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进口货物在入账时,应按什么确定货物家庭记账软件成本?

1、货物已入库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取得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是一生产型企业,由于供货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给我公司,故到货时没有发票。如果我公司入账时材料成本包含了进项税额则会造成成本增大,所以到货时我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基本知道能收回发票的):按当时协商的含税价格:
借: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时再作以下分录:
1.如果价格不变,就直接冲销待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扣进项税额
2.如果价格变动,就先红字冲进货时的分录,按正确价格重入账后,再按第1种情况冲销待扣进项税。
请问,这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之规定,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已入库,但因销货方未开具发票或者发票尚未收到,而应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按材料成本暂估入帐,而不需要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亦作暂估入账处理。据此,购入货物,已入库未收到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原材料——&&材料估价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后,红字冲上述分录,然后按正常分录进行核算。
2、途中损耗及材料盈亏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问,对下列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购进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2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正常损耗2公斤,入库100公斤,款已付,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30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20000元,另外10000元属于自然损耗。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答:(1)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原材料         102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4
贷:银行存款       11934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100公斤,金额10200元,单价为102元/公斤。
(2)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0
贷:原材料   30000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000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23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3400
3、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分母是否包括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
答:企业材料入库,期末对于发票未到而暂估入账时,一般而言是按计划成本暂估价。由于当期暂估入账的存货可能在当期耗用,耗用材料时往往无法区分是实际入库还是暂估入账,所以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参与差异率的计算,耗用也应分摊差异。当然,对于估价入账的存货,由于发票到达时还要对差异进行调整,所以总体上看不会影响成本的波动。
4、股票股利是否可确认为企业一项收益?
答:股票股利是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派发给股东的股利。分派股票股利只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结构发生内部的调整,不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企业也不需要支付现金。从投资双方看,被投资企业派发股票股利,既没有减少资产,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但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释;投资企业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而并非持股比例增加,投资企业以更多的股份代表原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益并未变化,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每股投资成本减低。
对于投资企业来说,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投资的股票中,在除权日,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等比例降低,即使以后填权,使投资的总价值增加,市价又回升至除权前的水平,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所以根据收益实现原则,股票股利不能确认为企业一项收益。
但根据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要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委托贷款”在财务会计报表上如何列示?
答:企业会计制度将委托贷款视为债权投资,但在具体核算时又有别于短期和长期债权投资。在核算上,“委托贷款”科目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其账面价值。“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按其性质加以区分,如属于短期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中列示;如属于长期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中列示。
6、如何理解
“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增计金额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差额如何入账?
答:出于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状况,即以固定资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反映。对于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后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并在结转固定资产时对可收回金额进行测试,如果增计金额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计金额超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7、在期末,无形资产是先进行摊销还是先计提减值准备?
答:无形资产应当先摊销,期末将摊销后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下一期的摊销额根据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年限来计算。
例:甲公司日购入某项专利权,实际成本为4
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6年,按16年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与税法一致。甲公司从日起,将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由账面摊余价值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价。2001年末、2002年末和2003年末预计可收回金额分别为4
200万元、3 500万元和3
280万元(假定预计可使用年限不变;对无形资产期末计价政策变更,不调整2001年和2002年已摊销金额)。请计算2003年的摊销额和减值准备。
分析:由于日调整了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因此进行分析的时点应当是日。
日的账面摊余价值是:4 800-=4 200(万元)
而2002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是3
500万元,因此日该无形资产应当累积计提0万元的减值准备。[追溯调整2001年计提减值准备4
800&15&16&(万元),因此2002年补充计提700-300=400万元]
2003年应摊销的金额是:3 500&14=250(万元)
2003年底的账面摊余价值是:3 500-250=3 250(万元)
而2003年底的可收回金额是3 280万元,低于按照原来金额正常摊销的价值4 800&13&16=3
900(万元),因此应当转回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2003年底的可收回金额超过3 9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金额也只能是650万元(3 900-3
8、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哪些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答: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上述资本公积明细项目除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三项外,其余项目均可直接转增资本。对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两个项目,可分别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价值实现时(如非现金资产领用、报废、处置时,长期股权处置时)转为“其他资本公积”项目,然后可以转增资本;对于“关联交易差价”项目,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应于企业清算时再做处理。
9、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
答:按照《公司法》179条规定,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这里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其具体细则应由人大法工委做出解释。证监会有关问答中曾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10、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是配比关系吗?
