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到底应该有些什么程序呀?比如说备案啦、审批备案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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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立法调研座谈会召开
&&& 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立法调研座谈会4月25日在长沙举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领导、协会领导、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的代表及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座谈讨论。
&&& 会上,各位代表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的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如何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现实问题、规范发展,提出了切合实际、富有创意的对策和建议。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袁乾培讲话:&&&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这是招标投标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给我们探讨招投标立法、交流招投标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一次良好的机会。&&& 日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投标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湖南省认真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积极拓宽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着力规范招投标活动,努力实现招投标领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先后出台了《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成立了湖南省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跨行业、跨部门的“湖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开通了“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开展了招投标统计工作,强化了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综合执法。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湖南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从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情况看,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招标的范围和领域逐渐扩大。从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扩展到机电设备进口、政府采购、土地拍卖、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药品采购、矿产资源开发、特许权经营、科研课题等领域。二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突出存在的问题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不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一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同体监督,极易滋生腐败。在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资质挂靠、地方保护等现象较为严重。三是改革和创新形式多样。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创新,比如,在招投标监督体制方面,我省的株洲市和长沙县,就采取了调整监管机构,实行招投标综合执法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评标办法方面,我省的岳阳市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地防止了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依靠加强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外,也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治理,从法律规则上进行防范。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和条款看,很多方面还比较原则,比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邀请招标的条件等方面不够具体,而这些往往是确保招投标能否有效、公正的关键所在。虽然国家发改委等各部委近年来陆续制定公布一些配套规章,但这些规章的效力层次不高,且有的存在重叠交叉,使招投标当事人不便遵照执行。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推广,招投标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近年来,各地在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借鉴。因此,制定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副司长李亢谈立法背景和立法思路:&&&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的想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决定起草招标投标的实施性的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监督和投诉方面。如何界定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如何制裁这些行为?如何更好的落实《招标投标法》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必将会促进国务院工作计划的实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要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思路,明确工作进度,要委托协会主持开展这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国务院3号令规定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标,但在一些地方20、30万元的项目都要招标。强制招标的范围、服务招标设定的条件、监管的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一些规则存在一些问题,监理和勘察设计招标在这方面不尽人意。&&& 2.评标专家的问题&&& 在部际协调机制会议上,反映很集中的问题就是评标专家缺乏规范,有些项目在程序上设置的很严密,但一评标就走样了,包括专家库的组建,在实践中需要大家多提一些意见,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制度,组建有利于打破地方和部门界限,能够整合专家资源、公正独立的评标专家库。&&& 3.邀请招标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刚刚颁布就有人说邀请招标的条件太宽泛了,特别是在邀请招标中,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比较严重,必须通过条例的制定来研究解决,进一步规范。&&& 4.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宣布中标无效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有些项目马上就要建成了,这个时候出现了问题怎么办?如何制裁?等等这些问题都迫切的需要完善和补充、细化法律责任。要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认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招标投标行为不断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实施情况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条例解决,很多问题确实存在,如何总结问题,上升到实施条例中去,怎么写?写到什么程度?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四、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几点初步考虑&&& (1)要严格的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起草,不能逾越这个界限,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行政监督、法律责任、开标和评标的程序。&&& (2)招标的范围问题,哪些活动适用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项目法人的招标、代建制的招标、BOT项目的招标、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规定以及民营企业的招标问题,法律中没有规定,条例要调整招标范围,要排除出去或者增加进来一些条款。&&& (3)关于招标投标程序的问题,要补充完善操作规则。比如:电子招标与传统的纸介文件招标有很大的差别,要考虑在条例中如何体现出来;两阶段招标的问题;总承包招标的问题;简易招标的程序是否需要调整?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的关注业主权利,忽视投标人权利,这个问题要补充到条例中去;信用体制的建设问题,可能是个热点,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监督的力量不足,比如说国务院各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指标,由地方各部门来具体组织评价,要在条例中界定下来;关于如何才能有效制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问题,其中“虚假招标”要具体化,“假借他人名义投标”如何界定?中标侯选人的公示问题,湖南已经开始实行;合同的签定与履行的问题,要考虑在法律法规上如何衔接和表述;最后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实体上的规范很多,但相对应的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比较单薄,很多违法行为、规避招标的行为、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处理,没有依据,不能依法行政,需要进一步做出补充。&&& 条例的制定一定要真正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确实需要解决的,一定要体现出来;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解决的,也可通过制定细则或部门规章等来解决。
