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局地区关于国税起征点千元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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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通知
大丰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第09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05月24日苏国税发【2010】第09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代开专用发票岗位,负责专用发票代开及相应的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应当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在征收税款并录入发票详细信息后,将相关信息导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实施加密并打印出纸质专用发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同级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专用发票岗办理代开事宜。
  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付款方对所购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第七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当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的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接到《申报单》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辖区内国税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完备。
  第九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要求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第十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
  国税机关可以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应当将征管信息系统《申报单》的相关信息导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按下列要求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并开具专用发票:
  1、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国税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2、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3、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若购货方已认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凭购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为代开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
  若购货方未认证的,由代开增值税纳税人按原代开蓝字专用发票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纳税人印章,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备注栏中应当填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对需要重新开票的,国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按照&一单一证一票&的要求,对新开票税额实行征税,对原开票税额实施退税;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
  第十六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当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其中第一至四联交增值税纳税人;第五、六联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留存,第五联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
  第十七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国税机关应当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九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当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当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当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结合日常工作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可以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重新核定后定额仍然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得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凡销售收入(含代开收入)超过定额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当月预计销售收入高于起征点的,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实行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预计销售收入高于起征点且已代开专用发票,但申报所属期实际销售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必须按规定作废所代开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且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见附件二)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当将申报所属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额填写在申报表的第2栏(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申报所属期预缴税款(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款,代开普通发票的预缴税款和其他预缴税款)填写在申报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对于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税款,填写在申报表的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税销售额(含代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已达标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已达标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认定的除外)或因其他情形被主管国税机关责令按适用税率征税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代开专用发票具体的后续管理制度。对纳税人单笔或者月累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万元的,应当及时组织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巡查,实施税收风险评估,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省境内代开专用发票,依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编号:
我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位 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征收率 税额
价税合计(大写) (小写)¥
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当月预计销售收入         备注
位 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年 月 日 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年 月 日 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内容一致。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写人(签字)
注:第一联:申请代开发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留存。第三联,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计税依据 项  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 1
其中: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不含税销售额 2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3
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4 && &&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   税销售额 5 && &&
(三)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6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额 7
(四)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8
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   额 9
二、税款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 1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本期预缴税额 13 &&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国税机关(签章):
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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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税函[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规定,本文件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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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国税局规定 月销售额二万元以下的商户不允许开千元以上的发票
请问镇江国税局:难道我们这些小商户就不能做一点大生意?难道我们这些刚刚起步的创业者一单生意就只能做一千元以下?还是非要我们按月销售额二万以上交税?浙江的大商户不都是从小商户发展起来的吗?
镇江国税局你们的做法符合哪条法规?!江苏省除了镇江,其他城市都没有这条不讲理的规定。怪不得外地人都说镇江的投资环境太差!
11-12-9 14:24
注册 03-1-21行业 其它
11-12-9 14:59
注册 04-2-5
是的,很奇怪。
11-12-9 15:09
注册 10-3-4行业 政府行政
11-12-9 15:11
注册 09-6-27行业 其它
不会吧。国税还不赶紧向郭局学习,出来辟辟谣。
11-12-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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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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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这样& &镇江是拉JB倒了。。。。。。。。。
11-12-9 15:14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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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很无厘头,这样的话一个月国税由原来最低的5000元标准要交150元,提升到现在2W要交600元,地税由原来68改为230.真的搞不懂,国家提出的新政策到底优惠了谁?
现在跟企事业单位做事,哪个不要发票的?无语,直接无语。
-------------------------------速达网络,网络速达
11-12-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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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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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22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注册 02-12-8行业 IT 通信
QUOTE:原帖由 维尼520 于
15:22 发表
起征点的提高,但没有改变税率啊!
