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的票、证等业务的担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费率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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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担保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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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信担保项目小组按照
贵公司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核查)过程描述、实事(证据)列式、依法合理分析过程、结论性意见、补充披露情况等五步骤,已经认真、仔细地对反馈意见做出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本回复中,反馈意见原文以方正仿宋简体标明;凡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均以楷体、加粗标明。如未经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2.1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会计师查阅了新《公司法》相关条文、《公司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信息;获取了公司成立至今历次《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打款凭证;编制了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出资的工作底稿。
主办会计师认为,公司按照章程出资,广信有限设立时的实物出资瑕疵属于虚假出资,但在 2010 年 9 月采取了补救措施缴足了注册资金;公司 2009 年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资产存在债务负担,出资有瑕
疵,2010 年出资股东用现金置换并补足之前全部实物及无形资产出
资的做法符合《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司出资瑕疵得到了合法弥补,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出资,公司出资均真实、足额缴纳完毕。
1.2.4出资瑕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会计师核查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 2010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股东的实物出资均经过了资产评估以及验资机构验资审验。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将之前的实物出资全部用货币进行了置换, 2010 年 9月,广元投资集团用现金置换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实物出资,350万元实物出资的瑕疵得到弥补。2009年
11 月,广信有限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至 14,667.90 万元时,根据《关于将划转土地转增国有资本金的通知》(广国资委[号):控股股东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增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08)第 4771号)面积为 88.65亩,实际划转面积为 58,577.49平方米,出让价 10,231.20万元,其中应交未交土
地出让金 8,034.54 万元。出资存在瑕疵,经核查, 2010 年 9 月,控股股东广元投资集团用货币资金将原无形资产出资(国有土地使用
权)10,231.20万元进行等额置换,以满足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
册资本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的规定。该次出资瑕疵得到了弥补,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3.1公司收入
请公司:列表披露业务收入构成,说明收入分类与业务部分的产品及服务分类的匹配性;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如存在同类业
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回复:公司营业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分类构成如下(不含投资收益,其中担保费收入不含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14 年 1-9月
项目名称 业务收入(元)占当期业务收入总额比重
担保费收入 15,998,574.83 82.97%
委贷利息收入 2,890,712.93 14.99%
追偿收入 - -
评审费收入 392,425.00 2.04%
合 计 19,281,712.76 100.00%
项目名称 业务收入(元)占当期业务收入总额比重
担保费收入 20,519,750.00 71.05%
委贷利息收入 3,153,702.64 10.92%
追偿收入 5,208,015.55 18.03%
评审费收入 - -
合 计 28,881,468.19 100.00%
项目名称 业务收入(元)占当期业务收入总额比重
担保费收入 14,402,523.00 73.18%
委贷利息收入 4,364,819.33 22.18%
追偿收入 912,260.00 4.64%
评审费收入 - -
合 计 19,679,602.33 100.00%
公司的服务模式主要为:接受客户担保申请后,公司通过
以下流程为客户提供服务:(a)公司业务人员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和是否提供担保的初步意见;(b)公司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人员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c)在公司风险部门通过审核,确认承保后,由业务人员组织、协助贷款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和广信担保签订相关协议,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d)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公司正式承保,并对受保人进行保后监测。
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如下:
在公司协助客户办理好贷款相关手续,贷款机构确认发放贷款后,公司向客户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和评审费。对于期限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担保合同,公司于放款时一次性收取合同期限内的全
部担保费;对于期限一年以上的担保合同,公司于放款时收取一年的担保费,此后每年收取下一年度的担保费。对于担保费收入,公司均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委贷利息收入按公司提供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会计师核查过程:
(a)通过核查公司营业收入明细表,获得重要客户的担保合同,核查上述客户的担保合同、银行回款单及收据,核查金额占当期收入的比重 2014 年 1-10 月、2013 年度、2012 年度分别为 10.30%、9.81%、
(b)在函证程序基础上,获取了客户的应收款项询证函:应收
保费 2012年度、2013年度均无余额,2014年 1-10月应收保费余额
324万元,函证比例为 87.29%;应收代偿款通过替代测试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核查金额占报告期内各期期末余额的 100%。
(c)抽取期间内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个月内公司营业收入的明细账,核查明细账收入的发生数与总账否一致。抽样月份分别为:2011
年 12 月、2012 年 1 月、2013 年 12 月、2014 年 1 月、2014 年
10 月、2014 年 11 月共计 6 个月;对上述 6 个月的明细账,抽取
接近报表日的记账凭证进行核查,核对与明细账记录是否相符;对抽样的凭证,核查附件是否齐备,判断附件中有关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时点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相符。项目组未发现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会计师核查确认,未发现公司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因此,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公司的收入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请公司: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影响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披露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回复:基于公司的行业特征及业务模式,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业务,不属于生产型企业,归集的营业成本主要为反担保措施中的抵押登记手续费,其金额较小,且公司无存货,不适用存货变动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采购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会计师核查后认为,基于广信担保公司经营模式及行业特征,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系反担保中的抵押登记费。通过核查公司营业成本明细表,抽样获取重要的担保合同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核查了上述客户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银行回款单及收据,核查结果未发现重大异常。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所发生的成本是真实的、完整的。
