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电视剧推行减轻田租定税率为多少

&我的日志分类
My Article Sort
NEW article
&&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10:52:08 &
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一、田 赋
  (一)田制
  经过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的长期的斗争,至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政权宣布使&黔首自实田&,就是令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占有土地数额,按定制缴纳赋税。从这时开始,春秋后期开始出现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最后得以通行全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秦汉时期的农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秦汉时期的土地占有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类:少部分是属于封建王朝的公田(或官田),大部分是属于私人(包括王侯、贵戚、达官显宦、富商、地主和平民等)占有的土地。为了促进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秦始皇宣布&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从此,地主可以大量兼并土地,&富者田连阡陌&的现象出现了。秦始皇所要达到的&男乐其畴(田亩),女修其业(丝织)&、&黔首安宁&的目的,实际上是要农民附着于土地上,努力劳动,听任封建王朝的摆布和地主阶级的剥削。
  (二)田赋
  1征收原则和税率
  秦汉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秦始皇制定的&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开始出现。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除了承受地主豪强的沉重的地租剥削和提供无偿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田租田赋,盐铁之利,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生活极端贫困,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
  汉初,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田租一律用实物交纳,且实行轻税政策:汉初,定为&什五税一&,即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贾谊指出&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晁错认为,在国家统一又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仍无蓄积,关键在于&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他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即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即根据同一块土地连续几年的平均收获量,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当北方的主要地区得到统一,征收面积扩大;屯田收入有了增加以后,建武六年(公元前30年),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田赋制度因此而遭破坏。
  2田赋的征课范围和征课方法
  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均以实物交纳。
  田赋的征课方法: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0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又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今四川省东北部)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 (ji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 (hoū)&,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对板 蛮夷(古代巴人的一支,居住在今四川东部)有&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的照顾;即一户免收一顷田的田赋。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3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
  二、口赋、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对人征收,属于人头税性质。按人头征税,最先开始于秦代。据史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史无记载。
  发展到汉代,人头税已经制度化,有算赋、口赋之分。
  (一)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
  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征收口赋。如东汉时,对武陵蛮夷地区的儿童,每口收 布二丈。(二)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三、户 赋
  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区域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汉朝,封了不少异姓和同姓王,并封给这些王侯一定的封国或封地。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