就是以后给你核定的月营业额低于两万,就不收你的税了。原来你一个月销售一万,叫那么多钱,不要教了,但是你原来就是高于2万的,你原来教多少还是多少! 不是的啊,现在2W是包含2W的税的,也就说你月不足2W,这个税也收了,过了的话另外自己还要交。
就是说一个月开不到2W的票,你就亏了。多开的超过2W的还要吧税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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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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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26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注册 02-12-8行业 IT 通信
QUOTE:原帖由 维尼520 于
15:26 发表
哦,那他没有起征点?就是分几个档啊? 原来我知道最低的是5000,这样每个月国税150元、地税68元。一样的道理一个月开票不足5000一样给150,多的话自己补。但这个压力就小的多啊
现在起征就2W,逼迫你,呵呵。说起来是国家政策。
[ 本帖最后由 jastyg 于 11-12-9 15: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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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29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注册 02-12-8行业 IT 通信
当时看到qq弹出什么国家税务起征点提高,我还乐滋滋的以为自己也被优惠了。结果还真被“优惠”了。
-------------------------------速达网络,网络速达
11-12-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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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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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5:35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注册 02-12-8行业 IT 通信
QUOTE:原帖由 维尼520 于
15:34 发表
搞明白了,起征点变了,和国家一致了。 但实际税负没有降下来。
说明上边不将实施细则搞出来,就是给地方有操作空间的。经济好的地方呢,可能还真的不收了。经济不行的地方呢,为了地方财政收入,就 ... 。所以直接感觉自己被优惠了
-------------------------------速达网络,网络速达
11-12-9 15:35
注册 06-7-10行业 其它来自 宾夕法尼亚大街1600号
税务部门能否出来说明哈子?
-------------------------------平头百姓&&数字谋生
11-12-9 15:58
注册 08-4-18行业 商业贸易来自 镇江
是不允许开一千元以上的发票,哪怕偶尔接了笔大生意,到税务局开张千元以上的发票也不行!
11-12-9 15:59
讲我和小小的故事
注册 02-12-8行业 IT 通信
QUOTE:原帖由 孤独不败 于
15:59 发表
是不允许开一千元以上的发票,哪怕偶尔接了笔大生意,到税务局开张千元以上的发票也不行! 当然,规矩怎么好坏了呢,你没交定额税就享受不到这个待遇,呵呵
-------------------------------速达网络,网络速达
11-12-9 16:02
注册 10-4-11行业 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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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6:02
注册 11-6-19行业 教育科研
这个很正常啊,外地也有类似规定的,不管是小规模的还是一般纳税人,。如果确实经常需要,应该可以申请的。如果是偶尔开一下,可以分几张来开。
11-12-9 16:06
注册 08-4-8行业 政府行政
这个并不是镇江的土政策 是江苏省的政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其经营额不足起征点部分的开具发票金额不征税,国税机关应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征收税款。
当时政策出来后 我就想到的是一、个体工商户因为发票版面的问题被提高定额,因为现在很多单位看到手工票就认为不正规,或者因为多张发票感觉不舒服。二、不足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手工票提供的本数问题,也就是供票资格的问题。三是原来和一般纳税人有业务往来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足起征点税务机关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因无法领到大面额的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这样造成税务机关前台人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11-12-9 16:32
注册 03-10-29行业 广告媒体
地税也开始这样限制了,这个规定极不合理。
国家给我们这些小商户的优惠政策,目的是放水养鱼,让我们有一个过渡缓冲期,最终目的是做大做强。
而现在税务部门这些做法,是和国家的初衷背道而驰。
比如:我们做一些单位的业务,因为每次的金额都不是很大,所以会积累3个月或5个月结一次帐,
7、8仟元岂不是要开10张发票,太不方便了,而且对方单位也会不理解,为什么要开这么多张,
无形之中就给我们的形象打了折扣,认为我们只能做小生意。这对我们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很有可能因此而失去宝贵的客户。希望税务部门改变目前不当的做法。
11-12-9 16:40
注册 11-11-25行业 政府行政
11-12-9 16:45
注册 03-10-29行业 广告媒体
QUOTE:原帖由 抗天 于
16:32 发表
这个并不是镇江的土政策 是江苏省的政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 你这个文件是最新的吗?