请公司: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披露公司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披露公司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
回复:基于公司的行业特征及业务模式,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业务,不属于生产型企业,营业收入主要记载与业务相关的担保费、评审费、委贷利息及追偿收入,营业成本则主要记载反担保措施中的抵押登记手续费。因此,毛利率指标不适用于公司。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就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
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发表意见,就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包括核对审计报告与公司费用明细核对
费用项目归集是否合理,执行费用与资产负债科目的勾稽测试,以及抽查报告期发生的费用凭证。核查结果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主要为反担保措施中的抵押登记费;
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归集了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及福利,保险费,印花税、房产税等税费,审计评估等中介费,均为管理用发生的费用;
公司财务费用归集了利息收入、手续费等。报告期未发现营业成本、费用科目归集不合理的情况,请参考“3.2 成本”处会计师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程序及结果;
对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与管理费用
进行勾稽测试,确认的管理费用占当期管理费用比重 2014 年 1-9月、
2013 年度、2012 年度分别为 26.17%、25.34%、19.63%。
项目组针对整个报告期内的二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了重大费用抽查,核对原始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单据等),抽查标准为单笔费用凭证超过 3万的项目,如果期间内某项费用例如水电费用每月均有发生,则抽查其中一笔。报告期合计确认的费用额
约为 206 万,占报告期内二大费用扣除上述项确认金额后的合
计比重为 9.06%,占比较低的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内费用凭证数量较大,项目组执行了资金循环的控制测试以对费用归结、划分进行核查,结果请见“4.1 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综上,会计师认为,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合规。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
2、基于广信担保公司经营模式及行业特征分析报告期内收入、成本配比关系的合理性并不适用。
3.4期间费用请公司结合影响期间费用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动情况说明并披露公司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
回复: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和财务费用。其中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员工薪酬(工资、社保、公积金)、业务宣传费、差旅费、办公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等,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金额为正,故财务费用实际为财务净收益,这主要是由于担保业务的需要,公司需在合作的银行交存较大金额的保证金,相应取得的利息收入金额也比较大。
公司 2013年度期间费用相比 2012年度明显下降,主要是由于业
务及管理费保持稳定的同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明显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公司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存出保证金平均余额增加,
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为提高资金收益率,与合作的银行采用协定存款
的方式约定了更高的存款收益率。而 2014年 1-9月期间,公司的期间费用相比 2013 年度也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业务及管理费中职工薪酬的减少。2014年以来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经营风险上升,而出于风险防控的考虑,公司选择了更加稳健的经营策略,业务规模基本保持稳定,在此背景下职工薪酬中的绩效奖金相比业务规模扩张
期有一定的下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针对公司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通过获得审计报告、对公司期间费用大额明细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未发现不合理的重大费用、成本项目,请参考“3.2 成本”
和“3.3 毛利率”处对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划分与归集的核查程序和结果的说明。
检查预付款项与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性质与发生明细,针对各期末大额项目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在访谈过程中检查由财务人员提供的费用报销凭证等支持性文件,确认报告期内各期末预付款项主要为当期预付财务顾问费及软件开发费,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其他应付款除关联方往来外主要为联保保证金及职工未兑现的年度薪酬。
会计师认为,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
通过核查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的房屋装修款合同,对入账原
值进行核对,未见异常,对摊销额进行选取样本执行重新计算,测算结果均无差异。
通过检查各期末固定资产明细,选取样本执行各期间固定
资产折旧费用重新计算,执行折旧重新计算对应的样本的固定资产原
值 2014 年 1-9月、2013 年度、2012 年度分别为 434.94 万、433.67
万和 363.68万。
会计师认为,结合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查公司不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经上述总体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确认。
3.5应收账款
请公司:结合收款政策、客户对象、业务特点等披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的合理性;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请披露原因,并结合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可回收性;报告期内或期后有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
回复:基于公司的行业特征及业务模式,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保费和应收代偿款。其中应收保费是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担保费收入,而应收代偿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底应收保费余额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数家煤矿企业暂未支付当
年应支付的担保费。而应收代偿款余额在报告期内先下降后上升,公
司于 2013 年度收回了以前年度代偿的款项 1,600 多万元,且当年代
偿金额较小,而 2014 年以来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代偿金额增加,而收回金额较小,故应收代偿款余额回升。
公司应收代偿款中有部分账龄较长的款项,主要是由于部