答:不是。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它并非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支出进行配比;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它与营业外收入所包括的项目互不相关。两者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11、代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
答: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行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2、如何理解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加: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答: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递延税款、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税金的并有递延税款贷项并不会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交税金的差额递延税款借项)已经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13、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因会计和税法规定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由此可见,因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尽管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资产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属于会计差错,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其重要性分别调减上年或当年的利润。税法规定(国税发[号),“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在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则减少上年或当年会计利润,此时,“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形成差异;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不再允许扣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仍减少会计利润,则“应讨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15、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认其入账价值: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三是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取得的金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物性资产价值(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
银行存款(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注:新会计准则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由此可见,利润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的差额,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除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外是一致的。二是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均为永久性差异,前者于受赠资产处置时纳税调整,后者于受赠当期一次或以后各期分次纳税调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当期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16、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记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本(回购股份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
借:股本(按回购股份的面值)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7、在关联方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公积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在我国,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做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即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科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应交所得税,因此,在关联方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公积是永久性差异,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交所得税。由于该项所得税没有对应的会计收益,因此,按配比原则要求不能记入“所得税”科目,而应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工程期内的部分是否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答:不是。只有在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允许资本化期间与工程期不是一回事;对于在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允许资本化。企业不能够将在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专门借款利息金额全额予以资本化,只能够将已发生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负担的部分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对于没有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部分所应负担的利息金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9、若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方案和董事会制定的现金股利方案不一致时,是否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
答: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均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不存在差异调整问题。
20、某些会计事项,既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损益调整时是否通过“以前有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答: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每年的1月1日,但是中期会计政策变更也可能发生在每年的年度中期。对于年度会计政策变更这一经济事项,从性质上来看,既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核算时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1、债务重组中,债权方未来应收债权大于原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2、A公司对B公司进行投资截止到1999年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450000元,1999年末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余额为40000元,A公司持股70%.B公司1999年该公司累计亏损700000元。则1999年末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为()元。
(A) 0  (B) 450000  (C) -40000  (D) 40000
正确答案:D
答:该题一定要理解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的区别和联系:账面余额-减值(跌价)准备=账面价值。具体作的三笔分录为:
1(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2(提取减值准备)借:投资收益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0000
3(99年末B公司亏损)借:投资收益4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10000
因为账面价值为000-40000,虽然B公司亏损为700000,A公司占70%的股份,计算出A公司分担的亏损为%=490000,但由于A公司为股份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故冲减长期股权投资410000元。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各科目余额合计(账面余额)为000=40000元
23、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为什么期初内部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的抵销分录是“借:年初未分配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借:年初未分配利润,贷:存货”?
答: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期初内部存货交易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的抵销分录在理论上应该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期初内部存货当期全部对外销售,抵销分录应该是“借:年初未分配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期初内部存货当期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抵销分录应该是“借:年初未分配利润,贷:存货”。
但是,由于企业期初存货和本期存货是不断流动的,其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往往不一致,我们很难区分当期销售的存货有多少是期初存货,有多少是本期购入存货。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处理:先假设期初内部存货和本期购入存货在当期全部对外销售,然后再根据期末内部存货,对上述假设进行修正。
因此,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内部商品交易3笔抵销分录的具体含义是:
(1)先假设期初内部存货当期全部对外销售,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再假设本期购进存货全部对外销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3)最后根据期初和本期的内部存货未实现对外销售部分(即期末内部存货),对上述两笔抵销分录进行调整,
借:主营业务成本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笔抵销分录计算未实现利润时,应根据购入内部存货企业的成本计价方法(如是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判别期末内部存货中有多少是期初内部存货,有多少是本期购入内部存货,从而对期初内部存货采用上期毛利率计算,对本期购入存货采用本期毛利率计算,最后进行加总。
24、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为什么要和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项目进行抵销?全资子公司的抵销分录“借: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如何理解?
