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信用质量杠杆比率公式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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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数量+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更通俗的讲就是:维持担保比例=(自己的资产+借来的资产)/借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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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Email:担保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担保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09-10-31 &匿名提问 发布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对自日至日期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计提风险准备     根据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风险准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概念,信用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它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尽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但担保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却很大。此次出台的财税[2009]62号文件,是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后的又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担保赔偿准备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9]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担保机构是否就可以一直无限制地计提下去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第(六)项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度担保赔偿准备金期初余额880万元,2008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5000万元,则2008年末可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限额为50万元(5000×1%=50),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930万元,由于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30万元可转增注册资本,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则调整为900万元。    未到期责任准备可税前扣除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是借鉴了《保险法》的相关概念,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例如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财税[2009]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项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前颁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有着根本的区别,财税[2007]2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初余额为60万元,2008年度担保费收入200万元,则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限额为100万元(200×50%=100),“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100万元,同时要将上年度计提留存的60万元转为本年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偿损失可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表示:代偿损失=代偿总额-追偿总额,代偿总额指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金额;追偿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已经追回的金额;代偿损失,反映代偿总额经担保机构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账核销的损失金额。财税[2009]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2008年末余额为500万元,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100万元,2009年1月份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本息总金额为800万元,2月份担保机构从被担保企业追回50万元,那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为750万元,在计算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冲减担保赔偿准备500万元,再冲减一般风险准备金100万元,代偿损失余额150万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了,如果发生担保代偿损失今后收回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前,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除特殊情况,单个机构一年获得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财政部和工信部日前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对相关机构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进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暂行办法》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设置了一定的资金申请门槛。其中,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中行宁波市分行新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近日,中行宁波市分行成功为宁波国际汽车城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叙做浙江省首笔中小企业保单项下出口融信达业务,这是中行宁波市分行创新金融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又一新举措。
宁波国际汽车城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汽车零部件及汽车用品出口的中小企业。中行宁波市分行积极寻求业务品种创新,及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取得联系,为该公司量身订做了一套中小企业保单项下出口融信达融资方案。该方案是银行通过占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额度为企业进行融资,无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中行出口融信达业务的成功叙做,是中行宁波市分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又一新举措。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与外经贸部于2000年10月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基本原则。
  2001年6月,外经贸部与财政部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使用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支持内容和比例等具体工作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问: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时,考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力求符合WTO规则;同时,充分考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等日常工作,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来承办。此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还力求符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既考虑在理论上可行,也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以操作。
  问: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答: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都明确指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问:市场开拓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答: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问:市场开拓资金的用途及主要支持内容是什么?
  答: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主要支持内容是:  1、
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包括:  ①
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②
公共布展费   ③
体积1立方米、重量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回运费。  2、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包括:  ①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②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③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  ④
、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3、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包括:  ①
产品宣传材料和光盘的翻译制作费;  ②
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  ③
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  ④
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4、
开拓新兴市场  包括:
  ①
委托有关研究院所对国际市场进行产品分
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及相关策划的费用;  ②
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费用;  ③
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的费用。  5、
组织培训与研讨会  包括:
  ①
培训资料费;②
会务费。  6、
境外投(议)标  包括:
标书购制费;②
项目初步设计费;③
初步考查及调研费。
  问:市场开拓资金是如何对具体市场开拓项目进行支持的?支持比例是多少?
  答: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按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实行事后支付的原则,企业完成开拓市场活动后,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所批准的支持金额获得资助资金。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于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支持比例为70%;其余市场开拓活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为70%,其它地区中小企业为50%。
  问:哪些市场开拓活动将获得优先支持?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
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份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问:什么是企业项目申请?具备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企业项目?
  答: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问:什么是团体项目申请?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团体项目?
  答: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申请团体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  3、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问: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份的项目是如何划分的?  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3、
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开拓市场活动中,如发生的费用是外币时怎么办?  答:按实施细则规定,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可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是如何产生的?
  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地方使用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于当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批复。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当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程序可分为二个步骤:
  第一步: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支持内容分别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等。
  第三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分别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等。   问:如已批复的项目需要变动或不能按期完成怎么办?
  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审批。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延期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问:对市场开拓项目支持金额有没有限额?
