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原是集体企业,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东协议,企业原职工是否算股东,如算股东, 股权份额怎么算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债权人未提出债务,8年后才又提出申请,有法律依据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原来为独立的集体法人企业,在8年前和其他法人企业一起合并,成立了现在的股份制企业,成为分支机构,债务债权当时已经公示,当时债权人未提出债务要求,8年后又诉讼至法院,起诉该企业履行债务,有欠据,且未有具体还款日期,应该没超过诉讼时效,这官司改制后的企业一定会输吗,有没有有利的法律依据。
有一家村办集体企业,为逃避债务,虚假清算,注销了工商登记,债权人该如何追偿债务,如果诉开办单位有何法律依据? 该集体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湖南省益阳市湘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年同国企改制过来的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聘请了律师参与了改制,但不是在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角度,也不是在保护广大职工的角度来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而是利用律师的牌子,钻法律法的空子,极为严重地低估企业资产国家资产,当时的企业资产应有3~4个亿人民币,但他们仅评估4800万,又都是自已买了,标准的自卖自买啊!这不是白白的国有资产流失吗?律师的违法?企业总经理的违法?评估师的违法?还是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违法?现在员工的权利,小股...
城镇集体企业没钱买保险可以申请破产吗?有不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申请破产后的资产分配应该是怎样的?破产后能变卖资产给职工买养老保险么?
企业改制后对改制前未披露的债权债务是否要继承
村支部集团企业欠下欠款,现在企业倒闭,当时的法人代表(村支部书记)死亡,当时的债务找谁追究责任呢? 现在有村支部,会计签字和村办集体企业公章的欠条,欠条有10多年了
,不知道能否主张自己的权益?
老师:我是一名出纳,我与财务经理发生矛盾,所以提出离职,11月22日提出的,财务经理也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书”中签了字,写了离职的原因和在办完交接后就可离职。而且我写了离职的日期是11月27号,总经理并未签字,他希望我一个月以后再离职,请问律师这样的“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书”具有法律效益吗?我可以在27号就离职吗?谢谢
我所在企业 ,于2000年改为民有民营,我在95年停薪留职1年,到期后,我去找公司领导续签停薪合同,领导说不用签,让我每年自己支付养老统筹交给单位,在改制时没有让我入股,我于2004年调出单位,我想问一问:在改制时,我是否应该得到国家配送股。
餐饮企业退卡 收取10%的手续费 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在金钱豹 办理了 3张会员卡
其中两张是用于婚宴于10年9月3日办理。
最后一张 是 10月6日 婚礼当天 工作人员 如果不再办理一张卡 就不给我们结帐 为理由 让我们 又办理了一张会员卡
事后我去金钱豹要求退了这张 婚礼当天并没有使用的 会员卡时,对方却称如果要退卡,必须要扣除10%的手续费,其中包括5%的营业税、2%的银行刷卡费和3%的手续费。
想请问 律师,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我在金钱豹 办理了 3张会员卡
其中两张是用于婚宴于10年9月3日办理。
最后一张 是 10月6日 婚礼当天 工作人员 以再办理一张会员卡就不给我们结帐为理由,要求我们办理的。
事后我去金钱豹要求退了这张 婚礼当天并没有使用的 会员卡时,对方却称如果要退卡,必须要扣除10%的手续费,其中包括5%的营业税、2%的银行刷卡费和3%的手续费。
想请问 律师,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一个股东不愿签字改制也不愿出让股份怎么办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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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股东解散时股东内部所签协议是否在法律上算
我们3人主建了股份制企业,由于具体操作的一方不报账,挪用款,也没有办具体事,最后我们其中2位选择退出,只手签了3人协议,我们都没有管了,请问在法律上是否承认,谢谢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1:11 咨询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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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是可以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但是要在法定期限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公告通知债权人。
3、清算结束后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按照你现在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清算。
回复时间: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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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回复时间: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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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最少股东限制条件。
回复时间: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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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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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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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保护股份制企业小股东权益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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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中保护股份制企业小股东权益的若干建议
  股份合作企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的企业制度,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推广。在近20年的存在及发展中,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现有企业制度本身和认识上的漏洞以及没有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专项的法律法规导致的。
  因此,正确设立和认识公司章程、健全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机制,是加强对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确保中小型公有制企业改制成功的根本之举。
  (一)应当通过强化公司章程来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公司法尚处于修改之中,需要有一个过程,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大小股东的多方利益,因此,法律制度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无论在现有还是修改后的法律制度下,合理利用及认识公司的章程,都是小股东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日常运作的基本依据,公司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依章程的规定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通过章程来维护小股东权益,更具有细节和具体操作上的优势和现实意义。
  由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性以及改制过程中的仓促性,致使公司章程往往仅依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简单从事,很少全面细致考虑股东利益等因素。因而当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或董事、经理恶意侵吞公司财产时,中小股东的权益无从得到保护。在现有公司法的框架下,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章程的制定和完善:
  1.以公司法为依据,在具体执行章程中可对如何制约大股东的行为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定。如对表决可以指定更高的通过票数要求。