11-12-9 18:16
注册 08-12-20行业 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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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8:56
注册 08-12-20行业 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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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19:05
注册 05-5-29行业 其它
蛋疼的规定
-------------------------------不求利润,只赚人气,主营:新联通宽带,固话,手机入网,
11-12-9 19:42
(丁卯桥路尚东国际1幢106
注册 11-6-30行业 旅游交通来自 荣耀汽车租赁公司
QUOTE:原帖由 孤独不败 于 11-12-9 14:24 发表
请问镇江国税局:难道我们这些小商户就不能做一点大生意?难道我们这些刚刚起步的创业者一单生意就只能做一千元以下?还是非要我们按月销售额二万以上交税?浙江的大商户不都是从小商户发展起来的吗?
镇江国税局 ... 听税务局的朋友说这是地方政策,别的城市不可以开大票的,你们一闹就可以了!!
-------------------------------提供:各种汽车租赁
11-12-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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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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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20:04
(笨蛋--拉灯啊)
人活一世就是为了吃和玩的.想 ..
注册 03-3-10行业 IT 通信来自 红尘之中
600算什么,至少还可以2W免征税呢。
一个月就给你40张发票,再要不可能,这是哪个城市会有这个规定,想多做生意多交税都不行,哎~~这才是真正影响做生意的啊
11-12-9 20:06
(我做了个米洛的梦)
門門 米洛木制品 門門
注册 07-4-3行业 IT 通信来自 米洛
看吧, 国税现在的最低额度最低要缴纳600,不满600的按照600缴纳
&&地税就不说了, 涨字已经习惯了。
-------------------------------顶级三峰木门 米勒木门公司直营 顶级强化多层乐迈地板 迁至万达建行对面Q
11-12-9 20:15
注册 08-4-8行业 政府行政
QUOTE:原帖由 老大 于 11-12-9 18:16 发表
你这个文件是最新的吗? 2007年的 现在执行的还是这个文件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 &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 && && && && && && && && && && &&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 && && && && && && && && && && && && && &&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1.目的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2.适用范围
  2.1本规程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2 本规程适用于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无证户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规程执行。
  2.3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3.定期定额的核定和调整
  3.1 核定方法
  3.1.1 核定定额是指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3.1.2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适用期限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3.1.3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范围、行业特点、费用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
  3.1.4 国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使用个体定额核定软件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定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2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对核定定期定额税款有关参数的确认和设置。
  3.3 核定程序
  3.3.1 自行申报& &
  3.3.1.1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新设的定期定额户,应领取并按照规定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相关经营费用和每月经营额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3.3.1.2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满后,定额执行期为季度的应当在期满后十日内、定额执行期为半年的应当在期满后二十日内、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的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按税种填报《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报告定额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同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就下一个定额执行期定额执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3.3.1.3 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含)、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国税机关按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3.3.1.4 对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3.3.2 核定定额
  3.3.2.1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新办定期定额户填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后,由税收管理员在CTAIS2.0江苏优化版(以下简称“优化版”)中按照定额核定(调整)工作流程进行调查,采集定额核定所需信息,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运用定额核定工具计算应纳税额。
  3.3.2.2 原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典型调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调查结果决定单户或批量进行维持、调增或调减原核定定额,并在优化版中录入相关数据。
  3.3.2.3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调整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应在优化版中按照定额核定(调整)工作流程进行调查,采集定额核定所需信息,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运用定额核定工具计算应纳税额,并据此重新核定定额。
  3.3.2.4 国税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3.3.2.5 税收管理员在采集定额核定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3.3.2.6 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3.3.3 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1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利用办税服务厅、办公场所等现有条件进行公示,具体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 & 3.3.4 定额核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或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区别不同情形,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 & 3.3.5 下达定额。税收管理员应在定额核准后2日内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 & 3.3.6 公布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定期定额户经核准的经营额和应纳税定额情况按核定期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3.3.7 争议处理
  3.3.7.1 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3.3.7.2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3.3.7.3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7.4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 & 3.4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的巡查、核查等税源管理工作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或责令定期定额户如实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本规程3.3.1.4的规定处理。
& & 4. 申报征收
& & 4.1 定期定额户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的,在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的,视同已办理申报。
& & 4.2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 & 4.3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 & 4.4 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停业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经营额。折算后的经营额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
  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天数结算税款。
& & 4.5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国税机关送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 4.6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 & 4.6.1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超过核定定额的;  
