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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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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15年8月12日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市级水利工程招投标平台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在我市从事市级水利工程招投标平台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省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常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承担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善专门从事招标代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为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对其招标代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配合招标人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方案并报审;做好各项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三)拟定招标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协助招标人办理备案手续;拟定招标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在相关媒体发布;
(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有资格预审的还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审查;
(五)编制工程预算价、招标限价并报审;
(六)按规定发布招标限价;
(七)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工作,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九)自在评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招标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包括招标前期手续资料和招标、评标等全部过程资料。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招标限价)等招标文件内容必须由本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水利工程专业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备水利工程专业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标准;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诚信名录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拟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需申报进入代理诚信名录库,常州市水利局将每年年初在常州市水利网上公布代理诚信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
申报进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格。
2、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我市有符合资质水平和业务要求的本单位常驻业务人员,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固定办公场所。
3、近三年在招标代理工作期间,未因不良行为被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近三年代表工程业绩不少于3项,其中必须代理一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总投资300万元以上,代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有一项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并愿意参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入库。
申报备案资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近三年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4、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表及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明确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下称“从业人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水利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
第二十条& 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在《名录》内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技术相对简单,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由项目法人代表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名录》内选择3家以上(含3家)候选单位,再从候选单位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中签机构。
2、候选单位确定后,必须3天内通知候选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在指定地点参与最终抽签活动,负责抽签人员为随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3、若候选单位均未参加最终抽签活动的,业主单位可在招标代理库中选择候选单位以外的任意一家作为中签机构;若只有1家参与最终抽签活动的,直接确定其为中签机构;若候选单位只有2家参与最终抽签活动的,仍通过抽签程序确定中签机构。
不参与最终抽签的候选单位直接扣除其违约责任分10分。若中签机构未经同意放弃代理的,其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参与当年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4、抽签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抽签现场监督由市水利招标办、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业主代表、抽签代表和监督人员需在抽签纪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代理资格6个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从《名录》中除名,暂停其下一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招标代理机构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就开展业务的;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违背招标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实质性内容的;
(三)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五)资格审核、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出现混乱、失误或导致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参与或组织串标、围标的;
(七)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或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的;
(八)为规避抽签而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不实项目信息,或在招标代理、资质申报等业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列入黑名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候选单位无故两次及两次以上未参加最终抽签活动的;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用分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市水利招标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信用分评分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信誉、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信用考核管理以代理机构年度工作为考核单元。项目法人对代理机构考核评分,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考核结果在常州水利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信用考核每年度一次,项目法人按照《信用分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项目法人应对考核评分的真实性负责。履约考核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比例为60%和40%。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每年一月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表上报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用分评分标准》,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直接从诚信库中除名,暂停其下一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常州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书面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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