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能帮助注册验资吗?

现在成立普通公司不用验资也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了,这是否会导致「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大量存在呢?
1·是不是现在年检也放宽了?2·如果说,对于非特殊领域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合理的,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那么几年前为什么不这样规定呢?现在国情中什么因素的变化导致 可以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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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其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也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中,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20来个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设立登记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仍要提交验资证明,如果他们采取欺诈等手段实缴出资虚假或不到位的,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虽然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但他们在会计处理上仍要对实收资本如实入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各类公司都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公众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司的年度报告情况,查询公司的实收资本情况,若发现公司申报公示的实收资本信息不实的,可向登记主管机关举报。
回答这两个问题:1. 如果说,对于非特殊领域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合理的,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那么几年前为什么不这样规定呢?2. 现在国情中什么因素的变化导致可以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如果非要简单来说,那么我的观点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本身就是个Pi,现在只是回到了正轨而已。不简单的回答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不过是公司注册成立的一个抽象数额,绝不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从公司清偿能力的角度而言,公司注册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市场理性人也不会过分依赖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息,填报虚假注册资本并没有实际商事意义。当然从制度角度出发,公司资本对公司运作与交易安全确实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种,而我国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一直采法定资本制。1. 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续,即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后为意大利、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公司法所继受,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的一种典型的资本制度。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法定资本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均经注册并须一次发行并购或募足,因此,“公司资本就是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也是实收资本”。2.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其中美国是典型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3. 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或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仍由章程明确规定,但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法律限制的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目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这一制度,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亦即意味着法律必须为主体提供某种稳定的秩序。当人们在该法律秩序下从事活动时,其合法的利益不会招致损害,因而可以产生预期的安全感。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所有民商事法律都应该一马当先地担负起使社会交易风险最小化、安全保障最大化的重任。我国注册资本设计的逻辑起点在于: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即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注册资本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然而,在债权人债权保障机制建设上,过于相信和信赖资本的担保功能,不注重其他制度设计的后果只能是给“皮包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以“父权”管理模式为主的理念,要求政府介入市场交易安全的每个环节。在我国原《公司法》的制定的特殊背景上,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次序较为混乱,我国公司法自然将治理“皮包公司”作为其核心任务,从而将“安全”作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偏重治理功能。也就是说,公司法的原制度设计,与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不恰当理解和定位也有直接的联系。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担保功能必然随着资本流通速度的加快而弱化,而资本最低限额恰恰反映出了“公司法的强行性和公司法上各主体的自主性的矛盾,公司法的整齐划一的需要与社会经济生活变动不居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从理想与现实之间找一个结合点”。因此,即便是想发挥公司法的“治理”功能,也需要对资本三原则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做全面的反思。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信息化和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促成了“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交易中主导作用的有效性,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验资了就没虚报了么?很多小公司的验资就是事务所垫的。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即使不不取消也是大量存在的。大多是是抽逃资本,这和股东借款性质是不同的。