  户赋按户计征,每户二百钱。因户赋由郡县征收后,直接输给封君列侯,所以也属于王室财政,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之内。
  四、徭役和更赋
  (一)徭役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征战,对内大兴土木,都要征用大批劳动力,人民的徭赋负担十分沉重。据记载,秦代营建阿房宫用七十万人,在骊山修始皇陵动用七十万劳力,北筑长城约五十万人,屯戍岭南五十万人,北防匈奴三十万人。仅这几项征调,就已动用劳力近三百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二千万人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至于为保证官府和军队所需官物粮草的转输,又有大批劳力被调发。当时为供应河北(黄河以北,潼关以东)戍守军士的粮草物资,男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
  汉代徭役,包括在地方、郡县、京城和边境所服的各种兵役,还包括为皇室和郡县所服的各种劳役。
  服役年龄:汉代规定,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叫&傅&。凡成丁登记到名册上后,就意味着准备应征服役了。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二十三岁起役。
  平民被征发服劳役,一般包括建筑宫室、陵墓、城池、边境和冲要的障塞,修筑驰道,治理江河,修筑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堵塞黄河决口,往边境运送粮草物资,军队出征时军需用品的运输,以及皇帝出巡时所经过道路桥梁的修筑和维护,运输工具的供应、随行人员的招待等。这些项目,虽然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样,但沉重的劳役,给贫苦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
  汉代的兵役,包括正卒、更卒和戍卒等三种。
  1正卒:正卒即正式的兵役。秦汉时期规定:在规定的年龄里成年男子每年必须在本郡充当步兵(或骑兵、水军)一年;如遇军事紧急需要,还要延长服役时间。
  2更卒:汉代规定:年满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为更卒。农民亲自服役的叫&践更&。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的叫&过更&。之所以二十三岁才开始服役,据孟康所述,古代二十而傅,种三年地,积存一年粮食后,才能在离家服役时不影响家中生活。至于&更&是轮番更替之意,即指男子到一定年龄后,每年要轮流到指定地点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3戍卒、卫士:在汉代,规定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上去屯戍一年,或到京师去服役一年。到边境屯戍的叫&戍卒&,到京师服役的叫&卫士&。
  此外,还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到边境去戍边三日。实际上,真正到边境去从事防守或参加作战的,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其余不去戍边的,要交纳一定的代役金。
  (二)更赋
  更赋是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的人所征课的代役钱。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不是一到服役年龄就要去服役,服役的人数也不需要那么多,当不需要服役或有钱不愿去服役时,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叫更赋。
  汉代的更赋,其征收标准是:(1)正卒:如不亲自服役,可纳钱二千,由政府雇人代役。(2)戍卒,如不服役,每人每年纳钱三百。由于戍卒的人数因国家劳务的多少和用兵情况不同而有增减,特别是东汉时,戍卒多征发犯罪之人充当,更赋的交纳和使用,不同时期有多少差别,这就使充作徭役的基金(更赋)有一部分余额,这个余额即归国家财政收入。
  汉代的徭役,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买复,即出卖免役权。买复始于西汉文帝,当时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买到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就可取得免役的权利。汉武帝时多次许民买复,如元朔(公元前124&前123年)年间,因军费开支过多,府库空虚,于是允许人民交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后,免除终身服劳役的义务。元封(公元前109&前108年)年间,允许交粮食买得免役权。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分十七级,这次是收钱或黄金,凡买到规定的爵位后,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
  买复措施的实行,虽然国家可暂时获得一笔收入,但从长远看,对国家是不合算的。几十年后,元帝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因服役的人少了,给国家带来了困难。当然买复这一措施对富豪、权贵之家是有利的,但富豪之家免除了徭役,封建统治者就会把它加在劳动人民身上,使劳动者不胜其苦。
  五、赋税的减免
  汉代推行重量农政策的另一表现,就是除了对土地适用轻税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外,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
  汉代的减税、免税(包括对人征税和对土地征税的减免),根据其减免的原因,减免性质及其欲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灾歉减免
  在汉代,科学技术还很落后,所以水、旱、虫、雹、风、震等灾害,时常威胁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如不采取减、免赋税和救济的措施,就会出现家破人亡或卖妻鬻子的现象,影响社会的安定。据粗略统计,两汉统治共约四百二十六年,有灾之年,西汉三十二年,东汉一百九十五年,有记载的大小灾达二百七十三次。如汉文帝后元六年(公元前158年),全国性大旱灾,又有蝗虫为害;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关东十一郡国大水,出现饥荒,至人相食;等等。有灾之年,国家除了开创赈济外,还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如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这种灾歉减免,在西汉时期是比较多的。
