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企业安全生产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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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大公司与小公司的不同
大公司相对完善的系统、流程和人员培训是理想的“在职大学”。
世界经理人专栏
西斯国际执行总监
在采购和供应链管理领域有十几年的丰富经历,主要集中在高科技和小批量行业 。畅销书《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一个实践者的角度》和《供应链管理:高成本、高库存、重资产的解决方案》作者。
西斯国际(CSCS International)总部美国硅谷,专注供应链、运营、采购和计 划领域的培训与咨询,帮助本土企业提高国际竞争水平。
  2000年前后,在美国炙手可热。一流的商学院陆续设立供应链管理的MBA,供应链管理也在&美国新闻&(US News)的MBA排行榜上单列出来。该专业MBA们的就业热点有两个:顶尖咨询公司和采购额超过100亿美金的大公司。前者包括麦肯锡、埃森哲、科尔尼等,以及一些电子商务、ERP行业的顶尖企业。到这些公司做咨询工作,与大型客户的高层管理打交道,自然有很大吸引力,是典型的&金领&工作,如能进入,这人头上就有超人般的光环。后者即财富500强的公司,规模大,采购额高,供应商多,整合、节支都有做头,动辄省下千百万美金,真是&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鱼跃&。
  这两种择业取向看上去不同,其实后面都有一共性:规模。大公司的规模大,建制完全,新手们能够受到系统的培训(MBA们尽管有过三几年的工作经历,但还属新手,不像他们自己或者别人认为的那样成熟);顶尖咨询公司动辄一个人每天收费几千美金,也只有那些大公司才能承担得起,所以客户也是那些大公司,咨询顾问们接触的也是大公司的流程、系统和业务。在这些大公司里,流程驱动人员,事情大都是按照流程来做,人的能动性是有,但不像在中小型公司那也得靠人来驱动流程。这是大、小公司的一个很大区别。
  流程驱动,按部就班,速度就慢,不利于新产品开发、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于是有些大公司就化整为零,设立不同的事业部、产品部,就如GE、联合技术等。不同事业部、产品部之间的联系甚微,事实上是独立核算的中小公司,在系统、流程、供应商管理、人事方面与别的中小公司没什么区别,还是靠人来驱动流程。例如我以前有个供应商,是一个50亿美金大公司的一个小分部,甚至连ERP都没有,购料、生产排程都得依赖Excel,负责的那个小姑娘头天晚上跳半夜舞,第二天工作没了精神,工作疏忽了点,几个星期以后就断了料。但由于他们的技术优势,我们还得用。再如2000年前后的思科,&收编&了很多小公司,设了很多副总裁来管理(很多副总裁就是原来小公司的头)。当年克林顿总统访问思科时,曾跟总裁钱伯斯开玩笑,说你的本事真大,能管这么多副总裁,我就一个都管不来(副总裁与副总统在英语里都是Vice President)。这些小公司有很多还是没法并入思科,就如一个个小岛屿,在系统、流程和管理方式上还是按照小公司的方式运作。
  所以,进大公司之前要弄清楚,看是到总部呢,还是分部。其实即使到总部,如果各分部的产品、业务大相径庭,能在公司层面上整合的也往往有限。例如联合技术(United Technology Corporation;UTC)的一个分部生产航空产品,另一个分部生产奥蒂斯电梯,还有个分部生产凯利空调,三者之间在直接材料的采购上没多少搭接,规模效益有限。这些公司,如果要在供应链上做文章的话,八成还是在间接采购(例如IT、办公室用品、营销宣传等)和物流基础设施等方面。如果你抱着&就把那10亿美金的采购额降下来0.1%,咱也能整个1000万美金&的念头去的话,你八成要失望,因为那10亿美金大多是直接采购,整合困难,你其实没多少议价能力。再就是中型公司。&中型&其实也不小,大致是几千万到二三十亿美金上下的年销售额,但低于财富500强的下限(40到50亿美金)。这些&中型&企业,尤其是那些多种少量行业的公司,有独特的挑战:基本的流程、系统健全,但纯靠流程驱动不行,因为业务复杂,对人的主观能动性要求更高。就如硅谷的一个二三十亿美金的半导体设备公司的总裁所言,公司得靠有能力的人来驱动流程(大意)。不同于大型公司,中型公司的职位设置相对职责范围更大。有一个黑色笑话,不知是真是假,说通用汽车有一个流水线组装工,他的任务是给车轮上某一颗螺丝,年复一年,这活儿就干了一辈子。好不容易熬到退休,该享几天清福了,结果没几天就去世了。这种笑话不大开在中小型公司头上,因为他们的职位划分相对较粗。即便很细,一个人还是得较好地理解相关部门的流程和系统,否则很难有效运作。当然任何事都有限度。
  中小公司的流程、系统得依赖人员,但不能依赖某个特定的人。要不,如果那个人被公交车撞倒的话,你的生意还做不做?过于依赖某个人,要么是公司规模实在太小,一个人得兼多个职务(就如我的一个印度工程师邻居,他的公司刚开业,总共5个人,人、财、物、产、供、销六个职能部门至少派一人,也得六个人);要么就是更本没有流程、系统,或系统、流程设计不合理,把某个人设计到其中去了(例如部门自己开发一个小系统,是一个IT人员用Access和Excel做的,程序是他写的,也没留下文档,其中一些数据处理还得他来做)。如果你的供应商有这样的情况,你可得特别小心了。当然,有些特殊的业务、产品也可能会造成过度依赖某个人的情况。例如硅谷有个高科技公司,它有一个产品,推出市场二十多年了,全公司只有那么三几个人知道怎么去维修(因为实在太老、太落后)。这公司没几年就大幅裁员几轮,这就个人倒是稳如泰山。
  哪小公司究竟怎么样呢?举个切身的例子。我帮助一些客户招聘人员,管理国内的供应商。每次我都会问同样的一个问题:你的新产品开发已经成功,上市在即,前景很好,你如何确定你的关键供应商有足够的产能以供量产?来自小公司的应聘者的答案都很一致:仔细跟踪,一旦出现交货延迟,就转厂。想想他们为什么会采取这种逃避式的应对措施呢?因为采购方规模太小,跟供应商的谈判筹码有限,走为上就不足为奇了。如果这人在沃尔玛、GE或苹果工作的话,答案往往就是把他们的老总叫来,言下之意是如果不保证,你这生意就不要做了,你这脑袋就要给拧下来了。这就如动物世界,如果你是狮子,你可以改变一些东西;如果你是只兔子,那只有撒腿跑的份儿了。对于供应链管理来说,小公司的系统、流程一般也不会太健全,往往只有招架的份,没多少还手的力。所以,对职业初始的人来说,到小企业,你得想想能学到多少东西。当然,如果你已经在大公司干了多年,厌倦了只负责安装一个螺丝钉的活儿,小公司倒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你有机会把大公司学到的东西来实施,完善一个部门或流程,有更高的成就感。用英语来说就是make a difference,套用李开复的自传,就是世界因你不同。从大公司到中小公司相对容易,尤其是你已经打下深厚的基础。大公司相对完善的系统、流程和人员培训是理想的&在职大学&。在美国,IBM、惠普、GE、保洁等向来是有名的高管训练营。很多中等甚至大规模的公司的高级员工都与这些一流的公司能挂上钩。例如有人叫霍尼韦尔&小GE&,十几年前,从CEO到下面的很多总监都是前GE员工。这些大公司的总监层次的人物,一旦到了中型企业,就成为他们的副总裁和C层次的高管。例如《供应链转型》的作者迈克­卡佐克,先在霍尼韦尔担任供应链总监,然后被塞斯纳飞机制造公司挖去担任供应链副总裁(该公司规模为30亿美金左右),再被英国的斯密斯挖去担任副总裁(规模为20亿美金左右,后被GE以48亿美金现金买下)。在国内,这条路是从知名跨国企业到一流的本土企业,再到民营、第二梯队的企业等。高管们要适应的不单单是规模带来的差距,更多的是管理文化的差异,水土不适应的情况就更多,也更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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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排行榜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在出口退税计算处理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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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在出口退税计算处理方法上有什么不同,
&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方法,& 即对本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所退税额是国内采购部分发生的增值税。外贸型企业对于出口商品没有限制,只要是在国内采购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产品都可以退,当然商品退税率不能为0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并且生产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免: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 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例: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不含税价10000元,进项税1700元,退税率15%,那么不论其出口额为多少(当然应在合理范围内),其应退税为00元生产企业购进货物,不含税价10000元,进项税1700元,出口额11000元(折人民币),退税率15%,假设货物没有其他生产加工过程,当期没有其他进销项,而且出口货物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那么先计算免抵退税额=50元,进项税额转出11000*(17%-15%)=220元,所以当期留抵为1700元-220元=1480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1480元,应免抵税额=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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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出口而采取的一种政策。