答: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也就包含了子公司的实现的净利润。从道理上来讲,在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工作中,好像应将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和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中“净利润”相抵销,但我们并不能这样处理。其原因是,在子公司个别利润表中,“净利润”不是常规填列的报表项目而是一个计算数,且它的金额年末已结转到子公司的各个利润分配项目。我们知道,在子公司个别利润分配表中,遵循“年初未分配利润+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的等式,由此可以推导出“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于是,在合并会计报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母公司“投资收益”,和等式右方而不是左方进行抵销,即和子公司个别利润分配表的各项目相抵销。
以全资子公司为例,抵销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母公司利润表项目对子公司投资收益金额)
年初未分配利润(子公司利润分配表项目全部金额)
贷:应付利润(子公司利润分配表项目全部金额)
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利润分配表项目全部金额)
未分配利润(子公司利润分配表项目全部金额)
根据抵销分录借贷平衡规范,我们可以发现,该笔抵销分录正是遵循了“母公司投资收益=子公司净利润=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应付利润+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原理。
25、出租的无形资产是否要提减值准备,如果需要的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出租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期末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由于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无形资产是否出租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其不构成出租成本,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
26、8项资产减值准备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会计上规定企业在期末可以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才能据实扣除(其中的坏账准备,对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在计提时可以先扣除0.5%,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也可以据实扣除)。因此,8项准备从理论上可理解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反映递延税款借方。根据谨慎性原则,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只有在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抵减时才能确认。
8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时,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减值准备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并且未来实际扣除数无法预知,不能保证全额转回,因此每年都可能要调整递延税款余额。
27、我单位是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请问自营出口销售,什么情况冲减销售收入,什么情况做销售费用。
答:冲减销售收入的情况有以下两种:(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行出口退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若企业是以包含了运、保、佣的到岸价计作销售,则支付的运、保、佣金冲减销售收入;(2)企业货物出口后发生退运,冲减销售收入
28、售后回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假设A企业和B企业签署了一项售后回购的协议,A企业将本企业产品以100元的售价销售给B企业,该产品成本为80元。根据协议,约定2个月后A企业以110元的价格从B企业赎回。A企业增值税率17%,A企业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答: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1)A企业向B企业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
(2)第1个月和第2个月分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5
贷:待转商品进销差价5
(3)企业向B企业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128.7
(4)结转“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余额(20+5+5=3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
贷:库存商品30
由此可见,为避免公司操纵利润,现行制度对售后回购行为是不确认收入的,其销售差价暂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如果回购价高于销售价,应视同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也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作为回购商品时的成本调整项目。此例中,回购后商品的成本为80元,正好是销售前的商品成本。
29、在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如果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做账务处理。请问,这里的不处理是对整个债权都不处理呢,还是就对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不进行处理呢?
答:对于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来说,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日不做账务处理是指,不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予以调整,当然也包括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通常情况下,发生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当将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调整为将来应收金额。但对于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为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的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或债权人应收金额等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债权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同时规定,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0、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立即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其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已计的利息不计提坏账准备。请解释为什么要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答: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这主要是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考虑:首先,前期的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表明过去和未来利息收入的可收回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委托贷款本金的可收回性也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次,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而不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相当于首先保证委托贷款本金的安全,如果将来本金能够收回时,再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31、参展补贴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公司到上海参加展览,向省申请补贴款,在7月份收到一笔省财政局拔下来的款,账上该如果处理?