  (二)行幸减免
  这属于特殊照顾性质,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减税和免税。这种减免,发生在皇帝出巡某地,或去泰山封禅,郊祭泰畴等时候,为了表示&爱民&,而发出减税、免税命令。如文帝前元三年五月,自甘泉到太原,&举动行赏,诸民里赐牛酒。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武帝天汉三年,下令凡他沿途所到之处,都免出田租。
  (三)劝农和其它减免
  为了鼓励和督促农民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创造更多的收入,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统治,两汉前期统治者在田赋的征收上,作出了重大让步。文帝前元二年,担心农民弃农经商,影响农业生产,于是亲自过问农事,责令有关官员组织和督导农民努力务农,并宣布免除全国当年田租的一半。有时改年号,也有减免,以示&普天同庆&。如建下三十二年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复博、奉高、嬴勿出元年租、刍稿。&
  (四)移民免复
  移民是秦汉合理配置劳动力,促进土地开发的一种措施。为此,秦汉王朝在土地税征收上也给予了减除徭役的照顾,包括短期和长期的、对个人的和对全家的多种减免形式。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南登琅琊,下令迁移平民三万户于琅琊台下,对他们给予免除徭役二十年的照顾。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令丰人(汉高祖为沛县丰邑人)徙关中,免除终身徭役。
  为了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或者以示对平民百姓的&关怀&,也有免除口赋、算赋的。如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凡流民回归本土的,租给公田,借给种子、粮食,并免除算赋。东汉安帝元光元年(公元121年)秋,京师及其他二十九郡国雨水过多,冬天又有三十五郡国受地震之灾,人、财、物损失很大,在免除田租的同时,对遭灾严重地区,免除口赋。
  综上可见,秦汉的减免措施是为当时的政策服务的,是&重本抑末&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节 两汉的盐铁酒专卖
  两汉的专卖事业,包括盐、铁和酒三类。
  盐铁产品,为山川、井、池所出,汉初,采取放任政策,任民采铸,官府只向他们征收少量的税,作为皇室收入的来源;如系在皇族、王侯封地之内,盐铁税为封君征收,作为封君、公主的私奉养。
  盐、铁是人们生活必需品,在自由放任政策之下,利之所在,豪富权贵争相竞取,致使公私受困。汉武帝时,改为专卖,由国家控制经营。
  一、实行专卖的原因
  西汉对盐铁实行专卖,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两个:
  第一,边防经费开支过大,国家财政困难,需要筹集财政资金。汉武帝时代,由于对外多年用兵,人力、物力消耗很大,一年费用动辄是数十万、数百万,国家蓄积不几年即被用完,财政发生困难。实行盐铁专卖,收取专卖利益,是为了巩固国防的一项长远之计。这项收入不需要向百姓别外征税,是&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办法。
  第二,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盐铁也采取放任政策。一些贵族、豪商趁机垄断盐铁经营,只向官府交纳很少的税甚至不交税,因而积累了巨额财富。例如汉高祖的侄子吴王濞,通过冶铜铸钱,煮海为盐,成为巨富,并蓄谋夺取中央政权。对于这个问题,在《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等作为一条教训进行总结,他说盐铁放任的结果,&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所以,实行盐铁专卖,也是为了重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二、盐、铁、酒专卖
  (一)食盐专卖
  战国末期,秦国统治区域里的巴蜀地区及河东一带煮盐业发达,这时,不仅有专门机构管理盐的生产,还要负责销售;盐的专卖收入,成了秦国经济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汉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属山泽税范围,是帝室收入来源之一。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因财政困难,才采纳孔仅、东郭咸阳的建议,实行专卖,归入国家收入。
  汉代的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即由官府招募人民煮盐,官府除供给煮盐工具之外,其它费用由人民自理。盐生产出来后,由官府收购,组织销售,获取盐利收入。
  为了保证专卖事业的实行,汉王朝起用商贾为官吏,以管理食盐专卖事业。据记载,汉代在全国所有主要产盐地区,包括二十八个郡的三十六个县,都设置了盐官,以管理食盐的运销,控制食盐销价和了解销盐方向。
  (二)铁专卖
  战国末年,冶铁业得到了普遍的发展,秦国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产铁之山有三千六百九十个。取得巴蜀地区之后,又获得了丰富的铁矿资源,促进了秦国冶铁业的发展。
  秦代对铁的开采和冶铸都加以控制,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铁的生产和使用。在秦律中就有&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吏名称。
  汉代的铁专卖,也是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当时在产铁地区设置铁官,不产铁地区设置小铁官。据统计,汉代设有铁官的地方,计有三十九个郡国的四十八个县,当时铁的开采和冶铸具有相当规模,从业人数达十万以上。
  汉代从铁的生产到铁器的制造,制品的销售,都由官府负责。对私铸铁器者,不仅没收其生产器具,还要处以刑罚。
