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同方面的问题

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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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一)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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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中,经过采购机关组织实施,产生符合政府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就应着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合同的签订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产生法律效率,从此便开始进入合同的履行阶段。如何正确理解政府采购合同、把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以及合同签订的方式方法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义。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协议,即政府部门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实现其职能和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财政性资金而签订的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相近的一个概念是“公共采购合同”,其主体范围比政府采购宽泛,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含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基金组织等,我国的政府采购不包括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以采购人身份订立的合同不是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与私人采购合同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形成的公共资金。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的非赢利性,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象私人采购那样以经营、赢利和个人消费为目的。第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全部情况包括采购信息、采购记录以及其它采购程序等都是公开的,以方便有关机构、部门、公众的监督检查。第四,政府采购合同标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从一般商品、服务项目、工程、科研成果等到武器装备、航空器材等无所不包,不存在限制流通物的概念。第五,调节消费需求。政府采购合同在国内市场所占的比例较大,政府采购是国内市场中最大的用户。第六,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性,一方面因为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执行环节的政府采购合同,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的使命;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来保护本国产品和企业、活跃国内市场、调节消费需求。
  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如下特征:第一,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政府采购合同没有限制流通物的限制,可以是任何商品、劳务、工程、技术等,只要政府认为采购这些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有益;第三,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透明度程度很高,从签订前的招标投标,到签订时的评标决标,到合同的履行,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纳税人和其他公共投资人的利益;第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款项的经济高效和全社会的共同进步,所以,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从立法上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即从性质上说它是属于一种民事合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违约责任等都要遵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执行。由于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事项和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法律适用上,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的性质,要求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是,政府采购合同毕竟是具有特殊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的法定原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都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体现。
  三、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通常集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与供应商相比,他们往往具有优势或者强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其权利的滥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政府采购法》着重强调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作用。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同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协商过程和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环境,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订立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得到更快的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补充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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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关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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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标的物的质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标的物有国家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也可以约定按照企业标准执行。另外,在合同约定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的标准或者虽然有上述的标准,但买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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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当前在国内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成熟,对社会资源争夺日益激烈,企业成本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企业物资供应持续增加,而这离不开物资供应合同管理。分析了物资供应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针对当前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9/view-4457244.htm  关键词:企业物资采购 合同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   1 加强物资供应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代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坏境更加复杂多变,其风险也是与日俱增。众所周知,物资供应离不开合同,合同则是企业与社会物资企业沟通的桥梁,是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合同体现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最普遍,管好合同就可以防范住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着力抓好合同管理,能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所以在物资供应部门加强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因此,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是提升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要通过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保证经营安全,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而要想提升竞争的核心力,就要改进和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培养合同管理高手,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能手,培养掌控合同履行的舵手,获取合同利益的强手,同时要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现阶段由于市场竞争日益白炽化,部分供货商为了能拿到订货单,他们在商务谈判和投标过程中,经常故意压低价格,以换取订货单位的订单,实质上这样做会大大损害订货单位的利益。因为供货商拿到订单后,为了能保待自己的利润,往往会大大降低供货质量,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要求在合同形成时,必须对原始的供应商资质、物资需求计划、招标和比价、物资询价与报价、合同条款起草等整个过程,以及各个细节进行详细的审计监督,杜绝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漏洞,避免因合同漏洞而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依法签订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就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时,方可解除合同。   因此,要签好合同,规范文本使用,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强化合同的履约监督管理。同时要强化权利意识,积极主张企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企业物资采购供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发展。   2 目前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人员数量和工作动力不够   企业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合同管理以及法律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岗位专职率不高,岗位待遇与之担当的责任和风险不相适应,影响了专业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   2.2 人员本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管理能力不强   专业能力和学识水平不高,人才层次不高,满足国际化要求的合同管理人员不多,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精通业务的基层合同管理人员不多等,这些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及时发现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业务活动相融合,工作质量难以提升,事前事中控制监督就难以到位。   2.3缺乏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后,没有负责执行的机构有效监督其管理效能,没有强有力的机制来保证合同管理体系发挥其作用。总部和企业两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联系不紧密,企业内部合同管理部门与合同主办部门也没有定期的合同管理工作例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某些合同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一种法律上的担当精神,工作有标准没有约束,得过且过心存侥幸。企业层面的学习交流不够频繁,人才得不到锻炼和成长。   2.4合同问责制未建立   合同出现纠纷企业受损,相关人员得不到处理和责任追究,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普法上。对出现的法律事故没有考核的机制,更缺少常态化项目、案例总结分析;对合同签订后履行与约定是否相符没有监管,对可能导致的企业利益受损没有控制措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   2.5企业合同法治文化有待建立   企业法治文化还需进一步构筑,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职权需要强化。一些来自业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干扰、阻力和训斥时有发生,合同管理在一些领导眼里处于“出问题时重要,不出问题不要”的状态。阻碍了法律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   3 改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对策   3.1充实企业合同管理人员   充实企业法律人才力量,在企业内部形成以法律事务部门为中心,各部门骨干合同管理人才为基础的合同工作网。提高法律人员的专职率,建立与之责权利相适应的待遇机制。   3.2 打造一支敬业专业、严谨务实的高素质的合同管理员队伍   加强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和承办员培训,坚持持续提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和承办员素质,掌握参与合同谈判、文本起草、法律审查、监控合同履行的必备知识和能力,完善知识结构,具备坚实的基本功,确保在合同订立阶段拥有主动权,履行阶段掌握主动权,救济时行使主动权。   3.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   全面贯彻落实“管理第一位”,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指导思想,强化责任意识、精细严谨、务实创新,做到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将合同管理渗透到业务中,全程监控、全程管理、整体把握,帮助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当好企业的卫士。实现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管理,对风险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合同管理学习交流。举办合同管理信息简报,案例分析等,共享知识和经验。   3.4强化合同的履行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首先,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渎职而承担管理上的责任;第二,如发现订单价格与框架协议价格约定不符,保留向供应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三、完善制订违约合同索赔管理制度,严格索赔的审核、审批权限,规范索赔流程操作,禁止擅自放弃追索权。   3.4全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树立企业员工对法治文化的信仰,尊重和敬畏法律,大力宣传“法律是经营管理人员高压线”、“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等法治观念,让法治理念内化为广大员工的自觉意识和思维模式,外化为个人和集体的自觉行动,夯实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3.5要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能力的培训   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事务管理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并保障法律资源共享。通过CMIS系统实现合同的闭环管理;通过“驾驶仓”实现业务和管理信息的集成与共享。通过CMIS的二期开发,实现现场使用用户对合同条款的查询,相关索赔信息维护。   4 结束语   物资采购合同是联系企业和市场的重要纽带,企业要发展壮大,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只有将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纳入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的轨道,才能有效降低物资采购风险,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鲍金瓶 企业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 《现代企业》 2010 第1期   [2]孟波 尹继伟浅议石油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监督的作用及途径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2009 第3期   作者简介:王英华(1972.03-),女,高级经济师,从事胜大集团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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