答:贵公司收到省财政的展费拔款,是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助。贵公司应于收到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期末,应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32、债务转为资本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以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企业应按实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3、“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应交税金的帐务应如何处理?
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因供销双方预约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正是这样,就有如下问题:
(1)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2)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请问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答: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法律的相关规定,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公司
34、用于质押担保的质物移交后是否视同销售?
以存货作为质物进行借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存货后,请问作为质物的这些存货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出质人如何作会计处理?
答:1.单位以存货作为质物进行借款质押担保,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动产质押。《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动产质押贷款时,债务人只是将其所拥有的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未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也未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以存货作为质物进行借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存货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2.财会[2003]14号文第二条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如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企业向客户收款,并由企业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
  在以应收债权取得质押借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在收到客户偿还的款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借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上述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帐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
  据此,你单位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5、进口货物的帐务应处理问题?
问:本公司通过进出口公司购进一批进口汽车零件,收到进出口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1)货款及银行费用:元;(2)代理手续费:1736.18元;(3)代垫费用:1652元;代办关税手续费:300元;收到海关开具:(4)代征增值税:21663.61元;(5)进口关税:11660.02元。
请问:(2)(3)项的费用是分摊到库存商品中,加大零件的进价,还是计入经营费用?
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采购”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规定:
(1)、企业直接进口商品,则商品采购成本只包括货款和进口关税,其他费用作为经营费用处理。
(2)、非直接进口,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汽车零件(海关相关单证抬头应为委托方),则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该进出口公司的全部价款。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131,451.83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663.61元(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153,115.44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所以,你公司如发生运输费用支出,且取得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可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商品采购”帐户金额(131,451.83元)中扣出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中。
36、我公司欲将固定资产投入另一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势必与帐面价值不等,请问,我公司对该投资行为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如果评估价格的高于帐面价值的,视作资产转让所得,应在投资发生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将其余的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果评估价值小于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帐务处理如下:评估增值时:
借:长期投资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评估减值时
借:长期投资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
3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收入免交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出口收入免缴增值税,可否通过“补贴收入”科目反映?对出口销售能不能这样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时: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月末:&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是免税而不是退税。其免税的反映即表现在全部的销价都是其销售收入,虽然从理论上分析,这部分销价应当由不含税销售价与相应的增值税额构成,似乎在帐务的处理上也应当将其分别反映。但是,出口销售既然是免税的,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因为这个科目存在的前提是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者可以取得增值税的退税。试想,一个单位在出口货物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直接予以减免的,怎么又可能出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呢?这岂非自相矛盾?因此,您对出口销售所认为的帐务处理是错误的。
38、购买材料发生不合理损耗的帐务处理问题?
问:购油3000吨,不含税价1800元/吨,假设在途中损耗3&是合理的,假如损耗了5&,对不合理损耗部分作帐:
借:原材料5389200
&(注:3000&〔1-(5&-3&)〕&1800)
其他应收款——&&司机12636&
(注:00&1.17)
贷:材料采购5 400 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转出)1836 (=00&0.17)
&这样做帐对吗?
答:(1).购油时
借:材料采购5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8 000
贷:应付帐款6318000
(2).发现不合理损耗时,假设是属于未查明原因的,做帐时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2636
贷:材料采购(5400000元&2&)1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17%)
39、请问装修车间的彩板(也就是材料)价值6万元的发票,应该做怎样的分录呢?
答:因您所提供的资料不详,所以分情况解答如下:
A、若该装修车间用彩板系专门为装修车间而购进,则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1)因其价值较高,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则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6
贷:工程物资&&&&&&&&&&&&&
在这种情况下,该彩板就予以了资本化而不能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
(2)若不需要予以资本化,而在当期直接作为费用扣除,则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待摊费用&&&&&&&
贷:工程物资&&&&&
B、若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则应当注意区分该发票系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若为普通发票,则处理原则同上;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当在购入时记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领用时,应将该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装修材料予以资本化),或者计入待摊费用(不予资本化)。
40、日后事项的调整应归属哪个会计年度?&&
问:我企业每年都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请问对日后事项的调整应记入哪一年度的报表?答: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41、进口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哪些税费?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要申报关税,请问可以从该申报的完税价格中扣除哪些税费?
