多,我这次就没想太多,现在还欠我们57万5千元,他没按协议付款,所以他给我发的最后一次短信上说免2000元,按约定欠我单位57万3千元。我多次给他打电话要钱,他给我发了四条信息后3月5日我们就失去联系了。李某丙到农行大东支行找赵士雨单位领导后知道这笔贴现业务是在吉林银行办理的,得知我单位被骗后,3月18日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补充侦察阶段)亦称还了30万元。
9、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让吉林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赵士雨骗了。2011年他给我办信誉卡时我们认识的,之后他陆续从我手里借钱,也有还的。2013年1月,他将一台凯美瑞轿车抵押给我,借了10万元,用了3、4天后将本金和利息都还给我了,车就开走了。日前,赵士雨多次找我说工程款没结回来,对方要拿车顶帐,有台丰田RAV4要顶他30万元,问我能不能把RAV4抵押15万元给我,一个月后还钱,还不上车就算卖给我了。我俩就签了一个车辆买卖协议,日期也就写了日,但是上面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都没有写,第二天(日),他开来一台丰田RAV4让我看,还拿了一张他跟楚平签的抵帐协议,我看还可以就把车牌号、车架号还有发动机号写在协议上,给了他15万元钱。3月4日,他再次将凯美瑞抵押给我,说是银行倒贷用钱又借走了15万元,我留下了1万元利息。赵士雨在银行上班还是信贷科,所以我就相信了。4月中旬,昌邑公安分局找到我,说租车行报案,赵士雨租车后失去联系,经查车在我这,并将丰田车取走,我就知道被骗了。(补充侦察阶段)赵士雨还过我钱,有时还现金,有时刷卡,还多少记不清了。
10、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8年我通过朋友闫伟光认识的在农业银行大东支行上班的赵士雨,当时赵士雨是做信贷工作的,他通过闫伟光跟我说在银行有高额利息存款项目,问我是否存些钱,我就同意了。日,我到大东支行找到赵士雨,他领我到VIP柜台办理的存款业务,我把10万元钱存到了银行,他说在原有利息上每年再多给5000元利息,因为是高息不能马上拿到存折,需要行长审批才行,当时行长不在得等行长回来再签。日,他交给我一张10万元的存折,每年9月份他都会给我利息钱,这些利息是本金的正常利息和额外高出来的5000元利息,每次都是我到大东支行找他,他拿出来个单子让我签字,但是单子上的内容我没看过,赵士雨说是银行核帐用的,上面有银行的公章,在单子上签完字我就可以拿到利息了。因为赵士雨是银行的正式职工,所以我当时很信任他。日,我着急用钱,到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存折里面没有钱。
11、证人李某丙证言,2012年1月左右,我单位当时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杨大伟介绍,我让单位会计张某某找赵士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的事,赵士雨给我单位提前贴现过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日,赵士雨给我单位贴现90万元的承兑汇票,现在还欠57万3千元。赵士雨当时是农行的,具体干什么的不知道,他骗我单位的钱后我才知道他是农行大东支行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日,张某某就联系不上赵士雨了,3月7号,单位派我到农业银行大东支行找赵士雨。大东支行主管信贷的吴行长接待的我,他说日赵士雨向单位请了十多天的病假,到长春和吉林的465医院检查身体,3月5日赵士雨的爱人到单位说找不到赵士雨,他可能失踪了。吴行长帮我查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情况,发现赵士雨没在该行办理过相关业务,该次承兑是赵士雨的个人行为。到日也没找到赵士雨,当天我们就报案了。
1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没公司,不具备提前贴现的条件,日,我找吉林银行吉林分行贴现中心的许某某帮忙办理过贴现,许某某是做这方面工作的。我一共贴现了20张承兑汇票,其中给在农行上班的赵士雨办理过90万元承兑汇票,许某某找九天物流公司贴现的。因为提前贴现要有前两手的合同和发票,找九天物流公司是为了补齐手续,九天物流公司我没接触过。我提供给许某某的帐号是吉林市鑫恒星电脑经销部的。2012年8月份左右我向赵某某借的手续,而后留了一套复印件,找地方刻了财务章和法人章,在吉林银行营业部又开了一个一般帐户,法人是他妻子,我是银行出来的,总有人找我要完成任务。日,赵士雨找我说他有一张9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给他串点钱,我看过这张承兑汇票没什么问题,经过商讨我给他86万元,分三次打到赵士雨在农行的帐户上。日,我去海南前给我朋友赵某某的三张跨行转帐流水单子就是转给赵士雨钱的凭证。
13、证人赵某某证言,王某某和我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同学,关系非常好,他去海南前让我到他家里,找他妻子取三张交易流水查询结果单,并对我说跨行转帐的三笔共86万元都汇给赵士雨了,如果公安机关找我的话,让我把这三张单子交给公安机关。
14、证人许某某证言,2013年2月末,王某某拿来20张承兑汇票,让我找个单位把合同和发票帮他填好,之后我就把每张汇票的信息发到每个出票银行,查完后没有任何问题。日,我跟九天物流公司孙某某经理说,让她帮个忙,把背书作了,签好合同和开几张发票,把相关材料拿给我。然后九天物流公司的陈某某就过来了,我把钱贴现给九天物流后,又把王某某提供给我的帐号告诉了孙某某,孙某某把钱打到了王某某提供的帐号上。王某某提供的是一个电脑经销部的帐号,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他拿承兑汇票没有合同和发票,我就找个单位把合同和发票准备齐全后就正常办理了,承兑汇票贴现不在我行贴现也能到别的银行去贴现,并且我行也有任务,所以我就帮他了。
