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买了中国人寿险出了交通事故怎么索赔如何索赔?

我的摩托车买的是中国人寿财产险,与对方发生了车祸,请问一下那些可以理赔_百度知道
我的摩托车买的是中国人寿财产险,与对方发生了车祸,请问一下那些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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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
如果购买的是交强险就可以进入理赔程序。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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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人交了中国人寿保险的人身意外险,在保险期内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31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 你好:不能理赔的,醉驾是违法的,国家规定,保险合同上注明了的。
同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会理赔的。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因为醉驾是违法行为,中国人寿在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栏内也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的造成身故、伤残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醉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里面的一项,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我是来自中国平安的客户经理卢发威,很荣幸为你解答。
很遗憾的告诉你,保险公司合同明文规定酒驾不赔,谢谢。
若有更多疑问和协助,欢迎你的联系,我将竭诚为你服务。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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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的告诉你,保险公司合同明文规定酒驾不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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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不赔。因为醉驾本身就存在风险,是责任免除中的故意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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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不赔。因为醉驾本身就存在风险,是责任免除中的故意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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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
保险公司不会赔付,在免责条款中就有这么一条。谢谢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依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应当是在保险理赔的排除责任的,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具体要参照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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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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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在责任免除范围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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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洒驾是违法行为,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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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意外保险事故是赔的。但这里有几个不可以赔的,醉酒驾驶,吸毒,自杀等。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通过QQ或电话联系我。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醉酒驾车本身违法,在保险条例中也属于免责范围,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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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醉驾是不会理赔的,醉驾不属于正常交通事故,也许能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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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原告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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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志敏,女,日生。原告吴素敏,女,日生。原告李松涛,男,日生。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冢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所在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负责人张明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惠利,河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敏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日20时10分,马卫星驾驶予DE2137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龙山大道北街路口东50米处时,将行人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撞伤,均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志敏、吴素敏均构成10级伤残,李松涛构成9级伤残。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卫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无责任。该豫DE2137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1058元,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不发表意见,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我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部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但醉酒驾驶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相关证据意见待质证时一并提出。经审理查明:日20时10分,马卫星驾驶予DE2137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龙山大道北街路口东50米处时,将行人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撞伤,当即被送往郏县中医院,后转至郏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志敏住院49天,花医疗费12001.74元。诊断结果为: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肩部右踝部软组织伤,经鉴定原告王志敏的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吴素敏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10942.8元。诊断结果为:左额叶脑挫伤并出血;2、右顶部及左额颞顶部头皮血肿,经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李松涛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15529.8元,诊断结果为:1、左胫腓骨近段粉碎骨折;2、左腓骨远段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及当事人的陈述作出了郏公交认字(2010)第03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卫星醉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无责任。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另查明:1、原告王志敏系郏县万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月工资1100元。原告吴素敏、李松涛系夫妻关系。日在郏县城关镇北街居委会购买房屋一套,居住至今,李松涛系平顶山市嘉烨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但原告方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王志敏、李松涛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2、豫DE2137号轿车于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 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3、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4、豫DE2137号轿车车主为李赖孩。 2007年3月转让给李建新,马卫星系李建新雇佣司机。5、诉讼中经查找被告马卫星移居他处地址不详,故三原告对马卫星诉讼请求予以撤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受害人的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等有关材料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0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卫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予DE2137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机动车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王志敏请求因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12001.74元、护理费2087.4元、伤 残 赔 偿 金26462元。吴素敏的医疗费10742.8元、误工费1918.6元、护理费1746.6元、伤残赔偿金26462元。李松 涛的医疗费15529.8元、护理费1746.6元、伤残赔偿金52924元,以上共计元,三原告请求在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共计120000万以内赔偿,其超出部分原告在本案中予以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伤残系数较低。故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志敏、李松涛系单位职工,均未提供在住院期间工资减少的证明,故对其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起事故 造成 三人受伤 并致残,按公平原则强制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每人 应 赔 偿 医 疗 费3333.3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按每个人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数额比例计算。原告王志敏应得赔偿款31039.6元,吴素敏应得赔偿款32570.8元,李松涛应得赔偿款53056.1元,以上三人共计款为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抗辩称,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赔偿的法定义务,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元内支付给原告王志敏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31039.6元;支付给吴素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32570.8元;支付给李松涛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53056.1元。二、驳回原告王志敏、吴素敏、李松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孙 永 杰 审 判 员&&郭 国 荣审 判 员&&刘 笑 月二0一0年七月 六 日书 记 员&&王 先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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