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设备操作规程程》汇发2001年38号文 怎么找都找不到唉……大谢!

[转载]丁律师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1.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1.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
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4.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新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并非以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公司对境内返程投资可登记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该境外公司可以申请转为特殊目的公司。
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
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变更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获得股息、红利、转让股票所得等外汇收入,应当先办理变更登记,之后调回境内。
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1.4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4.《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5.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
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
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股息、红利、出售股票所得等收入,需要先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依法纳税申报之后才能到外汇局办理入账核准。
5.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
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新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注销或被并购时需要办理此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
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2.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非常重要,主要适用于已经完成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
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2010年59号文的要求,新的文件继续延续了这一要求。将是否有逃汇行为的核查责任交给会计师事务所。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境内居民个人截至申请日之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且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如境外融资、股权变动、返程投资等),适用本操作规程。
2.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
根据此规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可以转为特殊目的公司。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补办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5.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审核违规要点:
(1)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
如果没有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就完成返程投资可能需要缴纳罚款之后补登记。根据《外汇管理条例》48条的规定,罚款数额为企业30万以内,个人5万以内。
(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6.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身份界定参照本操作规程中1.1项相关内容。
7.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不同地区的,登记地外汇局应将审核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抄送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由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分别进行处罚。处罚完成后,登记地外汇局可为申请人办理补登记手续。
8.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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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doc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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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版 》的通知汇综发 2013 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对原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梳理、修改和再规范,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版 》 见附件 ,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2009年版 的通知》 汇综发[2009]77号 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座机电话号码,座机电话号码,座机电话号码。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 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已发布实施,该操作规程对59号文、21号文中个别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请注意学习掌握。
FDI新设登记
FDI登记注销
ODI新设登记
ODI登记变更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直投项下资金结汇
7. 8.12 减资清算资金汇出
ODI利润汇回
9. 申请表(表一、表七) 投资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版)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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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号】-[综合法规类]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号】-[综合法规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外汇局必须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固定回报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清理整改过程中,如遇政策不明确或超越分局、外汇管理部权限的业务,应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二、各级外汇局须从所在地地方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取得固定回报项目清单并发送所在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清单项目投资回报款项(包括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款、无形资产摊销款)的购汇、汇出手续。&&&&三、固定回报项目清理整改过程中涉及购付汇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四、凡中外合作企业以固定资产折旧款或无形资产摊销款支付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款(包括固定回报)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1〕38号)中有关“担保函”的审核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如合作企业有债务(银行贷款或外方股东贷款),外方投资者应提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二)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外方股东出具的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机构担保函;&&&&(三)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投资者不需提供担保函。&&&&其他审核材料和审核原则仍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据此审核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款的汇出。&&&&五、从日起,所在地固定回报项目如仍未按照《通知》精神通过“改”、“购”、“转”、“撤”等方式进行清理,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请各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将此文件转发所辖分支局、分支行。&&&&特此通知。&&&&【提示】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失效,请自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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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教者,教以人伦:后世记诵词章之习超,而先王之教亡.今教童子,惟当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专务;其栽培涵养之方,则宜诱之歌诗以发其志意,导之习礼以肃其威仪,讽之读书以开其知觉.今人往往以歌诗、习礼为不切时务,此皆末俗庸鄙之见,乌足以知古人立教之意哉!大抵童子之情,乐嬉游而惮拘检,如草木之始萌芽,舒畅之则利达,摧挠之则衰痿.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则其进自不能已:譬之时雨春风,沾被卉木,莫不萌动狻赸,自然日长月化:若冰霜剥落,则生意萧索,日就枯槁矣;故凡诱之歌诗者,非但发其志意而已,亦所以泄其跳号呼啸于咏歌,宣其幽抑结滞于音节也;导之习礼者,非但肃其威仪而已,亦所以周旋揖让而动荡其血脉,拜起屈伸而固束其筋骸也;讽之读书者,非但开其知觉而已,亦所以沈潜反复而存其心,抑扬讽诵以宣其志也;凡此皆所以顺导其志意,调理其性情,潜消其鄙吝,默化其廘顽,日使之渐于礼义而不苦其难,人于中和而不知其故,是盖先王立教之微意也;若近世之训蒙摨者,日惟督以句读课仿,责其检束而不知导之以礼,求其聪明而不知养之以善,鞭挞绳缚,若待拘囚;彼视学舍如囹狱而不肯入,视师长如寇仇而不欲见,窥避掩覆以遂其嬉游,设诈饰洈以肆其顽鄙,偷薄庸劣,日趋下流.是盖驱之于恶而求其为善也,何可得乎!凡吾所以教,其意实在于此.恐时俗不察,视以为迂,且吾亦将去,故特叮咛以告.尔诸教读其务体吾意,永以为训,毋辄因时俗之言,妀废其绳墨,庶成“蒙以养正”之功矣,念之念之!
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译文(又译为:一个调职校长的离别赠言)(呵呵,这句是开玩笑的)古时候的老师,教给人们伦理道德,后来的人们背诵文章的风气渐渐风靡,结果先王的教诲也就渐渐佚失了.今天的人教育孩子,却只把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当做中心,正确的培养方法,则适宜以诗歌之类的启发他们的灵感.指导孩子学习礼仪,使他们的形象端庄,教给孩子们读书,让他们的智慧萌发.但是今天的人往往认为诗歌,礼仪不符合当前状况,这都是低俗浅薄的看法,他们怎么能知道古人之所以教育的真正意义呢?一般孩子的天性是喜欢嬉闹,讨厌拘谨严肃,就像草木的萌芽,环境通达就长得好,反复侵扰则会让嫩苗萎蔫.今天教育孩子,就要让孩子感受到鼓励,孩子心里高兴了,进步就挡也挡不住了:就像及时雨和春风,洒在花草树木上,没有不茁壮成长的,而倘若降下的是严霜,则变得缺少生机,没几天就枯萎了.所以用诗歌陶冶情操,不但能启发孩子的思维,还可以让孩子们在蹦跳吟咏诗歌时发泄出胸中积压的忧郁,教导给孩子们礼仪,不但可以让他们形象端庄,还可以让孩子在作揖跪拜之间鼓动全身气血,疏松筋骨.教孩子读书,不但可以启发他们的灵智,还可以让孩子们在抑扬顿挫的读书声之中学习古人的思想和气节.这都是一些顺应孩子性格的方法,可以调理孩子的性情,渐渐消磨掉孩子的坏品质,慢慢地让他们不再顽皮,慢慢变得遵守礼仪道德而不觉得这些东西很难以学习,这就是先王设立教育的深意啊,像现在的那些老师,每天就只知道督促孩子们背文章,批评孩子粗鲁却不知道用礼仪潜移默化地教育孩子,希望孩子聪明却不知道使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孩子,动辄教鞭鞭笞,甚至拿绳子绑缚,就像对待囚犯一样,怪不得孩子们一见学校,就像见了监狱一样,看见老师就像见了鬼一样,极力掩饰自己出去玩耍的事实,甚至说谎来逃避.既把人逼上歧途又想让他成为好人,这怎么可能实现呢?我之所以投身教育,最根本的意义就在这里,就怕现在的人不理解我,认为我是迂腐.而现在,我就要走了,所以反复叮嘱你们,希望你们这些教职工们把我的这番话永远当做座右铭,不要因为世人的风言风语,就背离自己的原则,祝你们完成“以教育培养四有青年”成功,切记啊切记!上文为本人口头翻译,不当之处众多,仅作一个参考,不宜用作范本,文中部分语句经过修辞润色,并非古文原话,但意思相近,于阅读和理解文章大意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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