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个人所得税速算表怎么没有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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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地税解释年终奖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河南日报&&作者:
王先亮&&发布时间:
  转眼又到年终,年终奖的发放开始提上各个单位的议事日程。今年的一大变化是,新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实施,它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起着关键作用。那么,今年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去年相比,今年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了还是少了?  今年年终奖咋计算?“老算法”,“新税率”  今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有两大变化:一是由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那么,作为工薪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记者从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获知,今年依然采用“老算法”,但要适用“新税率”。  所谓“老算法”,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在一年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一位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率”就是今年9月1日(含)以后当月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适用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这样的  一、如果日(含)以后实际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3500元的余额除以12,其商数按照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所得-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日(含)以后实际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其商数按新个税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呢?  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员朱先生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分别计算公式为: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5=250;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30。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朱先生工资、薪金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220元(250-30=22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前,朱先生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高于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前的老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按其商数2500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应纳税额=35=4375元  修改后,依然采用老算法,朱先生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高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按其商数2500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105。  应纳税额=35=2895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朱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1480元(80)。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时点以及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分段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没有改变,但注意年末发放时要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打印][收藏][推荐]&&奖金总额达40000元采用年终奖形式发放可省税3554元
  每到年关,年终奖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咨询有关税务专家发现,除了年终奖有“多给少拿”的六大盲区需要注意外,工资与奖金不同的组合发放方式也会出现不同的税负,值得注意的是,季度奖的做法所纳的税要比发年终奖的多。把季度奖在平时先记账,然后到年终才一次性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样将能大大减轻税负。
  年终奖计税分两种情况
  市地税部门指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的规定计算,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就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
  奖金总额越大税负差别越大
  税务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年终奖是一种较优惠的算法,而这种优惠的计税办法每年只能用一次,以季度奖等其他形式发放的奖金,由于要合并工资计税,税负肯定要比较高。而一年中奖金总额越大,年终奖与季度奖两者总税负的差别就越大。
  因此,若要减轻税负,应尽量减少季度奖、半年奖等名目繁多的奖金发放次数,而是把这些奖金先在平时“记账”,然后和年终奖一起,一次性发放。但税务专家同时指出,未必所有员工都赞成这种方法,因为员工有工资先拿到手落袋为安的心态。
  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月薪3000元,奖金总额12000元,年终奖省税165元
  张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3000元(含三费一金约375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12000元。
  1)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3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3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00)×10%-105=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3%=75元
  全年税额:145×3+75=510元
  2)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3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12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0元,年终奖个税:()÷12≈958,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3%=345元
  全年税额:345元
  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165元。
  案例2:月薪6000元,奖金总额24000元,年终奖省税885元
  张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6000元(含三费一金约750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24000元。
  1)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6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6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10%-105=145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00)×20%-555=114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145+5+180=325元
  全年税额:145×8+=4920元
  2)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6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24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10%-105=145元,年终奖个税:20,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25=2295元
  全年税额:145×12+元
  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885元。
  案例3:月薪10000元,奖金总额40000元,年终奖省税3554元
  李先生扣除三费一金后工资为10000元(含三费一金约12500元),公司承诺一年奖金40000元。
  1)季度奖形式: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季度奖10000元,最后一个月领取年终奖10000元,而全年只有最后一次季度奖可以用年终奖方式计算税款,其他均要合并当月工资纳税。
  无季度奖当月个税:()×20%-555=745元,含季度奖当月个税:(-3500)×25%-元,含年终奖当月个税:745+15+300=1045元
  全年税额:745×8+5=16389元。
  2)年终奖形式:每月工资10000元(扣除三费一金),年终奖40000元。
  每月工资个税:()×20%-555=745元,年终奖个税:433,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45=3895元
  全年税额:745×12+元。
  年终奖形式税负比季度奖形式全年少纳税3554元。
  税务顾问:中世恒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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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政策宣讲
1.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纳税所得额=4,200―210―14.7―6.3―800=3,169元
劳务报酬所得因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2.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见税率表二)。
&&& 示例:某人一次取得雕刻劳务的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纳税款23,240元。具体计算如下:
&&& 应交营业税=100,000×5%=5,000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 教育费附加=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5,000-350-150)×(1-20%)=75,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5,600×40%-7,000=23,240元
&&& 3.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
对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具体如下执行:
①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而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班者每次收入的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
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学、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5.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预缴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对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下同)在我市范围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凡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
2.每次收入的确定
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报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 示例:某作家出版了一部著作,并一次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应纳税款=4,000×20%=800(元)
(3)按规定减征30%,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800×(1-30%)=560(元)
该作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交纳560元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缴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一)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的计税方法
&&&&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除以12个月。
(二)关于纳税人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按“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法计税;其余部分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某职工2010年1月取得2009年度年终奖金8000元,当月工资收入3500元,缴纳社保300,按8%缴纳住房公积金600元,单位没有支付公车、通讯费补贴。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查找税率8,000&12=666.67元 适用10%税率 速算扣除数25
2.应纳税额=8,000&10%-25=775元
当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300-600=600 
适用10%税率 速算扣除数25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10%-25=35元
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75+35=810元。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指引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二)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三)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9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五)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广东地税网址:http://www.),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用哪些申报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履行年度纳税申报义务?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减免税规定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 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
&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残疾人等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减免项目规定
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减免幅度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减征2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以上的,减征10%。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2)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3.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 (3)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4.办理的手续和时限
由扣缴义务人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之日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对逾期提出减征税款申请的不予受理。
5.办理应提交的资料
(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申请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由在职单位提供申请上年度收入证明;
(5)残疾证、烈属或伤残军人证复印件(残疾提供);
(6)民政部门核发孤老证明(孤老提供)。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及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均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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