15、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底,王某某到物华电脑城找我,让我把公司帐号提供给他用一下,我就把装有户名是吉林市鑫恒星电脑经销部帐号等相关材料的口袋拿给他,经销部的法人是我爱人纪连洁。
16、证人孙某某证言,日,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帮他朋友贴现几张承兑汇票,之后我让陈某某到许某某那去拿了材料。我把青岛意海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胡乃俊印鉴章、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程福文印章、运输合同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两张电汇凭证等材料给了陈某某,不到两个小时,陈某某办完就回来了。程福文是我爱人,青岛意海特化工有限公司是我家开的,他是法人,我没当一回事就没跟他说。合同和发票是我当天现填的,都是假的,贴现的钱都转到了吉林市鑫恒星电脑经销部在吉林银行的帐户。贴现的事公安局找我后,许某某说承兑汇票是王某某的,王某某不在吉林市,有事找赵某某,他是王某某的同学能找到王某某。
17、证人陈某某证言,日,我单位财务经理孙某某让我找吉林银行贴现中心的许某某,随后我到许某某那拿的资料,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空白的贴现凭证20张左右、银行承兑汇票20张左右,是拿回单位盖的章。在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处,盖上了青岛意海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胡乃俊的印章和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程福文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的最后一页及两张空白电汇凭证盖上了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及程福文印章(孙某某经理说给许某某拿两张盖好章的空白电汇凭证,转帐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一页还有我的签名。我把孙某某给我的青岛意海特化工有限公司和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盖上了各自的公章,还有我单位开的五、六张发票(孙某某给我的)也盖上了九天物流股份公司财务章,然后把所有材料交给了许某某。办理这项业务跟以前正常业务不一样,正常情况下,是拿电汇凭证现转现填,而不是空白的。程福文知不知道这件事我不清楚,孙某某是经理,她让我做什么我就去做。
18、证人王某甲证言,赵士雨是我爱人,日早上,他照常送我去上班,中午他给我打过电话说有事晚上不去接孩子,后来再打电话他就关机了,不知道他去哪了。
19、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大东支行的个贷中心科长,赵士雨是个贷中心客户经理,归我管理。如果手续齐全,在我行有帐户是可以办理承兑汇票提前贴现这项业务的,但我们农行大东支行不办理此项业务,因为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繁琐,近几年也没办过,赵士雨没在我们银行办理过相关业务。今年春节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的李某丙来我行找赵士雨,那时赵士雨已经请病假了,日到现在我单位也联系不上他。
20、证人翟某某证言,日,赵士雨领着一个叫李某乙的客户办理存款10万元的业务是正常办理。
21、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吉林市中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老板,我公司名下的白色丰田RAV4被赵士雨骗走了,他是吉林市农行大东门支行的信贷员。日,赵士雨来我公司要租赁汽车,我就将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租给他并签订了合同,他交纳抵押金8000元,租金每天330元。车辆租给他后一个月左右我给他打电话,电话始终关机,目前他还欠我汽车租金4000元,车辆现在也不知去向。
22、证人魏某某证言,赵士雨是我老乡,他在我这包了桃源V尊一栋楼10300平方米,每平方米88元,总价54万左右,工程款只剩点儿保证金2万5千元左右没给他。他还从楚平手中包2栋楼,从魏庆杰手中包1栋楼的外墙保温,楚平和魏庆杰是否欠他工程款我不清楚。
23、办案说明载明,日,侯某某到船营区公安分局报案称:日,吉林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职工赵士雨,以银行倒贷能得到高额利息为名,骗走其30万元。日王某某报案称:吉林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职工赵士雨自2012年9月至日,以单位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六次借走110.2万元。日赵士雨下落不明。船营区公安分局于日将王某某被骗案立案侦查,将赵士雨上网通缉后,日,赵士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日,赵士雨对自己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单位资金周转不开及银行倒贷能得到高额利息为名,向王某某、侯某某借款用于偿还其他高利贷利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期,公安机关接到张某某、陈雷、乔某某、李某甲、姜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等人报案,均称被赵士雨诈骗钱财。赵士雨对向以上几人借钱一事供认不讳。