分担保客户已未正常经营和履行合同,公司正在通过诉讼程序对该类客户的代偿款进行回收,上述诉讼均已进入案件执行阶段或判决书公告送达中,不存在未决诉讼。公司受偿的途径主要为执行反担保措施,包括拍卖抵押物等。由于公司有较为充足的反担保措施,因此上述款项的可回收性较好,公司成立至今也从未发生过应收代偿款无法收回而需要核销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坏账政策如下:
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收回金额是通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应收款项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a、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是指:应收款项余额大于 300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b、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
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
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一、账龄组合 账龄
组合二、关联方、职工借款组合 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一、账龄组合 账龄分析法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账龄 应收保费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 1年) 5 5
1-2年 10 10
2-3年 20 20
3-4年 30 30
4-5年 40 40
5年以上 100 100
c、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有实际证据证明该项应收款项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能收回。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对可预见不能收回的部分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d、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本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e、对应收代偿款,本公司已计提了担保赔偿准备金,目的用于承担代偿责任支付赔偿金而提取的准备金,故应收代偿款不再计提坏账准备。
f、对委托贷款根据风险特征划分为正常类和关注类,对关注类委托贷款按 5%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并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结合收入确认依据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回复:会计师核查程序如下:
1、检查公司的坏账政策:
公司报告期内坏账政策如下:
期末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则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收回金额是通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应收款项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见 3.5应收账款公司回复部分。
2、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
广信担保公司的收入系一次性收取,对于收入确认的特殊性,账面上应收账款应无余额,2012 年度余额 11.37 万元系应收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费,该笔款项已于 2013年 6月 27日根据和解协议收回,2014年 1-9月余额 323.63万元主要系应收四家煤矿行业共
计 279万元,通过核查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银行放款单,符合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3、结合收入确认依据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广信担保公司协助客户办理好贷款相关手续,贷款机构确认发放贷款后,公司向客户一次性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和评审费,以此确认收入。基于该公司收入确认的特殊性,通过抽查样本担保合同,结合该合同签署日期及银行放款单、银行收款回单,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会计师认为,公司的坏账政策是谨慎的,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公司:结合经营模式、生产周期、生产模式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存货构成的合理性;说明公司对存货是否已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内控和管理制度;结合存货跌价的具体测算过程补充分析存
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公司的生产
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存货明细项目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鉴于行业特征和业务模式,公司存货均为低值易耗品,主要为办公用品,按照一次转销法摊销,报告期内均无余额。
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回复:会计师核查认为:鉴于经营模式及行业特征广信担保公司
存货均为低值易耗品,主要为办公用品,按照一次转销法摊销,报告期内均无余额。
3.7现金流量表
请公司: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披露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
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特别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回复:公司 2012年度及 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现金净流入,且保持了稳定增长。2014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出,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4 年由于业务规模发展放缓,收到的客户存入保证金金额减少,同时受到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客户出现资金紧张,公司应收担保费的余额增加。
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匹配调节表已在财务报表
附注(三十九)披露。
公司重要的现金流量明细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关系如下:
a.提供担保等业务收到的现金与利润表中收入及资产负债表中
应收、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担保业务收入 16,910,443.34 25,822,854.69 17,172,729.33
加: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371,269.42 3,058,613.50 2,506,873.00应收保费原值的余额减少(增加“-”)
-3,236,250.00 113,700.00 -预收款项余额的增加/(减少“-”)
98,025.00 1,700.00 -668,868.03现金流量表中提供担保等业务收到的现金
15,751,062.76 28,996,868.19 19,010,734.30
差异 392,425.00 - -
其中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无差异,2014 年 1-9 月期间的差额
392,425元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于“收取手续费收到的现金”项目。
b.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收到的存款利息 4,048,678.93 6,922,142.91 3,188,307.80
收回担保代偿款 3,189,468.30 16,313,815.19 138,056.00
收到的其他往来款项 8,160,931.89 3,009,577.90 297,220.74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合计 15,399,079.12 26,245,536.00 3,623,584.54
c.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支付担保代偿款 12,037,823.44 295,824.96 16,776,640.79
支付的滞纳金 6,074.14 - 15,314.03
捐赠支出 - 104,383.00 72,612.00
支付的其他往来款项 2,840,742.86 9,022,091.27 18,449.08
支付费用支付的现金 1,950,519.80 2,921,553.87 3,470,679.46
合计 16,835,160.24 12,343,853.10 20,353,695.36