  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最高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问:填写申请表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答:不论是中小企业还是项目组织单位在填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拨付申请表”)时,首先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填写“中小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一栏应选择“全民、集体、股份、私营、外商投资”填写。
  2、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填写“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一栏应选择“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填写。  3、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不论是中小企业或是项目组织单位在填写项目基本情况时,均应按照项目内容选择“境外展览、各类认证、宣传推介、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市场分析与策划、工作团组、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到不同表格填写。  4、项目申请单位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中的项目基本情况时,支持金额应以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为计算依据,按照支持内容说明中规定的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进行初步测算,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再进一步确定。  5、在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时,批准支持内容、批准支持比例、批准支持金额应与项目计划批复表中承办单位意见中的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对应一致。
问:对项目支持金额是如何测算的?   答:《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以下简称“支持内容说明”)中对不同支持内容的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都作了明确规定,支持内容说明中所列的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均为最高限额。
  项目支持金额的测算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只列支持比例的支持内容:支持金额=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支持比例  2、只列支持金额的支持内容:支持金额=相关支持内容项下的支持金额  3、既列支持比例又列支持金额的支持内容:可按照上述第1
种情况计算支持金额,如计算的支持金额不高于支持内容说明中所列支持金额,可采用计算的支持金额;如高于支持内容说明中所列支持金额,应采用支持内容说明中所列支持金额。
  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1、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
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问:违反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有违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严重者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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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了结部分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之上。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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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圈类信用风险的评估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担保圈类信用风险评估,是企业信贷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银行需求,全面分析担保圈类企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及发展趋势,并分析担保圈类企业的市场机遇和企业需求,同时对与贷款担保相关法律风险所作的初步分析的系列行为,从而为银行对有关集团制订有利的担保圈投向和政策提供参考意见,为其实施相应的信贷营销、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帮助。
  一、担保圈类企业定义及其信用风险特点
  担保圈类企业指多家企业通过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连接到一起,形成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群体。具体为将一户企业为另一户企业提供担保的关系定义为一对保证关系,将交叉或连环担保的多对保证关系定义为一个担保圈。其表现形式通常有:同一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形成的担保圈;不同企业之间形成的担保圈;以及包含前两种情况的更加复杂的担保圈。
  担保一般具有以下风险特点:
  1、担保圈类企业内部担保结构复杂,被担保企业也是担保事件的主体,多数担保圈类企业扮演着两种角色,既是他企业的担保人,又是他企业担保的借款人。
  2、担保圈类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复杂,经营范围跨度较大且多跨区域、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贷款资金流向不易监控。且企业多为多头开户,也增加了贷款资金监管难度。
  3、担保圈类企业信息透明度偏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容易形成超额担保情况。
  4、担保圈类企业内部债务的相互担保、交叉担保形成担保链条,一旦断裂,其影响范围巨大。
  5、部份担保圈类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担保圈类企业的股权过于集中,出现“一股独大”的局面,造成企业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来约束不法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评级思路
  在评价担保圈类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对担保圈企业的内部业务分布、资产分布以及现金流来源等进行比较详细的考察,分析担保圈类企业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及负债状况,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公司的竞争优势、战略与管理、公司治理和政策法规等因素。
  与单个企业不同的是,担保圈类企业内部企业担保情况复杂。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圈类企业中的偿债意愿最差的企业。一般的说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往往是偿债意愿最差的企业。因此在对担保圈类企业进行评级时,对经营情况较差的企业要重点关注。
  由于担保圈类企业众多,相互担保与交叉担保频繁,因此企业实际进行的担保与实际受到的担保并不真实。我们将对担保圈类企业无担保情况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在无担保情况下作为担保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上述两项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担保圈最保守担保额、担保圈担保频率,担保圈核心度等影响因素对联合违约分布的计算,从而对整个担保圈的违约情况做出判断,力求较为精确地分析担保圈类企业的偿债能力。
  (一) 单一担保圈类企业无担保信用级别分析