二、出口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自营或委托出口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
享受退(免)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3.免税出口货物;
4.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
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
&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SPAN&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生产企业如果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申报期申报。
注: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2008年6月1日前为180天),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离岸价(即FOB价)作为计税依据。
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也包括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二种办法是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
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即转厂出口)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等。对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出口后也不再退税。
免税出口货物,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
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六、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出口退税率是参照内销企业的税收负担率制定的。也就是出口企业的按出口企业按国内平均价格的成本应负担的增值税。
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
<span STYLE="FonT-siZe: 14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还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中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要分以下三步逐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栏目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原理是通过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小于0时,说明仍有未抵顶(或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其绝对值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大于0时,说明已没有未抵顶(抵扣)完的税额,此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产生应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指当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而导致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的税额。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如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可以理解为:企业出口离岸价=成本+增值额,而退税只退成本负担无法收回的增值税。所以出现退税率和征税率不一。不得免除和抵扣税额实际上是增值额负担的增值税,不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增值税,也是企业不应收回的增值税。所以要从整体进项税中扣除。
&为什么要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出口销项免了销项后,出口企业负担的进项无从收回(销项里含有收回的进项部分,看一下增值税的公式),因此国家给预退税,退实际是退这部分没有销项对应的进项税。
抵,是内销销项,因为国家要退给企业,而企业由于有内销,还要上交国家,所以就来了个抵,应当退的这部分先抵了内销销项。
退,抵完内销销项后,如果还有应退的数,那国家就会退给企业。
那么,现在就有了应当退的,就是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和企业支付的进项(这一点是国家为了便于征管,用出口额来算了)的差额,也就是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税率和退税率差计算出来的),要从进项里面转出到成本,企业自己负担,转出后的进项就是国家允许企业抵顶销项或退给企业的了&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包括不得免征税额和不得抵扣税额两部分。不得免征是指出口货物本环节增值额中应该征收的税额,不得抵扣是指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中应该转出的金额。不得免征实际是征税,不得抵扣实际也是征税。
  之所以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问题,是因为一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如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3%.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意味着对出口货物不是全部免征本环节增值额应缴的增值税,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全部退还,总之对出口货物要征收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要按照出口额和征退税率的差计算应缴的增值税。在征收这部分增值税时,采取了将这部分税款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的方式,进项税额小了,应纳税额就大了。应该征收的税款就是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有个抵减额呢?因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所用料件中可能有免税购进的料件,而出口额中是包括耗用的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的,所以按照出口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还需将与所耗用的免税原材料对应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去掉,否则就对免税的原材料也征税了。而免税原材料是不应该征税的。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指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时使用了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或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予以抵减。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十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为什么要计算免抵退税额?为什么也有个抵减额?
  计算免抵退税额的目的是确定应退税额的上限。因为退税额最大不能超过按照出口价格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
  为什么免抵退税额也有个抵减额?因为出口退税的前提是生产出口货物的料件必须是缴过增值税的,征税才退税。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料件是免税的,就必须从按照出口价格和退税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掉与免税料件对应的部分,否则就可能对免税的料件也退税了。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应退税额,再由免抵退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是通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来确定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相一致。此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期末留抵税额中除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外,还含有库存原材料、产成品等的进项税额,所以这时不能把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最多只能为免抵退税额,而不能超过免抵退税额。因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这种情况下,将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应退税额,即把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和当期应免抵税额都计算到当期应退税额中去了,这时,当期免抵税额应为零。