  2.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其中特别需注意的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大股东和董事对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义务。这样的约定有利于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参考国外较成熟的公司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主张在公司和章程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善管义务。
  (2)明确公司的监督体系和方式。作为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应当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小股东监事成员甚至部分独立董事来平衡大股东的绝对权力。
  (3)建立公正公开的公司财务、政务制度。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使得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更好地了解。
  (4)对公司董事、经理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便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应当在行政及立法上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加以规范。特别是在股权结构、议事规则、监督制约机制、股权转让、风险承担责任等各方面宜细不宜粗,加大可操作性,以期完善公司资产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运行机制,在法律上充分关注小股东切身利益,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专门的企业法。因此,对从立法角度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给出如下建议:
  1.在政策面上
  明确政府在改制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责任。中小企业存在天然弱势,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同时股份合作企业的小股东多数为职工,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的经济实力相匹敌。因此,需要政府从政策面上制定相应的扶持制度,完善中小企业改制后的发展,使其走上良性轨道,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应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各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对改制不应当只流于形式,而应当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系统间的资产政策,建立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改制过后,依然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直至其走上正确的轨道。
  2.在法律层面上
  (1)从立法的角度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现有的《公司法》对持有10%以上股票的股东具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明显对广大中小股东不利,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应适当降低这一标准。同时《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未设规定,而与此相反的是英、德、日、美等国均承认股东提案。建立“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即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且该决议为自始无效;若股东会决议在程序、形式等方面违反法律或章程,则任何股东均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赋予小股东审计请求权力,使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来保障小股东对公司财务的了解权。通过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决策规则建立董事会的多元结构,使中小股东有机会进入董事会来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事会,当大股东所代表的股东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以至酿成诉讼时,就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并合理利用外部监事制度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
  同时,应当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实践证明,不论是采用一人一票或是一股一票都有其不合理之处,因此,可以通过以下的制度来完善投票权:
  1)累积投票制度。该制度指公司在选举董事会、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其所选举的董事会、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如果采取直接投票的方法,有的股东尽管能持有数目相当可观的股份,但因未过半数,可能连一个董事的席位也得不到,董事会仍旧由持有半数以上股份股东把持。如果采取累积投票,小股东也可以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这样可使董事会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内部结构民主。对于改制企业,由于持股比例出现失衡,累积投票制不失为一种首选的投票方式。
  2)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当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德国、日本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都不同程度的含有该项规定,而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此制度。目前在国际上对关联交易,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回避制度。因此,有必要将此规定作为规范一切公司关联交易的普通条款。这种事先救济的方式,能够避免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能更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
  3)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大股东表决权限制是指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一种制度。公司制的发展有赖于更多人的投资参与,不仅需要个别资金雄厚的大股东投资,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一般社会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更为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时更是如此。股东投资于公司,在于谋求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利益,无论大、小股东皆应如此。考虑到大股东如滥用资本多数原则将可能对小股东及公司利益造成现实性与潜在性的危险,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2)应当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其出资。但是,为了对大股东滥用权利予以制衡,保护不同意见的小股东的权利,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承认小股东于特定情形下可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应该说,这一规定对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应规定在小股东受到大股东侵权的特定条件下,小股东可以以入股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和大股东过错为由,享有退出股权的权利,其退出的股权则无条件地由胁迫小股东人股或对公司的损失有过错的大股东承受。另外,对改制企业的股份应提倡对外开放,以吸收外部资金的投入,从而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社会化,达到对大股东的制衡效果。
  (3)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拓展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方式。单个的小股东力量薄弱,在财力和人力上都无法与大股东进行抗衡,由此应当建立股东共同诉讼制度。即当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小股东有共同直接提起诉讼和索赔的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并通过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小股东可以避开资本多数原则的限制,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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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转让合同股份制企业集体合同股份制劳动合同组建股份制企业合同等等很多,不知道你要那种,请补充问题。这里先给你一个,看是你用的不,如不是你补充说明,我再给你帖。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根据国家和
