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款方法?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还款查询方法
摘要: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还款查询方法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关心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逐渐多了起来。其中,有不少同学都疑惑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查询方法,下面就来为大家们介绍具体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还款查询方法。 1、生源地助学贷款还
&&&&&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关心地的同学逐渐多了起来。其中,有不少同学都疑惑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还款和还款方法,下面就来为大家们介绍具体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及还款查询方法。
1、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
&&&&&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间分为正常还款时间和提前还款时间。
&&&&& 正常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还款当年的9月20号。毕业以后前两年只还利息,后面的时间则需要还本付息。同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9月20日。
&&&&&& 而提前还款时间则是除11月份以外的每个月都可以进行提前还款。
2、生源地助学贷款查询方法
生源地助学贷款查询方法有三种:
一是可以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网.cn/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个的贷款状态、还款计划、还款记录以及个人信息等内容;
二是可登陆支付宝平台/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支付宝的账户充值以及还款情况;
再者可通过助学贷款信息网查询,通过该网站,可查询到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贷款相关政策的内容。
除国家信息网外,另外两个网站进行查询,都需提前注册。
TAG标签:◆
------分隔线----------------------------
信息首发:
------分隔线----------------------------
相关阅读推荐
农商行源自互联网,若您对本网站信息有疑,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整改。
本站网址:
如有意见和建议,欢迎E-mail至<input type="hidden" name="header" value='' />
欢迎您访问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您在访问过程中对网站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联系我们。
&&青海发布&&
您的位置: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已开展三年,为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在青海省持续有效的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条款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原则上由县资助中心办理,由开发银行经办人员核准。
  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一)账户变更
  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发生续贷或其代理结算行账户需变更时,原代理结算行账户统一变更为支付宝账户,变更方式有两种,流程如下:
  方式一: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
  2.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生成支付宝账号。县资助中心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方式二:
  1.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账户变更单《生源地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县资助中心。
  2.县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以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借款学生。
  3.借款学生激活支付宝账户后即可生效使用。
  (二)身份信息变更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为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客户管理-身份信息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中助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三)就学信息变更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就学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客户管理-就学信息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四)还款计划变更
  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贷后管理-还款计划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分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
  4.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后变更生效,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新的还款计划。
  (五)特殊情况处理
  当借款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移民出国时,分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二、贷后监控
  县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省资助办配合开发银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资助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和就读中学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同时,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一)联系制度
  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客户管理-联系记录)。县资助中心发现借款学生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省资助办和开发银行报告。
  (二)信贷报告
  1.专户报告
  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生源地借款学生贷款情况的重要资料。
  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定期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系统内撰写本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风险管理-信贷报告)。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省资助办。
  省资助办经办人汇总各县资助中心的信贷报告,编写全省项目资产专户报告,省资助办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开发银行。
  专户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基本情况,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填制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第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毕业后风险并提出跟踪管理措施。专户报告每半年编写上报一次。
  2.资产质量认定表、工作底稿
  资产质量认定表、工作底稿每季度一次,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风险管理-信贷报告)。
  (三)其他要求
  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发银行申请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开发银行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的借款学生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三、逾期催收
  (一)逾期催收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2.县(区)领导小组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3.通过当地中小学生学区划片管理途径了解学生目前动态;
  4.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催还逾期贷款本息。
  (二)逾期收缴月报
  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生源地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逾期收缴月报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月末系统自动统计生成欠息情况,县资助中心按照要求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原因和备注,逐级上报,同时将其纳入助学贷款信贷管理档案归档。逾期收缴月报模板可从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导出(风险管理-逾期收缴月报)。
  县资助中心经办人月初填写上月的逾期原因和备注,提交到省资助办。省资助办经办人汇总(系统自动计算)各县资助中心欠息学生人数,并填写逾期原因和备注,提交开发银行。
  四、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县助学中心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信贷合同档案和信贷管理档案。
  1.信贷合同档案
  信贷合同档案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
  (2)学生借款申请表;
  (3)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2.信贷管理档案
  信贷管理档案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贷款发放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凭证;
  (2)贷款汇付汇总表等资金支付(包含贷款资金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的账户到学校账户)过程中产生的划款凭证;
  (3)合同条款变更产生的相关变更单;
  (4)贷后监控产生的信用记录、联系记录等;
  (5)专户报告、资产质量认定表、工作底稿
  (6)逾期收缴月报
  (二)归档要求
  县资助中心要按照开发银行和省资助办的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督促、审查责任。县资助中心应在第二年5月份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整理和归档。为了保证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发银行及省资助办联合对县资助中心的档案管理进行巡查。
  五、资产质量分类方法和标准
  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状况,促进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为目的。
  通过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揭示助学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二是发现助学贷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助学贷款风险管理。
  按照&有余额、就分类&原则,对所有有余额的助学贷款均要进行资产质量分类,以确保分类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一)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以风险为基础,根据贷款逾期天数将资产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界定:
  1.正常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内;
  2.关注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以上至90天(含);
  3.次级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疑贷款: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至360天(含)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5.损失贷款:一是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触犯刑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其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采取债权保全和追索措施后仍无法偿还的贷款;二是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是借款学生贷款本金和利息连续逾期361天以上,经追索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欢迎光临大连大学网站
