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护肤品专柜价格销售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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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国外化妆品的代理权以后在国内销售之前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品的代理权,估计是很快能拿到,请问行家:
1 拿到代理权以后,在国内销售之前需要哪些手续?
2 在中国一般做代理权有哪些方式?怎么做比较好?
高手请留下联系方式,有重谢!
进口化妆品申报:
1.什么样的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手续?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2.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何机构办理?
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时,需要到中国国家卫生部等机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方可销售,具体程序为: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3在申报时如何进行产品分类?
按照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进口化妆品分别包括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途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4.指(趾)甲用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进口化妆品申报:
1.什么样的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手续?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2.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何机构办理?
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时,需要到中国国家卫生部等机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方可销售,具体程序为: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3在申报时如何进行产品分类?
按照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进口化妆品分别包括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途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4.指(趾)甲用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4.卫生部注册(备案) 的程序是怎样的?
  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5.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①检测机构;②受理办公室;③评审委员会;④行政审批部门。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6.到哪做检验?
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联系电话:01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21-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20-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7.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周期多长?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8.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两月召开一次,进行特殊类产品的审评,分别在双月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非特殊产品则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12.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样品检验费用和评审费用。
样品检验的费用没有国家统一定价,各检验机构价格均不相同,且与所要申报的类别密切相关。普通化妆品一般在元,特殊功能化妆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万。
评审费用统一为2000元。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
  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5.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16.可以多个产品申请一个批号吗?
 原则上不可以。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但有特殊规定的种类除外。
17.是自己申报还是找代理机构?
  其实,找不找代理要根据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对申报的周期没有要求,可以选择自己申报,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注册部。
  如果企业为了赶时间、抓市场,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来说经验比较丰富,申报过程中不会出太多纰漏,少走弯路,从而节省了时间成本,还为公司节省了人力。另外,境外企业最好选择咨询公司协助办理,因为中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注册规程与国外差异巨大,境外企业因为不熟悉注册要求而注册失败愤然退出中国市场的大有人在。
18.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一旦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下来可能也是企业最头疼最拿不定主意是事情:怎样才能找到一家合格的代理机构?笔者见过不少企业,最后因为申报失败而抱怨时,往往就因为当初草率地将业务交给了一家不明底细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代理公司是否合格,有两个方面比较值得参考: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这一点比较容易查证。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最好自己去工商局的网站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必定都可以查到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于商标注册等领域,国家没有针对化妆品申报代理制定代理资格,所以执照上自然没有此项经营范围的审批,如果有人说他的公司是国家发给了代理资格的,那就是不真实的,如果执照上出现了,那就是伪造的。当然,通过注册金额也可以大致判断一个公司的规模。
(2)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即使对方声称自己有多么过硬的关系也最好不要全信。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模也不错,案例也不少,可是做这些案例的人员也许早就离开该公司了,经验自然也就大部流失了。也许最重要的是人的接触,最好能够和对方的业务人员直接进行交流,第一看其经验丰富与否,第二判断一下其为人品质如何,一个大言炎炎的业务人员,很难想象他所在的公司能诚信到哪里去。
最后,给您一个忠告:
不要迷信低价格。目前代理申报的机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良莠不齐,不少刚起步的公司以低价吸引客户,建议在选择之前慎重考虑,以免为省小钱而失去市场机会甚至申报费用打了水漂。在决定申报之前,建议您自己也要提前补补课,对申报的程序有基本的了解,这样才会拥有一双识别代理公司的慧眼。
化妆品代理一般分为省级总代理、地级总代理、县(市)级总代理商(这个较少)。可想而知,区域越大,你能运作的市场空间越大,赢利点就越多。进口化妆品,你可以申请省级代理,或华东、华中、华南、华北等大区代理(根据你的位置而定),如果条件宽裕(资金,人力资源,网络,配送)可以申请全国代理。
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 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三、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 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
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简化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程序,自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 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
二、 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式样见附件),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三、 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组织技术评审,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应当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四、 未经备案擅自进口或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五、 日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卫生部受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许可批件后。
六、 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凭借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销售,批件到期后拟继续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申请备案。
以上是卫生部的对进口化妆品的规定,现在好象已经取消了进口化妆品在国内销售前需要注册申报这一程序,给你一个电话你去问一下吧,010-.这个公司是做化妆品注册申报代理的,他们对这些程序及法律法规会给你相对专业的意见,你可以咨询一下.
我不是专业做这个的,只是路过看到了这个问题,我在做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与那个公司有接触,知道他们也做化妆品的代理。所以你的第二个提问我无法回答,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有关国外化妆品代理销售的信息,我想你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的,你再找找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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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交易成功!!!!!!!!!!!!!!!!!!!!!!!!!!!!!!!!!!!!!!!!!!!!!!!!!!!!!!!!!!!!!!!!!!!!