答: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2、不确定是否承担的费用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我公司与各代理商签订合同约定,经销货物外包装所需要之图案、花纹等制作费用及版权费均由我公司先行支付。如果代理商每年的经销额达到一定程度,则该费用即由我公司承担;若每年的经销额未到达合同规定的最低数额,则该费用即由代理商承担,在年终结算时代理商直接支付给我公司。
请问,这种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税务问题吗?我公司在支付该费用时并未确定是否应由我公司承担,因此是否作为费用处理难以预计,在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若代理商未达到合同销售额而应由其承担并支付给我公司的版权等费用是否需要并入营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法本身在法律上和税务上都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诚然,在你公司实际支付该款项时,该费用的最终承担方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你公司也可能是经销商,因此,在支付时,可先将其作为往来款项处理,而不作为费用,其帐务处理可为: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若最终该费用应由你公司承担,则将其他应收款转入费用,其帐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若最终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并实际收到该款项,其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依据税法规定及上述帐务处理可知,即使最终该费用不由你公司承担并收取了对方支付的该款项,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在帐务处理时应注意将相关合同及凭证附上,以利于说明问题。
43、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问:最近我公司以月供方式购进了一台小汽车,总价合计160000元,首期付30000元,以后每个月付3000元,请问:我该怎样入账?怎样计提折旧?另外,前两天我公司购进了一台二手电脑3650元,我该怎样入账?还需要计提折旧吗?
答:企业以月供方式(即分期付款)购买小汽车等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总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首期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余款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以后每个月支付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按照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付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支付款项折现的现值作为该资产入账价值。
企业购买的二手电脑等,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如不是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4、材料成本核算时因单位换算导致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问:A公司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但在购进一些水管材料时,由于供货方按条计量,而A公司则按米计量,在单位的换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几毛钱的偏差,如:公司购进一批水管100条,每条30米,单价为57.80元/条,当换算成米计量则出现1.93元/米;购买此批材料实际支付货款为5780元,而按米计量入库时,该批材料的入库金额则为1.93&元,两者相差10元,请问这10元该如何处理?
答:关于在对库存材料进行数量金额核算时,由于计量单位不同而导致换算过程中出现金额偏差,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的问题,按会计处理原则,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数量核算按实际换算后的数量登记,金额则按实际成本登记,按月核算领用成本时,若该批材料全部领用完,则将全部成本结转,否则,可按领用数量比例结转成本。
45、问: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6.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我厂为一内资工业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今年8月,市地税稽查局来我厂查账时发现,我厂2002年虚提房屋租金60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40000元,遂向我厂下达了通知,要我厂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请问: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我厂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对于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2年的税款,而2002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你厂虚提的房屋租金,违反了会计制度中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应冲销“预提费用”;另一方面要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预提费用6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对于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其会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无需进行账务调整。补提企业所得税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3000;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3000,贷:银行存款33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7000元(60000元-33000元),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7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0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缴纳滞纳金、罚款时,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经过上述处理后,你厂还应当调整2003年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同时,在今年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47.我单位由于对2000年—2002年地税汇缴检查报告未调整,致使应交税金出现借方数,2003年8月份,按照地税汇缴的检查报告我单位进行了如下调整:
借:递延税款& 9050000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8000000
—营业税&&& 50000
—房产税&& 1000000
以上处理是否合适,请给予指导。
答:是否正确要分析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收差异造成的,还是由于多列成本或少列收入造成的。
1)如果是差异造成的,按照上述方式调帐是对的。
2)如果是由于多列成本或少列收入造成的,则在做上述调整前先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
贷: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如果涉及的差错发生在原材料采购、生产领用、产品入库环节且金额较大,还应按照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摊法将错误金额分摊到各环节中后再调整进入相关科目。
48.(1)原材料已入库并部分使用,发票未来,能否暂用入库单入账,若能如何作会计分录?若这期间发票一直未来,税务机关正好来查帐,能否算白条入帐?(2)差旅费报销单,后面的附件包括哪些内容又不包括哪些内容?