而且是违法的,严重的触犯刑法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但是目前的状况...呵呵1、·是不是现在年检也放宽了?年检制度现在是在逐渐放宽的,以前是试点,现在才开始全国进行,但是具体的你还要看各个地方机构的办事效率。2、如果说,对于非特殊领域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合理的,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那么几年前为什么不这样规定呢?合理吗?不合理!所谓的效激发市场活力是在侵害社会利益或者部分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的,比如注册一个企业,注册资本1000W,其实钱不够啊,就为了开个公司好开发票逃税用,就找朋友啊找代理啊借钱来做,验资完事直接抽资。抽掉950W都不是新鲜事儿。这些公司的会计们就郁闷啊,我嚓,这账咋做啊?总不能950W一直挂着借其他应收 贷银存啊。我所在的会计行业群里总能遇到新手会计被这种情况弄到崩溃。而且,抽资以后这种企业能不能按照正规法律来运营都是问题,没钱啊,不想交税就作假账、作假工资,不跟员工签合同,好避免社保和医保,还有三金一费什么的,侵害的还是社会公众权益。抽资后检查?给税务局的人拿红包一切都解决了啊...3、现在国情中什么因素的变化导致 可以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就是社会上这种事儿屡见不鲜了,国家也管不过来了,就让它他合法化吧。
1·2014年开始不需要年检,据说会引入年报制,但是一切都在探讨磨合论证期,工商改革一出,需要学习的不光是企业,连工商局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上面说啥下面揣测上面意思。工商部门既不放权也不担责,人治气氛还是很浓,宽松尺度决定权都在注册科那些人手里。2·那么几年前为什么不这样规定呢?其实之前即使不取消验资,这种规定也是名存实亡。一直以来,注册资本到位、增资、哪怕增资上亿组集团公司都是靠社会上许许多多的“投资公司”(社会融资)一手包办从中运作的,从借款、流水化验资、工商局打招呼尽快批复出执照,退资。这是一条庞大又复杂的黑色产业链,一般增资1000万的收费是3.5万到4万。如今规定不做实收资本,急得团团转又无奈骂娘的是那些靠帮人增资吃饭的投资公司。只能说放开注册资本实收政策,对那些本来就想博一票骗人跑路的人减低了他的犯罪成本,而想踏踏实实经营的投资人,无非就是把本来想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吸收到有限公司大环境来。本来想注册一个十万的公司如今写100万,爱面子、撑公司规模也是一些因素。
最新的营业执照取消了实收资本这一栏,仅写注册资本。我个人觉得既然都是认缴制度了,还不如像合伙企业一样,执照上干脆不写注册资本就好了嘛。
谢邀!如下为本人收集整理信息(以广州为例),希望可以能对你的疑惑有些许帮助:广州市已于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改革前后内容对照如下:对LZ问题的回复,其实已经不存在虚报这样一个说法了,那个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公司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纳注册资本,就不存在什么虚报的问题。工商将这个监督的皮球踢给的公众。公司也增加了违约和失信的成本。对LZ问题的回复,其实已经不存在虚报这样一个说法了,那个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公司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纳注册资本,就不存在什么虚报的问题。工商将这个监督的皮球踢给的公众。公司也增加了违约和失信的成本。
请参考本文:
近期,因为总公司的急速扩张,不得不帮忙进行公司注册的工作,跨3个省,三个市(如果各位感兴趣,待注册完成,我会付上详细流程)。根据我近期对工商的深入了解,注册的实缴制变为不限制注册资本到帐的时间,金额的认缴制只是政府行政简化的噱头,原因如下:
1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如果是个打算正常经营的公司,首批注册资本至少要到100万 用于公司开业初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之后为了使其业务市场得以顺利开展每次到帐的注册资本也必须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其自身实力。
2 同样是1000万的注册资本,如果是皮包公司,为证明其实力,大可以今天注册资本到帐,明天就抽资。这种情况不管你用什么政策都可以做。
所以,我说新政只是用来给外人看看而已的。
我关心的是,实收资本依据咋做账?不可能口头说一句我出资100亿就行了吧?是不是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啊?但账户上没钱咋办?
实收资本在财务报表都有披露嘛,况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缴足认购资本就不能向他人募集。年检不看审计报告,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
不懂商法。但是我想问几个问题:1、是否所有的股份公司都需要披露?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个概念。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然需要验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注册资本应该还是要过一下账的 存入银行公司账户
等事务所函证完了 就可以撤资了 这是抽逃资本吧。。。要是特别熟悉或者大胆的事务所敢直接给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那就完全不用准备注册资金了吧 。
这个网站可查全国企业的情况,要输入全名即可。感觉还好,下一步相关的法律规定估计也要调整,一些刑法罪名可能要取消。还是有很多现实意义的,慢慢体会吧。
企业公示暂行条例,自日起开始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监管的方式就是通过三个工具对公司进行监管:1. 企业信息公示2. 年度报告公示3. 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局仅对3%左右的企业进行抽查。个人感觉是,工商局还是将监管的大任交给了市场。谈一下注册资金:虽然注册资金1元,或1亿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想正常经营企业的还是确认一个合理的注册资金。太低的注册资金,在经营中不受信任,在投标中更不会受到重视;过高的注册资金,若公司今后关闭之时,须到位所有的资金以清偿负债。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三、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内容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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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2008年度工作总结
&&& 市政务服务中心承载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任。2008年我们将&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件时间、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作为作的重中之重,在完善政务大厅功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上高起点谋划、高战位思考,积极探索一条适合衡水市情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政务服务改革之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立足于我市被确定为&信息资源规划国家试点、安平县域经济信息化国家试点、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三大亮点程,注重应用和实际效果,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全力做好信息资源规划,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信息化水平上下功夫、做文章,使信息化建设逐步成为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助推器。