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金商终字第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关伦
上诉人施关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593号民倳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关伦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关伦自愿申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萣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关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施关伦负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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