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在申请办理生产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过程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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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表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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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
  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
  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
  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
  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
  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
  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
  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
  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
  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
  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
  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
  2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
  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
  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
  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号)
  2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
&&& 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
&&& 29.《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新申证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1027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其中: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
  佛山市质监局负责受理除白酒、食用酒精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的申请。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
&&&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9.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材料除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均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必须设为生产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和设备布局图;
&&& 7.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8.食品检验设备清单(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已列入申请书内容的不单独提供),并附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9.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一式1份),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已建成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产业政策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13.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4.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每个申请食品品种向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佛山市质监局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人在申请窗口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三)现场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1、对新申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组,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实施异地交叉审查。市局根据核查计划向申请人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2、对延续换证、变更申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市局食品处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组,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下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3、在办理过程中,食品处和核查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4、已设立食品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 (四)审批
&&& 市局食品处审核、汇总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审批。省质监局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七)载明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八)复检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八、许可期限&
&&& 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十、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一)省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首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联系电话:020-
  (二)佛山市质监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6、307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联系电话:<span style="font-size: 12 color: #57-
十二、纪律监督
&&& 监督机构: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 纪律监督电话:2
十三、其他事项
&&& 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示范文本可在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本指南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审核人员:chendp&&&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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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领域应发挥的作用
6/25/:23 PM 【
【您是本文第
作者:门凤山
&(辽宁省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国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于加强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对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稳定,积极培植社会化的安全科技服务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支新生力量,对拓宽和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工作,潜在着动能。结合自身的体会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队伍情况
  从2004年开始,国家组织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人员,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三年来全国已取得执业资格的达4.6万人,丹东市有 52人取得了执业资格。虽然这些人取得了执业资格,但目前尚未有形成专业队伍,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了执业资格后,必须进行注册由国家颁发注册证书和专业印章方能执业。这些人多数执业资格注册在自身企业,一部分人没有注册,少部分人注册在中介机构,没能从真正意义上发挥其专业作用。
  1. 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1).注册在国有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A.企业领导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重视安全工作,能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就显得重要作用。这些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安全科技研究等方面就能发挥其作用。在责、权、利三者关系上也较平衡,诸位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安心的全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执业服务。
  B.多数企业请示领导同意,由企业来担负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费用,对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就必须注册在本企业。这部分人有一下情况:
  (1.企业领导知晓其作用,能够适当的安排其相应工作,来发挥所学专业特长。在责、权、利三者关系上也较平衡,诸位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够安心的全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执业服务。
  (2.企业领导不了解或者说根本就没考虑其作用。这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取,只能当文凭使用,等待上面政策的颁布或许有机会发挥执业作用。所以在责、权、利三者关系上,无从可谈。
  (3.一部分人自费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如不注册怕失去其作用,便注册在本企业。可是企业领导不知晓,或者根本就没考虑其作用,就更谈不到如何发挥安全生产执业作用了。
  (2).注册在私有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这部分人考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是自费,而且是请假考试和再教育的,怕不注册失去资格证的作用,所以注册在本企业的。私营企业的老板大多数考虑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根本就不需考虑这部分人的利用价值。然而就更谈不到发挥其安全生产执业作用了。
  (3).没有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A.国有企业:企业内有一部分好学上进的人,申请有单位承担费用,报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而且取得了执业资格,可是单位不承担再教育费用,也不许注册,更不许外出注册,只准在本单位充当文凭用。这部分人能否发挥安全生产执业作用,这就看单位领导如何平心而论了。
