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允许在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对吗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的支出
  一、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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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5年7月浙江电大期末复习《税收理论与实务》机考题库答案
一、判断题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3.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
4.电影票房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
5.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6.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
7.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源监控的主要手段。( )√
8.房产出租时,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9.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有者。( )×
10.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
11.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1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
1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可以在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5.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当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6.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17.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
18.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19.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22.根据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是外籍个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也可能是中国公民。( )×
23.工商登记是纳税人纳税程序的首要环节。( )×
2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钟的奖金,如半年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25.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6.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
27.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是国际贸易谈判和协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执行对外政治经济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
2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税。 ( )×
29.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30.海关是关税的征收主体。( )√
31.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
32.货物或物品进出国境时一定要征收关税。( )×
33.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
34.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和标准。( )√
35.建筑企业自建自用房屋行为不征营业税。( )√
36.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
37.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按相应办法进行估价,作为关税完税价格。( )。√
38.课税对象=计税依据( )×
39.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实质上是等同的。( )×
4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41.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
42.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酒精原料确实白酒的适用税率,如酒精原料无法确定的,则按酒精类适用税率5%计税。( )×
43.零税率就是免税。( )×
44.领取权利、许可证照时,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
45.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某笑星蔡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20000元,那么她的应纳税所得就是20000元,应按照劳务所得加成征税。( )×
47.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税率是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形式。( )×
48.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 )×
49.纳税人即负税人。( )×
5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
51.纳税人兼营应纳营业税行为和货物或非应纳营业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52.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
5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
54.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5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后,超过部分,不再予以扣除。( )×
56.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
57.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58.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即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 )√
59.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60.企业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不同国家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 )√
61.企业在销售货物中,为了鼓励购物方尽早偿还货款,按付款时间给予购货方一定比例的货款折扣,可以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 )×
6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
63.契税的纳税人为出售不动产的一方。( )×
64.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65.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等消费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66.是否征收关税,,以货物或物品是否经过一个国家的国境为标准。( )×
67.税法规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68.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 )√
69.税务登记是纳税纳税程序的首要环节。( )√
70.税源与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 )√
71.特别关税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特别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等。( )√
7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7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
74.我国目前对调味料酒免于征收消费税。√欢迎访问《税屋网》():第一时间传播财税政策法规!
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问: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正式发票的情况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在此,笔者归纳以下几种类型,与大家共同学习、商讨。不妥之处,请与本人联系。
& &&& 工资、奖金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 &&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 &&&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 财产损失&&&
&&& &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 &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 && (二)资产盘点表;
&&&&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 &&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 支付违约金&&&
&&&&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 罚款支出&&&
&&& &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 农民取得的农作物损坏补偿&&&
&&&& 《》()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 & 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 &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接受捐赠的资产计提折旧&&&
&&&&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 &未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资产计提折旧&&&
&&&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
&&&&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 &纳税人计提六类准备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根据《》()规定,自日起至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规定,自日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3.根据《》()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4.根据《》()规定,自日起至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5.根据《》()规定,自日起至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根据《》()规定,自日起至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阮观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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