  西汉盐铁专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任用原制盐业者为盐官,任用大冶铁商为铁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减少盐铁官营的阻力,有利于盐铁经营,但不可避免地是使官吏庞杂,治理水准不高,加速官吏的腐败。
  西汉的盐官和铁官,都属大司农,即由中央主管;只有小铁官由郡县主管。东汉则不设小铁官,所有铁官、盐官,都属郡县。
  汉代的盐铁专卖,也有反复,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之后,罢关内铁官。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时,尝罢盐铁官,后因财政困难,三年后又恢复专卖。王莽统治时期,对盐铁也实行专卖。至于东汉,盐铁专卖为时不长,汉和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废止专卖,以后仅由中央对盐、铁课税,降汉末刘备在四川对盐铁实行专卖外,盐铁专卖之事很少记载。
  (三)酒专卖
  汉代对酒实行专卖,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榷酒酤&。但只实行了十七年,因在盐铁会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不得不作让步,改专卖为征税,每升税四钱。东汉时,因所属统治区缩小,又常遭水旱之灾,所以一再禁止私人卖酒,可见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私人经营国家征税制。
  西汉的专卖政策,是同汉代的国策相适应的,特别是汉武帝时,为了满足其安边扩土的需要,广开财源,所以,对盐、铁、酒实行专卖,以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汉代的专卖政策确实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好处,解决了战争带来的财政困难,有助于增强力,有助于国防建设和边境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汉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盐铁在专卖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病,主要是价格太高,民多不便;铁器质量粗劣,又无选择的余地;有时还征调人民去服徭役。
  (四)王莽的&五均六 &
  王莽代汉前后,面对当时土地兼并加剧,封建剥削加重,农民极度贫困,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状况,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固自己的统治,不得不在&齐众庶,抑并兼&上下点功夫,他采取的措施是实行&五均六 &。
  六 就是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等六项事业实行国家统制管理,实行课征,避免落入豪民富贾手中,于国于民不利。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下令推行&六 &,&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铸钱,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征课的方法:凡采自山林水泽的鸟、兽、鱼、鳌、百虫,畜牧收入,缤妇桑蚕、织纤、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其它方技,商贩贾人开的店铺,小摊及饭馆客店等,都必须把他们的经营业务及营业收入,向所在官府如实呈报,官府在扣除成本后,按其盈利征税,税率为十分之一;如果不如实呈报或隐瞒不报,偷、漏税收的,轻者没收其财产,罚作徭役一年;重者罪至死。征课范围之广,处罚之严,是王莽朝的一大特点。
  王莽行&六 &之法,名为&齐众庶,抑并兼&,而真正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不过,执行结果在限制商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兼并农民等方面,确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六 所涉项目均系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或送往迎来、喜丧必备之物,即使物价昂贵,也不得不买,所以财政收入是有保证的。但是,有的物品如鸟、兽、鱼、螯之类,有的收入如织 补缝等,收入有限,也都在管制范围之内,政府统统课税,等于剥夺了经营者的生计,这样,平衡负担不过是一句空话,反而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弄不好,还有被罚的危险。加以王莽任用的官员多系官商结合的豪族,如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韦等,都是&乘传求利,交错天下&的大商人,他们勾结官府,朋比为奸,多方苛剥百姓。财政收入完不成,府库充实不了,又重罚于民,导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加速了新莽王朝的败亡。
  第五节 秦汉的工商杂税
  秦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税收,其中田赋收入又占很大比重。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造成了汉代经济的繁荣,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丰厚的财源。国家赋税收入品类项目,由汉初的田租、口赋、更赋、关市税、山泽税等几大项,扩大到武帝时期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专卖收入等很多类,税源之多,税目之广,财政的充实,是秦代以前各代所不能比的。根据史籍记载,秦、汉时期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税、贳贷税(上属收益税性质),关市税、牲畜税、盐税、铁税、酒税(上属消费税性质)以及山泽税和其他杂税等内容。
  一、缗钱税、车船税
  缗钱税和车船税,是汉武帝时期开征的一种新税。当时武帝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缗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后来发展到所有车船主),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一)缗钱税: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就是按贯征税。
