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惠政策,还享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实务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两个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即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企业按最优惠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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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三年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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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2月3日下午消息,二六三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通信”)于近日分别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相关规定,二六三及企业通信可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三年内(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证书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证书编号分别为:GR和GR,发证时间为日,有效期三年。  公告称,根据相关规定,二六三及企业通信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影响已经披露的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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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还享有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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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享受征地、报建优惠政策;2.列入政府采购名单;3.增加招、投标力度;4.享受优先贷款政策;5.公司可冠省名;6.有利于企业上市融资。7.提高企业形象、增强在同行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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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09-03-07 & 发布
国发[2007]40号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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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科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国区、深圳科技工业国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国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科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校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铵40%的退税比例力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总之,衡量一家企业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而不论其是否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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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目前政策规定只有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业可以自主决定工资并在税前列支。   2、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张江高科技园区属开发区内)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3、对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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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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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科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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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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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科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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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注册在张江开发区的,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2.人才引进有照顾3.企业以后上市的时候有帮助以上信息来自上海佳京商务 有问题可以打021- 或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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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未办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13:43
来源:高顿网校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未办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小编友情提示:由于监管趋严,&假高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
& & & & 未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认 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持 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按15%的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限内暂按15% 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 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 & & &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启动第二批重点检查,企业、认定机构、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被纳入重点检查的对象。监管不断趋于严格,&假高 新&税务风险终将持续暴露,通过财务造假拼凑的&假高新&企业,将面临着各种情形的税务风险。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攫取巨额税收利益,热衷于搞 &假高新&,置税务风险而不顾。2009年,署抽查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竟有85户不符合条件,占比高达73%。自从审计署 2009年公布高新技术企业抽查结果后,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不断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一大批&假高新&露出真面 目。&伪高新&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也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对企业而言无疑面临着双重打击。
& & & &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当一切拥有和执着成为一种伤害时,放弃便是最好的归宿。谁又能理解谁的多少痛苦;谁又能懂得谁的多少伤痛,泪,没挂在谁的脸上,谁不知道它的冰凉;伤,不在谁的身上,谁不知道它的分量,或许,你能看到眼中的泪花,却不一定能读懂心中的悲凉,或许,你能看到身上的伤疤,却不一定能理解心中的忧伤,在落泪以前转身离去,留下华丽的背影,让心灵轻松地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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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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