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子女教育招待费扣除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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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聘请的外籍员工,由公司负担其子女教育费,实行实报实销,请问外籍员工取得子女教育费是否要合并当月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是否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后才能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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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独生子女教育费补贴可列支的标准是多少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外籍人士独生子女教育费补贴可列支的标准是多少?
  答:由外籍人士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在合理的数额内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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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来到中国生活和工作,他们在支持中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分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因而与国人一样需要就劳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根据税法,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些特殊规定,为了帮助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及其个税扣缴义务人理清相关政策,本期《南京税务》带你一探老外缴纳个税的究竟。&&&&江宁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定期走访江苏省首家外籍学校税收宣传站——南京英国学校开展税法宣传。&&&&李洪进&潘家贵摄&&&&工资:是否缴纳个税与时间有关&&&&“外籍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与他们在中国境内累计的工作、生活的居住时间有关。”近日,税务部门对某企业就外国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作辅导。原来某外商投资企业美国人Jerry自日起担任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2000元。同时,该企业的美国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2012年,Jerry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时间累计为180天。对于Jerry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Jerry每个月的应纳税额=()×25%-元,其中4800元为外籍人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而美国总机构每月支付给Jerry的4000美元工资免于申报纳税。&&&&税务人员还指出,如果Jerry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安东尼是一名在南京留学的意大利学生,毕业后在南京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今年5月,安东尼以发票据实报销的住房补贴有1000元,现金形式的伙食补贴800元。税务人员指出:“安东尼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1000元住房补贴,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部分补贴则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范围内的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安东尼的伙食补贴800元由于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税务人员特别提醒,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方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美籍教师: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南京某高校每年都会从国外高校聘请一些外籍教师教学。外籍教师每月从南京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合同规定,该校一位美籍教师在南京讲学期为2013年2月到2015年2月,学校代扣代缴了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指出,按中美税收协议,他身为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应退还已被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国与美国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确有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上述美籍教师以前年度从未来华,首次在华讲学时间为两年,符合免予征税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免税和退税的。在税收优惠申请时,外籍教师需要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聘用合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首次来华时间声明,护照相应页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人员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协字[86]30号)的规定,“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外籍教师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而停留累计不超过规定时间,可以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享受免税待遇。一旦其在华由于从事上述活动而停留超过了协定规定时间,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的免税待遇。&&&&尹利平&曹波&陈烨&贾东升&许超群<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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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地方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政府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五)省教育厅主管浙江省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规划协调、统筹管理工作。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地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日常管理。    二、举办条件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或经营记录。    (二)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其办学条件达到浙江省同类普通学校(幼儿园)的相应省定办学标准。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三、审批办法    (一)主要程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校舍设施及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室、活动室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6.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8)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9)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8.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四、监督管理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鼓励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活动。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于每年9月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课程表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外籍人员应遵守中国出入境管理和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及时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五)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61569;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61570;招生情况;    &#61571;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④学校的安全情况;    ⑤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    ⑥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⑦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⑧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2.设区市教育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材料和年检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依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抄报教育部。    (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或变更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省教育厅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九)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学生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籍人员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的;    3.超越批准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开展办学活动的;    4.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或者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5.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6.发布未经备案或者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7.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NO6932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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