d. 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固定资产的匹配性: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固定资产当期新增 26,950.00 817,323.00 2,015,726.60
无形资产当期新增 40,000.00 33,000.00 -
长期待摊费用当期新增 58,560.00 - 296,576.00
长期资产当期新增 125,510.00 850,323.00 2,312,302.60
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105,510.00 870,323.00 732,123.60
差额 20,000.00 -20,000.00 1,580,179.00
其中 2014 年 1-9 月和 2013 年度的差异互相抵消,是由于公司
2013年预付软件开发款 20,000元,计入预付款项,2014年 1-9月期
间转入无形资产;2012年度的差异较大是由公司 2012年年末和年初
应付和预付款项的差额导致,其中主要影响因素为 150万元的预付集资建房款和 8万多元的预付办公室装修款项,其在 2012 年度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的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抽查了主要银行流水与业务合同、发票进行核对,在获取财务人员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基础上,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复核现金流量表主表和附注有关项目是否一致:
a、了解被审计单位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并检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在不同会计期间是否保持一致;
b、检查货币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所示的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年初、期末余额与现金流量表主表是否一致;
c、检查现金流量表内部、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d、测算了大额现金流量项目的合理性:
①结合“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接受劳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审计,审核了该项目的合理性;
②结合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项目的审计,审查“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金额的合理性;
③结合“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检查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理性;
④结合“应交税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用”等科目的审计,审查了“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金额的合理性;⑤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详细分析,将分析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核对,验证了编制的准确性;
⑥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财务费用”等科目进行详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进行比较,验证了编制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公司各报告期内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发生额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相符。
4.财务规范性
4.1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结合财务人员数量、执业能力、公司业务特点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满足财务核算的需要。
回复: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基本能够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持续进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资金管理,定期出具财务报告。公司已建立了一套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统计和出纳岗位;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刘蓉的简历如下:
刘蓉,女,中国国籍,1976 年 2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职称。1995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在广元市元坝区王家粮站先后主办会计和财务科长;2004年 3月至 2006年 4
月,在四川三环实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06年 5月至 2009年
5月,在广元市凤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主办会计及财务经理
职务;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工作兼任出租汽车分公司及公交分公司财务科长;2010
年 11 月至今,在公司任财务会计部部长,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月兼任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长;
2013年 8月至今,任广元市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 10
月 23日被选举为股份第一届董事,任期 3年,并被聘任为股份公司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说明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内控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主要问题以及后续规范措施,并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会计师核查认为:、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基本能够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持续进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资金管理,定期出具财务报告。公司已建
立了一套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并建立了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
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拥有独立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会计师认为,鉴于公司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并不适用,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对应公司的担保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担保业务的审批、开展和担保费收入确认和会计处理等,上述担保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2)、会计师取得了公司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会计报告制度,及其他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等财务核算体系内的主要文件资料,对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具
体业务流程特点,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控制进行了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对公司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了公司成本、费用、收入、利润等方面的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并发挥了会计监督的职能。
经核查公司财务岗位设置和人员名单、关键财务人员的简历、全部财务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资料,确认公司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核查公司用友系统的授权审批设置、职责体系及关键岗位不相容的说明,确认其不相容职务严格分离。
4.2税收缴纳请公司分别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回复: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建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自 2011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对设在西