(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中的“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实现销售的出口收入,但单证、信息不一定要求收齐;“免抵退税额”
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单证、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已提交;六类型企业的出口收入已在外汇管理局完成收汇核销手续)收齐的出口收入,但不一定是当期实现销售的出口收入)
以下举二种不同情况的例子帮助理解“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1、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一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举例。
生产某产品:出口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500万元,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20万元,当期出口销售额全部单证和信息齐全。
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均为13%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20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00&13%-0=71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20>71,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1万元
企业如人为把出口价格提高一倍即到1000万元。
则免抵退税额变成142万元,退税为120万元
,最多不会超过上一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造成骗税。如果有内销还会造成不得抵扣进项税加大%),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
生产某产品:内销500万元,占1/3,出口销售额折算成人民币500万元,占1/3,库存产品,占1/3,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240万元,当期出口销售额全部单证和信息齐全。
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均为17%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一致,所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500&17%-(240-0)=85-240=-15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55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00&17%-0=85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55>85,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
2、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不一致的综合计算举例。
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退税率13%,当期全部进项税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内销1,000万元,出口3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使用了免税购进料件,因此,在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时,要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931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66.4=33.2万元
&#9314;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300-33.2)=-96.8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96.8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931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200&8.3&13%=215.8万元
&#9313;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215.8=107.9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96.8<107.9,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6.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07.9-96.8=11.1万。
(五)会计处理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处理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纳税电子申报处理: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进项税额明细)第18栏反映)
2、应退税额
补充: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实现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包括当期齐全的销售额和前期出口货物当期齐全销售额)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产生应退税额的会计处理(次月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增值税纳税电子申报处理: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反映。则:当期《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本月数>0时,次月进行账务处理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
3、有关会计核算要求
内外销必须分别记帐;出口部分的征税出口、免抵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分别记载销售明细账;
国内购买、免税进口的料件必须分别记帐。
(六)进料料件计算采用购进法对存在进料深加工业务、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情况下,对“免、抵、退”税的影响
进料料件的计算方法:购进法、实耗法。我市目前采用购进法
1、进料深加工业务(即转厂出口):在进料加工手册未核销前,所有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用于生产转厂出口货物部分)全部视为直接出口货物购进而参与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待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
举例: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退税率13%,某进料加工手册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直接出口300万美元,转厂出口2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1)在该手册未核销前: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66.4=33.2万元
&#931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200&8.3&13%=215.8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215.8=107.9万元
(2)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和转厂出口的比例,该手册正确的数据应为:
&#9312;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该手册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该手册直接出口货物占全部出口货物的比例=200&8.3&[300/(300+200)]
&100%=996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996&(17%-13%)=39.84万元
&#931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00&8.3&(17%-13%)-39.84=59.76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用于抵减直接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996&13%=129.48万元
&#9316;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8.3&13%-129.48=194.22万元
(3)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直接出口和转厂出口的比例,该手册调整的数据应为: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39.84-66.4=-26.56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59.76-33.2=26.56万元