&&&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主任钟实讲话:&&&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制定条例有个定位的问题,要有中国特色,由谁来制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行使?政府如何监督?一方面是行政监督,一方面是投标人的监督,要发挥好两个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二、制定条例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招标的范围要明确,比如湖南有些项目甚至十几万元就进行招标,也不能规定的太宽泛,要考虑到省、市一级的实际情况。&&& (2)强制招标的范围、国有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不能一个领导说了算。&&& (3)政府采购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者并不矛盾,要相互借鉴。&&& (4)评标专家的选定,绝对不能让招标单位来选定。&&& (5)转包和分包的问题,要在条例中严格规定。&&& (6)监督机制的建立,国家发改委要协调制定政策,各部门避免同体监督,不能既是监督主体,又是发包主体,发挥投标人监督的积极性,对投标人的投诉,国家发改委要有受理和处理的机制。
&&&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李毅军发言:&&& 条例的制定要解决“有据可依”的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截止期问题。&&& 操作中与《招标投标法》23条规定的“十五日”相冲突,实际上,对于一些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或采用标准化设计、或物资材料采购、通用机电设备采购的项目对时间的要求不是很强。建议将“十五日”修改为“十日”或确定一个弹性时间,比如“不少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整个时限的1/3前”。&&& 二、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处理问题。&&& 这种情况在招标活动中经常碰上,很多时候从工程的进展时间上不允许重新招标,制定条例时能否考虑在这个问题上能有所调整。出现这种情况时,即使不够三家,投标报价本身也是具有竞争性的,能否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保证工程进度。&&&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1、“12号令”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完善,制定条例时能否考虑设计单位的代表也可进入专家委员会,以及以什么角色进入专家委员会。&&& 2、明确评标专家委员会主任的权限是硬性规定还是弹性规定。&&& 3、《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专家人数“1/3”和“2/3”的问题,制定条例时要细化。&&& 四、《招标投标法》与后续颁布的规章、条例不一致的问题。&&& 1、招标文件发出后,关于召开标前会的相关规定,名称上不一致。&&& 2、投标保函有效期的问题,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规定的不一致,如果规定有效期的时间长一些会比较好。&&& 五、投标担保的问题。&&& 如何认定投标担保的合法性以及投标担保如有瑕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能够作出具体规定,而对于投标担保中的非实质性偏差或瑕疵能够给投标人一次澄清或补充提供的机会。&&& 六、关于澄清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39条对采取“书面或面议”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对解决大的项目,需要项目经理面对面的进行澄清。希望在澄清方式的规定方面作出更合适的修改。&&& 七、低于成本的报价界定问题。&&& 复杂的大型设备的成本很难把握,投标报价往往相差很大,建议不做硬性规定,采取“国家定额”的方式已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八、招标资料的归档问题。&&&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打分表等,哪些是必须归档的,哪些是可归可不归的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九、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标投标法》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执行起来没有依据,出了问题,投标人不知道该找那一个部门投诉,建议在条例中对招标监督的具体实施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并可规定招评标过程中应有招标人的行政监督或纪检人员或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十、招标范围界定的问题&&& 建议按照项目的类别和性质分别设置必须招标的最低下限金额,对最低下限以下的项目应允许企业不招标或自愿招标。&&& 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可以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特别是企业投资项目应给予企业一定的管理和处置方便。
&&& 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副处长樊思临发言:&&& 条例应对招标范围、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投标资格的确定、招标组织、招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办法和专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及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招标范围的问题由于公开招标持续时间长,准备工作量大,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应急项目或防汛项目的实施时间要求。&&& 二、投标人数的问题。部分施工项目和采购项目由于专业性强,能够投标的单位相对有限,加上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高,限制了投标单位的数量,可能导致招标的竞争性不足或招标因投标单位数量不足而失败。&&& 三、专家的问题。抽取的专家不到位,专业性不相符,专业划分上不够细化,专家的抽取与项目的规模要相适应。&&& 四、监督的问题。我们内部成立了专门的监督部门,从提出方案到开、评标、中标结果的公布、签订合同全过程都有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 五、招标过程中的时间问题,要明确,涉及大项目的时间规定还可以,但一些小项目时间有点长。&&& 六、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规定,要细致、明确,考虑一些行业背景。&&& 七、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通过公开招标,大多数投标价偏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以标价过低,产生亏损,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加大了管理的难度。要避免低于成本价的盲目竞争,首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要有低标价不等于最好标的观念;二是要加强对投标人施工方案及标价组成的审查;三是严格资质审查;四是加强设计深度,减少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五是建立制度,对于通过低于成本价盲目竞争,致使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方给予必要的处罚。&&& 八、关于电子招标的问题。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是可行的,但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保密问题;二是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范有关的管理制度,确保不因程序问题影响招投标结果;三是要制定满足电子化要求的招投标文件的格式、标准;四是加强宣传,同时对从业人员电子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最后,是要加强网络化的建设,形成全国或国际性的招标投标中心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电子招标投标。&&& 九、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要保证中标人严格履行中标合同,一是要在法规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不履行合同的要提出处罚措施;二是要建议相应的黑名单或准入机制,对未履行中标合同的中标人,取消其继续投标的权利;三是推广和发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特别是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采用经济手段预防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 湖南省建设厅招标办主任徐德智发言:&&& 一、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招标投标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假招标”,表现为“围标”、“串标”。主要是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法》最大限度维护了招标人的利益,要对所有的招标投标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项目的招标相对做的比较规范<喽交?