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哪可以投诉北京社保投诉工作人员

投诉社保局工作人员态度不好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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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渝中区政府
来信内容:
投诉社保局工作人员态度不好
相关部门领导:您们好!由于原单位告诉说缴费基数6月份会出来,可是7月份都快过半了,你们社
保局的缴费基数都一直没出来,我新单位原本5月份就可以给我缴社保到现在都没办法,只能我自己缴,我心里着急呀,前天请假专门到社保局去咨询,顶着40多度的高温,我到渝中区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说她只负责渝中区参保的解答,叫我到江北区去,我说我马上要转到渝中区,她说我还没转,我想请问,是有这样的规定吗?不能解答吗?您们的缴费基数近期公布,到底要多久?这个问题是真的要我们自己打市长公开电话才知道吗?
办理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人社局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渝中区人社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立即着手调查办理,经区人社局调查核实,201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已经公布。在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执行。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2013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696元、下限为1513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3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783元、下限为1513元。
关于你反映的工作态度问题,区社会保险局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全体职工提高认识,认真总结,热情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同时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区社会保险局是为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服务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感谢您的来信,如还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再次来信渝中区公开信箱。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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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写&信&人:
来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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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社保局办证大厅3号及4号柜台工作人员
来信人姓名
&&&&5月7日下午前往社保局办理单位员工工资变更一事,被8号柜台告知不需要单位u的工资表,只需要提供社保自制的表格两份加盖公章以及移动盘拷贝的修改表。于是本人返回公司填表盖章,于5月8日上午又前往办理,此次3号柜台说,必须要单位工资表才能予以受理,是我昨天没听清楚。遂又返回公司打印工资表,再次来社保大厅办理。被弄得不清不楚的我特意到8号柜台再次询问,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不需要工资表!!!被来回踢了三次的我强忍着怒气又去询问3号柜台到底怎么回事?这下可好,3号和4号柜台一起对着我来了,说哪个给你说不要你就找哪个去,快走快走!要说理找科长去!&&&我问:科长在哪里?&4号柜台的接着说:自己去找!难道这就是新都区窗口行业的形象,素质,修养???我在想,幸好我们上班族还有私车可以跑,要换成是农民呢,没车,家又远,岂不是要折腾好几天才能办成?受了不明不白的冤枉气还无处申诉?望您能重视此事,反应出来的就是办事人员素质差,态度傲慢,业务不熟悉,给市民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收到您反映3号和4号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不好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刻安排局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经了解,您申请办理的事项从今年起不在需要提供“工资表”,3号4号窗口确实存在业务不熟和服务问题,我们将纪律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这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力度,强化职工的服务意识教育,提升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也请您继续监督。此复。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如果您是本信件的撰写者,可以点击,为我们改进工作投上您珍贵的一票,我们对此表示衷心感谢!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社保基金理事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 亏损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就业状况-东方财经-东方网
&&&新闻热线:021-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原标题: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补缴的费用有望视同缴费
  针对近期机关事业单位将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上“出现退休潮”传言,前天(7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予以澄清。他透露,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补缴的费用有可能做视同缴费的处理。
  最低工资平均增幅14%
  今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是14%,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社会上对此也有争议,在经济增速下滑、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最低工资标准却连年上调,是否会影响目前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李忠介绍,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还有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李忠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绝大多数企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基本工资的中小企业,确实会有一些影响。人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统筹考虑经济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就业状况、职工收入和物价水平,稳慎地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调整幅度,使低收入职工工资的增长与促进就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审计署日前发布公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管理运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将公告提到的问题数额相加,得出“社保基金会损失175亿元”的结论。一时间,“社保基金投资失败”的议论涌现。
  李忠表示,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基金,群众平常领到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赔偿金,还有平常报销的医药费等,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达到4.3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达到3万亿元。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这部分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在经济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形势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偏窄、运营效率偏低、贬值缩水的风险越来越凸显出来。为了提高收益率,国家也先后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银行活期存款方面给予了一些优惠的利率等。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社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研究,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选择问题。总的方向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下一步,人社部还将根据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整体工作进程,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多方听取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努力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李忠还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其收益还是相对稳定的。去年,它的投资收益率是6.2%,多年平均下来,总的收益率是8.13%。财政部和人社部作为监管部门,也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针对审计署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事业单位“退休潮”未现
  本月起,国务院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即养老金并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心养老金并轨后自己的待遇下降,或需要补缴社保费用,有媒体报道,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事业单位人员扎堆儿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
  对此,李忠回应:“据我所掌握的信息,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情况,这是对自身权益关切的正常反应,并没有形成所谓‘退休潮’。”他表示,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从制度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而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究竟要不要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李忠说:“每项改革都有一个妥善处理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关系问题,对于补缴的问题,我们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改革总体运行是平稳的。这个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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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福利被扣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诉
  本月起,如果认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或遭遇扣减福利待遇等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六类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人事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执行。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规定》强调,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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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日 07:5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人社部: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补缴的费用有望视同缴费
