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哪些商品有农业补贴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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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薄膜电容器及铝金属化膜生产企业,具有行业...[]
>&明日是谁美国对中国进口钢材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新华社华盛顿2月21日电&(记者高攀&郑启航)美国商务部21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碳素及合金钢盘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说,发起这项调查是回应阿赛洛米塔尔钢铁集团美国分公司、纽克尔公司等6家美国钢铁企业的申诉。这些公司称,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碳素及合金钢盘条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99.32%至110.25%,同时中国出口商收到的政府资金补贴幅度也超过允许范围。根据美方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3月17日前后对该调查作出初裁。如果该委员会裁定从中国进口的这类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此进行“双反”调查。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为3.13亿美元。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记者在京东搜索“赖茅”品牌,出现500多件酒类商品,而在天猫更是出现了8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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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部门:参展广交会给补贴 重建货物快速验放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市外经贸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外经贸部门设立受灾企业业务审批优先服务窗口,对受灾严重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会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千方百计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
  据介绍,目前市外经贸局已经成立帮助受灾外经贸企业救灾减损工作小组,下设调研、政策、业务、审批、综合等5个专业小组,分头开展企业调研、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等灾后帮扶工作,并开通受灾企业服务热线。
  《通知》指出,各地外经贸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尽快与国内外客户取得联系,争取其在进出口交货、原材料及零部件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要通过外协合作等方式组织外贸生产、加工和经营,尽力恢复进出口业务,防止客户和业务流失。
  海关、国检等涉外部门也迅速行动,在通关、报检、融资、理赔等方面帮助外经贸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宁波海关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各通关业务现场设立&绿色通道&,对灾后重建急需的货物实行快速验放;下属各关和有关处室要深入受灾企业,实地核实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等受灾情况,与企业一起研究出台应对措施。
  记者获悉,在涉外部门的合力帮助下,目前我市受灾外经贸企业正在积极恢复生产。(俞永均&施超&方平原)上海二手设备报关公司-行业资讯-奕亨国际·上海二手设备进口代理网:关于美国商务部对我光伏产品反补贴初裁的声明-二手机械进口报关|二手设备进口报关|二手机械进口代理|二手设备进口代理|二手设备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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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亨国际·上海二手设备进口代理网:关于美国商务部对我光伏产品反补贴初裁的声明
来源:奕亨国际&&&&作者:上海二手设备进口代理&&&&发布时间: 11:37&&&&浏览量:6
关于美国商务部对我光伏产品反补贴初裁的声明
& & & 网:美国时间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做出反补贴初裁,对两家强制应诉企业分别征收18.56%和35.21%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 &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下称&机电商会&)作为中国光伏产业代表对美国商务部的上述决定表示强烈反对。美国政府在2011年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后,又一次对同类产品发起&双反&调查,明显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违反了公平贸易、自由竞争的原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 & & 同时,机电商会指出,此次&双反&调查在一些重要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尤其是产品范围认定违反了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在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抗辩并提交了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搁置对产品范围这一根本性问题的最终决定,仓促做出反补贴初裁。这是一种草率的、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了不正当的伤害。
& & & 光伏产品作为世界清洁能源代表性产品之一,为世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世界各国推进节能减排环保战略提供了巨大推动力。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将使美国光伏上下游产业因起诉方Solarworld公司一己私利遭受严重损失,并将严重阻碍全球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损害全球福祉。
& & & 机电商会代表中国光伏产业严正要求美国商务部改正其错误做法,确保中国企业的合理利益。同时,机电商会进一步要求美国政府,认真听取美国光伏上下游产业意见,以中美经贸大局为重,尽快终止此次不合理的&双反&调查,将中美光伏贸易与产业合作带回平等、互利的轨道上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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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步裁定和形成初步裁定的各主要证据须以适当的方式向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通报。
  第二十条 最终裁定
  (一)调查过程结束时,调查机关要公布本法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调查过程中的最终裁定。
  (二)最终裁定及形成最终裁定的主要证据须以适当方式向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通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的结束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部部长决定调查结束:
  (一)申请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组织、个人自愿撤消申请;
  (二)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定的初步裁定中有下列内容之一:
  1.进口到越南的商品没有补贴;
  2.补贴进口到越南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轻微;
  3.补贴额度轻微;
  4.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第三章 反补贴措施的采取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一)自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后,根据初步裁定,贸易部部长可以决定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二)临时反补贴税率不得超过初步裁定中的补贴额度。
  (三)临时反补贴税可以以现金结算担保或按法律规定的其它办法担保。
  (四)自决定采取本措施之日起,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五)贸易部部长可以延长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
  第二十三条 运用承诺
  (一)在作出初步裁定后和调查阶段结束前,属于调查对象的商品生产或出口组织、个人,以及国家政府或地区可向贸易部就自愿停止补贴、减少补贴额度、保证调整出口价或采取其它适当的措施做出承诺。
  (二)贸易部部长可以接受、不接受或建议调整承诺内容,但不得强迫各方必须做出承诺。
  (三)调查机关向已知调查过程中相关各方公开公布承诺内容。
  (四)相关各方不接受承诺的情况下,贸易部部长要通报对此承诺不接受的理由,并按本法令规定继续进行调查,以便采取反补贴措施。
  (五)如果认为执行承诺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贸易部部长可决定停止反补贴调查和运用承诺措施。
  承诺各方要按贸易部部长决定定期向调查机关提供涉及履行承诺的相关信息、资料,并需证明其信息的准确性。
  (六)在相关各方不能正确履行承诺,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情况下,贸易部部长可按本法令规定作出继续调查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决定或作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反补贴税
  (一)在没有完全履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的情况下,根据反补贴案件处理委员会的最终裁定和建议,贸易部部长可作出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二)反补贴税税率不得超过最终裁定中确定的补贴额度。
  (三)自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日起,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在贸易部部长按本法令第四章规定作出复审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可以延长。
  (五)调查机关以适当方式向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通报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一)在最终裁定确认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在最终裁定之前已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情况下,即可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二)如果具备下列2个条件,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内,进口商品反补贴税具有追溯效力:
  1.该进口商品得到外国政府或政府机关补贴;
  2.补贴进口到越南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骤增,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克服的损害。
  (三)最终裁定的反补贴税税率高于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反补贴税率时,不追收差额。
  (四)最终裁定的反补贴税税率低于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反补贴税率时,要返还差额。
  (五)在贸易部部长做出不征收反补贴税决定的情况下,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或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临时反补贴税结算保证金将予以退还。第四章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复审
  第二十六条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复审
  (一)自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12个月后,在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一方或多方提出建议和在研究建议方提供证明的基础上,贸易部部长有权决定对采取的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
  (二)在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期满的前12个月,贸易部部长作出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的决定。
  (三)调查机关按本法令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和十七条规定进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复审。
  (四)进行复审过程中的相关手续不得对正在执行中的反补贴措施造成妨碍。
  (五)自决定复审之日起,本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反补贴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关于采取反补贴措施复审结果的决定
  在结束采取反补贴措施复审时,贸易部部长可按以下内容之一作出决定:
  (一) 继续采取或延长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期限;
  (二) 根据复审结果调整相应的反补贴税税率或接受承诺;
  (三) 停止采取反补贴措施。第五章 上诉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诉,起诉
  (一)自贸易部部长做出征收反补贴税决定之日起60天内,如果调查过程中和采取反补贴措施涉及的相关各方不同意贸易部部长的决定,则有权向贸易部部长提出上诉。
  (二)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60天内,贸易部部长负责解决上诉;特殊情况下,解决上诉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天,并要以适当方式通报提出上诉的组织、个人。
  (三)若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而贸易部部长还未作出解决上诉的决定或提出上诉的组织、个人对贸易部部长解决上诉的决定不服,则组织、个人有权按越南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和违法处理
  进口到越南商品反补贴纠纷的解决和违反法律的处理按越南法律规定执行;若在越南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则按该国际条约执行。第六章执行条款
  第三十条 执行效力
  本法令自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细则
  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机关任务、权限范围制定本法令的细则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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