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D/P ATat the sight of

D/P付款交单 - POCIB 百科
D/P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或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是代收行提示对付款人即期付款并收妥票款后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单据凭着这样的汇票付款或简单地付款而交出,代收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 x Days after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具体而言,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人承兑后有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去的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的缺点是在“远期”的时间间隔之内,如果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而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以致 货物滞留港口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但是代收行/提示行知行托收指示,不得不将单据延至付款以后交出,它们没有责任。
D/P无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必须是付款人付款,代收行放单,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
付款交单在POCIB中的应用
出口商交单。
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发运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应及时将单据提交银行,由银行代出口商办理收款。具体步骤为:
(1)进入“My Business(业务中心)”的“业务履约”页面,选择进入相应的业务条目;
(2)点击“单据中心”,分别添加“”和“”并填写;
(3)在My City中,点击“银行”的建筑物进入;
(4)在弹出页面中点击“交单”按钮,选择相应的合同;
(5)点击“添加单据”按钮,选择单据“”、“”、“”、“”、“”或“”(区分海运和空运方式)、“”(CIF/CIP出口的情况下)、“”或“”(只需其中之一,视进口国而定),若修改过信用证,还需提交“”(必须是出口商已经接受的修改书,修改过几次,就提交几份),此外,如果出口报检时申请了“”、“”、“”或“”等,这里也应一并提交,
(6)点击“办理”按钮,提示完成交单。
进口商付款赎单。
进口商在收到银行发送的单据到达的赎单通知后,应先确认银行发来“”,及时去银行办理并取回单据。具体步骤为:
(1)进入My Business(业务中心)的“业务履约”页面,选择进入相应的业务条目;
(2)点击“单据中心”,打开“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勾选“同意即期付款”;
(3)在My City中,点击“银行”的建筑物进入;
(4)在弹出页面中点击“付款”按钮,选择相应的合同;
(5)点击“添加单据”按钮,选择单据“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6)点击“办理”按钮,提示付款完成。
(7)接下来仍然在“银行”,点击“取回单据”,选择合同为该笔合同;
(8)点击“办理”,成功取回单据。国际结算测验二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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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测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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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ht是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手段之一,其定义是:即期付款的跟单托收——卖方在货物装运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汇票、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所有约定的单据备齐,通过本国境内的银行(托收行)交给进口商所在国与托收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指定的银行(代收行),并通过该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且在进口商付清全部价款之后,再将全部单据交给进口商。这就是所谓的“付款交单”。
所以,不是你们收到买方的钱然后把提单等交给对方,而是前面介绍的程序——D/P
at sight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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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
目前,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进行交易,其坏账率不超过0.5%;亚太国家中许多企业亦采用托收或赊销方式。而我国企业使用L/C的比例高达85%,但坏账率竞高达5%。可见,采用托收和赊销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认请这种趋势,不要因为仅仅从表面上看觉得D/P付款方式风险大而不敢做这笔交易,从而浪费了商机。
  关于采用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间”。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P付款方式签FOB合同,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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