答:(1)料到单未到情况下,应当估价入帐,否则会造成帐实不符。
如:1月20日,购进材料一批,货已到,发票未到。在1月31日做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估价)
贷:应付帐款&&&&&&&
&&&(估价)
2月1日做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红字)
贷:应付帐款&&&&&&&
&&&(红字)
注:估价入帐不属于白条入帐。
假设2月28日货到,按照发票记载金额:
借:原材料&&&&&
&&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2)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邮电费、行李运费和杂费等。①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交通工具所支付的各种票价、手续费及相关支出。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住宿需支付的房租及其他相关支出。③伙食补助赞是指由于出差人员在外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而按一定标准发给出差人员的补贴。④邮电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各种电话费、电报费、邮寄费等费用。⑤行李运费是指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需要携带较多行李时支付给铁路、民航、公路等运输单位的行李运输、搬运等费用。⑥
杂费是指出差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支付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49.在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税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50.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而支付的罚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51.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对该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的规定,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因存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金额。
52.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或用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进行结转?
答: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5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是否需要将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纳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进行披露?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1)被出售或购买的子公司在出售日或购买日,以及被出售的子公司在上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2)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止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成果,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作为问题解答(一))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即,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54、这笔“损失”是否影响增值税?
问:我公司于2004年6月份对外销售甲产品一批,销售收入310万元,账面产成品成本260万元,因核算有误,实际结转产品销售成本160万元,2005年初申报缴纳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包含了这笔虚增的利润100万元。目前,我厂面临改制,在对企业存货进行盘点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为保证账料相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需要对该笔业务调整账务。请问:(1)该笔业务是否作“存货”损失处理?如作财产损失处理,是否要转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原料部分的进项税额?(2)请作出调账分录。
答:贵公司由于少结转产品成本,导致了账面资产的虚增,同时也虚增了2004年度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实际影响净利润67万元[100-(100&33%)]。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这一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0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
另外,上述错账只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既不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影响进项税额。因调整账务而冲减的产成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55、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何处理?
代销业务的发生必将关联委托代销方和受托代销方。而其成立的条件是委托代销单位与受托代销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商品后及时、定期或至少按月报送已销商品清单。清单中载明售出商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应扣的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并将代销货款净额及时汇交委托代销单位。
一、委托代销单位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给受托代销单位时,核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委托代销商品
  & 贷:库存商品
  (二)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和确认的收入及应交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
  &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同时。铵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 贷:委托代销商品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或进价)。
  (三)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受托代销单位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代销单位在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 贷:代销商品款
  2.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接收价及其差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
  & 贷:代销商品款
  商品进销差价
  (二)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
  1.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按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同时,按接收价或售价及其差额:
  借:代销商品款
 商品进销差价
  & 贷:受托代销商品
  3.计算手续费等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 贷:其他业务收入
  4.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 贷:银行存款
  (三)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
  1.核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应收的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 货: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营业成本时:
  (1)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 贷:受托代销商品
 按接收价或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2)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 贷:受托代销商品
  按接收价或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结转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与采用售价核算所使用的科目和结转方法是一致的,但“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的金额是不一样的。
  3.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 贷:银行存款
  (四)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应分摊己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应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接收价或售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56.如何调整税务检查中的错漏账项?&
账务调整是纳税人根据《税务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正和调整。
账务调整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与现行会计核算原理相符合;二是必须与现行税收、财政法规相统一;三是必须针对实际,尽量从简,方便实用。具体操作时,必须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使账务调整后,账面反映数字与真实业务反映数字一致。具体说来,应区分不同年度,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缴税金和财务核算真实、正确。
