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材料格式在那个机构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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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更新日期:【 17:16:51】 来源:荆州环保局&阅读次数:58次
填报单位: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95156TQT00700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日修正)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环保总局令第169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2.生产中使用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评估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无重大质量问题。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上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进行现场检测并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5)建设项目合法,环评、三同时手续齐全;
(6)企业具备自行开展审核的能力,或提供审核服务的机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申请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湖北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3)“双有”企业减少了单位产品有毒有害使用量、排放量或降低了毒性;
(4)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已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
(5)不存在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时限要求制定的整改计划;
(6)无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现象,不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生产统计数据、财务资料偏差较大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评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4)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双超”企业依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材料。
2.申请验收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审核前及中/高费方案完成后连续三个月的监测报告);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决定告知(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意见》。
5.监管责任: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5-2.《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2.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九条
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2.《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鄂环发[2013]44号)
列入湖北省重点监管或规划企业名单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由各市级环保部门、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应及时将评估验收的相关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备案,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荆州市环保局污防科
,荆州市园林路51号荆州市环保局污防科
监督投诉方式
,荆州市园林路51号荆州市环保局人事监察室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机构:平度市环保局(平度市)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理期限:
办公地点:
香港中路路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服务对象:单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清洁生产评估: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清洁生产验收: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组织工作的证明材料、企业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照片资料、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领导、员工进行培训的照片资料。
,出具单位:申请评估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出具单位:申请验收企业
评估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出具单位:申请验收企业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出具单位:申请验收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出具单位:申请验收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出具单位:申请验收企业
企业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环保审批窗口接收材料
环保审批窗口接收材料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专家出具清洁生产评估意见
申请企业现场
平度市环保局科技处
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环保部门审阅整改后的验收材料
环保部门审阅整改后的验收材料
平度市环保局
平度市环保局科技处
环保部门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
环保部门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
平度市环保局
平度市环保局科技处
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十一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号)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二条:“申请验收企业需填报《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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