  针对近期机关事业单位将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上“出现退休潮”传言,前天(7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予以澄清。他透露,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补缴的费用有可能做视同缴费的处理。
  最低工资平均增幅14%
  今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是14%,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社会上对此也有争议,在经济增速下滑、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最低工资标准却连年上调,是否会影响目前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李忠介绍,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还有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李忠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绝大多数企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但对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基本工资的中小企业,确实会有一些影响。人社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变化,统筹考虑经济增长、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就业状况、职工收入和物价水平,稳慎地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率和调整幅度,使低收入职工工资的增长与促进就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社保基金亏损传言不实
  审计署日前发布公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管理运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将公告提到的问题数额相加,得出“社保基金会损失175亿元”的结论。一时间,“社保基金投资失败”的议论涌现。
  李忠表示,社会保险基金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基金,群众平常领到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赔偿金,还有平常报销的医药费等,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达到4.3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达到3万亿元。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这部分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在经济持续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的形势下,基金的投资范围偏窄、运营效率偏低、贬值缩水的风险越来越凸显出来。为了提高收益率,国家也先后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银行活期存款方面给予了一些优惠的利率等。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社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研究,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选择问题。总的方向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下一步,人社部还将根据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整体工作进程,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多方听取意见,提出政策建议,努力促进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李忠还介绍,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其收益还是相对稳定的。去年,它的投资收益率是6.2%,多年平均下来,总的收益率是8.13%。财政部和人社部作为监管部门,也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针对审计署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事业单位“退休潮”未现
  本月起,国务院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即养老金并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心养老金并轨后自己的待遇下降,或需要补缴社保费用,有媒体报道,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事业单位人员扎堆儿申请提前退休的现象。
  对此,李忠回应:“据我所掌握的信息,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的人员,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情况,这是对自身权益关切的正常反应,并没有形成所谓‘退休潮’。”他表示,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从制度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而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究竟要不要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李忠说:“每项改革都有一个妥善处理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关系问题,对于补缴的问题,我们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职工过去参加工作而没有实际缴费的年限,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改革总体运行是平稳的。这个可以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同类问题的一个思考。”(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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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诉
  本月起,如果认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确定工资或遭遇扣减福利待遇等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六类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人事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一个月内执行。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规定》强调,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投诉驻点东城医院的社保局女工作人员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投诉驻点东城医院的社保局女工作人员&&编号:87792&&
&&&&本人前两周到东城医院看耳朵不适,医生误诊了一周,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然后就想转去人民医院治疗。开始是医院不同意转诊,借口要患者去找主任签字,后来在患者的再三要求下,当治医生签字同意转诊。但是该驻点的社保局工作人员坚决不同意转,说上面有文件不给转诊,我说医生都给误诊了而且耽误了治疗,你还不给转啊。但是她漠视病人的病情,而且态度非常蛮横无理,非常嚣张,最后几乎和患者打起来了。当时医院很多病人围观,她也感觉无理,才勉强同意转诊。事后本人过人民医院看耳朵,最后结账的时候显示医保还是没转过人民医院,这种欺骗病人,医院都同意转诊,社保局为什么不给转诊?该驻点女社保局工作人员为了不被扣钱,千方百计阻挠患者转诊,最后不行就欺骗,这是为患者服务吗?患者生病已是身心疲惫,再经你们万般刁难,情何以堪。我相信很多去东城医院转诊的患者,都遇到和我相似的经历,确实是可气才投诉该工作人员。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jzxhb&发言时间: 08:03:20&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社保局回复
&&&&您好,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立即到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了解情况,并要求该社区卫生机构按规定为您做好服务和解释工作。经了解,为您办理转诊的人员是东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而非社保局工作人员,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别医务人员在与您沟通时缺乏耐心和沟通技巧,而且对社保政策理解不到位,从而导致您产生了不必要的误解。对此,我局已责令东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予以整改,尤其是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社保政策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技能,以满足群众不断提升的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需要转诊的,应按照逐级转诊原则,先转往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再转诊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指定点医院本部门诊部,下同)、市属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或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因病情急需,可由指定门诊就医点直接转诊。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人的首诊机构,能够对参保人的病情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并根据参保人的实际病情适当用药,当参保人病情社区不能处理需要转诊时,能够根据参保人的实际病情将参保人转诊到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参保人的合理诊疗。如果出现确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效果不佳而不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可提供相关资料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与相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系,保护你的基本医疗质量和待遇。
按国家和广东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参保人基本的门诊医疗需求,“基层首诊、逐级转诊”既符合国家新医改的要求,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参保人在缴纳较低费用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并不能满足参保人的所有个性化需求。对于符合规定流程就诊,且属于基本用药与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在诊疗过程中自行提出基本医疗以外的需求,是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其他渠道解决。
&&& 此外,对您提出的东城医院可能误诊的问题,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管理,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与东城医院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反映,也希望您能将更为详细的资料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我们将根据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对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 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受理人: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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