  单一担保圈类企业无担保信用评级的核心是充分揭示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分析企业目前现金流为主要手段,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产品与技术、经营与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影响因素,从而对企业未来的偿付能力做出判断。
  1、经营环境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征变化对企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产品与技术分析
  主要分析企业的产品与技术的优势和风险,关注企业的产品先进性、竞争力、技术实力和产品转化能力等因素对企业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的影响。
  3、经营与管理分析
  主要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包括对企业的经营领域、收入构成、销售布局、行业地位、上下游情况、技术研发能力、外部支持、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分析。
  4、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企业过去3-5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有关财务指标的定量分析,并结合影响受评对象未来偿付能力各种因素的定性分析,对受评对象未来现金流量、其他现金来源和债务结构进行预测。财务分析包括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资产质量、债务结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等几个方面。
  在综合以上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对担保圈类企业单一无担保企业主体信用状况的判断。
  (二) 单一担保圈类企业在无担保圈内部担保情况下作为担保企业信用级别分析。
  对单一担保圈类企业在无担保情况下作为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是分析担保圈类企业担保能力的基础。对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应从担保企业目前现金流量和其他现金来源对其担保能力的保证入手,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和监管措施等企业外部因素和基本经营、管理素质、财务状况等企业内部因素影响,从而对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做出判断。
  1、运营环境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担保企业服务需求,并分析宏观政策法规、区域政策执行情况、社会信用环境、区域经济环境和行业竞争情况对担保企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营运价值
  主要包括对担保企业的业务构成、业务发展模式、业务基础素质以及业务发展战略的分析,最后落实到公司盈利能力及预测分析,对公司的运营价值进行定性及定量的结合分析。
  3、风险管理
  主要从担保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代偿追偿机制及实际执行情况、客户风险分析、反担保措施、风险准备金提取及使用、再担保、分保、联保情况分析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代偿事件的能力。
  4、财务分析
  主要从担保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公司代偿能力、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公司长期投资、公司盈利水平、资本充足水平以及资本金补充压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5、外部支持分析
  主要对担保企业是否得到政府、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资金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支持进行分析,并关注担保企业是否与再担保机构之间存在再担保协议等影响因素。外部支持不包括担保圈类企业中其他企业的支持。
  (三) 担保圈类企业联合违约率分析
  在对单一担保圈类企业的主体级别和单一担保圈类企业做为担保企业的主体级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综合担保圈类企业内部的相关担保关系对担保圈类企业的联合违约率进行分析。具体步骤为:
  1、在单一担保圈类无担保企业信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整个担保圈无担保情况下的联合违约率
  2、确定担保圈企业保守担保额
  在对单一担保圈类企业作为担保企业的主体级别分析上,我们根据担保圈类企业中各成员企业的情况,找出担保能力最差的企业,将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提供的担保额度作为担保圈的平均最保守担保额。担保圈的保守担保额度就等于平均最保守担保额与担保企业数的乘积。即:
  担保圈担保额度=平均最保守担保额度×担保企业数
  3、确定担保圈类企业的担保频率
  我们根据图论的理论,将担保圈的担保频率定义为:担保圈类企业中担保的次数与可能的最大担保次数的比率。
  其中m为担保笔数,n为担保圈中的企业数。
  4、确定担保圈担保的核心度
  我们应用社会网络学理论中k-核心与 -核心的方法,对担保圈类企业中的核心成员风险进行分析。
  5、整个担保圈无担保情况下的联合违约率
  综合考虑担保圈企业平均最小担保额、担保频率、担保圈担保的核心度的因素,对无担保情况下的联合违约率进行修正,确定最终 的担保圈类企业的联合违约率。
  (四) 贷款担保法律风险的初步分析
  1、保证担保的风险
  (1) 违法的保证
  ① 保证主体不适格。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未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均不能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由于对法人制度和担保法认识上的错误,造成保证人主体不适格,保证合同无效,使保证落空。
  ② 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免责。保证合同违反自愿原则,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造成保证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借款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规定,上述情况出现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 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造成无效。根据《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里的股东实际上是包括公民个人股东和法人单位股东在内的,而在实务中,特别是集团公司业务中,公司为股东债务,特别是为法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操作不仅造成循环担保,降低担保作用,而且是违法的无效行为。
  (2) 风险较大的保证
  ① 贷款方之间相互保证,风险高度集中。在现实的信贷管理运作中,一些商业银行往往对借款人控制从紧,而对保证人要求放松,借款大户之间相互保证而银行缺乏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贷款对象集中、金额集中、风险集中,而贷款的保障程度低。
  ② 企业相互保证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过度集中。
  上述保证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担保法》,但保证作用削弱,对贷款企业失去制约,偏离了设置保证的原意,相互保证企业一家出问题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2、抵押担保的风险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贷款。抵押担保的应用,对控制银行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风险。
  (1) 抵押物本身的风险
  ① 属法律规定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根据《担保法》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权、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医院卫生设施或有争议的财产等。
  ② 国有资产抵押未经报批。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