  B.私有企业和无企业:这部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自己担负各项费用,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究竟何时注册?怎麽注册?确不知晓,虽然安监局主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予以通知,但未见本人回音。究竟是人不在本地或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可想是否能发挥安全生产执业作用了。
  (4)注册在中介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1.注册在安全评价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2004年和2005年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部分人员,当新建安全评价机构申报资质和老评价机构工作需要,充实和扩充该机构,因此以高薪招用了,对应有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到该机构注册。他们发挥了特长,有了用武之地,从事安全生产执业活动。
  (2.注册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物所暂行管理规定,对应管理规定润生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部分有活动能力的、有远见卓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注册到该机构,等待时机从事安全生产执业的中介服务。
  二.目前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1.国有企业:
  无论是中省直国有企业还是市直国有企业,这些企业都能根据企业规模,设立专职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企业的各项制度、规程俱全。企业的安全目标和管理手段也能和企业的发展同步。
  2. 大型私有企业:
  这些企业也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但大多数都设在有关部门合属办公,无独立的管理机构,少量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也比较齐全。只是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少,很难监管到位。
  3. 高危行业的企业:
  无论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这些高危险行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应检,无论是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能满足资质的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也相应俱全,其深度和实用性就无法考究了。
  4. 其他中小型企业:
  这类企业函盖很广,牵涉各种类型企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由于多不属于高危行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以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
  (1) 有产品出口任务的企业
  这类企业,购货方不仅对产品质量有要求,对职业安全管理也有相应的要求,这就促成了主动抓好企业自身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企业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比较齐全。
  (2) 略有规模的中等私有企业
  这类企业,企业某个部门内设有一名主管或兼管安全员,主抓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也能建立,可不太规范、标准但主抓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又没有精力来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很难全面落实到位。
  (3) 私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这两类企业,企业多不设专职安全员,当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来企业检查或考核时,就由兼职安全员或其他人员代替主管安全人员应检。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全或者没有,有的企业抄用其他企业,与己企业工种不对应的制度和规程代为己用,真是风马牛不相及试图蒙混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健在,职工的违章作业视而不见,违章指挥习以为常,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屡见不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布情况,纵观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方面安全生产意识不足、管理水平落后、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下、缺乏积极有效的服务指导;另一方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毕竟人力物力有限,很多工作由于企业的漠视和不配合而往往鞭长莫及;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市为数有限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又散落在社会不同角落和企业,这些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由于没有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应该组织起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支专业队伍在安全生产领域发挥特长。建议:
  三.成立丹东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学会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学会,可以通过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社会资源的吸纳和整合,使不论在企业注册的和在中介机构注册的,甚至是无注册单位的,让每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了自己的组织。
  通过学会组织的日常活动,随时可以了解国家及省、市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有关政策,以及聘请在安全领域有权威的专家、教授、上级安全技术学会的知名人士,来传授经验和指导业务。将对我市各个范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何执业指明了方向。对调动诸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积极性和提高执业的业务能力,有着重要作用。
  学会在安监局的领导下,还吸纳一部分社会科学技术、教育界的人士、企业的领导者、高级技术人员、高级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这些人在社会和企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对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工作开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会不仅对现有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进行管理,还对每年考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敞开大门,纳入管理范畴,这就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价值取向和与企业之间沟通有着广阔的平台。并通过学会运作的不断扩大和安全领域工作的多方面开展,将能影响企业对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企业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能够自愿按照实行。
  安监部门还可利用学会的职能,通过捷径对安全中介机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应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的作用
  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3月出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物所暂行管理规定,对应管理规定在全国润生了许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的政策和个人资质的条件与愿望,丹东市也不例外成立了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1. 目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状况
  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物所暂行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硬件部分:必须有工商登记注册的服务性有限公司、有一定面积固定的场所、申报等级相应要求的注册资金。软件部分:对应申报等级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和申报执业相适应的各种专业高级工程师人数。
  目前硬件部分已实施完,软件部分正在进行中,待注册安全工程师再教育结束,国家安监总局颁发注册证后,可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机构资质。该机构资质何时能审批下来进行执业活动,只有等国家安监总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可实现。估计年底之前可出台,实现此愿望已为期不远了。
  2.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
  国家安监总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暂行管理规定,对事务所明确了十项业务,这十项业务是:安全管理、安全咨询服务、培训教育、安全审计、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安全顾问、安全评估、安全事务代理、安全核准。
  其中:培训教育、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这三项业务若新开展仍需再另申报专项资质,其他七项不用再申报。
  3.中介机构所面临的服务市场
  目前,专项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这三项业务,国家对企业要求必须进行,可约束企业就范服务使市场持续进行。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赋予的其他七项业务,是潜在的可观的服务业务市场。前面介绍了企业的一些现象,不论国有还是私有企业,也不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也都有要求给予安全服务的愿望,以减少企业的压力和责任。随着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加大力度的政策出台,中介服务的市场将越来越广阔,前景无量,有待于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入这支队伍,为企业安全服务献力献策。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立意义深远
  无论是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学会,还是促使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建立都使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了愿望实现的条件和场所。这就形成新生力量,既可对安监局的工作产生有效的协助和补充,又可为更多的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指导。这一切对促进丹东市经济发展以及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都将产生现实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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