24、吉林冶建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实,冶建公司向经侦支队报案称赵士雨骗取该公司现金60万元。
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出具的证明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实,该单位多次并且通过多种方式查找赵士雨,在未找到后按规定解除了与赵士雨的劳动关系。
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的报案材料载明,日,李某乙持户名为李某乙、帐号712、余额为10万元的活期存折到该行取款,经查询,帐户余额为零,开户日期为日,存折页面上显示有两笔交易,第一笔为日,现开存款金额1元,第二笔是日,现存金额10万元,余额仍为10万元。经查,李某乙所持存折的交易流水不存在现金存入10万元的交易记录,该存折实际上是通过余额为1元的存折变造而成。该行告知李某乙不能支付存款,其委托的开户代理人赵士雨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27、民事审判笔录证实,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未向李某乙支付存款,李某乙已将该行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李某乙在庭审过程中自认除正常利息外赵士雨还给付其2万元。
28、借条(借据)证实,赵士雨于日向候文博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33万元;于日、日(三次)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四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0万元、14.5万元、24.8万元、22.2万元;于日向乔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15万元;于日、8月22日向姜某某出具借据二份,借款金额分别为12万元、3万元;于日向史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66万元;于日向张某某(借条显示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4万元;于日向吴某某出具借条二份,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29、收条分别证实,被告人赵士雨于日向吴某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款金额为14万元;于日向张某某出具收条一份,收到张某某票号为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90万元。
30、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日王某某借给赵士雨4.7万元。
3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车牌号为吉BCU473号吉普车一台。
32、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日赵士雨从吉林市中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吉BCU473、机器号F994564的白色RAV4车辆一台。
33、抵帐协议证实,赵士雨伪造楚平将发动机号为F994564的汽车抵帐给赵士雨的协议。
34、车辆买卖协议分别证实,日,赵士雨将吉AOP138号丰田牌轿车卖给吴某某;日将车牌号为吉BCU473、发动机号为F994564的丰田牌汽车卖给吴某某,价格为15万元。
35、借款合同证实,赵士雨于日向吴某某借款14万元。
36、存折明细证实,户名为李某乙、帐号为712的存款明细及余额。
3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卡号为407交易明细证实,该帐户的存款10万元分别于不同日期被取出。
3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卡号为8119111交易明细证实,该帐户交易金额及交易后余额情况。
39、短信照片证实张某某向赵士雨催款及赵士雨回复的信息情况。
40、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票号为6352的9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背书人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
41、记帐凭证证实,日李某丙收到赵士雨支付的贴息款10万元。
4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行户名为于洪湖的银行明细对帐单证实,赵士雨于日在于洪湖的帐户中存入20万元。
43、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会计人员合规操作手册证实,银行职员业务操作的具体程序。