  ③ 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对以共有财产抵押的,按照共有财产共同处分的原则,应该经各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立。否则,共有财产部分抵押无效。
  ④ 未经同意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行为无效,且构成侵权。实践中有的以欺骗手段骗得他人财产,并假冒他人之名进行抵押。
  ⑤ 一物多次抵押。一旦借款人发生信用危机,抵押物难以偿付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⑥ 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有的单位以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权益已发生变化。
  (2) 未依法办理有关抵押登记的风险。《担保法》规定了抵押必须办理登记的范围,抵押合同自登之日起生效。未依法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抵押无效。
  (3) 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① 抵押权被悬空。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取得贷款,用于该地块上的房产开发,随着商品房的完工出售,开发商先于出售,导致土地无法变现,更谈不上优先受偿,最终使抵押权悬空。当前开发商贷款购买的土地有相当部分存在投机性质,借款人将从银行取得的土地抵押贷款挪作它用,把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土地长期闲置不使用开发等待土地涨价后高价出让或再进行开发。
  ② 国家政策、行政行为带来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有动工期限限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可以加征土地闲置费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此规定,土地长期闲置不用超过一年的,无疑会增加处置成本,削弱还贷能力,更为严重的是,一旦闲置期届满两年,土地使用权面临着被政府无偿没收的政策风险。抵押物就不复存在。
  ③ 抵押物高估。一是评估风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出现高估地价现象;二是地理位置风险。
  ④ 抵押价值缩水。当前城市尚未开发的土地,在规划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变更性,许多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的土地,常常因城市规划及某些布局变更由黄金位置变为一般位置甚至偏僻位置土地实际价值大大缩水,很难按原价变现。
  ⑤ 抵押权难以实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达不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均不得转让。
  (4) 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形式。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风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第56条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权利也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②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只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可认定为有效,是否备案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效力更不受在建工程抵押的影响。此外,在开发商预售房屋的过程中,还要防范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既然消费者的优先权优于工程价款优先权,而工程价款又优先于银行抵押权,那么,消费者的优先权优于债权银行房地产的抵押权。
  ③ 在建工程的权属瑕疵风险。担保法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证,其所有权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存在开发商在办理抵押之前已私下将房产转让或抵债或已作为回迁房的可能,从而导致在银行行使抵押权时发生抵押房产产权有争议而导致抵押无效的风险。
  ④ 在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登记风险。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一般先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押,待项目需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则先解除土地抵押,然后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此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将会使抵押权落空。
  3、质押担保的风险
  质押贷款,是指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移交贷款银行占有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担保的贷款。质押贷款,包括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类。
  (1) 动产质押担保的风险
  ① 属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提供质押的。质押担保的目的在于当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能够通过对质物行使折价、拍卖或变卖权利优先受偿。若质物为禁止流通物,则会使这一目的不能实现。
  ② 未经同意以共有人财产提供质押。共有财产是共有人共同或按份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提供质押的财产涉及到财产的处分权,依法应经共有人同意才能设立。否则,涉及未同意人部分的财产质押无效。
  ③ 质押合同约定不移交质物,或质押合同订立后实际未依约交付质物的。根据质押合同的实践性要件,在这两种情况下质押合同并不生效,担保权人就不能取得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
  ④ 质押合同规定有径直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流质”条款。根据质押合同,贷款行虽然取得了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质押权在性质上只是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其权利核心在于价值权的实现,因此质押合同中规定径直取得质物所有权的“流质”条款依法应为无效,担保权人不能依此合同约定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⑤ 贷款行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只是占有质押动产的物权凭证,而并不实际占有该动产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并不能认定质物的交付占有。因此,在贷款行与质押人之间并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质押关系。而且实践中质押人也往往可以采用声明物权凭证丢失等途径另补新证,从而使得这一担保失去保障。
  (2) 权利质押贷款的风险
  ①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没有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根据票据的“文意性”、“流通性”特点,这样的票据一旦进入流通,并为善意第三人所取得,作为质权人的银行依法便丧失了优先权。
  ② 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根据《担保法》规定,这样的质押债券,贷款人的优先权也不得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③ 出质人以已经质押过的票据、债券、物权凭证等进行再质押担保的。根据法律规定,再质押无效。
  ④ 未依法办理有关质押登记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了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来源:大公国际(责编:毛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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