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出口,出口的商品没有退税,外贸公司怎么帮我司12月1日 结汇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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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文件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湔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具体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2005年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源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请问: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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