  例如:企业用产品还欠款,产品成本7万元,售价10万元。企业原来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产成品  117000
  用产品还欠款应按会计销售处理,企业直接冲减产成品,未计收入,未计增值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若直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这是不对的。因为它会导致“账表不符”,影响利润数额为000=30000(元)
  若调账:
  借:产成品  & 47000
   贷: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
  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
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对上年利润的影响。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若上例为以前年度事宜,则调分录为:
  借:产成品   4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都应该调整,如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的白酒广告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但按会计原则应该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该项业务就不用调账。
57.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58.出租房屋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2000年4月1日,A写字楼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写字楼二层的100平米办公用房租与B公司使用,租期3年,每年租金为36万元。A写字楼为了提高出租率,为客户提供免租优惠,每租满一年,退还一个月的租金,并给予新客户入驻第一个月免交水电费的优惠。B公司入驻A写字楼后4月份的水电费3000元全部由出租方支付。租金采取按季度预交,租赁期满结算的方式交纳。不考虑A写字楼的税费计缴问题。要求:编制A写字楼和B公司第一年度经营租赁的有关会计分录。
(一)A写字楼:
1.4月1日,预收B公司本季度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B公司&&&
2.4月30日,代B公司交水电费:
借:待摊费用——B公司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3.4月30日,月末结算,确认收入:
①分摊免交水电费:
借:营业费用&& 250
贷:待摊费用——B公司水电费&&&
②分摊免租期优惠:
&12=2500(元)
③确认营业收入:
借:预收账款——B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4.各季度初预收B公司租金会计处理与4月初预收房租的会计处理相同。
5.各月末的会计处理与4月末的会计处理相同。
6.日退还B公司一个月租金:
借:预收账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二)B公司:
1.4月1日,预交本季度租金:
借:待摊费用——A写字楼租金&&&&
贷:银行存款&&&&&&&
2.4月30日,月末确认费用:3=27500(元)
借:管理费用——租金&&&&&&
贷:待摊费用——A写字楼租金&&&&
3.各季度初预交租金的会计处理同4月1日预交租金的会计处理。
4.各月末确认费用的会计处理同4月30日确认费用的会计处理。
5.日收回免付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费用——A写字楼租金&&&&
指导:1.租赁是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2.凡不属于融资租赁的租赁都属于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以满足用户临时需要或季节性需要为主;
3.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分配,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摊销;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59、我企业欲捐赠给关联公司一批货物和固定资产,请问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60.有关委托加工商品业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
答: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贷:应付账款
(3)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61、以固定资产投资双方如何作账?
我公司以一条生产线投资于A公司,该生产线账面原价26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300万元,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25%。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0万元。请问,我公司和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你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投资成本)220万
累计折旧40万
贷:固定资产260万
根据国税发[号文件,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你公司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300-(260-4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A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300万
贷:实收资本200万(800*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
62、该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自产货物内销,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某企业2003年1月份,用6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内销产品的销售额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为600万元(离岸价);某企业内销和出口货物增值税率为17%,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请问,应如何计算出口退税及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答:对于该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处理为:
①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②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③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④内销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⑤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本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17%-15%)-100&(17%-15%)=1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⑥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85-(102+0-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⑦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即当期缴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⑧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63、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6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如何计算及进行帐务处理?
我单位是一个生产内销和出口产品的企业。请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如何计算和进行账务处理,请举例说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规定: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0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2=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2)-6=-21(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15=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21-15)万元。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65、外资生产企业出口销售的会计处理
  外资生产企业,本月无进项,进项也无余额,但是有出口,请问转出的4%,是否要先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有出口销售业务的,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作进项税转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的进项税额是转出本月或以前月份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本月没有进项税额,而且进项也无余额,不影响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企业不按转出的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要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又问:根据上面的回答,出口企业不按转出的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要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但是实际在进行电子申报时,因为如果本月没有进项税额,而且进项也无余额,比如进项税额转出4000填写后。申报表会自动得出应纳税额4000元,是否理解为上月退税退多了,所以本月要交还国家?