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根据广元市国税通[号文,经广元市利州区国家税务局核准,认定公司为享受上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内资企业,从 2012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15%的所得税税率。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
回复:会计师核查如下:
1、获取公司税务登记证,了解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建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
2、获取并审阅公司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大额纳税凭证、企
业所得税汇算报告、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未见重大异常。
3、获取税局出具的税款缴纳证明和税务无违法违规证明,未见重大异常。
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 2012 年 7 月 13 日广元市利州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广利国税通〔号)批复,公司被认定为西部大开发并享受所得税优惠,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广信担保公司《关于南河体育场宗地无偿过户的税收请示》(广担司发【2014】47号),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划转土地不征营业税的批复》(广地税函〔2014〕70号)鉴于广信担保公
司在该宗土地划转过程中未取得经济利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经上述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税收缴纳合法合规。
5.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5.1主要财务指标
请公司:按照反馈督查报告模板格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填
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表,并在表下简明扼要注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结合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分析公司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针对财务指标的波动原因进行分析并披露。
回复: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 基本情况”之
“六、最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披露。
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
①盈利能力分析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显著增长,2013年较 2012年增长 50.37%,净利润增长 131.08%,这主要得益于担保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担保费收入大幅增加,同时公司在 2013 年期间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收回了
1,631.38 万元的以前年度代偿款,并取得 520.80 万元的追偿收入。
2014年 1-9月期间,公司营业收入相比 2013年略有下降,除前述追
偿收入的影响外,主要是由于受到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同时经过几年的较快发展速度后,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进
一步扩张也受到资本金规模的制约。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很小,对利润表不具重大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2014年 1-9月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81.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2.77%,而 2013年和 2012年分别为 3.82%和 1.72%。总的来看,公司目前在担保业务规模发展较为稳定的基础上,净资产收益率也保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但受到目前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和资本金规模的限制,
公司进一步扩张业务规模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难度较大,目前主要采取防控风险和保持收益的经营策略。
②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5.95%、21.64%和 30.81%,流动比率分别为 4.66、3.21 和 2.99。其中 2014 年 9 月底的资产负债率上升,这主要是由于公司在此期间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复函,将与公司实际经营无关且已用货币资金置换的土地使用权划出,减少了资本公积 10,231.20万元,而流动比率的变化则主要与公司提
取的担保合同准备金的增加有关。总的来看,公司在报告期内长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保持了良好的偿债能力。
③现金流量分析
公司 2012年度及 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入,且保持了稳定增长。2014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现金净流出,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4 年由于业务规模发展放缓,收到的客户存入保证金金额减少,同时受到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客户出现资金紧张,公司应收担保费的余额增加。
公司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主要是由于
2013 年公司出资 3000 万元投资广元市朝天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而 2014 年 1-9 月期间公司收到了被投资单位 2013 年度的现金分红
158.84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广元市财政局拨付的
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的专项资金,计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为公司对股东分配的股利。
综上,由于公司所处的担保行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融资渠道有限,同时公司在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一般都需要缴存保证金至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因此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加之 2014年以来受到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担保客户出现风险暴露,公司总体现金流情况较为紧张。总体来看,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现金流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相适应,现金流情况能够支撑相关的经营活动。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回复:会计师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如下:
1、偿债能力分析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资产负债率 30.81% 21.64% 15.95%
流动比率(倍) 2.99 3.21 4.66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 15%-30%之间,2014年度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 2014年 8 月 25 日,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复函》(广府办函【2014】
123号文件)将南河体育场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给市投资集团,减少
资本公积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 10,231.20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流动比率均大于 1.3,体现出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2、盈利能力分析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3.35 3.75 1.68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3.35 3.75 1.70
