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只适用于 外贸 外管局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吗_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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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发表时间:日13:35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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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相关文章: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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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返还定金与支付违约金
来源:  14:31:20 【】 
2015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查看汇总: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价款为10万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签约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1万美金定金,卖方在收到定金后4个月内交付约定的货物,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8%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买方依约交付了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因市场变化和经营状况不佳,不能依约交货,买方遂向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卖方只同意支付违约金和退回原收入的1万元美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买方便向某法律专家咨询,准备提前申请仲裁。后经这位专家解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买方遂改变了主意,仅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不再提赔违约金的要求,卖方对此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友好的解决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约定定金条款是为了对履约提供具体担保,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他无权收回定金,根据对等的原则,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他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公平合理的。收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了定金就对违约方进行了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还订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也可拒付违约金,这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中同时订有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时,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所以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起初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后经专家指导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明智的。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案例分析]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1&&&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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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考证培训工作,并兼任外贸公司和北京一些高校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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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贸公司签订合同违约金不肯付怎么办
我是义乌市场做工艺品生意的,与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贸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原因是由于公司与他自己客人的价格报错,导致现在客人取消订单了,但我的货已出,目前公司已经违约了,不收货,我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公司就不同意,打官司的话我有多大把握,还有需要多少时间?
 问题来自:浙江 - 金华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21 咨询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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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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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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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所说的这些都有证据能够证明的,那么这个案件你就不应该会输,时间的话这个说不准,干扰时间的因素具有不确定性,我是本地的律师,可以来电或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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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的话,你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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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建议带上合同与我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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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按照违约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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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如需帮助请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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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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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支付35万元违约金【(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174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1746号
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瑞。
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以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为原告,以王瑞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建承,被告王瑞的委托代理人刘宇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原、被告曾经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为原告处员工,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9月30日,被告提出辞职。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指被告,下同)不得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以非为甲方(指原告,下同)工作之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企业使用甲方的保密资料、信息。乙方不得泄露属于甲方的信息、资料,乙方如果违反本条款,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相应损失外,还要承担20万到5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在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同和甲方有业务联系的工厂和客户联系业务(即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用甲方的业务渠道联系业务),如果违反,除要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要承担20万元到50万元的违约金。”然而,被告不仅在职期间就与案外人董立朝共同设立了与原告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上海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还于2011年9月30日离职后,直接联系原告的加工厂无锡海硕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某)及客户FRIT某,使本来常年与原告有业务联系的客户FRIT某不再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导致原告丧失该客户并蒙受损失。现有证据证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将原告与案外人江苏中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泛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转移给其他公司履行,直接导致原告的供应商中某公司与国外客户泛某公司跳开原告交易并造成原告销售收入损失美金137,834.40元,折合人民币862,967.39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62,967.39元。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王瑞请求判令不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而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49万元。被告理由如下:其一,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被告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接受原告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予以签署,未能体现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条款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其二,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仅规定了对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未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实上,原告从未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公平性;其三,被告虽然成立了瑞某公司,但并不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也不为该公司工作。被告离职后一直任职于一家美国企业在上海的办事处,而该办事处并不实际经营业务,仅为美国企业在大陆的联络点,进行联络事宜,故被告并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
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同意,理由如下:其一,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理应遵守;2、被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已经成立瑞某公司,离职以后为该公司监事,故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3、虽然被告表示其未在瑞某公司任职,但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系瑞某公司的监事,瑞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重叠;4、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一致,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裁决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10月9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如下:“乙方(指被告,下同)不得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以非为甲方(指原告,下同)工作之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企业使用甲方的保密资料、信息。乙方不得泄露属于甲方的信息、资料,乙方如果违反本条款,应当赔偿甲方遭受的相应损失外,还要承担20万到5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在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同和甲方有业务联系的工厂和客户联系业务(即不得自己或指使他人用甲方的业务渠道联系业务),如果违反,除要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要承担20万元到50万元的违约金。”2011年5月10日,原告任命被告为总经理助理。2011年9月30日,被告离职。2012年9月24日,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并纠正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元;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万元。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9万元,对原告的其余申诉请求未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来本院,要求各如所请。