沟娜??苄。??嬲?芯咳绾喂娣墩斜耆说男形??ㄉ柘钅客蹲式ㄉ枰惶趿?奶逯拼嬖谖侍猓??氐慵喙芄?凶式鹜蹲氏钅俊?&&& 二、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有些也起到了不好的作用,甚至有的中介机构既是招标人又是投标人,中介机构的选择,也可以通过抽签选择,要研究如何选择以及怎样规范。&&& 三、关于投标人的问题。1、投标人在市场竞争中要生存,就要满足市场的需要,不规范的竞争导致一些投标人参与和配合假招标。2、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比如投标人一般都不清楚在资格预审中没有入围或最终落标的原因,这也就导致投标人的项目经理不得不把精力放在满世界拉关系上。四、监管的问题。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能扯皮,要各司其职。不能是“谁管谁腐败”,要让制度、机制来管事,要研究如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四个主体的行为,很多领导干部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发生了问题,不是监督的问题而是机制的问题。所以既要从宏观上研究也要在具体问题上研究,把问题提出来,真正解决问题,每一个过程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 湖南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钟传平发言:有些项目纪委要参与现场监督,但有时候更多的是摆设,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法律要完善就要从机制和体制上做文章,一要淡化业主、评审专家、标底、技术标的作用。二要改革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有很多局限性,难以控制。
&&&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祥华处长发言:&&& 一、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 1、滥用国家赋予项目法人的自主权,以自行独立承担项目成败的风险为由,违规操作。&&& 2、有的垄断行业实行“体内循环,同体监督”。&&& 3、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 4、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5、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有些代理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后期服务没有保障。&&& 2、不按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开展代理业务,违规超范围承接代理业务。&&& 3、出借资格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4、以明显低于招标成本的代理收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投标监督机构&&& 1、各行政监督部门相互制肘。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都存在,有的带有部门色彩,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 2、执法主体不明确,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部门去执行处罚。&&& 二、立法建议&&& (一)对招标执业者实行任职资格制度,持证上岗。&&& (二)对业主自行招标除必须满足发改委5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一定数量和相应等级的招标执业资格人员。&&& (三)实行行业业务管理和招标监督执法管理分离。&&& (四)建立企业诚信系统并全国联网,信用记录纳入投标人资格审核之中。&&&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及生产经营中的采购招标的监督执法部门,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的招标监督权。&&& (六)明确可操作的执法程序及执法机构,对执法不力或执法不作为的给予处罚。&&& (七)明确招标代理收费的最低标准,对明显对于招标成本的代理收费行为进行处罚。&&& 三、其他问题&&& 1、业主自主权问题是突出的问题,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在执法上,监督方面由另外的部门来做。目前执行监督的部门较多,如何定位?&&& 2、投标保证金的问题谁来落实,怎么处理?&&& 3、排序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不签合同如何处理?&&& 4、有公证机关参与的招标,投标人进行投诉,如何处理?&&& 5、业主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报价、收费占多大比例?如何选择?有没有界定标准;业主自行招标的,负责招标的人员其任职资格是否可通过考试取得?&&& 6、关于信用担保的问题。
&&& 西北(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凡发言:&&& 一、《招标投标法》针对工程采购的规定较多,对设备招标规定的较少,建设部30号令、七部委27号令、商务部13号令、财政部18号令等部门规章,在操作起来有差异,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应能将这些实际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协调和归纳起来,便于操作。比如评标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的问题,规章中就有不一致的地方。&&& 二、行政监督问题&&& 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如何管理,如何约束?程序性的监督,如何监督?有些监督部门对行业招标并不太清楚,应由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培训,再进行有效监督。招投标过程中真正有一些问题,是纪检部门的监督所不能达到的,应设行业的专门监督部门。&&& 三、强制招标和不招标的问题&&& 1、资金来源和金额,从采购的目标、过程、用途等方面来规定。&&& 2、没有国有资金但是上市公司的,应规定限额,采取强制招标。&&& 3、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项目,即使是私人资金也应该实行强制招标。 &&& 4、要有相应的措施,设立专业的监督部门、把关部门,不招标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5、不在强制范围内但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应在纳税等政策方面给予一些鼓励,更好的让招标投标市场规范运行。&&& 6、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问题、业主自行招标的条件应进一步规范。&&& 7、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目前的招标代理市场是“良莠不齐、恶性竞争”,不能搞“零服务费”竞争,否则大家都无法生存,这种行为对招标投标市场也是一种不正当的伤害。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政策,合理进行规范,比如规定业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通过抽签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 8、总承包项目可通过双重招标的方式,先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再在该项目管理公司之外选择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以保证招标人真正利益。&&& 9、“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少于20日”的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家以上才能开标”主要是针对工程招标,但设备招标和服务招标不同,有些设备的供应商很少,不可能达到三家,这种情况可借鉴《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做法,进行“谈判采购”等变通方式。&&& 10、“有形市场”的问题。有形市场是服务场所,选择进入有形市场是企业自愿行为,不应强制进入进行招标,要以服务来争取客户,把监督和交易分离,往往有些监督部门就设在市场里,招标投标的灵魂就是竞争,制定政策不能脱离竞争,不能有垄断行为,不能强制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应鼓励竞争,让业主享受竞争的结果,给国家节约资金,促进社会发展,要用制度来进行管理。&&& 11、国家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认定和管理,不要放到地区,这样会有区域性的差别,要由国家统一进行考试和管理。&&& 12、进行职业水平考试,应考虑从业经验,要认定一批人员。
&&&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维健发言:&&& 一、专家的问题&&& 由政府组织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避免资源浪费和多重管理,建立全国性的评标专家平台,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信用体系和制度,对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公示,清除专家队伍,对专家也要优胜劣汰,要有制约,要有管理,不能一劳永逸,对专家的失误,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质疑和投诉问题&&& 既要保护正当投诉,维护合法权益,又要制约不良投诉人。&&& 三、对国际采购的小项目,能否从制度上降低开标成本,简化程序。&&& 四、代理市场混乱,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太低,政府部门应该规范治理,在资质的认定上更严格,抬高门槛,保证传统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五、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的可行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可行性&&& (1)政府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得到了全面展开;&&& (2)社会公共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也取得了突破;&&& (3)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和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提供了必要保证;&&& (4)企业信息化应用目前在全面升温;&&& (5)电子招标投标可以解决目前传统招投标手段的一些弊端。