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寿保险受益人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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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销售存误导 频遭消费者投诉
  记者 萧峰
  近日,《投资快报》记者梳理发现,保险销售误导新闻不断,而等险企尤屡遭消费者投诉,据口碑理财网统计并指出,对新华保险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投诉近有爆发的趋势,且事发地遍及全国,并被口碑网列为黑砖头公司之一。9日,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近三月统计结果,也指出,新华保险等三家险企位居投诉总量前列。即便如此,而新华保险相关部门却被认为对待投诉既不及时回应,也不及时处理,引起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武汉消协:投诉新华保险数量居前列
  12月9日,武汉市工商局、市消协共同发布保险行业消费评议结果,今年8月至11月,新华人寿、生命人寿等三家保险公司遭投诉量最多。另外,调查显示,73%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诚信度低。
  武汉市消协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险行业消费热点评议活动,通过暗访、问卷、访问、网络等形式共调查67家保险公司,2764名消费者参与评议。评议结果显示,68%的消费者认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时片面强调收益而不提示风险;42%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营销员未对10天犹豫期及中途退保的规定做明确解释;61%的消费者认为无论是寿险还是财险,保险公司均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现象;52%的消费者认为寿险公司在消费者入保前后态度差别较大;63%的消费者反映财险公司在入保前后态度不一;55%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较差;73%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诚信度不高;74.4%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人员服务水平不满意;33%的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投诉渠道不通畅或问题得不到解决。
  仅在调查期的3个月里,消协部门共受理保险类咨询、投诉670件,新华人寿便是遭投诉量最多三家保险公司之一。保险消费争议中的焦点、热点问题突出,投诉量一直呈上升趋势。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提醒各家保险公司,不要为追逐效益而触及法律底线,新《消法》已于今年10月出台,于明年起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如出现欺诈行为,将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三的处罚。
  新华保险保险投诉案例
  新华保险和建行联手欺骗客户
  广东惠州市民刘先生在口碑网投诉:本人号去建行存款,里面的工作人员见我存的是1万,1年定期,就问我是否每年都能存个1万,我回答是可以的。于是工作人员叫来了一个穿着跟他们一样的一个女的,拿女的跟我介绍说银行有一个理财型产品比较适合我,一年交1万,连续交5年,但是银行是按一次**5万的利息来给你算的,除了这个还有一个生存关爱金以及分红,总的说来就是比存银行定期要划算很多,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且说了本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建行都能取钱,只要我有需要。当中并未提及现金价值这部分。 交了钱之后,那个女的给我单子,我看到其中有个20年的期限,我问她是什么意思,她说是附赠的一个意外保险,保险期限是20年。于是我也没有多看就回去了,心想银行的应该不会骗人的。结果,不久前通过媒体相关报道,才进一步查询了解到当时购买的竟是一份保险。
  记者发现,日,天涯网友“annilys86”也曾发帖表示了类似投诉:“昨晚看了央视播的建行卖的新华保险的产品,我们家就是受害者之一。我爸本来是到存款的,结果建行的大堂经理说有一种理财产品特别适合你。我爸看她是建行的工作人员就没有防备,经她的介绍买了就是这种新华保险推出的红双喜保险。当时大堂经理说这款理财保险收益很高,跟这上面说的是一样的。我爸当时也以为是一种理财的产品,一年交一万交五年再存五年收益会翻倍。当时我们都不知道这事,等我们回来我爸把这个合同给我们看的时候,我们才知道这是保险,不是什么理财的产品。我爸第二天就拿去退建行的工作人员说退只能退6千块钱。一下只就少了四千块钱,这不是坑人吗?我爸就没退。第二年又交了一万,共交了两万。现在这个月保险公司又打电话来说时间到了还得交一万,现在我爸不想再交了。去找银行银行说她们只管卖不管售后,现在真是无语了,我爸妈他们都是自由职业,现在年龄也大了,没有退休金,攒两万块钱不容易。”
  新华保险业务员被指诱骗老人投保
  近日,网友“郁郁葱葱”在口碑网投诉:“我日在新华保险业务员的诱骗下购买了一份年缴3450元,连缴5年的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当时业务员说:二年内退保,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用但没有红利,如果交完2年后再退保险,可不扣手续费返回所交的全部保费,但没有红利,如果交完5年后再退保险,一次性可领取所交的全部本金并可领红利,我现在已经交完了5年,要退保,可保险公司说我这是终身保险,而且保的是当时只有1岁的儿子,不出意外的话,只有我孙子才能享受这笔钱,我儿子现在才7岁,要让我的孙子享受这笔钱,这与我的初衷是不同的。”
  新华人寿分红保险不见“分红”遭投诉
  据报道,浙江嘉兴的黄涛的妈妈在十年前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一年交五千八,十年时间总共交了五万八,今年到期去领,但还是五万八,一分的分红都没拿到。这到底是怎么搞的?
