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船东同意由收货人凭无单放货案例银行保函提货,该保函的出具银行是不是只能是对应贸易的信用证的开证行?

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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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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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般指定货代跟说先货款收再发货吧点风险哦
是指定货代吧,一般都会要他们出,如果不愿出的话,那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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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C&F卖方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获得退单后诉B单位签发记名指示提单凭指示人银行保函无单放货赔偿货款损失案
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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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C&F卖方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获得退单后诉B单位签发记名指示提单凭指示人银行保函无单放货赔偿货款损失案
【审理法院】&
【案件字号】&
【审理日期】&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法宝引证码】
C&F卖方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获得退单后诉B单位签发记名指示提单凭指示人银行保函无单放货赔偿货款损失案
  【案情】
  原告: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B单位。
  1994年4月,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贸公司)委托B单位(下称丰泰公司)从赤湾港承运一批磨砂灯泡到沙特阿拉伯吉大港。日,深圳外贸公司开出商业发票,注明该批磨砂灯泡4560箱,价格条款是C&F吉大,货物离岸价为42088美元,运费为2600美元,总值44688美元,货款通过银行跟单D/P托收。
  日,深圳外贸公司的货物装船后,丰泰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根据深圳外贸公司的要求,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ZAIZA INTERNATIONAL”,收货人为“凭ALRAJHI BANKING&INVESTMENT CORP.的指示”,通知方为“MOHAMMED ABDL,LLAH BATARAFI EST.”。
  日,深圳外贸公司持上述提单在内的单据,委托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进行跟单托收,付款条件是“见单即付(D/P AT SIGHT)”,付款人为“ZATZA INTERNATIONAL”。日货物运抵吉大港,丰泰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同月16日凭提单记载的指示人“AL RAJHIBANKING & INVESTMENT CORP.”的银行担保,将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通知人“MOHAMMED ABDULLAAH BATARAFIEST.”。
  日,由于“ZAIZA INTERNATIONAL”没有付款赎单,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等托收单据退还深圳外贸公司。
  日,深圳外贸公司提交一套索赔资料给丰泰公司。日,丰泰公司致函深圳外贸公司,保证提单在1995年9月份之前还具有法律效力。但丰泰公司始终未理赔。深圳外贸公司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深圳外贸公司于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委托被告丰泰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被告丰泰公司按其要求,出具了指示确定收货人的提单。但被告却在收货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给他人,造成其无法收取货款。请求判令丰泰公司偿付货款44688美元及其利息6971.33美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丰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于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丰泰公司答辩称:深圳外贸公司不是其签发的提单所涉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方,而且,该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没有记名指示人的指示,深圳外贸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交付该提单项下货物,或依据该提单主张任何权利。深圳外贸公司对其不享有诉权。本案提单于日签发,货物于日之前凭银行担保被提走,深圳外贸公司于日起诉,已超过《》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深圳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外贸公司将货物交给丰泰公司承运,虽然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不是深圳外贸公司,但按第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外贸公司仍然是托运人。丰泰公司认为深圳外贸公司不是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方,不具有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批货物于日运抵吉大港,承运人应当在此时交付货物。根据第<a href=javascript:SLC()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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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指示人银行保函无单放货赔偿货款损失案
  【 】1994年4月,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外贸公司)委托丰泰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丰泰公司)从赤湾港承运一批磨砂灯泡到沙特阿拉伯吉大港。日,深圳外贸公司开出商业发票,注明该批磨砂灯泡4560箱,价格条款是C&F吉大,货物离岸价为42088美元,运费为2600美元,总值44688美元,货款通过银行跟单D/P托收。
  日,深圳外贸公司的货物装船后,丰泰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根据深圳外贸公司的要求,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ZAIZA INTERNATIONAL&,收货人为&凭ALRAJHI BANKING & INVESTMENT CORP.的指示&,通知方为&MOHAMMED ABDULLAH BATARAFI EST.&。
  日,深圳外贸公司持上述提单在内的单据,委托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进行跟单托收,付款条件是&见单即付(D/P AT SIGHT)&,付款人为&ZATZA INTERNATIONAL&。日货物运抵吉大港,丰泰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于同月16日凭提单记载的指示人&AL RAJHIBANKING & INVESTMENT CORP.&的银行担保,将货物交给提单记载的通知人&MOHAMMED ABDULLAH BATARAFIEST.&。
  日,由于&ZAIZA INTERNATIONAL&没有付款赎单,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东门支行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等托收单据退还深圳外贸公司。
  日,深圳外贸公司提交一套索赔资料给丰泰公司。日,丰泰公司致函深圳外贸公司,保证提单在1995年9月份之前还具有法律效力。但丰泰公司始终未理赔。深圳外贸公司现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深圳外贸公司于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委托被告丰泰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被告丰泰公司按其要求,出具了指示确定收货人的提单。但被告却在收货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给他人,造成其无法收取货款。请求判令丰泰公司偿付货款44688美元及其利息6971.33美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丰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并于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丰泰公司答辩称:深圳外贸公司不是其签发的提单所涉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方,而且,该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没有记名指示人的指示,深圳外贸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交付该提单项下货物,或依据该提单主张任何权利。深圳外贸公司对其不享有诉权。本案提单于日签发,货物于日之前凭银行担保被提走,深圳外贸公司于日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深圳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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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其抗辩与救济
根据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国际惯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以保
证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海洋运输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的滞后
性,承运人在很多情况下被迫无单放货。
本文共分为四章。
筇一章从无单放货的概念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含义,概括了无单放货的成因与种
类。然后分析了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依据及无单放货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章首先论述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种观点,然后
提出无单放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及提单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及其集物权凭证和债权证
券于一身的属性决定了其行为不能统一定性,应根据具体情况从逻辑上可能构成的责
任属性上加以分析。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但在有些情况下则构成侵权甚
或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并进一步探讨了承运人可能要承担的潜在的无单放货的责任及
赔偿范围。
篇三章主要论述承运人对其无单放货责任的救济与抗辩问题。在论述了承运人的
追索权与保函对承运人的保护后,重点讨论了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无
单放货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国际公约,中国《海商法》是否影响承运人无单
放货责任的限制及免除;租约或提单中的免责条款;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交
货等等,并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法律事由到底是否可以阻却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最
后分析了几个相关的问题,如有关不可转让提单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则提出了承运人减少无单放货损失方法及人们对解决无单放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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