  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凡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放债取利者及囤积居奇、谋取盈利的人,都是征收的对象。
  缗钱税的征收方法,首先由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财物积存数额据实上报,官府经过查验,按率征税。对交易额(折钱)或贷款额,税率按缗钱计算,每二千钱一算(一百二十钱),税率为6%;手工业生产者和金属冶炼者,其用来买卖或储积待卖的物品,都要折算成钱,每四千钱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物品不估价陈报,或陈报数与实有数不相符的,除没收其缗钱财物外,还要罚犯税令者到边境服一年徭役。
  (二)车船税: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税。此税始于西汉武帝年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车&。征收的对象为商人和除官吏、三老、北边骑士以外的其他车、船所有者。凡商贾的轺车(由一匹马驾驶的轻便车)每辆二算;其他人有轺车者,每车一算;如属官吏、三老、北边骑士,其占有的车不征税。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
  汉武帝的缗钱令,首先针对当时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对他们所有的钱、物征税,其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扩大了征收范围,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及至奴婢等,均在征税范围,需要一一评定,汇总征税。这种做法,必须遭到豪富巨商的抵制;或以多报少,或匿而不报,不愿分财以应国家之需。其实,汉武帝早已估计到这个问题,颁布税法时,即有罚则规定。所以,当豪富巨商争相匿财时,汉武帝于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告缗令,并任命杨可主持告缗工作,鼓励大家揭发检举偷、漏税之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还出赏格,对告缗者赏给查出财的之半。其结果,&杨可靠缗遍天下&,中层以上之前大抵皆被告,国家因此而得到大批财物。抄没来的财物上亿,罚没的奴婢千多万,没收充作公田的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房宅亦相应没收。不过,算缗、告缗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因为商贾中产以上大多数都被告受罚,以至于破产,造成商民讲究吃喝的多了,从事蓄积的少了;同时,从事车船运输贸易者也少了,导致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总之,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从长远看,势必影响国家收入的增长。
  二、贳贷税
  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金钱,然后把这些钱出借,以获取很高的利息。为典型的高利贷者。
  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上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对高利贷也作过一些限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就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三、牲畜税
  这是对牲畜所课的税。汉初,对牲畜并不征税。汉武帝时,因对外用兵,师旅之费不可胜计,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所以,在实行盐铁酒专卖,铸造货币的同时,也对牲畜征税。
  牲畜税征课的对象,《西域传》上说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对马的征课,主要是因为武帝多次同匈奴作战,战马损失很大,有时一次战役要死伤十余万匹,为了补充战马的不足,曾鼓励或强制官、民养马,大量繁殖牲畜,后为发展到对官、民马匹的强制征收。
  牲畜税的税率,汉成帝时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马、羊,一律按头数折价,每千钱交税二十。至于猪、鸡、狗是否征税,史书上没有记载,翟方进传上也只列举了马、牛、羊三种,据此推测,汉代可能只对马、牛、羊征税。
  四、关市税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租三部分。
  (一)关税
  在汉代,关税属于通过税性质。包括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内地关税是指对通过主要关卡的货物的征收;国境关税则是指同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
  秦汉以前,设关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行旅货物,以纠察违法行为。但是关卡之多,为各国商旅所不便。秦统一全国,为商业交往开通了道路。汉初,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以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城乡经济。文帝时,把关也撤掉了。景帝四年春,因吴、楚、赵、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发动叛乱,又复置诸关,但没有说明收税之责。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才有明文记载,在武关设官收税,不过税率不高,所收的钱,也不列入国家财政,仅供&关吏卒食&,所以财政意义不大。发展到东汉,关税日显重要,征收也较繁苛。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歪上台时下了一个诏文,指出关津加重征税,于商民不便,今后要减轻关津之税,恢复十一税率。可见,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超过百分之十。至于同匈奴设关贸易,主要是为维护民族关系,是否课税,如何课税,税率高低,有无优免,等等,史籍没有记载。