  黄涛告诉记者,2003年这个分红型保险分红1600元,第二年分红800元,第三年分红就只有450元,后来就没有收到分红的单子。不过这个分红也拿不到手,而是算进保额里头。今年9月29日这份10年的保险到期,投保人的儿子黄涛就去保险公司取钱。“交了五万八,只能拿回五万八,但是它这个保险上面写得很清楚,是分红型的,既然分红型的,等于说是有收益的,我们五千八交了十年五万八,最终拿到五万八,收益在哪里?”然而,带着到期的保单,黄涛多次到桐乡和嘉兴的新华人寿反映,均无果。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经理孙金芝却表示,买保险重要的是买个保障,而不是为了那点分红。
  网友观点
  网友“幼林” :我也被类似的保险骗过,说一定比存定期利息高,还好麻麻把保单拿给我看,10天犹豫期退保了。很久之前还存了一个保险理财,都过了快一年了,没办法,只能这样了。
  网友“abcdelyj4”:警醒其他人了。如果投保时有现在的细致,耐心研究,就不会有这些烦忧!银保产品误导多啊!支持维权!
  网友“徐小黄”:我经常遇到被银保忽悠买保险以为存钱的客户,上个月刚遇到到我们公司来了,这些代理人太没良心了,银保该取消了,一点意义都没有,被骗都是弱势群体,你可以投诉保监,可以用法律手段完全可以要回,口碑也可以帮忙。
  网友“asliudan”:存款时说好是银行理财怎么稀里糊涂变保险了,还是不能退的。就欺负我们这种无知市民吗?,怎么才能讨回老人的血汗钱啊
  网友“ekeys ”:既然是在银行里存款发生的被骗买保险的情况,就坚持找银行!银行也有责任,而且好象保监会新出的文件里,也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推诿,投保人先找到谁,就由谁来处理!保险公司净骗老年人!可恶!我妈也被银行骗了两回,拿回两张保险单!我现在跟我妈讲,到银行就存钱,什么理财产品都别听她们的!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有意思的是,老人被骗吧,回家还不跟子女讲,就错过了十天犹豫期!
  网友“jeremy123”:很多中老年人被他们害了,都说是5年可以取,但合同上写着10年,打电话咨询还是说5年可以取。最后终于明白了,如果5年取,本金可以返回,利息貌似没有,5年之后才有利息。这年头,坑爹的,坑娘的到处是。
  网友“waly7751”:新华保险是怎么了?要垮台了吗,怎么那么多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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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行业有六大突出问题
  12月9日,武汉市消费者协会还向媒体公布了保险行业六大突出问题,并提醒广大消费者从中注意吸取经验,谨防惹上麻烦与“陷阱”。  
  1,代理保险银行误导消费者
  虚报、谎报理财险的回报率,营销人员在介绍保险条款时存在片面强调收益而不提示风险的现象,故意回避重要条款;误导存款送保险产品,在银行办理保险业务时,工作人员不明确说明是银保还是银行理财;部分银行网点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有意将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背自己意愿的保险产品;片面宣传银保存款取款自由、故意隐瞒退保要支付高额费用的风险,一旦消费者提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又以高额手续费等“公司规定”为由侵害消费者利益。
  2,条款文书难保知情权
  保险合同内容冗长,条款中常用一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如同“天书”,且又缺乏明确具体的说明及提示,消费者对保险合同误解频频造成消费纠纷。如退保手续费以及现金价值等约定抽象并公式化,消费者难以甚至是无法理解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后果,实践中消费者往往认为退保手续费过高或解除合同代价太大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
  3,保险合同暗藏不平等条款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损害医疗费用,既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又有自费医疗费用,而保险公司凭借该格式条款仅针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不赔付医疗自费费用,最后往往导致购买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须承担部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责任”。
  4,投保容易理赔难
  消费者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公司材料审核比较简单,入保门槛较低,有的甚至不进行必要的体检,入保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收取保费。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又会认真审核入保材料,找出投保人填报材料的瑕疵,并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且不退还保费。
  5,验损定价随意性大
  消费者反映在财险理赔时,验损、定价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有的单方做出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保险公司定损估价存在随意性,定损不合理,故意压低赔付额。
  6,合约外扣托管费致合同失效
  消费者在代理银行购买保险时,银行为消费者办理保险开户,由银行自动划扣支付保险费,推销员在售卖保险时不作收取信息等费用说明,甚至代消费者签署必须由消费者本人书写的合同条款和姓名,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又以托管费或信息费等名目收取一定费用,导致消费者的保费无法正常划扣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失效。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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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新华保险比理财产品更有优势
15-04-16 11:21