&#931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129.48-215.8=-86.32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调整额=194.22-107.9=86.32万元
2、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在进料加工手册未核销前,免税进口料件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中,按该手册进行登记时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不随退税率变动);待手册核销当期,按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时,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按当期实际的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随退税率变动)。
举例:假设某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手册登记时的退税率13%,后来提高到15%。某进料加工手册的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出口300万美元,其中210万出口适用13%退税率,90万出口适用15%退税率,假设外汇牌价l美元=8.3元(暂不考虑进项税额)。
(1)在该手册未核销前: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8.3&(17%-13%)=66.4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10&8.3&(17%-13%)+90&8.3&(17%-15%)]-66.4=18.26万元
&#931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200&8.3&13%=215.8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0&8.3&13%+90&8.3&15%)-215.8=122.84万元
(2)在该手册核销当期,按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调整,该手册正确的数据应为: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10/300)&200&8.3&(17%-13%)+(90/300)&200&8.3&(17%-15%)=56.44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10&8.3&(17%-13%)+90&8.3&(17%-15%)]-56.44=28.22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10/300)&200&8.3&13%+(90/300)&200&8.3&15%=225.76万元
&#9316;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0&8.3&13%+90&8.3&15%)-225.76=112.88万元
(3)在该手册核销当期,不同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占整个手册出口销售额的比例,该手册调整的数据应为:
&#931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66.4-56.44=-9.96万元
&#931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18.26-28.22=9.96万元
&#931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215.8-225.76=9.96万元
&#9315;免抵退税额调整额=122.84-112.88=-9.96万元
八、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异常的监控
(一)主要内容
1、税收负担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内销额)&100%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后出现的应纳税额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有无按规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退税。对逾期申报的退税申请是否经过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没经批准的,有无计提销项税额。
4、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是否按规定追回已退税款,有无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纳税申报。
5、出口国家规定的不予退税的货物或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纳税申报。
6、对电子信息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检查。
7、委外加工收回再销售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取得加工费发票的内容是否与委外加工业务量相匹配,发出的委外加工材料是否异常,委外加工在帐上核算是否规范、健全,有无签订委外加工合同。
8、自营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出口非自产货物情况。
9、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非生产经营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有否按规定转出。存在征退税率差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1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按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销售额。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是否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
11、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的同类产品相比是否正常,
12、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或下脚料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企业是否足额申报废料销售,申报销售的数量是否偏少,价格是否偏低。
(二)实地核查
对于在案头评估存在隐瞒收入嫌疑或综合税收负担率异常等企业,是实施实地核查的重点对象。
九、出口货物防骗打骗工作——出口骗税罪认定
1、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主要内容。
(1)对出口骗税犯罪手段作了明确定义。《解释》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是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是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是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其他欺骗手段”:一是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是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是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是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对犯罪数额进行了界定。《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对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界定。对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解释》明确如下。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是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是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是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是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对出口企业明知有骗税意图仍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而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的,不予退税,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规定了从重或从轻量刑的几种情况。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税犯罪活动的,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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