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屯留县长治屯留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报销吗

沙河市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怎么报销,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沙河市农村合作医疗外伤怎么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提问者采纳
外伤如果是自己跌倒导致的,那可以由村里开个自己跌倒的证明,但是如果是车祸的那应该由交通事故那里报,农合不再重复报销
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很多医院都可以直接报销了,那样就只需要医生的证明跟身份证
听说是保险公司赔偿
外伤医院不报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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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知道农村合作医疗外伤可以报吗?
我年前在家做混沌皮子的时候手不小心被压皮子的机子给压了,中指和无名指有一半的指甲和肉都没了,后来送到武汉优抚医院做了直埋,就是把自己左手手臂上割开一小块肉,再把受伤的右手手指缝在割开的肉上面长,先不说受的痛了,前前后后用了我一万三千块,这个应该属于农和报销范围里面的吧?我想问下各位亲有什么建议吗?我们当地医院说不好报,手续好麻烦,求各位亲支支招,对于我们农村来说一万多块可不是个小数目啊。
问题补充:&像问下亲们,我和老公是一个镇上的,结婚后,我的户口还是在我妈那边,但是交农合的钱又是在我老公这边交的,因为一直没用到农合,也没注意这个问题,现在要用到它了,让我填报销表,上面有患者姓名,户主姓名,患者是我自己,我填的我的名字,因为现在都是农合卡,用户主的名字交全家的农合的钱,而农合卡上的户主名字是我公公的,我是填我公公的名字,还是要填我爸爸的名字?
当时年龄:
还没有宝宝
来自:网页;
这个应该属于农和报销范围里面的吧?是可以报销的哦,到村里先问一下吧,,先把身体调理好,你在哪边的呀,
最佳回答者:
市场价:?36
属于的,农合是给保险的,没事的,一般报销百分之四十左右的
我们那里是只要是住院了就可以报的。拿据到政府确闪审批就行了。
只要是住院都能的,只是有的药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话就不能报销。
正常应该可以报,打你们当地的电话问问
应该能报``````````````````````
应该是是属于报销的,你把单据拿到合作社去报销试试。
报,农村合作是按比例报的。
只要住院就可以报销。你属于在外地做手术,那就要先在你们本地办住院手续,然后办理去外地医院的才可以报销的
农合是可以的,现在不是门诊都可以报销了吗2015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介绍
发布日期: 20:07:34
《2015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介绍》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  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社会医疗保险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那么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呢?  医疗保险  1、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2、在就医(住院)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而那些在门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则是报销不了的。  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1、就诊医院不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注:医保报销只保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乙类为非医保用不可报销)  2、在职员工住院医疗报销报销比例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  3、社会保障卡并没有调整任何医疗报销的比例,根据2005年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70岁以下退休人员的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为50%,而在缴费机构进行报销手续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医疗保险手册的复印件、诊疗费单据、收据、明细等等东西的,详情也可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了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很多人总说我老家有买保险了,有农村合作医疗了,什么都报,那么您知道它是怎么报销吗?什么能报?什么不可以?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上海市人社局近日发出公告:  2015医保年度(日至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4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大额补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保险期间最高可享受1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险和1.5万的意外身故保险(自外伤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外伤身故,按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即20元/天。(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参保职工多次住院的,累积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若参保职工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备注: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大额补充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索赔资料  1、死亡需要提供手续:  1)&受益人身份证  2)&银行卡复印件  3)&死亡证明  4)&注销户口证明或火化证明  备注: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关系证明及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伤残需要提供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银行卡复印件  3)&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书面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理赔须知: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须持相关索赔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住院日额津贴需要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银行卡(折)复印件  3)&诊断证明  4)&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  5)&受伤部位照片  理赔须知: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须持相关索赔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缴工伤保险费的,县地税部门要依法追缴,依法追缴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的规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且不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深圳工伤保险有新消息啦!你知道么?深圳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费有了改动,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智坤教育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  昨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近日提高了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市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自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按以下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工伤职工在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市外医院前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该两项合计支付标准为每天350元。  此次调整之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6元。工伤职工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院前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该两项合计包干标准为每人每日200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29号)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社会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工伤保险基金15%的比例提取。  盟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提取的储备金总额的70%作为盟市级储备金,另30%上缴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自治区级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储备金历年滚存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盟市级储备金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区级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执行。  第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标准。被聘请的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由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相应等级的工伤伤残抚恤证件(简称《工伤伤残证》)。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4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42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及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规定,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60个月的标准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当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全额退回。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工伤保险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伤保险的改革方案,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工伤保险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款的安排进行审核;  (六)对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的年终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七)对经办机构储备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七)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审定后由经办机构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工伤报送材料流程:  劳动局:  1、工伤认定申请表(法人章、法人签字)  2、工伤员工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  3、企业资料查询卡(拿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部门打印)  4、影像报告单、病历  5、两人证言证词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伤报告(WORD形式、有落款、盖章)  市工伤:  1、工伤认定决定原件  2、报销医药费票据(按时间顺序粘贴)  3、病历(住院的话向员工收集三份&以备用)  4、影像报告单据  5、单位编码、工伤员工编码  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两份  市工伤审核后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门诊及住院病志,门诊开药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医疗项目清单  3、按时间顺序将报销票据贴到粘贴用纸上  4、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分局出具的《缴费工资确认表》(如果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则不需要出具)  5、再次住院的需提供《旧伤复发及康复医疗审批表》  报销需由单位经办员办理,谢绝工伤患者自行办理
 我局为贯彻落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仅了解有什么样的惠民政策,还清楚该怎么办,去哪办的需求。从10月1日起开通“社保解读”专栏,通过每天推送社保信息,进一步加强社保宣传工作力度,推进我局社保信息公开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一、工伤保险支付项目  ⑴工伤医疗费(合理费用不限额);⑵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⑶生活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⑺丧葬补助金;⑻供养亲属抚恤金;⑼劳动能力鉴定费;⑽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⑾职业康复费;⑿辅助器具费;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待遇报销程序  1.医疗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就医治疗、转外、复查、二次治疗等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2.定点医院:县内有县医院、中医院、阳光门诊(手足外科医院);转外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3.待遇报销:  (1)普通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2)狗咬伤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卡、诊断证明等手续。  (3)单位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4)车祸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6)建筑行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外须提供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宁津县工伤保险处&咨询电话:5061138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  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待遇报销程序  1.医疗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就医治疗、转外、复查、二次治疗等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2.定点医院:县内有县医院、中医院、阳光门诊(手足外科医院);转外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3.待遇报销:  (1)普通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2)狗咬伤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卡、诊断证明等手续。  (3)单位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4)车祸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6)建筑行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外须提供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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