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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与榆林市佳日汽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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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与榆林市佳日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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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渭南畅泰运输有限公司诉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7536803
渭南畅泰运输有限公司诉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719号
  原告渭南畅泰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立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缺席)

  被告李浪浪。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
  原告渭南畅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李浪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立祥,被告李浪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0时20分许,原告公司司司机赵天恩驾驶本公司所有的陕EA9209号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1416KM+100M处,被被告李浪浪驾驶的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B2424号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受损和原告车辆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浪浪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天恩无责任。要求被告向原告赔付车上货物损失64300元、车辆损失18231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84031元。
  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被告李浪浪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事故车辆系分期付款购买,购买车辆时投有保险,本次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肇事车辆在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公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陕EA9209号车承运载有104头的生猪由陕西省韩城市运往四川省内江市,日0时20分许,该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1416KM+100M处,被被告李浪浪驾驶的陕KB2424号车追尾,造成两车车辆不同受损和原告车辆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汉公高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浪浪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天恩无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车上货物损失64300元、车辆损失18231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84031元。
  另查明,原告所承运经检疫合格104头生猪,共计重量13309公斤,在本起事故发生后,其中28头死亡,9头跑失,剩余的67头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经内江市聚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核实,收购活猪67头,共计重量7669公斤,每公斤14.5元,扣除生猪的伤残部分12500元,实际支付98700元。
  被告李浪浪所驾驶陕KB2424号车系其兄李亮亮在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因车款尚未付清,该车所有权保留在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陕KB2424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商业险,该车第三责任商业险牵引车部分投保100万元,半挂车部分投保15万元。上述两保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另外,被告李浪浪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46087元,其中施救费16087元,货物赔偿款3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汉公高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渭南市苏王汽车修理厂出具的陕EA9209号车辆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原告司机赵天恩与吕红斌日签订的运输合同,陕西省合阳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川省内江市检疫处理通知单2份,内江市聚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证明2份,内江市聚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陕EA9209号车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确认书,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渭价认证发(2015)4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费票据,原告司机赵天恩日46087元收条,吕红斌日64300元收条,日李亮亮与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被告李浪浪驾驶证,陕KB2424号车行驶证交强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单,以上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事实及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的货物损失、车辆损失、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浪浪所驾驶车辆是在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分期购买,根据《》的规定,被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浪浪承担,因李浪浪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所以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责任商业保险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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