每股收益 0.04 0.06 0.03报告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2013 年相比 2012年有较大的提升,主要原因是 2013 年担保行业得到国家政策支持,业务量大幅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与 2012 年相比增加了 50%,因担保行业的特殊性,相关费用并未同步增加,造成盈利大幅增加。2014年 1-9月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与 2014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与政府对担保行业加强整顿及监管相关,同时经过几年的较快发展速度后,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也受到资本金规模的制约,属正常波动,显示公司的经营处于平稳发展阶段。
3、获取现金能力分析
项目 2014年 1-9月 2013年度 201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9,511,875.54 17,200,317.84 6,548,928.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490,215.82 -30,841,993.00 -731,523.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466,000.00 -1,160,204.03 480,000.00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487,659.72 -14,801,879.19 6,297,405.22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1,861,706.81 72,349,366.53 87,151,245.72
经营活动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主要原因是 2013 年度提供担保等业务收到的现金比 2012 年度增加了
9,986,133.89 元,收回存出保证金收到的现金比 2012 年度增加了
58,739,592.73 元, 收回委托贷款收到的现金比 2012 年度减少了
38,399,999.00元。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比较于2013 年
度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是较大比例的担保业务在年底签订合同,迎来业务高峰,在年中处于低谷。
投资活动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 2013 年度为
-30,841,993.00 元,系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00,000.00 元参与设立广元市朝天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筹资活动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原因系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引起。
综上,会计师认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异常情况发生。
5.2财务异常信息
请公司说明并披露报告期改变正常经营活动,对报告期持续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付款条件、调整广告投入、调整员工工资、客户重大变动等,如有请充分量化分析其影响。
回复: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改变正常经营活动、对报告期持续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论证公司报告期财务指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应对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维度对比分析,包括报告期各年度财务数据、报告期财务数据与报告期前历史数据、报告期数据与可比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说明核查程序及判断依据。
回复:会计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处于稳定经营状态,经抽查公司业务合同、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负责人等进行访谈,抽查公司相关凭证,分析公司财务指标,公司财务指标不存在异常情况。
5.3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请公司梳理并披露报告期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量化分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判断标准、内容、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回复:2014年 1月至 7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增或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新会计准则,并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6
月 20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准则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要求对涉及到需追溯调整或变更的财务报表项目做了相应调整。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4]14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13年 12月 31日
调整前 调整后将在长期股权投资
-广元市朝天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核算的股权投资,追溯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0,000,000.00
合计 30,000,000.00 30,000,000.00
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回复:会计师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中,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已于财务报表附注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之“(二十八)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中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担保合同准备金和收入确认等重要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于财务报表附注“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之“(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二十)担保准备金”及
“(二十三)收入”中披露。
经比较,除公司坏账政策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存在差异外,其他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遵循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原则,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适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
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项
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7.关联交易
7.2关联交易类型请公司区分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分是否合理。
回复: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日常经营的业务中,存在由朝天小贷借出贷款,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公司与朝天小贷不直接发生交易,但按照正常的担保业务流程,当被担保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并取得对其的追偿权。以上业务均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公司与朝天小贷均独立进行业务审批和风险控制,包括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等,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转嫁业务风险或收益的行为。在业务收费上,以上业务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均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同期限的标准费率收取。2013年度和月期间,公司向朝天小贷贷款客户累计提供担保的金额分别为 5,800 万元和