另查明,(1)原告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如下: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矿产品(除专控)、五金、服装、机电产品的销售(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2010年4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瑞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如下: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服装、木材、玩具、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2012年3月15日,瑞某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被告为该公司监事;(3)原、被告确认被告在职期间工资由固定工资人民币2,000元/月和销售提成构成。被告确认已领取2010年提成人民币48万元。被告多次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其在职期间提成,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0年剩余提成人民币46万元、2011年1月至9月期间提成人民币36万元。目前,原告尚未支付被告该两笔提成款。被告表示其仅在近几年业务做得比较好、提成较高,之前每年仅有几万元的提成;(4)被告表示其虽然成立了瑞某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自己亦未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就职,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情形,故不应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违约事实,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亦应遵循补偿原则,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49万元违约金显然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瑞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庭审中,(1)原告提供无锡某某出具的说明函、原告与无锡某某交易记录、原告与客户FRIT某交易记录(含历次交易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证明被告离职后擅自联系原告工厂无锡某某,诱使无锡某某避开原告直接与FRIT某交易,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经质证,被告对无锡某某出具的函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该函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被告对该组证据中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不确认FRIT某为原告的客户,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因无锡某某出具的函属于证人证言的性质,现无锡某某未能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函不予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该组证据中其他证据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其他证据不予认证。
(2)原告提供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泛某公司的采购订单(无原件)、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营业执照、(2013)沪东证经字第7887号公证书(含TOPEASE北美出口收据、瑞某公司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5月期间部分涉及原告客户及贸易产品交易记录)、原告与中某公司的委托出口合同传真件、泛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的采购订单、中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原告与泛某公司的部分贸易资料、2011年12月28日及2012年2月2日,原告与多元固井产品公司关于漂珠产品贸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一,2011年4月5日,原告向泛某公司销售四个批次的双硬脂酸铝,但由于被告的介入,双方仅交易了一个批次,剩余三个批次泛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直接进行交易,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与河北公司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投资设立,原告与河北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为一家公司;其二,被告设立的瑞某公司早在2011年4月14日即开始向原告的国外客户泛某公司供货,其中向泛某公司提供的产品涉及到四羟甲基硫酸磷,向多元固井产品公司提供的产品涉及到漂珠产品贸易,直至2013年5月7日;其三,原告代泛某公司从中某公司处采购相应产品,但因被告从中作梗,致使泛某公司跳开原告直接与中某公司进行交易,给原告造成损失;其四,四羟甲基硫酸磷及漂珠产品分别为原告与泛某公司、多元固井产品公司的传统出口产品,被告在职期间从事过上述业务。经质证,被告对河北公司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河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泛某公司的采购订单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公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公证内容不予确认,表示该公证系对外贸资讯宝软件这一非官方网站网页截屏的公证,故不予确认;对原告与中某公司的委托出口合同传真件、泛某公司和中某公司的采购订单及中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泛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直接交易很正常,泛某公司采购渠道并非只有原告;中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存在多处涂改痕迹,情况说明的内容与泛某公司和中某公司采购订单内容不相吻合。原告确认外贸资讯宝系民间网络统计数据,数据来源于美国。被告表示外贸资讯宝为民间自发统计网络,对其数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证据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及证据应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故本院对河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泛某公司的采购订单、泛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的采购订单及中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本院对河北公司营业执照、原告与中某公司的委托出口合同传真件、(2013)沪东证经字第7887号公证书、2011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原告与泛某公司的部分贸易资料、2011年12月28日及2012年2月2日原告与多元固井产品公司关于漂珠产品贸易记录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确认中某公司、泛某公司为原告客户,因外贸资讯宝软件为民间网络统计数据,不具有权威性,故公证书内容不足以证明原告待证目的;河北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3)被告提供通知函、聘用书、被告与泛某公司关于薪资的电子邮件(含付款凭证、薪资明细等)、被告与泛某公司的工作传真、被告与泛某公司工作电子邮件(该组证据均为电子邮件形式),证明被告离职后受雇于泛某公司,担任泛某公司上海代表处总经理,泛某公司每月向被告支付薪水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办公室租金及其他办公费用。泛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而是上下游关系,故被告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表示电子邮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如果证据来源于国外,应当经过使领馆的认证。薪资应为固定工资,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为佣金、咨询费及办公费用,不能证明被告受雇于泛某公司,该组证据恰好能够证明原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对此,被告表示因泛某公司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故支付薪资只能以顾问费等名义支付,但顾问费均为固定金额,可以认定为工资。被告当庭展示了上述电子邮件。因该组证据不影响本案定性,故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虽然未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上述缺陷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关于竞业限制义务内容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在离职后两年内对原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庭审查明,被告在职期间与他人合资成立的瑞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应视为竞业单位。被告主张其未参与实际经营,但由于被告系该单位股东、且在该公司担任监事,举重以明轻,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离职后直接联系原告主要供货商和客户,使常年与原告有业务联系的客户不再通过原告购买产品,使原告蒙受巨大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且遭到被告的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被告每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其余为销售提成。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结合被告工作年限、双方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约定范围、被告月工资标准及离职前12个月领取销售提成的情况,本院认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而承担的违约金人民币49万元畸高,现被告要求适当调低,本院予以准许,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要求不支付该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49元、被告王瑞负担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外贸采购合同 款到发货付款流程_百度知道
外贸采购合同 款到发货付款流程
  款到发货,顾名思义就是先给钱再发货,途径有两种:现金交易和电子转账(包括汇款单、支票票据等),一般集团公司使用款到发货时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以减少采购风险。现在同样流行另一种采购方式为货到付款。  【温馨提示】  1.在款到发货的交易方式中,尽管现在的银行支付系统相当发达,卖方仍不能以汇款回单作为发货依据,而应以开户银行的到账通知为准。  2.与外地企业进行大额的货物买卖,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发货地点通常被认为是合同履行地,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任何一方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目前法院大多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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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备案。 最好还是收取30%定金。 货款汇到代理账户就可以了,是已经在外管局备案注册了号码的,款到发货也是有危险的,也没关系。但是没定金,你可以找一家外贸代理帮你出口,余款见提单副本这要看你们公司是不是有出口权,有出口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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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方式付款的风险是,那就是D&#47,买方不提货,该银行将单据交给买方,就是先发货如果按照CAD方式操作,再加上托收委托书一并交给你们当地的银行,买方交款后,有可能出现货物到达买方港口时,而导致你们损失往返运费,装箱单等单据,发票,应该先将提单,向卖方付款,然后银行将货款汇给卖方银行。 如果单据通过银行交给买方。D&#47,然后将单据寄给买方,买方见到提单等单据之后,买方指定的银行代向买方收款,由其转递给买方指定的银行;P托收,或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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