    年终岁尾再次掀起了投资理财的高峰期。在如今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如何规避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产品,新华保险的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尽量选择安全、稳健的分红类保险,而非股票、基金、白银现货这种无法预期的投资理财产品。新华保险特别开设了投资理财版块,有投资理财需求的朋友们可以到新华保险的官网上了解一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2011年,新华保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码为601336,H股代码为1336。新华保险2013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人民币1036.4亿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达到5658.49亿元,实现保费收入正增长,继续保持国内寿险行业三甲地位。
  主办方表示,新华保险在2014年逐渐完善十大体系、六大平台、三大能力的建设布局,连续多年的转型成果开始集中呈现。公司前三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约862亿元,同比上升19.3%;前三季度净利润63.26亿元,同比增长60.1%,业绩、净利润等增幅超出市场预期,而且业务结果更加合理,营销渠道传统险和健康险占比大幅提高,价值转型效果显著。同时,公司抓住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机遇主动作为,全面提升从销售到理赔的全过程服务。E保通有效带动营销人员作业方式变革,&掌上新华&提供在线保单自助服务,3G理赔、自动理赔等技术使新华保险理赔时效走在业界前列。未来,在保险新&国十条&的重要机遇之下,已完成&寿险+健康+养老&全产业链布局的新华保险势必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没人能预料到疾病和意外会不会到来,或者是什么时间到来。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份新华保险不仅仅是对受保人是一种保障,对于家人来说也是一种爱的传递。一场疾病足以让整个家庭受到严重的影响,但若是在新华保险投保了意外险就包含了疾病和身故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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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2月25日讯 24日上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广州市政府共同成立&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任学峰,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建华会见来穗参加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签约仪式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和新华保险董事长兼CEO康典等嘉宾。陈文辉、陈建华、康典出席签约仪式。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如桂主持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广州市政府与新华保险共同设立规模200亿元的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创新城市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大额长期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立足广州市,投向城市更新、城市产业、城市生活、城市动力等四个板块:包括南沙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传统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在内的城市更新板块;面向主导型、创新型产业孵化器、产业园区在内的城市产业板块;面向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在内的城市生活板块;面向、物流、供水供电在内的城市动力板块。该基金的成立,是国内大型保险集团与广州市政府开展战略合作的一项重大成果,也是保险资金支持广州经济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其年度保费规模过千亿,位居国内寿险市场三甲行列,资产规模超过6000亿元。新华保险于2011年12月分别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A+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截至2013年底,新华保险在全国拥有35家省级分公司、246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550家支公司、774家营销服务部及21家营业部。在《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4年全球企业2000强榜单中,新华保险综合排名474位,首次入围世界500强之列。
新华保险业绩的正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战略转型的实施,全面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构建起更加坚实、健康、可持续和互相依赖的客户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该公司从客户服务入手,通过创新便捷的服务平台和专业的服务技能,让客户真正体会到公司为客户带来的保险保障。该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在过去一年取得重要进展,在保险业回归保障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加大高保障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产品类型由&分红型&向&保障型&转变,保障型产品和保单占比逐渐增加,并且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价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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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通知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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