3,150 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司新增担保额的 6.93%和 5.36%。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为 1,210万元,占公司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 1.29%。以上业务均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存在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也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4年 8月为朝天小贷提供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为 4,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至 2015
年 8月 7日止。由于公司在此之前并未开展过同类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也未有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就该笔业务收取担保费,双方正在沟通和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该笔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报告期末公司在保余额的 4.27%。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朝天小贷以委托贷款的操作方式为广
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临时性的资金周转用于还贷,以避免直接发生代偿的情况。根据各相关方约定,如果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还款,该笔资金将作为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公司相应取得对其的追偿权。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尚未能筹集资金归还贷款,因此该笔款项实质上是公司为其进行了代偿,从而形成应收代偿款。
报告期内,公司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于 2013年为当时正处于筹建期的广元金融集团临时垫
付费用 18,567.00元,公司已于当期收回垫付的款项,未收取利息。
公司于 2014年 1月与广元金融集团签订换房使用协议,约
定公司将五楼的办公楼(583.31 平米)作为广元金融集团的办公场所,广元金融集团租赁的二楼(583.31平米)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双方未在换房使用协议中约定换房期限。此次换房协议只是交换使用权未交换所有权,双方亦未支付任何费用。
公司以广元市体育局南河体育场为广元投资集团 2.5 亿元
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2014 年 8 月,广元市体育局南河体育场无偿划转回广元投资集团。2014年 7月 25日,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分行出具进出银川(号《关于同意资产过户并解除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责任的函》,同意抵押土地过户到广元投资集团名下,并由广元投资集团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经会计师核查,公司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分合理。
7.3必要性与公允性
请公司: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做重大事项提示;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做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回复:会计师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在日常经营的业务中,存在由朝天小贷借出贷款,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公司与朝天小贷不直接发生交易,但按照正常的担保业务流程,当被担保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并取得对其的追偿权。以上业务均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公司与朝天小贷均独立进行业务审批和风险控制,包括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等,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转嫁业务风险或收益的行为。在业务收费上,以上业务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均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同期限的标准费率收取。
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9 月期间,公司向朝天小贷贷款客户累
计提供担保的金额分别为 5,800 万元和 3,150 万元,分别占当期公
司新增担保额的 6.93%和 5.36%。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为 1,210 万元,占公司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 1.29%。以上业务均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会计师认为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存在不利影响,公司业务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也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部分 特有问题
4.公司特殊问题
4.7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使用和处置情况;实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出资的真实性、充实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申报会计师就上述实物出资入账价值合理性、价格公允性,目前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形发表意见。
回复:根据会计师核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为货币实收资本的要求,广信担保自
2010年 10月起就已经用货币出资置换了全部实物出资,并弥补了公
司设立时实物出资 350万元不实的情形,现公司无实物出资。
综上,会计师认为,现广信担保无实物出资,不存在实物出资减值等相关事项。
4.10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款(或公司为关联方担保)的
情形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产生原因、还款方
式、是否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息、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情况。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占款的内控制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范措施是否有效,期后是否仍发生关联方占款,并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独立性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公司在 2013 年末应收广元市国资委 550 万元,产生原因如下:1)2013年 1月广元市国资委为筹建广元市金融服务集团公司需出资,由于资金不足故向公司借款 500 万元;2)公司原对广元市新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应收款 50 万元,经过重组后上述债权进行了债转股,由国资委持有股份,故广信担保改挂应收国资委 50万元。上述款项中,500万元于 2014年 6月归还,50万元于 2014年
公司在 2013年末应收广元投资集团 400万元,产生原因如下:
广元投资集团为广信有限设立时的出资人,当时广元投资集团公司为了出资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了 2500 万元贷款,后来由于广信担保股权进行了划转,而当时广元投资集团的该笔贷款余额 400万元需归还,故向广信担保借款 400万元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时间为
2013年 12月。该笔款项已于 2014年 6月归还。
上述关联往来款并未签订协议,也未约定利息和明确的期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公司出具借条。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关联往来应收款均已收回。
2014年 10月后,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能够
有效防范关联方对公司资源、资金的占用。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能够起到防范大股东对公司资源、资金占用的作用。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上述措施在正常履行之中,公司尚未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源的情况。