44、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赵士雨的自然情况。
4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赵士雨被列为在逃人员的信息及自首后信息被撤销。
46、银行查询单证实与赵士雨有关的帐目往来情况。
47、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在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联系不到姜某某,李某乙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词。
48、民事裁定书及李某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乙自称赵士雨诈骗一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未向任何部门报过案,其本人诉讼的是大东支行拒不支付储蓄存款一案;及李某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乙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裁定被撤销,且该案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进行审理。
49、银行存款及转账单据证实,被告人赵士雨在向史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侯某某等人借款后返还史某某7.5万元、返还王某某19.6万元、返还乔某某0.5万元、返还侯某某3万元,在向姜某某借款后存入郭忠伟账户15.75万元。
50、被告人赵士雨供述,我今天(日)来公安机关自首。2013年1月初,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有承兑汇票要贴现的话就找我办理。我以前给张某某办过一次200万元的承兑汇票,之后她就信任我了,另外,我在农行工作,我和张某某说了在我这办,贴息低。日,张某某问我能办承兑汇票吗,我说能办,利率在3.5或4左右,她拿了一张9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就跟她约定在丰满区465医院北门见面,我说验完票的真伪后找个办票的,把承兑汇票贴现了,扣除百分之三的贴息,付给她87.3万元人民币。下午2点左右,我俩见面后给她打了一个收条,内容是我收到一张9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一共给了张某某三次钱,分别是给张某某单位的李某丙两次,每次5万元现金,还有一次是李某丙指定的帐户,我打了20万元,欠张某某57.3万元,这57.3万元我找人贴现后就让我给还帐了,有还工程款有还高利贷的,还谁记不清了。她给我的承兑汇票没有合同和发票,在哪个行都办不了,所以我拿到汇票就给王某某了,他以前在银行干过,我有汇票就找他,2013年2月份,王某某当时以转帐的方式分三次给我86万元。我当时想赚点钱,贴现后先用一下,再用别的款给张某某,当时我和张某某说得一周后才能兑出来,用她的钱还自己的债没和她说,说了她不能同意。关于还款的事她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我也回过短信。3月4日,我知道我做错事违法了,怕家里和单位找我,我就把卡拿掉了。我先上松原又去的长春,就是想整点钱,但是没借到,我就找那些不要身份证的小旅馆住。我给在哈尔滨的哥哥赵士伟打电话,跟他说欠人家钱还不上了,他说他都知道了,听家人说我被通缉了,让我回去自首。
另供述,我通过魏某某认识的吴某某。2012年5月,与我共同施工的甲方楚平抵帐给我一台凯美瑞,有抵帐协议,但是协议在楚平那里,我的朋友也都知道这事,我用这台车在吴某某那抵押借过钱,有钱时去他那把车再抽回来。2013年初,我把凯美瑞又一次抵押给他,他借给我15万元,他当时直接扣了1万元利息。2月6日,我在桃源路旁一家租车行租了一台RAV4,到吴某某那里取货时,他问我RAV4哪来的,抵了多少钱,我随口说是抵帐来的,抵了30万元,他让我把RAV4押给他,把凯美瑞抽回去。并问我有抵帐协议吗,我说你要的话,我就去做,我到附近的复印部做了一个假抵帐协议,抵帐的甲方是楚平,乙方是我,我拿着抵押协议到他那把凯美瑞抽了回来,把RAV4抵押给了他,我们把凯美瑞的抵押协议撕了,重写了一张关于RAV4的车辆买卖协议。在日,我又一次把凯美瑞抵押给他14万元,他扣了1万元利息,我把钱还给了我爱人的同志6万多元,我小舅子5万元,剩下的我带走了。我把RAV4抵押给吴某某租车行不知道。
我是通过我姨父闫伟光认识的李某乙,李某乙知道我在农行大东支行上班。2008年,李某乙通过我姨父找到我,问我们银行有没有能存高利息的业务,我说可以买基金,利息是普通存款的一倍。9月份的一天,我陪李某乙在我们银行存了10万元钱,我说我可以帮她买基金,她说每年给她5000元利息就行,多的让我留着。然后她把存折和身份证交给我,还告诉我存折密码,由于当时我在外面干点儿小工程急需用钱,我就从她的存折里取出钱来用,但是为让她相信我,我又在我们银行以我是李某乙代理人的身份开了一张存折,在北京路一家复印部以存折的格式在新开的存折上打印现存10万元的字样,然后交给了李某乙,我跟她说这个不能取,已经买基金了,如果要取的话提前一个月给我打电话。之后每年9月份我都给她送去5000元至7000元利息,她说不急用钱先这样存着,给她利息就行。我没给李某乙买基金,她那10万元钱我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都取出来用于我在外面的工程了,给她假存折就是让她相信那10万元没被我占用。
我是从2009年开始干工程的,都是先期垫资,分阶段结算。2011年11月最后一个工程结束。2011年5月之前,我在刘红霞、王立伟、王文东手里都包过工程,他们还欠我30多万元。2011年7月,我在桃源V尊工地干活,因为双方对施工面积出现分歧尾款没结清,按照我施工面积计算,那个工程欠我60万元,按照对方计算就欠我30万元。2012年9月,渤海山水云天小区工程还欠我3万元。我从2010年开始借高利贷,因为工程结算不好我手里已经没有钱,就得向欠我工程款的人要钱还高利贷,之前借的高利贷催的紧了,我就得借高利贷还之前高利贷的利息。