&&& 2、需要解决的问题&&& (1)首先在政策上要解决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问题,政府目前对电子招标投标没有统一发展规划,相关行业和主管部门目前只是针对行业内部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发和搭建工作,希望电子招投标不要走原来招标投标那种多头管理,相互制约的局面,以电子招标投标为发展契机,统一招标投标发展事业。&&& (2)组织专业队伍积极探索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平台,积极关注第二代互联网的发展和优势,要全面整合电子招标平台资源,借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平台和政府采购平台所取得的经验,针对在电子招标投标中所涉及的安全、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认证、投标加密解密、专家评委的管理等诸多问题。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招投标经验加以利用,比如韩国、德国等国家。&&& 3、要充分考虑阻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如资金投入不足、资源共享环境不完备、专业人士匮乏、安全设施的缺乏等中小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与面临的阻碍。
&&&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朗昕林处长发言:&&& 一、“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促进招标市场的统一”,在实际执行中很困难,婆婆太多,包括资质管理,评标办法等不规范,如果没有谁说了算这么一个部门,招标市场就很难规范。&&& 二、条例制定以后,谁来“依法行政,依法行事”&&& 违规违纪行为,到底谁来监管?要有具体的部门,否则条例的制定就会流于形式。协会对各省的招标投标建设是否有具体要求?协会对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设定专门的部门来处理。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秦正富发言:&&& 一、专家的问题&&& 1、专家的产生&&& 2、专家库的建设,目前已经建立的专家库资源是没有共享的。&&& 3、专家行为的管理,存在抽签抽到的专家不到位、专家要价太高的问题。&&& 二、招标程序的简易化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二十日”是个高压线,少一天就是违反法律,谁都不敢触及。实践中,对一些原材料的招标,就是国家标准,没有什么技术问题,时间上连一周都用不着,没必要非得“二十日”。&&& 三、强化自行招标的问题&&& 条例对自行招标要有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四、部门之间的矛盾,要在法律上统一起来。&&& 五、投诉的受理问题&&& 投标人有问题应该找谁投诉,在条例中要明确,出现什么问题,要找谁投诉,避免相互扯皮。有些项目要牵扯到几个部门,如财政部和发改委。&&& 六、投标担保的问题,涉及信用证、支票、汇票,能否增加企业担保的方式。&&& 七、资料归档问题&&& 尤其是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审计署审查时,资料要齐备。&&& 八、有形市场的问题&&& 是个利益驱动问题,如果选择了招标机构,就没必要再进有形市场,二者是可以选择其一的,没有必要都采用,增加企业负担。&&& 九、投标人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就直接参加投标的问题,在法律上如何处理?能否废标?&&& 十、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 如何密封?密封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密封不好就可能导致废标,这对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条例中要加以明确,法律应重视对投标人的保护。
&&& 山西协诚招标公司总经理高保庆发言:&&& 一、根据招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招标活动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诸多环节中的采购管理活动或工作,且应延伸至合同管理。投标活动则是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各类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服务供应商的营销活动或工作。两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的统一体。&&& 重点对招标方面的工作谈几点意见:&&&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当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际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招标采购活动的市场行为规则。&&& 2、一个建设项目(不论新建或技改项目)往往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生命周期上和投资、质量、进度依存制约关系上都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是一个统一体。作为项目业主和为之服务的市场主体之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应当适应这一客观要求。但目前,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一是尚未形成统一的或互认的资质管理机制。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等都有相应资质管理的职能和机构,要求各不相同。招标代理机构要整体完成一个项目的代理业务,必须具备多种资质。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或审批尺度掌握不严,造成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增,整体素质不高。市场无序竞争。加大了不规范操作甚至违规操作。三是工程招标、设备招标、国际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等各种体系不能很好交流。一些好的管理办法和经验未能得到推广借鉴。不利于招标活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我们认为目前:1、省级以上的专家名册、管理尚待完善和统一,最好建立统一的分专业的评标专家库。2、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也大都管理不完善。条例应当明确加强这一管理工作。例如:在政府领导下由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对评标专家实行分行业、分专业、分层次(国家和地方)的动态管理;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法定责任、可追溯性要有明确规定。另外,一些特殊行业的标评专家,例如国防军工涉密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承担着一定的保密职责,应当设立专门的评标专家和专家库。&&& 三、招投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规定不详,执行不一。应当有个较为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以利监督。&&& 四、关于投标商不得少于三家的规定,应当借鉴国际招标的一些规则。由于投标商受到市场影响或一些冷门工程和设备,投标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不足三家。政策上应当有灵活规定,不必形成人为凑数的不良行为。&&& 五、有关问题的认识和建议:&&& 1、招标投标违规操作的主导方和行政监督的重点,不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业主方。条例应当对业主行为有有效的约束机制。招标不规范的原因总的来讲:第一是业主行业不规范;第二是行政干预;第三是代理机构素质不高,违规操作。认为条例应当强调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加强监督。对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授予充分权力,最好由评标委员会定标。避免评标委员会形成虚设的现象。&&& 2、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及考试方面的事宜认为:首先招标从业人员属于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范畴,与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有许多相通之处,不过各有侧重。在基础理论上与以上专业有共性。如法规、合同管理等等。执业资格应当首先考核认定一批后,再进行考试。考试应增加市场营销和信息管理等科目。应当建立与相关执业资格实行互认或局部互认的体制。&&& 3、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各有所长,最低价是发展趋势,但在目前市场经济水准下,许多市场主体法规意识和履约意识不强的特殊阶段,综合评标法略显适用一些。关键是对低报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遏制。&&& 4、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为争市场降价竞争(有的甚至给钱就干);(2)盲目屈从于业主要求,将实际违规操作合法化;(3)个别企业政企不分,打着政府牌子或靠权力承接业务。招标代理要长期发展,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增加技术装备,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合理的准入门坎,同时加大市场行为检查监督,确实实行清出制,该清出的清出,该扶持的扶持。招标代理企业应当向综合性咨询或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 5、电子招标投标是发展方向:&& (1)有利于提高效能,节约时间和资源。&& (2)可减少人情交谊。&& (3)可解决招标存档资料管理带来的现实困难。应当进行试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配备相应设备,培训专门人员,同时评标专家也应适应这一要求。并制定相应程序、标准、规则和监督机制。&&& 6、入世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必然涌入我国市场。