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宗旨。加强企业内部各种股权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本的合理运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原则。公正合理,公开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 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郸缉策垦匕旧察驯畅沫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或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 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占有国有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按债权债务处理;可由职工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买断;也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必须投资参股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2、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确立的股权代表即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职工持股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3、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以现金、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4、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产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联社(联合经济组织)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向企业投资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由联社(联合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职权。第五条 股权结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51%以上);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应占主体(51%以上),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改制企业资产减负债等于零或小于零的,可不设职工集体股;改制或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社会自然人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第六条 职工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职工自愿入股,分享企业经营成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可通过拆借或垫付扩大职工入股,用分红和自有资金分期递补,补齐后即为职工个人股权;企业允许生活困难职工分期入股,迟交部分不计红利,何时到位,何时计算红利;职工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不强迫其入股,不入股的职工不享有股东权益。员工持股份额及所占比例,应体现差异,从企业实际出发,确定员工持股差异和比例。第七条 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职工集体股股权,可实行本企业职工共同共有,也可以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还可以完全实行按份共有。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是在职工集体股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股份,按贡献、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量化给职工,记在职工名下,享有分红权(收益权),企业存续期内,不能转让,在遇到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时,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第八条 向职工量化股权。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可划出一定比例存量集体资产,按职工贡献及责任大小和工龄长短等因素,合理分配给职工,折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按贡献和责任大小,分配给职工,转为职工个人股,享有所有权。以上两种向职工量化股权行为,须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职工量化股权一般不能转让,职工因故需要转让股权时,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在内部转让,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负责。在职工遇到退休、下岗、调离、死亡或辞退、除名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第九条 股权管理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形式规范如下:。1、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2、优先股。股东不在企业任职,不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股东享有收益权,可按约定收益率享受分红,也可与普通股同股同利;股东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但比普通股优先受偿(遇到企业终止清算时,在偿还投资者剩余资产时,其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3、经营者期股。改制企业可划出一定比例净资产,设置经营者期股,由经营者先期出资20%--30%的现金入股,3—5年内用红利和自有资金将期股买成实股,经营者买齐所有期股后,即拥有所有权。在期股买成实股前,经营者若离开岗位,期股不带走,不转让。4、法人股及主办单位职工参股,按普通股管理还是按优先股管理,在企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中确定。第十条 股权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不得抽回股份,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并遵守以下规则:(1)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企业设立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2)本企业股东如遇重大经济困难,或职工退休、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可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及职工集体股和法人股有优先受让权。(3)股东在本企业内转让股权须经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确认,由股权管理机构通知其他股东。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和比例双方协商议定。(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5)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格通过企业股权管理机构告知本企业股东。(6)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董事长核准后签发,对转让全部股权的股东,企业收回其股权证,从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权益。第十一条 股权收购。股东遇到重大经济困难或持股员工发生退休、下岗、调离、死亡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股东不能如期转让股权,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用公积金等可利用资产收购股东股份,但企业终止前6个月应停止收购股东股份。企业收购股东全部股份后,股东权益终止。企业收购股份价格与企业资本(股本)溢价或缩水相联系,保持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的一致性。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权流动机制,该扩股时扩股,该缩股时缩股;该退出的及时退出,该吸纳的及时吸纳新股东。1、扩股。扩股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步。企业扩股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确定扩股总额,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的来源等;扩股,可以现金追加投资,可吸收新股东出资,可以红利追加出资,也可以公积金权益分配追加投资,扩股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缩股。缩小股权与缩减注册资本金同步。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股方案应确定股本总额、出资比例、减少出资的方法,原股权处置办法等内容。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退出。员工因故离开企业,一般应转让股权。