2013年1月,我向侯某某借了30万元,当时给他写的借条,我跟他说有一个客户的贷款没办下来,客户着急用钱,想先借60万元,等二十多天贷款办下来之后就还,能给6万元的利息,我拿30万元,让他也拿30万元,候文博同意后去银行取钱时,银行说没有那么多现金,他把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我,我到工商银行取了30万元。因为我在外面借了很多高利贷,每月高利贷利息就得几十万元,我向他借钱就是要还高利贷的利息,所以谎称客户贷款没办下来着急用钱,否则怕他不把钱借给我,我给了他3万元利息。
我从去年开始向王某某借钱的,我记得是七八十万元吧,借口还是我的客户贷款没办下来着急用钱,承诺有高利息,用二十多天就能还上,我陆续向她借了四五次,这些钱都让我还高利贷利息了。我向张某某、王某某他们两口子借过几次高利贷,还了20多万元的利息。现在欠他俩还有一个20万元左右的。向候文博和王某某借钱的时候我在外面欠的钱越来越多,已经没有能力还钱了,为了还高利贷我已经没有别的办法了。
2013年1月,我跟乔某某说给农民放贷款,先把钱给放出去能有好处费,15万元用20天给1万元利息,乔某某就用卡给我转帐14万元,1万元利息直接扣了,我给他出了一个15万元欠条,我当时是被借给我钱的人高利息逼的,我这样说乔某某觉得利息高才能借给我。14万元我当天就用我本人的农行卡转给侯某某3万,转给陈雷6万或9万,其它记不清了,当天就还没了。
我没有诈骗李某甲钱,我经常从他手中借高利贷,现在欠他30万元,没有欠条,我俩非常熟悉,这30万元我是分二次借的,每次15万元,我给他1万元利息。借钱时我说我给农民放贷,提前放钱有好处费利息高,15万元我用二十天给1万元利息,我给了他3万元利息。借的30万元给姓谢的高利贷利息15万元,给徐红波10万元本金,其它的我想不起来了。
我通过郭忠伟向姜某某借过高利贷,借了15万元,是1角5分的利息,我每月都给姜某某结算利息,我现在给了他12万元利息了,欠他钱有一年多了,去年夏天我给他打的借条。从姜某某那借的钱有的还别人利息了,有的给工地工人开支了。
我没诈骗过史某某,我是向他借的高利贷,现在欠他本金大约60万元,从他那借钱利息是1角或1角5分,两年前我就开始从他手中借高利贷,这两年支付他的利息就将近200万元。我以干工程的理由向他借钱,借的钱开始用于工程开支,后来就支付我高利贷债主利息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我干的工程是外墙保温,老板叫魏某某、魏庆杰、楚平,我是从他们手中包的活,他们三个人现在欠我60万元。我转帐还高利贷利息用的是农行卡,尾号9111。我在干外墙保温时因为资金短缺,有时就向史某某借个10万元、20万元的,利息在8分到1毛不等,这些钱有的我陆续都还上了,有的本金没有还上,日,我把以前向他借钱的本金总共66万元重新打了张欠条。
我还向姜某某借了15万高利贷,还了利息12万,向李某甲借了30万高利贷,还了两三万的利息。因为他们都知道我是银行的信贷员,我就跟他们说我的客户办贷款没办下来,着急用钱,等贷款下来了能给高额利息,或者我跟他们说农民贷款三万元,给我们好处费一千五,让他们先把钱借给我,我再给他们高额利息。这些借口不是真的,是我编的。这些钱都还高利贷的利息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办理承兑汇票、汽车抵押借款、有发放贷款任务、高息存款等虚假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部分,虽双方均认可为87.3万元,但被告人赵士雨在取得汇票后仅从王某某处兑得86万元,扣除已返还30万元,该起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6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侯某某钱款部分,被害人侯某某称&他给我打的借条30万元,3万元是利息,共计33万元。2月26日,他给我存到卡里3万元。&被告人赵士雨亦供述从侯某某那&借&了30万元,给了3万元利息,故此起诈骗应认定获取30万元并返还3万元,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7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的钱款部分,被害人王某某称被告人赵士雨骗取其86.2万元,被害人张某某称被骗取24万元,两名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对被告人赵士雨对两名被害人的诈骗数额可一并考虑。日的47000元&借&款虽无书面借据,但有银行回单证实,且被告人赵士雨予以认可,其余部分均有借条予以证明,诈骗获取总额应认定为110.2万元。但被告人赵士雨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举了被告人赵士雨向两名被害人返还19.6万元的票据,而在补充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某某亦称&我媳妇王某某说在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3月还给我俩不到20万元&。