由于我国国防军工建设中介 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应当对进入这一特殊行业市场有保护措施。例如今年国家保密局重点开展的对民营企业保密认证,就是为军工生产引进民营企业竞争,防止国外企业进入的一项措施。部分中介机构也应当积极进行保密管理体系建设和开展保密资格认证工作,来防止国外中介机构进入国防军工建设的中介市场。&&& 7、项目管理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也应列入条例,否则实行项目管理总承包后有的可能实现规避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之后,只是选择了代甲方或代业主,但设计、施工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选择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总经理阎强发言:&&& 一、条例的制定要适应招投标形势的发展,要对《招标投标法》不完善的地方做出补充、完善。&&& 二、条例应对网上招标、评标做出原则性规定。&&& 三、条例在对《招标投标法》不好操作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时要加大处罚力度控制围标,对资格预审应有具体规定,可以从制度上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省部级统一的专家库,对专家的抽取管理上应该再丰富一些。&&& 五、“最低价评标”没有基本量化的原则,专家评标时随意性很强,影响了投标的竞争性,条例的制定应有量化的规定。&&& 六、有形市场的问题&&& 已经形成垄断,增加了招投标的成本,造成服务差和收费离谱两大问题,建议条例应明确(1)在收费上要按件或按宗收取,反对按比例收费;(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开标地点,不一定进入有形市场。&&& 七、备案问题&&& 如:县里一、二千万的国债项目,要从县里开始,一直到市、省的计委、建委、监察都要备案,程序繁琐。建议条例明确规定将立项审批单位就作为备案单位,减少程序。
&&&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公司总经理章隆友发言:&&& 一、关于界定招标范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对于招标范围内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主的工程招标、设备采购等项目,在保证工程、设备质量、降低成本、防止商业贿赂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得到了广泛支持和迅速推广。在实施工作中,我们对如何准确界定招标范围感到困惑,对出现的一些矛盾很难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该说,上述三条规定很明确。但是,部门规章对于招标范围的规定,有些条款无法理解:&&& 1、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是这样表述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变换了一种说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个变化的说法解释不清。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各有50%股份;或者外方一个股东30%,中方几个股东合计70%;你说谁实际拥有控制权?还有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用企业的,职工持股70%,国有30%,谁实际拥有控制权?用“实际拥有控制权”代替“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在合资和改制企业中,就把“国有资金”所有者的权力变化给外资和民用企业老板了。&&& 2、商务部2004年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共六项,招标范围与“招标投标法”的表述是一致的。但又规定了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其中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载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商业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类企业不是生产企业,并无大的投资和进口机电产品。所以,这里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显然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这里也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说法,可以解释为凡是合资企业,哪怕国有资金股份占90%以上的,都可以不招标采购。比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商务部批准的投资总额130亿元,外方30%,中方70%股权。按照商务部的规定,这个企业的进口设备都不必招标了。用完了这130亿元的额度,商务部再批新增投资项目额度,就永远不用招标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了大量的外资方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事实。外方以控制技术为手段,或者干脆将中方排除在外直接在所在国选择供应商和签订合同,中方当出纳付款,严重侵害了中方利益,国有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我们建议:&&& 1、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要对计委3号令、商务部13号令中对招标范围“国有资金”的表述进行修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进行解释;&&& 2、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如果需要细化,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相关解释。&&& 二、关于完善招标投标监督体制的建议推行“招标投标法”,必须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这种行政监督,要落实到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中,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监督和控制,形成闭环管理才能产生作用。&&& (一)项目审批、核准阶段&&& 目前状况:&&& 1、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2、国家计委2001年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加招标内容。我们了解的情况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很好执行。&&& 3、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规定》和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取消了9号令规定的要求核准招标事项的规定。建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内容、招标事项作为一项重要规定,而且要对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约束要求。&&& (二)项目实施阶段&&& 目前状况:&&& 1、由建设行政部门监管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建设行政部门设置了“施工许可证”管理和“规划许可证”管理,凡是规避招标确立施工单位的,施工企业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也拿不到“红线图”。&&& 2、进口机电产品招标,由商务部执行国际招标行政监督,监督方式是网上过程监督。商务部还实行了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管理,不履行公开招标,拒开进口许可证。但商务部监管的对象好像重点放在对招标机构规范行为的监督。项目单位规避招标他管不着,只是你不招标我不给进口许可证。海关虽然与商务部联合行文规定许可产品目录,但很多情况下海关并不验核进口许可证。项目单位只按海关报关要求提供免税确认书即可通过验收和获得减免税。&&& 3、国产设备,国家除了为拉动内需出台了一个抵免所得税增值额政策外,几乎没有实施过程的监督措施。建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明确规定:&&& (1)、建筑工程招标:继续执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管理方法;&&& (2)、设备招标采购:在执行“进口机电产品许可证”管理的同时,海关要验核“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办理减免税,税务部门要验核“中标通知书”办理抵扣税。或者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凭“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中标通知书”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海关、税务部门凭确认书办理减免、抵扣税手续。&&& (三)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项目招标监督管理方式&&& 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企业投资项目、国家投资项目的资金是哪里来的?这里指的企业投资项目,是不是指国有资金?对合资企业而言,至少有“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对国有企业而言,应该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对国有改民营企业而言,也可能有部分国有资金。无论哪类企业,都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既然是国有资金,谁是所有者?应该是国家。这算不算国家投资?如果不算,那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国家就只能从产业政策、税收方面去管。如果算,那么就应该采取管理国家(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去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湖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刘鸣发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 一、亟待建立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执法监管机构,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1、《招标投标法》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督管理不统一,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机构。