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险提前取会损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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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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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原有“鸿泰”保险产品的升级版,新鸿泰除了保留原有产品诸多优势外,重点升级改造了四大功能,即基本保险金额较原有“鸿泰”产品大幅提升;保险期满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客户的固定收益有了较大提高。此外,该产品还可通过红利分派,让客户分享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的产品简介如下:
中国人寿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客户对安全性高、稳定性强的保险理财产品的需求,推出了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保险是鸿泰两全保险的升级版,较之过去的老版,该保险增加了不少人性化的内容。以下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新鸿泰两全保险的优势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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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款分红型主险产品,侧重于人身保障...
新鸿泰两全保险产品特色
广泛覆盖人群多
投保范围最高可达75周岁,为更多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种类多
可选择5年、6年、10年多种保险期间
稳健增值收益多
满期给付,周年红利,保全资产,稳健理财
灵活周转功能多
新增保单借款功能,最高可达保单现价的80%
重疾保障选择多
可附加《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2010版)》,享受20种重疾保障
生活无忧幸福多
生存、身故双重保障,为您的幸福安康提供全面呵护
新鸿泰两全保险投保指南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属于银保业务,到期时本金+分红,同时,期间有保障功能。由于它继承了老版的特色同时又扩展了人文关怀的内容因而得到市民的认同。那么哪些人适合购买这款保险呢?
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投保该保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新鸿泰两全保险投保示例
作为一款分红型保险,投资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能够获得哪些保险利益呢?以下就通过投保案例进行解答:
马女士,32岁,企业中层管理者。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马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马女士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马女士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购买保险,免责条款很重要,忽视免责条款容易导致理赔纠纷,以下是国寿新鸿泰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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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故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加倍赔付;
3、缴费期短,保障期长;
4、购买即赠送《全球紧急救援服务》一年。
1、面涵盖36种重大疾病,一旦确诊一次性支付保险金;不再为高额医疗费用担忧;
2、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3、投保简便,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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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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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thc0102
来源:网络转载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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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额要适中。考虑到境外的消费水平。
2.旅行前要充分考虑航班延误等旅途风险,购买保障全面的旅行意外保险产品。
3.随身携带紧急支援服务卡及保险单,救援热线要记住,详细了解紧急救援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4.国外遭遇航班延误或取消,在回国后要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
关于少儿医疗保险:消费形的就是指一年一年的买。不管你有没有理赔,只保当年。要买的话就得等第二年继续再买。交的费用也不一样。而保证续保就是不管你在保的其中是已经有理赔过某种疾病,他不能因为你有病而不给你买。而返还形的是指你所交纳的钱本金还有得回来,另外还可以有公司的分红。
比如说重疾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类,低保费高保障,这些比单纯买教育金附加微不足道的保费豁免更加有意义。
再有多余的资金可以考虑买些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养老理财类的,量力而行,不要弄的经济负担过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品质就可以了。
教育金体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教育金保障。主要是通过保障父母,从而保障孩子的教育金,也就是说:将保费用在父母身上,把一笔教育金的额度折算成家庭的保额。二是教育金储蓄。在传统寿险里面,基本每家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通过把钱放到保险公司,然后采取到期领取的方式来保证孩子上学的费用。这种方式有两个优点:豁免保费和专款专用。
教育金很适合孩子,请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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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您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者是分期缴费,每次只要1000元就可以购买一份保险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的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在期满后您可以领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您的满期保险金和保单红利。
李先生今年30岁,用1000元一次性缴费的方式买了一份五年期的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在他35岁期满时,可以得到1048.66元以及分红。如果李先生在这五年内不幸因意外身故,他的受益人可以得到1048.66的保障金;如果李先生在投保后一年内不幸因疾病身故,则返还1000元所缴保险费;在投保一年后不幸因疾病身故,则可以得到1048.66元的保障金。
[产品特点]
一、交费方式灵活,保险期限灵活。您可以一次性缴费或者按年、按月分期缴费,缴费方式非常灵活。并且,保险期限有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也非常灵活。
二、现金压力小。无论是趸缴还是分期缴费,每次只需要1000元。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现金压力不大。
三、保障性低。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所获得的身故赔偿金与银行存款相差无几(如案例一)。
四、固定收益率都低于银行利率。不管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分期缴费的方式,固定收益率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五、分红是不确定的。分红的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而定。而且,该产品是单红利形式,而保险市场上已出现双重红利。[产品分析]
本产品的主要优点是兼顾了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但是,也正是由于功能比较全,所以各个功能都不是非常突出。从保障的角度来讲,其保障程度比较低,有时甚至还不如银行存款;而从储蓄的角度来讲,其收益低于银行利率;从投资的角度来讲,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无法量化,投资也有一定的风险,所以无法与基金公司或其它理财方式相比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尽管该产品的固定收益率低于银行利率,如果加上分红等因素,最终收益还是有可能比银行利率高。所以,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主要目的来选择。该产品比较适合那些有余钱,希望积少成多,并想通过购买一个产品一次性实现保障、储蓄和投资功能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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