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代表变更手续注销 变更

公司国地税注销后,工商办了变更股东、法人代表,后来再办回税务。那以后该如何建账?
公司国地税注销后,工商办了变更股东、法人代表,后来再办回税务。那以后该如何建账?
各位高人,我想请教一下:这有一家公司(商业企业,注销前为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后,在工商办了股东、法人代表变更,后来再办回税务(登记证号与之前的相同)。
注销前的销售收入过百万。除了,还继续用回之前的银行账号外,新股东没有延用旧股东的经营业务、资产等。
那以后该如何建账:是否要续着前一手股东的帐来做账?(如果要续帐又该如何续帐呢?)还是从0开始建账?
如果,引起会计与税务上有所差异的(如:所得税申报时。有一个累计销售收入等),办税时又该注意什么呢?
还请大家帮帮忙指点一二,小女子不胜感激~~~
从法律上来讲。
营业执照号码和公司名称没有变更。那么作为法人主体的公司,是没有变更的。仅仅是换了法人代表和股东。但新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仍然对公司以前的债权债务有偿还义务。
你所谓的注销仅仅是注销税务,而公司依然是存续的。
所以应该把以前的账本封存,然后,把以前公司的资产清理一下,按新股东与老股东的转让协议分别视情况入账。比如:所谓前公司的银行存款,肯定是有余额的,这个余额,需要新股东支付给老股东,并继续延用。
还有,我理解的意思是 所谓的税务“注销”,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注销。实质就差不多等同于办理了“停业”再“复业”。
所谓“注销”是前任股东清缴了他们经营时的相关税款。而账务处理是根据公司的持续经营来做账的,资产负债表上还应该有年初数,而本期的数是根据新股东与老股东的转让协议、具体的资产处理等分别视情况入账。利润表上的累计收入也应当在(老股东经营时)即“注销”前的收入基础上再加上(新股东经营时的)本期收入。是该这样理解吗?
而新股东接手后,就等同于在“经营期”。所谓“筹建期”的费用就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必入长期待摊分期摊销了。是吗?
对,你的理解与我一样。所谓注销,仅仅是新老股东之间就税务问题,搞的一次交接。
你的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一直存在,新股东接手后,根本就没有筹建期的说法。
在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上,如同你所说,仅仅是几个月“停产”。
的感言:非常感谢您的意见,thank you!^_^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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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企业建账
组织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重新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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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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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也谈《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nbsp&nbsp&nbsp&nbsp江西法院网刊登的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罗树文《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一文,笔者认为该文作者认为的案情及理由有待商榷。&nbsp&nbsp&nbsp&nbsp【案情】&nbsp&nbsp&nbsp&nbsp&nbsp某物资贸易中心下属的经营部三次向银行借款共12万元,到期后未偿还。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办理了注销登记。2000年,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订一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该债权,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公告向经营部催收债权。后该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刘某。刘某于2007年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向物资贸易中心催收债权。催收未果后起诉物资贸易中心还款付息。&nbsp&nbsp&nbsp&nbsp&nbsp【分歧】&nbsp&nbsp&nbsp&nbsp&nbsp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nbsp&nbsp&nbsp&nbsp&nbsp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经营部已经申请注销,但物资贸易中心如不能提供已经实际清算完毕的事实证据,则物资贸易中心应该担责。&nbsp&nbsp&nbsp&nbsp&nbsp第二种意见认为,物资贸易中心不应担责,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经营部已于1996年就申请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实际消亡,从注销时起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灭,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其与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移确认书属无效民事行为,资产管理公司依此取得债权的行为也应属无效,资产管理公司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债权再转让给刘某更属无效民事行为。&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管析】&nbsp&nbsp&nbsp&nbsp罗树文同意第二种意见。并补充理由如下:注销企业登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倒闭或关闭的性质有本质区别。注销企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清算主体在对清算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至此,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亡,消算主体的清算责任解除;而后者则是主体资格仍在但只是不能继续经营而己。2、如果其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清算主体如果承诺企业已清算完毕,而实际未予清理时,清算主体应承担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3、现在经营部巳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实际消亡,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那么它所有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以此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权利均无效。故刘某因无效取得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诉请也就不能获得支持。&nbsp&nbsp&nbsp&nbsp笔者不同意原作者的意见。理由如下:&nbsp&nbsp&nbsp&nbsp一、从案情表述分析,笔者质疑几点:&nbsp&nbsp&nbsp&nbsp1、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办理了注销登记。2000年,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订一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既然1996年经营部被注销,银行当时应该知道,因为申请注销前要进行财务资产清算,所有债权债务人都应该知道,并且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此时的债权可否得到偿还,应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没有得到偿还的权利人只能凭借有关清算破产的法律文书作为自己的财务凭证,所有公章包括业务印鉴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全部上缴;&nbsp&nbsp&nbsp&nbsp2、银行如果对经营部的清算得到相关通知的话,这笔债应该早已以经营部破产而消帐了。可“经营部”在注销4年后为何有资格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出现,难道它的行政及业务印鉴没有被工商部门收缴?否则其他二单位凭什么身份(指经营部)接受签订债券转让确认书?还有一点不明白的,“经营部”明知道自己注销了,其法人主体资格实际消亡,为何还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中签字盖章。&nbsp&nbsp&nbsp&nbsp3、2000年,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订一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该债权,并两次在报上刊登公告向经营部催收债权。“刊登公告”&nbsp作为经营部的原上级某物资贸易中心,应该知道经营部于1996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对公告提出异议。&nbsp&nbsp&nbsp&nbsp质疑几点集中反映一个问题:本经营部的注销登记程序是否存在“虚假”。&nbsp&nbsp&nbsp&nbsp二、从理论上分析,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毕的证明。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后,企业法人资格方可消亡。这时的清算法定义务人仍是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申请注销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过了清算程序,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方可消亡,清算是法人消亡的必经程序。&nbsp&nbsp&nbsp&nbsp企业法人依法被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丧失,债权人无法以原企业法人为追索对象,可能作为追索对象的就会是原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包括主管部门、开办企业、出资各方、股东。债权人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只能基于这样的理由:因投资人未履行对原企业法人的法定义务,致使企业法人消亡,从而间接或直接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人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只能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投资人未尽出资义务,二是投资人未尽清算义务。&nbsp&nbsp&nbsp&nbsp本案件出现问题在投资人未尽清算义务产生未了债务,按照企业法人管理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人在其设立的企业法人消亡时,应组织清算,这是其法定义务。从案情分析,物资贸易中心作为投资人未履行该义务,却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或者出具债权债务由其负责处理的证明。骗取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据此注销了该企业。