大家还关注化妆品经营要求的监管法规解析
作者:刘钢
核心提示: 目前,基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到位,绝大多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承担了原来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化妆品监管职能职责,化妆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化调整。但是,适应当前化妆品监管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制定出台,因此,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难免出现有盲区和空白。
  目前,基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到位,绝大多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承担了原来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化妆品监管职能职责,化妆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化调整。但是,适应当前化妆品监管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制定出台,因此,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难免出现有盲区和空白。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根据当前实施的仍有法律效力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管进行简要分析。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化妆品作用于人体的不同部位,将其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一般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经营要求  
  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特别要求。根据《条例》第1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条例》第10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可见,《条例》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作出了特别明确的具体规定,在生产方面必须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销售方面禁止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确保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经营化妆品必须禁止销售5大类产品。根据《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有5大类化妆品不得销售:一是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是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是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经营化妆品须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对化妆品经营企业有4项严格的监督要求:
  一是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是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是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备应有的标记或证件。不具备应有的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这些标记或证件包括: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是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化妆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化妆品在广告宣传方面不得有3项内容:一是不得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二是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三是不得宣传作用。  
  监管利剑  
  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根据《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经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根据《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处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处罚。
  经营化妆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处罚。根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3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在第2条中还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宾馆、旅店、美容美发院(店)等提供化妆品给顾客使用,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凡是在四川省境内经营化妆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化妆品经营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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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联盟当前位置:
17日起在内地销售的化妆品需标明全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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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琳琅满目的化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常常会受产品宣传的影响。
  □记者&王灿&实习生&门泽&文&记者&白周峰&图
  阅读提示
  根据国家规定,自昨日开始,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全部成分的名称,而颁布于今年2月5日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则明确要求,禁止使用“特效”、“神效”等绝对化词语,禁止使用“纯天然”等虚假性词语,禁止使用医疗术语和医学名人姓名……市场上的化妆品包装及宣传有变化吗?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国家2月出新规&化妆品命名有“禁语”
  “某某牌特效美白面膜”、“纯中药强效瘦脸霜”、“数码美白晶亮防晒眼霜”……伴随着化妆品种类的丰富,复杂的化妆品名称如迷眼乱花,消费者往往在选择产品的时候为此少了几分清醒认识,多了些许盲目期待。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月5日颁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同时配套印发的《化妆品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传用语。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应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明确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
  一是绝对化词语,包括“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二是虚假性词语,宣称产品“纯天然”;三是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此外,还包括医学名人的名字,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疗术语以及其他六类词汇。
  昨日起“出生”的化妆品需标明全成分
  同时,记者了解到,保湿因子、植物美白精华、能量矿物质……这些充满诱惑的词汇将从昨日起在化妆品里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丙三醇”、“甲氧基肉桂酸辛酯”这样精准的科学表示。
  根据我国日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有关规定,自今年6月17日起,所有在内地销售的属于化妆品定义的护肤产品、彩妆产品、沐浴产品等,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中所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标准名称。含量在百分之一以上的成分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成分名称则按照相关国家规定标注。
  在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化妆品“美白祛斑”“纯天然”海口仍在夸
  一直以来,化妆品名称的“浓妆艳抹”成为业内潜规则,“极致美白祛斑霜”、“特效祛皱精华素”等夸张名字屡见不鲜。为了增加销量,商家们争相选用最具诱惑性的词汇来吸引消费者,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宣传噱头,消费者则容易盲目选购,因此发生很多投诉纠纷。
  昨日,记者走访了多家商场以及超市发现,不少化妆品依然打着相关字样。一些化妆品在宣传时“纯天然”和“无添加”的字样出现频率仍然较高,其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品牌。还有一些化妆品尽管名称没有违反现行规定,在产品的具体介绍上却打起了“擦边球”,宣传都带有夸大产品功效的嫌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消费者及部分化妆品销售人员对《化妆品命名规定》不是很了解。一些购买化妆品的女性消费者告诉记者,她们常被一些宣传广告所诱惑,所买化妆品的名称中基本都含有“护肤、美白”的字样。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
  “目前我们引导企业进行规范,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一些专项整顿活动来规范化妆品命名。”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有关部门将会对产品名称重新进行审核,违反规定的名称将逐步从市场上消失。
  该负责人表示,规范化妆品命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不过今后也要注意可能出现的商家打“擦边球”的情况,比如禁用了“祛斑”,商家可能用“抗斑”、“消斑”等其他词汇来代替。
  所以,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除了依靠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外,要转变只注重外包装的消费观念,勿被化妆品的不规范名称迷惑,减少购物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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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凡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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