&&& 2、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督,属于同体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 4、建议成立独立、统一、权威的负责全面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有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2)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3)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建立综合性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集中监督和管理。&&& (1)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服务窗口,通过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核准手续,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2)有利于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减少违规违纪现象;&&& (3)有利于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减少人为干预现象。&&& 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合法地位,对集中交易场所的运行和管理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场内交易行为,禁止场外交易。&&& 三、建立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评委的管理。当前涉及评标专家和专家库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专家库专业设置门类不全;&&& 2、专家人数偏少,专家资源匮乏,特别是市州县的专家库;&&& 3、专家入库的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 4、部分专家库的专家缺乏权威性;&&& 5、评标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分别建立专家库,其公信度较低;&&& 7、对评标专家缺乏管理和考核评价;&&& 8、对专家抽取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直接导致评标结果缺乏公正。&&& 建议条例要对专家库建立和管理、专家考核评价体系作出规定,建议建立省一级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整合专家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子库,子库与总库联网运行,各市州县可以通过网络终端远程抽取专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解决各基层招投标评委类别不齐、人才短缺的问题。&&& 四、细化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界定,有效杜绝串通招投标。串通招投标现象在建筑工程中表现尤为突出,目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采取了一些预防的办法和措施,但是这些办法和措施有的是缺乏法律依据,有的是缺乏科学性,还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在条例中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给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界定,切实有效的防止串通招投标。
&&&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处长杨蜀华发言:&&& 重庆市目前正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来弥补《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针对条例,谈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招标范围,国家计委3号令的重点在工程招标方面,在制定条例时要拓宽范围。比如项目法人、代建制、医疗设备采购在进行招标时怎么做?&&& 二、标准的问题,国家计委3号令已经很明确,但在实施上有困惑,有些县级地区,标准规定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做,往往很被动,条例的制定要考虑到县一级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标准。&&& 三、明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条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但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时要有依据,比如对监理的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是否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应急工程”在地方上很多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条例要明确“应急工程”招标认定的方法和程序。&&& 四、关于招标的几个问题&&& 1、招标方式一般要经过审批、核准、备案的程序,但有些项目根本就没有立项,也不找国家要钱,这样的项目是否也要招标,该如何管理?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后,有些相关部门把它改变了,怎么办?制定条例时要进一步从国家层面上予以明确。&&& 2、目前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是“三报一网”,招标人选择其中一家发布即可,建议条例将其统一成“一报一网”规范管理,最好只要通过一个网络就可以查到所有的招标项目。&&& 3、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报名时间,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具体,时间太短会限制投标人,必须公布报名的具体时间。&&& 4、资格审查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评标的程序基本合法,假招标、串标现象就出在资格预审方面,有些招标到最后实际上就成为两家竞争了。资格预审非常重要,建议条例要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 五、对投标人的限制问题,建议条例要明确细化哪些投标人不能同时参与项目投标。&&& 六、联合体投标的问题,条例要明确联合体的资质问题,建议将资质联合起来管理。&&& 七、串标、挂靠等不规范的行为,30号令已规定的很详细了,条例要进一步细化,不要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八、评标委员会中业主代表的构成人数、专家抽取的原则,条例中要进一步明确。&&& 九、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实际操作中有的在有形市场、网上、单位门口进行公示,建议条例对公示的方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公开招标的项目,一定要在网络上进行公示。&&& 十、整个招标过程在时间上要衔接好,一环扣一环,不要拖的太长,确定好关键环节上的时间限制。&&& 十一、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问题,12号令已有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说法上有不一致的地方,30号令比12号令又进了一步,2号令和27号令的规定与12号令一样,制定条例时要将其统一起来。&&& 十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交,才是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的情况报告,比中标人确定后十五日内提交要合理。&&& 十三、条例在规定法律责任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在处罚时,要能找的到相应的依据。&&& 十四、监督问题,现有的条令明确了行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投标的监督如何界定,建议条例中予以明确。此外,同一系统内的监督如何处理?建议在同一系统内部分级,实行“谁审批谁监督”,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其他部门来监督,但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 十五、投诉问题,条例要对“投标人对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再向谁投诉”做出突破,明确哪个部门有最终裁决权。&&& 十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政府采购法》一些程序没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严密、规范,制定条例时要解决两法之间相冲突的地方。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副处长苏园林发言:&&& 一、条例要对总承包和代建制做出明确规定。&&& 二、如何界定强制招标、不招标、自愿招标的范围?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数额的多少来确定而不是按比例,对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项目的性质决定。&&& 三、建议在招标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中加入工程项目管理和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知识,职业资格等级建议设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 四、实行行业自律和黑名单制度。&&& 五、电子招标是招标投标的发展方向。&&& 六、如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条例中应着重明确。&&& 七、关于监督的问题,监督部门不具有唯一性,处罚主体不明确,七部委之外的部门是否有监督招标的权力?