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勤俭自强的能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开发区分行与我校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助学贷款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政府、大连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 成立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室由分管校长负责,学生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设三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连大学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校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
(二)根据大连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额度将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行;
(三)组织学生与经办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四)协助经办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
(五)及时统计并向大连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六)办理大连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学校按贷款人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贷款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从 2004 年申办贷款开始,学校和大连市财政须按照当年实际贷款总额 8% 的比例,各承担 50% 作为风险补偿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八条 以往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学校和大连市财政必须按照合同余额的 10% 的比例,各承担 50% 作为风险补偿金足额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贷款人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助学贷款介绍人、见证人和有关学院的职责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由建设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为大连大学学生处。介绍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借贷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
(二)向借贷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四)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借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五)负责将各学院建立的有关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用档案进行汇总,并将各学院上报的借款人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报送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务保护措施;
(六)贷款人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助学贷款的见证人为借款人的专职辅导员和大学同学。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定借款人的身份:确认借款人为我校在籍的本学院、本年级、本专业的困难学生;
(二)保证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并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所在学院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院贷款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学生贷款申请工作,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负责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违纪等情况;
(三)负责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工作、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诚信档案材料工作;负责建立借款人个性化培养方案等工作;
(四)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五)负责还贷宣传工作,协助贷款人和学校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定期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息还款,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按期还款还息教育,尽量减少因为学生违约而给学校、学院、学生本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借款人违约率将与学院下一年度的贷款额度直接挂钩,同时学生个人违约率也将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归还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办法;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助学贷款的相关资料,并提供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程序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如实向 大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提交如下材料: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督促还款承诺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专职辅导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初审
(一)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在辽宁省和大连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二)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组织各学院在全校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通过各学院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组织各学院按照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行。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和审批
(一)贷款人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人的复审工作应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贷款人全部审查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人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
(一) 学校收到批准借款人名册后,指导各学院组织学生依据借款合同样本填写借款合同,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交贷款人审核。贷款人在收到学校送交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有遗漏、差错的返回学校更正、补充。贷款人对全部借款合同审核无误后,由信贷经办员到学校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
(二) 借款人全部签署申请表和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签署借款合同,在签署工作完成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各学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人,同时要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人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贷款金额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二) 借款人需要在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开发区分行 开办一张贷款龙卡,以备划款、还息时使用。
(三)贷款人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借款人毕业后根据就业情况,在 1 年后开始还贷,毕业后 6 年内还清。
第二十一条 从 2004 年借款人开始实行的是新机制:上学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后开始全额支付利息。往年贷款的学生将继续采用上学期间支付 50% 利息的老办法。往年借款人应在每季度末的扣息日(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0 日)前及时将足额的利息存入贷款龙卡中,连续 2 次无故欠息者,贷款人将自动终止贷款,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等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人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财政部门贴息期间贷款(利息)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如未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还款协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贷款人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了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人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人应允许借款人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人应在当年放款之日 10 个工作日前通过学校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转学。借款人转学时,必须首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人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贷款人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借款人应努力学习,如累计不及格学分大于 35 学分者,即停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
(五)借款人在学校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停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
(六)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并且不主动与贷款人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人将被视为违约。贷款人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九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当指导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人信用记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第三十一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2003 年以前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在还款期限内可分期也可一次性偿还本金; 2004 年以后贷款的借款人毕业一年后按月还本。不能如期还贷的,由借款人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由贷款人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人提前还贷,利息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毕业生在还款时,如与贷款人联系不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借款人如未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贷款人将按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章 借款人毕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并根据要求,出具个人还款计划保证书、父母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保证书。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贷款合同中的承诺, 向贷款人提供本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没有就业的,提供本人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贷款人和学校联系一次,及时将个人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款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贷款人和学校。
第三十六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借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给其减免贷款本息,由有关部门代其还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CopyRight (C) DaLian University 辽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