  (二)市租
  市租是对市肆商品营业额所征的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汉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走向繁荣。当时重要的城市,除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政治中心(东汉为洛阳)之外,还有成都、宛、寿春、临淄、邯郸、江陵、吴、合肥等大商业城市;至于中小商业城市,更是遍于全国。西汉有郡国一百零三个,县邑千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东汉郡国、县、邑、侯国计一千二百八十五,这些地方都有市肆或集市,所以,对市肆征税,便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市税很早就有征收。汉初,在临淄即征市税,据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这里面可能有夸大之处,不过,也说明当时市税收入是不少的。
  市税的纳税人,包括市肆上的有市籍者和流动商贩。由城市中主管市政和部政的市吏或市啬夫定期收纳,或到集市上随时收纳。对那些不遵法纳市租的商人依法律制裁。
  汉代的市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归王室收入,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范围。
  五、山海园林池泽税  是对山、海、江河、湖泊、草原、池塘、园圃、池 等的出产所征收的税。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或是封君列侯的私收入。它包括三部分:
  (一)山泽税
  山泽的出产,一般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珍禽异兽等特产,以及食盐、竹木等类。因为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因此,山林土地的出产物,也应归属于皇室收入。当人民进山采取山林出产后,国家按规定征收山泽税,用以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在汉代财政收入中,山泽收入占有一定地位。据记载:吴地有豫章郡铜山,吴王濞则利用汉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
  (二)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
  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一般包括鱼、贝、菱、莲、藕、芦苇、花草、果木、菜蔬等产品的收入。此项收入,亦属皇室和封君收入。在西汉,少府置果丞、海丞各一人,主持收税工作。只是到了东汉,才把山泽税改属大农。
   对江海池陂的征税,遇上凶荒年成,也有减、免照顾。如元帝即位初,关东大水,百姓饥荒,疫病流行,元帝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即允许人民在皇室管辖下的江海池陂里捕捞以救灾,对其收入不征税。
  六、其它收入
  汉代,除了向人民征收财产税、消费税,并通过专卖取得收入外,还让地方贡献和纳酎金。贡献,是指各诸侯王、郡国把他们本地生产的特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贡纳给帝王。贡献数量,由各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灾之年经特许免贡外,每年都要贡献。
  酎金,指皇帝在每年八月祭祀宗庙时,各诸侯在参加助祭时所献的金钱。从原则上说,酎金不具有税的性质。史载汉武帝制定《酎金律》,规定以正月旦作酒,八月始成,叫酎酒。此时,皇帝亲率群臣祠祭宗庙。诸侯必须献金助祭,交纳数额,诸侯、列侯各以其辖区的人口数计算,每千人献金四两,人口不足千口的也交四两。在参加助祭时,将金交少府。至于九真、交 、日南则用长九寸以上的犀角及 瑁甲一,郁林用三尺以上象牙及翡翠各二十,代替金四两之数。汉代黄金一两为六百二十五钱(黄金一斤值万钱),四两为二千五百钱。当然,这笔钱真正的负担者不是诸侯,而是人民。按规定,千口人分担四两,则每人为二个半钱,就这点来说,负担不算重。如果同别的负担在一起,那么人民的负担就重了。
  汉代,对违反《酎金律》规定的,要给予程度不同的处罚,包括经济制裁和刑罚。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诸侯所献酎金成色不好,重量也不足,结果,汉武帝命令&王削县,侯免国&,被夺爵者达一百零六人。
  第六节 秦汉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管理机构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在地方,郡有守,县有令,负责各该管辖区的民政、财政之事。乡置三老、啬夫,掌教化、诉讼和收赋税。
  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太初时改为大司农。王莽时改为羲和(后改为纳言),东汉时仍称大司农。一切财政税收事项,都由大司农汇总。年终造册报皇帝。大司农之下,又分设若干职事官,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
  汉代还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可见,盐官、铁官、工官、水官皆置于郡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盐铁、手工、水产等项进行管理和征税。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
  汉代少府,其职责同秦代相同,在税政方面,主要是掌管对山林、园囿、江湖,以及大海等出产物的征税,这些收入专供皇室及封君生活之用。
  二、税制、税法
  秦汉时期的税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套优待、减免和赏罚措施。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自秦到汉,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秦律。《秦律》包括的内容很丰富,从挖掘出的地下资料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如借算人户二户,牛马二头以上是重大错误,要罚资一甲。