不能实现转让的,由企业收购股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收购的股权,保留股权,按优先股管理。4、吸纳。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吸纳新员工入股。员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在自愿原则下,通过转让和扩股,使经营管理(含技术)骨干成为本企业股东。下岗职工重新上岗,适用以上原则。第十三条 股权收益。企业股权收益包括:(1)股金分红;(2)当企业盈余公积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可将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部分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本企业终止清算时,对企业剩余财产享有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权。各种股权的收益由股权所有者决定处置办法。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属于量化分红权的,红利归职工所有;属于共同共有股权的收益,由集体股持股会提出使用方案,经职工大会决议后执行。第十四条 股权证。股东出资后应取得股权证书。1、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2、股权证须载明下列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编号、持股者姓名、股权类别、股份、股额、招股单位公章、签发日期、股权变更(变更额及变更后股份、股额)登记、董事长及经办人签章。3、股权证由企业股权管理机构统一填写和发放。股东不得擅自填写、修改股权证所载内容。否则股权证无效。4、企业年终分红时凭股权证领取分红,由股权管理机构填写、登记并由经办人盖章。5、股东增减股份时,由股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变更登记经董事长、经办人及本企业盖章后生效。6、持股者应妥善保管股权证,遗失、损坏后及时向股权管理机构挂失或声明,经股权管理机构核实后,对已遗失和损坏股权证予以注销,并补发新证。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的说明1、本规则不是国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规章。本规则的依据是国家和
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也借鉴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关规定。本规则总结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经验教训,本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提出自律性规则,目的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章时参考。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依据有三,一是国家法规政策,二是企业章程,三是实践和发展需要。2、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以本企业劳动群众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闭性,扩大开放性。本规则所列职工持股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会,它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集体股的管理者,可以说是内部管理组织,不需要注册登记。因为集体股的出资人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股权代表。股权代表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基金,作为集体共有资产的出资人和管理者,这是和股份制接轨的必要作法,但须注册登记,目前,渠道尚不畅通。3、本规则所列“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规则是提供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时参考的,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时,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不必照抄照转。4、本规则所列“职工参股”、“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和“职工量化股权”的规则,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时参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转,也应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比如,没有量化问题,就不能在规则中列入量化内容。关于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天津市有四个文件依据,一是《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津政发〔1995〕37号文件);二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97〕7号文件);三是《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津计政研〔号文件);四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细则〉》(津政集〔1998〕15号文件)。这些文件均允许集体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在集体股内向职工量化分红权,比例是60%。关于职工量化股权。按国务院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
市政府颁发的《实施集体条例〈细则〉》规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归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落实到企业就是职工(代表)大会。政府在还权于民过程中,必须按条例和细则,使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决定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中包括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体共有产权,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这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职工量化股权,量化的主体是劳动积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在计划体制下,把政府当作集体资产的支配主体,提出不允许量化,那是历史的产物。集体企业的本质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劳动积累惠顾返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产权。目前允许向职工量化股权的依据有二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一个是 政集(1998)15号文件。总的精神是可以向职工量化所有权,但量化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改革是对旧体制旧观念旧规章的创新,改革创新需要探索,并在实践中走向成熟。5、本规则有关“股权转让”,“股权流转”的内容较多。改革初期人们希望股权固化与稳定。实践证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权不流动有缺陷,让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员工持股效果并不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保持差异性,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的主体是员工,不是少数人持股,多数人做雇佣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权流转机制,股权应向经营者、经营者群体和骨干员工流动。职工集体股在优化股权结构中应发挥集散调节功能,职工集体股所占比例不宜过大,如果集体资产规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体股,可留一部分作为专项基金,归企业使用,按期收取资金占用费。所收资金占用费的使用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后施行。20-30%为最佳选择。6、关于股权收益。集体股的股权收益,应由职工持股会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可用于职工分红,可用于扩大职工股权,可用于改善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7、关于股权证。许多单位签发的股权证很不规范,一些单位的股权证如同收据,不能变更,不利于流转,由于规则不健全也带来一些后遗症。本规则对股权证加以规范,正是为了强化企业股权管理,促进股权流动。8、股份合作制随着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量的变化,也会发生质的变化。股份权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界限,两种制度应是可以兼容的,两种制度界限应是可以逾越的。产权制度改革服从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产权制度的变更与创新,是以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为前提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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