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系统上的纳税人信息一栏中户籍所在地怎么填?

|||||||||/||
您的位置:&&&&&> 正文
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1995]4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一)、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支付应税所得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时,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没有费用扣除标准或速算扣除数的,可视为0,仍适用本公式。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第七条规定。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在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第九条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人员。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粤府[1995]4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取得应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有;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四)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第三条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户籍所在地或核发居留证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户籍或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税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按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在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可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八条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 正文你好,我今天要报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系统里填报表,本月新增了一人,多了一个纳税人基础信息的表
你好,我今天要报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系统里填报表,本月新增了一人,多了一个纳税人基础信息的表
我不小心把已经转为非正常的人员信息给改了,所以纳税人基础信息的表里有非正常的人这问题大么?
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的税金,就没啥大问题吧,如果有税金要多交税了。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您的位置:>>>>>>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 1、问:初始化文件为什么不能打开? && 答:初始化文件是经过加密的文件,无法打开。 2、问:纳税人是股东时怎么设置? && 答:将纳税人类型中的“股东/投资者”、“雇员”都选上即可。 3、问:导入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数据时提示错误。 答:导入的数据文件有标题行,在导入时没有将“导入的数据文件有标题行”勾选,勾选此项后导入成功。 4、问:导入模板在哪下载? && 答:在帮助里的系统帮助栏目下的附录四里下载。 5、问:住所的有无如何填写? 答:这里的住所的有无是以习惯性居住为判断依据。 6、问:工资薪金收入录入以后保存按钮是灰色的? 答:系统自动保存的。 7、问:代扣代缴程序下载地址? 答:在市局网站www.cq-l-右边专题栏目下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题里下载。 8、问:初始化信息下载失败,通讯连接测试失败? 答:网络端口7888被屏蔽,建议联系网管人员解决。 9、问:要手工填写工资信息,如何操作? 答:生成零工资记录,手工修改即可。 10、问:外籍人编码如何填写? 答:护照号码,不足位的,在前面加0。 11、问:身份证信息有误如何处理? 答:到税务大厅做特殊证件号码处理。 12、问:接收服务器地址如何填写? 答:http://218.201.89.88& 端口7888 13、问:人员离职后如何处理,纳税人信息可以增量导入不? 答:把状态改成非正常就可以了;可以增量导入。 14、问:每月工资没有变化,还需输入吗? 答:不需要,直接导入上月信息即可。 15、问:非雇员工资在哪填写? 答:在非工资薪金收入一栏填写。 16、问:申报反馈提示费用扣除标准不合法? 答:由于电脑操作系统时间不正确,所以需要修正系统时间重新填写申报数据。 17、问: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不存在? 答:先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后再申报。 18、问:导入时是否需要导入税额? 答:不需要,由系统自动计算。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的“帮助”工具栏里提供了非常强大的帮助功能。更多问题请见市地税局网站“专题栏目”下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专题”。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办 渝ICP备号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宣传资料(最新)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宣传资料(最新)
多​谢​下​载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