这样必然发生该债务未了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nbsp&nbsp&nbsp&nbsp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而产生企业法人消亡后的来了债务的原因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根本未进行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不明;二是清算义务人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之前出具了虚假的清算报告或证明,骗取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三是清算义务人虽进行了清算并没&nbsp有按法定程序进行,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nbsp&nbsp&nbsp&nbsp清算义务人进行了清算,但未依法定程序进行,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得到受偿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有关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而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致使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来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或接受该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如果参加破产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清算义务人及受偿的债权人按其应得到份额比例进行清偿。明确企业法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与企业法人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并不矛盾。该责任是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规范清算责任,对加强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强化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意识,规范企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极具重要性。&nbsp&nbsp&nbsp&nbsp鉴于以上案情及理论分析,经营部的主体资格虽然依法消亡,但注销登记程序存在虚假。银行成为第一时间受害人;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部三家签订一份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由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该债权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第二时间受害人;该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刘某后,刘某为最终受害人。&nbsp&nbsp&nbsp&nbsp因此本人赞同第一种意见。由于注销登记程序存在虚假,尽管经营部已“合法”注销,但该债权不因此而消灭。经营部与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后于刘某的协议虽然可认为无效,可依法在进行确认。故刘某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纠纷进行诉讼,保护自己的的民事权利。而物资贸易中心最终成为本纠纷的民事义务主体的不可抗辩的。&&&&
作者:[] 分类:[] 时间:[07:20:28] | 评论() | 阅读(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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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
发布时间: 作者:
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公司。
凡申请办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与注销)的企业,请登录(网址:),根据用户指南与操作手册,获取帐号,上传资料。除了通过我局增值电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网上申报之外,在领取许可证时还需递交全套书面纸质材料。要求依照我局网上办事系统提交材料的申请流程将所有上传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所有材料,一律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要求,如江苏省企业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其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部署方式和功能需符合属地化管理要求。
  系统使用技术支持电话:
 &行政审批办理咨询电话:025-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受理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
江苏省政务中心经济政法区A303台席(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咨询电话: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内容应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预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必须具备不少于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生产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申办时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以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设施(已购或欲购的设备清单)等情况。
*人员证明应该包括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技术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需要提供有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名单证明(原件扫描件),设施是指从事相关电信业务须购买的设备。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股东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件及加盖工商局查询的公司章程的原件;股东需逐级追溯到是否中国籍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有效公司章程要求应当有所有股东的签字(法人股东应盖法人公司章)。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实现方式、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业务描述应当符合业务特点,不能超范围经营或与申请业务不符;业务覆盖范围描述应与申请表申请的范围一致。
*网络拓扑图与文字说明对应,不可前后不一致。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经营者应能提供全天24小时的通信联络手段。有受理用户申告、及时处理用户故障的服务保障措施和迅速修复系统故障的能力,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七、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见相关附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书)。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指公司获得的奖项(没有可不提供)。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十、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具体咨询电话见此文档最后)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十二、申请业务中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交拟经营网站的域名证书。
*域名证书的域名所有者必须是公司本身或者公司的股东。域名所有者是公司的股东的,还要提供股东的域名转让使用授权书。
十三、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为网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应网上提交材料,同时提交胶装纸质材料一式四份)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办理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所需材料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让原发证机关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
&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法人代表、变更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和有关法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原件扫描件&
4、新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省通信管理局)提供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申请书(内容包括: 公司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前后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原件扫描件
4、新股东的公司章程(没有新股东公司加入可不提交此项,若新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若新股东为法人,需要逐级提供追溯到自然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注册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注册地址、变更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
3、新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 原件扫描件
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及工商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 原件扫描件
4、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扫描件
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若公司股东也同时发生变化,请结合“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中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注册资金、股东的变化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
3、最新的公司章程 原件扫描件
4、新增股东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 扫描件
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原因等)&
2、总结报告(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
3、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扫描件
办理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和理由等)
2、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 (加盖公司公章)
3、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一、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受理地址:
地址:&江苏省政务中心经济政法区A303台席(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前置审批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江苏省文化厅
025-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蟠里9号前楼308室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教育厅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宁夏通信管理局
广西通信管理局
新疆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西藏通信管理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通信行业协会
江苏省通信学会
江苏省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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