2008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政务大厅功能,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和谐政务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把项目入驻和规范审批程序作为提质提速的工作重点,通过筛选充实入驻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间,努力打造为民服务的平台。一是加大项目进驻力度,完善政务大厅功能。项目是生命,服务是保证。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努力完善原有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务中心统一,提升服务质量。协调市科技局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列入政务中心窗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市规划局窗口在原有十一项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项业务,三个行政审批科室成建制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办公。市建设局窗口将建筑类十大专业岗位的咨询、报名、培训通知、岗位证书颁发等业务纳入中心窗口办理,进一步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正式进驻政务中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这些项目的进驻,使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了方便。二是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办件时间,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按照全市行政效能建设总体安排部署,市政务中心对所有入驻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间等进行规范,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间。对市级46个部门、近700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梳理,按照类型、受理地点、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10个要素进行规范,形成了《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汇编》。通过清理,市发改委窗口将原来需市级备案的项目由45%减少到1%,将审批办理时限缩短1/3或2/3以上。将《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指南》的办理时限由5日缩短为当日办结,将申报材料压缩了4项。市商务局窗口也将41项外资企业审批材料简化为20项,将《酒类零售许可证》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窗口办事效率,受到企业和群众的称赞。三是完善联合审批制度,优化办事流程。首先,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发挥36个部门联合办公的优势,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实现&一条龙&服务,使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环节、开展跨部门联合审批成为了可能。同时,为减少企业审批程序,提高投资置业速度,中心还进一步完善了联合审批制度,出台《关于开展联合审批的六项规定》,为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了机制保障。另外,中心继续执行以营业执照年检为核心的联合年检制度,使企业免除了奔波之苦,社会反响很好。7月18日,市政务中心组织协调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衡水金正会计事务所等部门,仅用一个工作日就为河北常源光伏科技有限办完了企业注册登记(筹备)、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同时,还协调办理了开设银行帐户、验资报告等手续。政务中心高效流畅的协调机制、优化简洁的办事流程、热情周到的服务给投资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受到了投资商的称赞。四是利用多种形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群众的满意度是服务水平最好的标尺。市政务服务中心在认真开展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全程帮办、代办等服务项目的同时,还着眼如何为重点企业、外资企业搞好服务,在完善服务细节上下功夫。为深入了解外资企业在行政审批和服务过程中的需求,以及制约外商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组织召开外资企业座谈会。针对车辆购置税办理地点与缴纳税款相分离的问题,在中心车购税窗口设立了银联刷卡机设备、POS机缴税系统,解决了纳税人两头跑的问题,保证了交税人的安全。&&& 二、加强指导协调,深入调研,促进县级政务中心建设健康发展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是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水平。针对个别县级政务中心工作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市政务中心派出精干人员深入各县市调研了解县级政务中心运行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指导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认真开展工作。并于7月30日召开了全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座谈会。认真分析查找县级政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理清工作思路,对县级政务中心建设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对县级应入驻政务中心项目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形成《入驻县级政务中心项目目录》下发各县市区政务中心参考执行,为规范县级政务中心项目入驻奠定了基础。另外,通过组织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参加苏浙皖沪三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联席会议等活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开阔视野,推动全市政务服务建设步伐。&&& 三、增强团队精神,创建和谐机关,树立全市文明服务标杆窗口&&& 一是丰富文体生活,打造一流和谐机关文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丰富窗口工作人员文体生活,组织开展了&创和谐、迎奥运&春节联欢会,&福彩杯&五一春季运动会等活动。在国庆节夕,开展了&迎国庆、赞改革&歌咏比赛和演讲比赛。另外,还聘请健身俱乐部教练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的广播体操培训。在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爱心捐款和特殊党费捐献16000元;在冬季来临之际,还开展了&心系四川灾区人民,送温暖捐赠衣被&活动,共捐赠衣被101件。通过这些活动,既充分调动了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中心建设的积极性,又增强了政务中心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使&以中心为家,我为中心建设做贡献&成为一种高昂的士气和向心力,极大地推动了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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