因此,被告人赵士雨对张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已返还的19.6万元,该起诈骗数额总额应认定为90.6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乔某某钱款部分,双方均认可&借&款15万元且有借条为凭,但被害人乔某某称&除了本金给了他1万元利息&,被告人赵士雨亦称&他给了我14万元,1万元利息直接扣了&,故该1万元被告人赵士雨并未实际获得,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另外,在补充侦察阶段,被害人乔某某称被告人赵士雨给他的银行卡上打了5000元,不知道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被告人赵士雨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被告人赵士雨返还5000元的票据,故此5000元亦应从诈骗数额总额中予以扣除,该起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3.5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诈骗被害人李某甲钱款部分,两笔共计30万元,虽被告人赵士雨辩解其已偿还3万元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补充侦察中被害人亦予否认,本院就该起诈骗数额仍认定为30万元。
就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姜某某钱款部分,被告人赵士雨辩解其给了姜某某12万元利息,是通过郭忠伟的卡转给的姜某某。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赵士雨向郭忠伟银行卡存款的证明。就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雨在骗取被害人姜某某钱款15万元后是否又偿还12万元存在重大疑问,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该12万元本院不作量刑考虑的犯罪数额,只认定骗取了3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史某某钱款部分,被害人史某某称被告人赵士雨给其打了66万元欠条后又分几次从他这借走15万元,这些钱没打欠条,就该15万元,被害人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否认之下,本院不予确认。被害人史某某在补充侦察阶段称被告人赵士雨向其还过钱,但是多少记不清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士雨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曾向被害人史某某返还7.5万元的票据,故该7.5万元应从被告人赵士雨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该起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8.5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5万元部分,被告人赵士雨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其返款证据,被告人赵士雨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又存在多笔钱款往来,故虽被害人吴某某有赵士雨曾还过钱的陈述,本院亦无从扣减,该起犯罪数额仍应认定为15万元。
关于被告人赵士雨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万元,被告人赵士雨供述每年9月其都给被害人李某乙送去5000元至7000元的利息,被害人李某乙亦陈述每年9月赵士雨都会给她利息钱。在补充侦查阶段,被害人李某乙拒绝向侦查机关及本院提供被告人赵士雨向其返还钱款的数额,但在被害人李某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大东支行的诉讼过程中,李某乙在审理中曾自认除正常利息外赵士雨还给付其2万元,此2万元应从被告人赵士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该起诈骗数额应认定为8万元。
被告人赵士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以办理承兑汇票为名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钱款的犯罪事实,该起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士雨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士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拆借,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士雨在较长时期,在明知不具偿付能力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息回报等为诱饵,诱使多人多次向其&出借&大额钱款,明确反映出了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已超出民事拆借范畴,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该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士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士雨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秀茹
审 判 员  刘艳娟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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