& & 4.6.2 在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4.7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 & 4.8 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定期定额户开具的发票金额及代开发票金额与核定的销售额进行比对,对于超过定额部分的发票开具金额,应当及时征收税款。
& & 4.9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 & 4.10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国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并向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 & 4.11 定期定额户应于申报纳税期限内在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缴税款的存款。因存款低于当期应缴税款,造澄沂巧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国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 & 4.12 经国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 & 4.13 滞纳金加收
& & 4.13.1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纳税款,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 & 4.13.2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4.14&&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或到国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国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具体方式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15 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后续管理措施,通过业户申报和国税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
& & 4.16 国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 & 5.发票管理
& & 5.1 定期定额户领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
& & 5.2 定期定额户原则上最高可领用千元版普通发票,发票的供应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
  已领购发票的定期定额户取得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业务收入,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 & 5.3 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采用“验旧购新”的形式供应发票,定期定额户缴销发票时应对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合计,由受理人员录入发票开具金额。
& &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其经营额不足起征点部分的开具发票金额不征税,国税机关应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征收税款。
& & 5.5 国税机关不得为当月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符合规定的定期定额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即时征收税款。
& & 6. 典型调查
& & 6.1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作为典型调查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完成相关工作流程。
& & 6.2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典型调查包含国税机关所做的日常典型调查和对原定期定额户定额期满后的调查。
& & 6.3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以典型调查所得数据作为相关核定参数设定、调整的依据。
& & 7. 停复业管理& &
& & 7.1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国税机关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封存或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 & 7.2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定期定额户《停(歇)业申请审批表》时,对符合7.1规定的,应在当日予以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优化版。
& & 7.3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实地巡查,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定期定额户虚假停(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 & 7.4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主管国税机关解除对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发票的封存。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 & 7.5 定期定额户停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 & 7.6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国税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7.7 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 & 8. 非正常户管理
& & 8.1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视同未按期申报纳税,在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收管理员在优化版中启动非正常户认定流程,报经批准后存入纳税人档案,国税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 & 8.2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 9. 注销管理
& & 9.1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9.1.1 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 9.1.2 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 9.1.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 & 9.2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 & 9.3 定期定额户申请注销须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国税机关应缴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其他税务证件,并在优化版中作相应处理。
& & 9.4 对定期定额户因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由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本规程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 & 10. 委托代征管理
& & 10.1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税款。
& & 10.2 国税机关必须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 & 10.3 国税机关不得委托代征单位行使除代征税款以外的税收执法权。
& & 10.4 受托代征单位的认定、代征协议的签订等代征相关业务必须通过优化版处理,不得在优化版外操作。
  10.5 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加强漏征漏管户清理。
& & 11. 其它管理
& & 11.1 税收管理员发现定期定额户涉嫌偷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 & 11.2 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 & 11.3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分析,规范管理,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12. 本规程自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 && && && && && && &&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 && && && && && &&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意见。
  第七条&&定额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应按户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二)月度内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第十二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缴纳的税款另行核定。&&第十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 ,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同期核定定额的,应当按超过定额的实际经营额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对经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实际销售(营业)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其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营业)额不征税。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停业前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纳税期结清税款。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报告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停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销售(营业)额。
  折算后的销售(营业)额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工作。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税额。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分析,规范管理,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省地税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1-12-9 20:55
注册 09-1-10行业 其它
韦处长说:你看我像坏人吗?