  汉代法律比秦又进了一步。到汉武帝时,由于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犯法者多,于是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法令,法禁逐渐慎密,当时制定的律令有三百五十九章,死罪事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制日严,人民因此而获罪者不少。不仅如此,西汉对执法犯法的官吏,也按法加以制裁。
  秦、汉的税法,以及它的全部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意志。它的作用是十分明确的:第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的利益,如有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则以法惩治。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从《田律》、《徭律》中可得证明。第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以及《金布律》中,对农民缴纳田租、赋税,应服徭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田律》中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并从品目、数量(税率)到质量的要求,都十分详细。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是主管官吏,也要受笞责及至罢官的处罚。又如在采伐林木,猎取鸟兽等方面,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可猎杀,在什么地区杀的可&食其肉而入皮&的规定,同样十分详尽。秦代,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重本抑末&政策的总体要求,对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规定有种种限制,如不服从,触犯法令,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规定商人不准衣丝、坐车,不许做官。汉武帝时,对商人财产要加倍征税;如有欺隐,则籍没其家财。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打击工商业主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三、赋税管理
  自秦以后,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机构,置官管理。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收入。当时属于国家的赋税,秦代的汉代是田租(田赋)、口赋(汉为算赋),这是主要的收入;汉武帝后,又把原来属于皇室收入的盐铁税改归国家,实行专卖;此外,还有公田收入和屯田收入,均输平准收入等。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指来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包括口赋(汉代)、山泽税、园池收入和江湖河海收入、酒税、关市税以及户赋、贡纳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分开使用。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
  为了有效地组织征收,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了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据载,秦代税吏在收到税款后,每千钱装一袋,加盖令、丞的印后收藏起来备用;至于收纳的粮食绢帛,则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榆查不严的官吏,有罪。钱谷入仓后,必须加强管理。如管理不善,粮食霉变,损失不足百石者,官啬夫受到申斥;损失百石以上,不足千石者要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者,罚二甲,并令官啬夫同仓吏共同赔偿财物损失。
  秦汉时期,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工作。有关衙署收到钱、物之时,要记入簿记,上级官府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以账薄同库存实物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有关损失,要责令、丞和仓吏共同赔偿。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国家有时还令御史检查所记的簿册。&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到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算,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赋税的征收及完成情况。一年一度,还要把一年的税收预算数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右券交中央朝廷,地方郡县留左券,年度终了,中央据以考核地方赋税征收的完成好坏,并作为官吏升降的重要依据。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赋税总额也是由中央朝廷控制的。有时皇帝还亲自过问税收情况。据载,汉武帝曾在隆重的仪式中收取地方郡吏的上计。上计工作在汉代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当然,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并不能以收税数字多少而论。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前程,不惜苛征暴敛,有时弄得人民生计全无,只好逃亡。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或加剧,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税赋征收过苛。
选自&中国赋税史&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刘邦电视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