会计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措施运行有效,所有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均已收回,且期后不再发生关联方占款。
截至 2014 年 9月 30 日,公司对朝天小贷的其他应收款是由于
公司的担保客户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出现偿还困难,公司通过朝天小贷以委托贷款的操作方式为其提供临时性的资金周转用于还贷,以避免直接发生代偿的情况。根据各相关方约定,如果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还款,该笔资金将作为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公司相应取得对其的追偿权。
因此,该笔款项并不形成关联方占款。
4.12 请公司补充说明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就准备金提取比例是否合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公司为担保合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而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赔付提取的准备金。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司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制定了担保合同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核算政策。具体如下: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进行计提,作为担保费收入的抵减项列示于利润表,每月计提,年终计算,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政策符合上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不产生所得税纳税调节事项。
公司报告期内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增长是由于公司担保业
务经营规模扩大,担保费收入增加。
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赔付提取的准备金。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当期期末担保合同在保余额的 1%进行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
10%时,实行差额提取,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作为营业成本计入利润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
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2]25号于 2011年 1月 1日执行,而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6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 2011年 1月 1日前,由于财税[2007]27号和财税[2009]26号
未对担保赔偿准备金差额计提方式作出规定,公司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政策符合当时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而在财税
[2012]25 号实行以后,基于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和谨慎性原则,公司
继续按年末在保余额 1%计提且不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上述政策有利于提取更充足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有效地防范潜在风险,也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的会计处理与相关税收政策中关于所得税税前扣除
规定的差异,公司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调增,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公司每年按年末在保余额 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同时并
不冲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余额,且在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业务经营规模扩大,在保余额增加,因此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逐期增加。
会计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当年担保收入的
50%进行计提,每月计提,年终计算,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012 年 12 月 31 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4,402,523.00×50%=7,201,261.50 元;2013年 12月 31日,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519,750.00×50%=10,259,875.00 元;
2014 年 9 月 30 日 , 计 提 1-9 月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15,998,574.83×50%=7,999,287.42 元,将 2013 年度 1-9 月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 5,628,018.00 元结转, 本期实际增加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 2,371,269.42元。
综上,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准备金提取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4.13 请公司补充说明关于广元市体育局南河体育场的账务处理
情况、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
回复:2009 年 11 月 11 日,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划转土地转增国有资本的通知》(广国资委[ 号),广元投资集团将价值为 10,231.20 万元的广元市体育局南河体育场(国土号为广国用[1999]字第 0416 号)土地使用权作为增资的实物资本划入公司。2010年 10月 13日,根据《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次股东会决议》,广元市投资集团以货币资金 10,231.20万元等额置换原实物出资(土地)10,231.20万元,并将该实物出资(土地)10,231.20万元从实收资本调入“资本公积—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无法作为股东出资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政府将其划入公司时有为抗震救灾专项贷款作抵押担保的特殊背景,公司无法合理预见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且在 2009年 11月至 2014年 8月期间,公司也未开展任何与广元市南河体育场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广元市南河体育场土地使用权未给公司带来任何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未在此期间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2014年 8月 25日,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复函》(广府办函[ 号文件),广元市南河体育场土地使用权已无偿划转给广元投资集团。
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由于上述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无法作为股东出资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政府将其划入公司时有为抗震救灾专项贷款作抵押担保的特殊背景,公司无法合理预见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且在 200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8 月期间,公司也未开展任何与广元市南河体育场相关的经
营管理活动,广元市南河体育场土地使用权未给公司带来任何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未在此期间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2014 年8 月 25 日,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复函》(广府办函[ 号文件),广元市南河体育场土地使用权已无偿划转给市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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