&&&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副处长彭柱年发言:&&& 谈到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条例要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无序竞争的问题。&&& 二、投资体制改革后,谁来核准招标方案、招标方式?&&& 三、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 四、条例要强化法律责任的问题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投标监察办公室主任雷力发言:&&& 一、实际操作中,个别业主发出招标公告后,一些大型的厂商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要求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这样做有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评标方法,目前采用的包括打勾、划分优良在内的综合评价法往往不好控制专家。
&&&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建处处长雷宁发言:&&& 一、招标有很多环节,一般在大的环节上都考虑的很周到,但在执行方面有很多欠缺,没有做好。制定条例时要把在执行过程中好的方面吸收进去,让条例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二、要理顺各部委、各行业的关系。&&& 三、要注意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交叉。&&& 四、要考虑有形市场的问题。&&& 五、关于招标的规模问题,建议分国家和省一级即可。
&&&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周胜发言:&&& 一、条例的制定必须突破《招标投标法》,一般一部法律都是施行一、二年就出台条例或细则,《招标投标法》施行了六年,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制定条例时要认真考虑。&&& 二、制定条例时,立法的宗旨要放进去,要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不公平,歧视行为、地方保护、违法行为在地方上都会遇到。
&&& 宁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主任魏庆发言:&&& 主要就如何遏制串标、抬标等违法行为谈了以下几点看法:&&& 1、要严把资格预审关。资格预审时最容易发现问题,要对报名人员多提问题,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考察;还可将招标报名预审放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的人员与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共同进行资格预审,此外,资格预审后要进行公示,防止不合格投标人入围。&&& 2、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关。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区、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文件起草完后,要报送招标监督部门备案,一经发出认可,不得随意改变。&&& 3、严把招投标程序关。从开标、评标、定标这几个环节都要实行闭合管理,要建立纪检监察、公证和社会监督制度。&&& 4、严把评委评标关。现有的专家库、专家名单相互重叠,门类互不相同,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评审结果也不统一。专家库应统一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建立,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专家库应该是动态的,定期更改序号。要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的制度,建立评标专家评价机制和清出制度。&&& 5、严把处理关。对投标人串标、围标、陪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示;对招标人、评委违法违规的,不但要依法处理,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视情节依法予以重处重罚,清出当地市场,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6、严把标后监督关。工程中标后,除了公示外,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标后监管,要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串标、抬标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 成都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处副处长金贤孔发言:&&& 一、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人行为不规范。一是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比较普遍,二是重程序、轻效果的现象明显增多,三是经验缺乏,业务水平低,四是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真正体现招标效果。&&& 2、投标人行为不规范。一是恶意竞争,以非正常的价格获取中标后,通过后期大量补遗合同来保证利润;二是诚信度差,诚信意识普遍淡漠,部分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挂靠、戴帽等方式进行投标,或不负责任的乱承诺、无故放弃中标等;三是串标行为突出,部分投标人相互串通勾结,弄虚作假,以不正常的手段获取中标。&&& 3、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一是有的代理机构超越资质代理;二是有的职业素质低下,无视法律法规,完全按照招标人的意志操作;三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素质低,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设定的权重不合理;四是对工作不负责任。&&&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一是部分领域的招投标规则不健全,如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招投标办法已颁布实施,但监理、咨询等服务类的还没有出台,对这方面的招投标活动缺乏监管依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及查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给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规定。二是部分已出台的规则操作性不强,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对方案设计、规划设计类的招标未作规定。三是个别法规条款过于呆板,不够灵活,如招标文件发售开始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对一些规模小、复杂程度低的项目显的偏长,不利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2、行业保护现象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在资格预审环节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或排斥外行业的投标企业;二是制定不平等的评标办法有利于本行业的投标企业;三是强调行业的特殊性,要求评标专家由本行业内部人士组成等。&&& 3、监管体制未理顺,观念需要转变。一是投资主体缺位和越位,有的政府部门既是项目主管部门,又是项目业主,还是行政监督部门,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多部门监督,责任分散,效力难以凝聚,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或相互争权的现象,使监督效率受到影响;三是观念陈旧,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不能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片面的理解为只限于预防腐败,轻视招投标的效果,如有的项目业主不重视招标结果与中标合同的结合,使招标流于形式;四是激励机制不完善,风险与利益不对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人和项目业主在执行招标投标法方面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五是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不到位,原因在于:&&& (1)并非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都能得到及时的查处,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2)违法违纪的成本低,风险不大,而所获取的利益巨大;&&& (3)法律赋予多个行政监督部门为执法主体,执法分工又不够明确,权利和责任高度分散,执法难以操作和实施;&&& (4)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保障,各政府行政部门缺乏专门的投诉查处机构,监督难。六是社会诚信不健全,信用匮乏,主要体现在:&&& (1)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参与方信用意识淡漠,弄虚作假,互相勾结,责任心差;&&& (2)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 三、对策与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操作性和约束力。一是针对目前招投标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漏洞,建议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应的配套规则。二是鉴于邀请招标的特殊性,能否简化邀请招标的程序,缩短招标时间。三是完善评标标准和办法,重点是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从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要进行细化和完善,限制恶意低价竞标。四是加大对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约束力度,以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 2、要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力。建议探索招投标统筹监管的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要统一政策规定,要限制和取消有些行业性的规定,不能政出多门,从源头上消除部门利益,强化法规力度。&&&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从体制上改善投资主体缺位的问题,约束政府越位行为。&&& 4、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严肃性。对各种规避招标、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要建立投诉受理和查处的工作机制,努力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5、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投资效率。当前形势下,要坚定不移的推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招投标制度的宗旨。&&& 6、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一是要严格规范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三是加快招投标信用制度的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实行信用举报和公示制度,规范招投标参与方的行为。