11-12-9 21:10
注册 06-9-13行业 其它
现在要求每个月必须按2万月销售额交税极其不合理,说什么达不到2万元的只领百元票,可以免税,但超过了就要将前面按每月600税补齐这合理吗,或者每月销售达不到2万元都2万元交税,这不是增加商户的负担吗
11-12-9 22:00
注册 08-4-8行业 政府行政
QUOTE:原帖由 汉瓦 于 11-12-9 22:00 发表
现在要求每个月必须按2万月销售额交税极其不合理,说什么达不到2万元的只领百元票,可以免税,但超过了就要将前面按每月600税补齐这合理吗,或者每月销售达不到2万元都2万元交税,这不是增加商户的负担吗 并没有反攻倒算这种说法啊,从超过的那个月起按照2万进行定额,定期定额其实就是带有一种惩罚的性质,相对的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核定征收方式,国家鼓励的是个体工商户建账。
11-12-9 22:44
注册 08-4-18行业 商业贸易来自 镇江
请问税务局:月销售额二万以下不允许开千元以上发票,能拿出文件吗?有文件这么规定吗?
11-12-10 09:58
注册 08-4-8行业 政府行政
QUOTE:原帖由 孤独不败 于 11-12-10 09:58 发表
请问税务局:月销售额二万以下不允许开千元以上发票,能拿出文件吗?有文件这么规定吗? 文件不是给你看了吗?两个文件都有这条,不足起征点的可以申领百元版普通发票。
11-12-10 11:24
(Montblanc)
注册 07-9-11行业 信息咨询来自 阿尔卑斯山
韦处长马处长 处处长长(读音从zhang变成chang)
地睡局国睡局 睡睡觉觉(读音从ju变成jiao)
大家嚼的我这对联编的怎样??
-------------------------------De gustibus non est disputandum
11-12-10 12:27
注册 07-11-14行业 其它
看到这个情况,俺要大呼一声:
中国“万税”,
官员“万睡”。
GCD“万碎”。
11-12-10 12:39
注册 03-10-29行业 广告媒体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其经营额不足起征点部分的开具发票金额不征税,国税机关应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征收税款。
第十六条&&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我现在是20000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起征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比如说开一张6000元的普通发票?
11-12-10 17:05
有备无患无患也备
注册 02-10-24行业 其它
QUOTE:原帖由 维尼520 于
15:13 发表
一点不奇怪!
因为营业额小的,一般都不会主动给票的,而且一般人家也不要,主要这么做是为了防止一些人虚开发票给人走账
既然营业额小,那么一般正常都是小额销售。大额的比较少。一千元的大票没有,你就开 ... 谁说的,很多工商户和企事业做生意,往往集中到月底结账开票,积少成多,发票面额超过1000元岂不是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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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0 17:39
注册 08-12-20行业 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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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0 17:46
注册 11-2-26行业 基础设施
带个“税”字的都不是好东西
11-12-10 17:52
讨喜的不的了
注册 10-10-13行业 商业贸易
2B的guojia,2B的zhidu,2B的ren,2B的shi
-------------------------------主营:三菱电机中央空调、优尼卡进口锅炉供暖,QQ:,电话
11-12-10 17:58
注册 08-4-18行业 商业贸易来自 镇江
QUOTE:原帖由 老大 于 11-12-10 17:05 发表
5.4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其经营额不足起征点部分的开具发票金额不征税,国税机关应在其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时征收税款。 ... 镇江国税局规定: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1-12-11 11:19
注册 09-6-27行业 其它
镇江国税局你就不能在这里给大家一个说法?架子也太大了。
11-12-11 12:14
注册 11-6-29行业 其它
-------------------------------金坛同乡群:, 欢迎在镇江的金坛同乡加入!
11-12-11 16:21
& 镇江国税局规定 月销售额二万元以下的商户不允许开千元以上的发票&nbsp&nb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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