  答:计算免抵退税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这一公式,如果上述企业当月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没有内销,则其当月销项税额为0;同时,由于当月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都为0,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这样计算出应纳税额为4000元。
  免抵退的应纳税额、应退税额都是按照当月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不存在“上月退税退多了,本月交还国家”的问题。
66、A企业与B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有限公司(其中
A公司占60%股份,B公司占40%股份),现由A企业承包经营C公司一年,协议规定:由C公司实现的利润支付承包费100万元,C公司多余的利润由A、B企业分享,若C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够支付承包费,不足部分由A企业支付。那么,
C公司当年盈利50万元或亏损80万元时,A、B、C三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1)A企业应该将C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按照C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投资协议约定来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年末应该编制合并报表。对于承包经营费收入,日常处理同普通的承包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因承包而发生的费用,如负担的可以明确辨析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承包收入应负担的税金、管理费用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对这部分收入中包含的内部利润应予抵销。
(2)B公司只需要核算投资收益即可,因其实际不具有控制权,所以无论C公司盈利或亏损都可以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
(3)C公司日常的核算与其他企业无异,到了年末按协议约定先从利润中支付承包费,然后再进行剩余分配。当盈利
50万元时,应该按协议优先支付50万元的承包费,A企业仅将50万元作为承包收入确认,不再确认投资收益,不足支付的承包费不再核算,A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抵销实际已经确认为收入的内部利润,B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当亏损80万元时,C公司不做利润分配:A企业也不确认承包费收入,投资收益按照亏损80万元为基数来确认,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抵销投资收益对应的部分即可,B公司也不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67、境外办事机构的费用开支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我公司为国有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香港设有开展外事业务的机构。请问我公司如何支付香港方面的房租、水电、佣金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答:你公司向香港方面支付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时,应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请表》,附送有关资料,包括:1.税务登记证副本,2.有关合同及其中文译本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凭证的手续。此问题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一)财务处理
1.如果此外事活动为与销售有关的活动,支付的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列“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2.如果此外事活动为接待方面的活动,支付的房租、水电、佣金等费用列“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
如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68、赊销、赊购应如何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目前企业有许多是属于赊销、赊购行为,在税法上,赊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增值税申报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那么确定收入是不是也是合同约定时间?同样开具发票也是合同约定时间吗?在出货时或提供劳务时应该怎样作分录?到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又该怎样处理?
举例说,我10月份销售出的货,约定收款日为60天后,那就是说在次年1
月份开发票作销售收入处理,本月不用作会计分录?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在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此,“实施细则”33条又根据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作出具体规定);开具发票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的应纳税额的纳税期限,按“条例”规定,纳税期限分别为按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申报期,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应纳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期限,按“条例”规定,纳税期按日的为日后五日内,按月的为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举例:纳税人10月5日赊销一批货物,合同约定11月5日付款,规定纳税期为一个月。按上述规定,10月5日赊销的货物,11月5日为收款日,该日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后的应纳税款的纳税期为月,应在次月(即12月1日起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账务处理如下:
10月5日发出赊销货物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11月5日约定收款日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9、企业筹建期间发各项支出、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正处在开办期间,办公楼处在装修阶段,工程款单独结算开票,装修办公楼瓷砖、水电等材料都由公司采购,很零散,随时要随时买都只有收款收据,这笔款如何做帐?能否作为递延资产—办公楼科目?等公司正式投入生产按5年摊销。
答:《企业会计制度》不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是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别核算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该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筹建期间搞固定资产建设的,对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有关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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