&&&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段绪永发言:&&&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从法律条款上进行具体规定,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下面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明确执法主体。&&& 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督中存在两个突出的弊端:一个是多头管理,一个是同体监督。为此,建议制定条例时强化招投标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职能,规定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发挥部门的综合指导协调职能,科学定位和合理规范包括监察部门在内的各部门的监督职责,明确执法主体,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二、调整强制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而在近年来,招标的范围和领域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在制定条例时,有必要调整强制招标范围,科学界定强制招标和不招标的范畴,对国有资金投资和民营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实行不同的招标方式和管理模式,对民营投资的项目,除关系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三、整合评标专家资源,建立政府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目前,国家和省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均建立了各自的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源相对分散、封闭,不利于管理。为此,建议制定条例时明确规定,建立国家和省级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网络。&&& 招投标活动中的资质认定、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都涉及到各个省市,且规定不一、要求各异。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网络。&&& 五、完善招投标自律机制和信用体系。&&& 规范招投标活动,一方面要靠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助政府指导和规范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条例的制定,有必要对组建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标投标协会做出明确规定,依托招标投标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强化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 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过多、过滥,盲目竞争、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水平良莠不齐,非法代理、违规代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建议条例规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提高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规范招标代理市场。&&& 七、强化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管理。&&& 目前,对招投标行政监督注重事前、事中监督,而忽视了事后监督,建议在立法中强化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中标后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对中标后监督管理的环节、重点、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八、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对于近年来各地在招投标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建议在立法上予以采纳。比如,招标事项核准是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建议作为独立的行政许可项目,明确许可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应当规定具体明确的时间范围;为避免低于成本价的盲目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制度;为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推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总之,条例在细化《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需要整合国家各部委现行的规章和制度,吸纳各地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些好的做法,以更加充分的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 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唐浩发言:&&& 当前,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条块分割,多头行政;同体监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阴阳合同,此外还有挂靠、串标、围标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多头行政的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出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就是建立一个直接控制的根据地。国家经贸委原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纳进来,或想法保留。&&& 二、建立一个平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统一的招标政务公开办事窗口,只要是有招标的,都放到这个统一的窗口来办。&&& 三、监督的重点要放在业主。&&& (1)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协会应把规范业主的行为作为重点,对规避招标或使用不当招标方式的项目业主要从重处罚。&&& (2)招标活动本身的监督重点也是业主。代建项目则不能让使用单位过多参与,可重点监督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很多问题是业主逼出来的,如果业主行为规范,代理公司和投标单位的行为就容易规范了。
&&& 湖南省湘咨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敏发言:&&& 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六年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全国范围内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种类繁多,行政管理部门体系不一,导致有些规定之间相互矛盾或难以协调,造成招标人在执行过程中难以适从。&&& 2、招投标法规定过于笼统,许多具体问题未作规定。&&&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规定不明确,导致对于项目是否强制招标界定不清。&&& 4、项目业主过分干涉招投标过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人往往无能为力。&&& 5、个别项目中,项目业主与投标人事先沟通,影响招投标结果,使招标流于形式。&&&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对以下问题做出规定&&& 1、根据招标内容的不同类别,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设立统一标准,对强制招标的范围做出明确限定。&&& 2、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具备的条件,比如:资金落实、相关文件的批复等。&&& 3、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级和地方级专家库,并按照行业详细划分,同时明确规定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等是否都需要公共专家,以及不同的项目都需要什么级别的专家。&&& 4、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只要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无过错,那么代理事项所产生的结果均由招标人承担。&&& 5、明确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的权利和义务。&&& 6、明确在各类招标中是否可设定拦标价,以及该拦标价是否包括投标报价的下限值。&&& 7、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做出详细规定,明确招标文件中不可载明的内容,如招标文件中对于重要设备是否可列明品牌,可否标明星号条款。&&& 8、目前,对于少于三家开标的问题,行政审批的权限过大。建议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是否可以开标,以及开标的具体条件。&&& 9、关于联合体资质的问题,应区分同一专业与不同专业,联合体中同一专业的主体都应当具备本专业的相应资质,不同专业的主体只需具备各自专业的相应资质即可。&&& 10、关于专家的抽取,建议对专家的注册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并明确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三、如何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1、能通过网络控制的项目,如机电项目,加强网上审批与监管。&&& 2、加强各地方、行业的监督部门的作用,强化各地方或部门纪检委的效用,强化过程内的监督。&&& 3、强化招标登记备案制度,由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抽查。&&& 四、关于如何界定强制招标、不招标、自愿招标范围的问题,在立法时,关注的其实只是强制招标的标准,在强制招标项目之外,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应给与招标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应明确界定,如果使用招标程序,就不可流于形式,非强制招标项目如果使用了招标方式采购则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都属于公有财产,待遇应该相同,但为了鼓励国有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应对国有企业的强制招标的项目标准作一界定,对于小额项目,应作为自愿招标对待。&&& 六、建立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对专家按照行业进行区分注册,实行全国性的评价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可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七、对于规范实施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价法,可以设立拦标价制度,同时对于不同招标内容在拦标价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八、目前,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1)某些项目业主对招标活动过分干预,代理工作难以进行。&&& (2)在目前环境下,由于非因代理人原因导致代理工作无法完成时,代理人很难得到相应代理费,建议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3)作为代理人,招标机构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而不能控制招标业主的行为。建议对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九、如何保证中标人严格履行中标合同?&&& (1)评标阶段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于重大项目,可以考虑将投标人的经营业绩和资信情况纳入评分标准。&&& (2)强化履约保证金制度。&&& (3)设立企业信用等级查询。对于不依约履行合同的中标人,给予不良记录登记,影响其以后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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