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批文被告人找不到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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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彦彬不服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作出的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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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惠中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温彦彬,男,53岁,汉族,现住惠州市麦地南路华泰新村A栋802,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温少杰,广东广法律师。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水生,局长。诉讼代理人刘飞杰,该局干部。诉讼代理人邱林芳,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友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小金口镇兴三街22号。法定代表人谢旷,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钟丽英,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一怀,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惠州市支会法律事务部主任。第三人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下称国旅经营部)。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邱紫东,经理。诉讼代理人夏英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彦彬不服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作出的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彦彬、诉讼代理人温少杰;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讼代理人刘飞杰、邱林芳;第三人香港友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钟丽英、王一怀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邱紫东、诉讼代理人夏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作出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登记行政行为。原告温彦彬不服,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温彦彬诉称,1991年,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公司将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交给原告承包,每月收取2000元承包款,但不提供资金、场地等。1992年7月,原告用国旅经营部的名义与香港龙都实业公司合办惠州多彩涂料有限公司,但龙都公司并无实际投资,实际投资人只是原告。1995年3月后,惠州多彩涂料有限公司改名为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1995年9月后,友信公司拟加入超然公司,龙都公司则退出。但合资手续还未办好,双方就发生严重纠纷,且从1996年6月至今,超然公司被友信公司单方完全霸占。日,友信公司利用原告无暇掌握企业的机会,单方在被告处办理了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事实上,原告在1997年为了维护权益,就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经省高院终审判决,判令终止执行合资合同,并对超然公司组织进行清算,且清算一直至今未完。在纠纷期间,国旅经营部曾于日和日,两次要求被告不要办理超然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日,原告也向被告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被告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明显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恢复原登记状态。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一、温彦彬以原告诉请主体不适格。据查实,国旅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是邱紫东。温彦彬在日经授权,全权处理国旅经营部的一切业务。权限有效期至日止。因此,温彦彬仅是国旅经营部的承包人,超然公司的合作者是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日,经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批复,认可超然公司的合法共有人为经营部和友信公司,而不是某一人。超然公司于2000年4月因需要,对企业的合资一方、双方认缴资金、董事长等提出变更工商登记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假设变更不当,也与温彦彬无关,提出异议的只能是经营部、友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被告的变更行为与温彦彬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故温彦彬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的变更登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超然公司是日获准成立的,因龙都公司退出,经协商,1995年9月,国旅经营部、龙都公司和友信公司签订,同意龙都公司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友信公司。1995年11月,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又签订《补充合同书》,对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董事长由友信公司选派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经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批复同意执行。合资双方的主体资格、权利与名义,粤惠合资证字[号批准证书,予以认可。可见,超然公司的设立真实,合法。超然公司在日,在向答辩人递交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申请的同时,也提交了有关合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及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答辩人根据上述材料,认为符合企业变更登记的条件,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核准了超然公司的变更登记。虽然,批准证书核发后,申请变更人未在30天内办理登记,但根据日惠州市经贸委的批复,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文仍有效,因此,答辩人认为变更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香港友信有限公司述称,一、温彦彬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告的变更行为涉及的是超然公司工商执照的变更登记。而超然公司是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合资经营的企业,温彦彬既非公司的一方股东,也非国旅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温彦彬不属于“合资一方”。温彦彬与国旅经营部之间的关系属国旅经营部的内部关系,他们之间的任何约定,均不能直接约束第三人。国旅经营部可以授权温彦彬以该部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由该部享有和承担。二、被告办理超然公司工商执照的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批复明确同意龙都公司退出由友信公司接替,继续与国旅经营部合资经营。合资公司同时也换了新的批准证书。但后因温彦彬故意阻碍使变更之事被搁置。省高院判决后,惠州市外经委组织合资双方结算时,又因温彦彬的阻碍使结算无法进行。2000年4月,被告和惠州市外经委在联合年审时发现超然公司在新的批准证颁发后一直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责令超然公司履行补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超然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办理的,但因温彦彬的阻碍而未能办理。被告和惠州市外经委作为外资企业的管理机关,督促超然公司补办变更登记,是依职权行使权利,是合法的。被告依据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批复及省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进行变更,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是有效的。另外,工商变更与超然公司的合同终止和清算是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超然公司的变更登记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实施管理的行为,其依据是工商部门的管理职权及批准证书和省高院的判决对合资关系效力的确认。被告为超然公司补办变更登记是事后补救措施,是正当行为。温彦彬及国旅经营部和友信公司间的民事纠纷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系。至于双方终止合同和清算,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属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企业注销只有在超然公司清算完后,工商部门才能注销。在此前工商部门无权根据任何人的要求,随意变更或撤销企业的主体资格。此外,惠州市外经委的批复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而作出的。如双方或一方对此反悔,也应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一个变更或解除该合同的协议,并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而工商部门在外经贸委没有根据合资双方一致要求作出变更批文前,无权根据一方要求作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温彦彬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温彦彬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对被告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过程不了解,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承包的惠州市国旅商品供应经营部与香港龙都实业公司(下称龙都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惠州多彩装饰涂料有限公司合同书》,并拟定章程,双方同意建立惠州多彩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多彩公司),由原告任公司董事长。同年7月18日,惠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惠州市经贸委)下发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文,批复同意双方合资成立多彩公司。日,经批准,多彩公司更名为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下称超然公司),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仍任公司董事长。日,超然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后,同意龙都公司退出超然公司。日,国旅经营部与香港友信有限公司(下称友信公司)签订一份《》,约定友信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超然公司合作经营。日,惠州市经贸委下发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文,批复同意龙都公司退出超然公司,由友信公司加入参与超然公司的生产经营。日,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国旅经营部投资264万港币,占注册资本的49%,香港友信出资274万港币,占注册资本51%:“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即国旅经营部)委派担任,副董事长二名,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人担任,董事二名,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人担任”更改为“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即友信公司)委派担任,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担任,董事二名,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等内容。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下称《批准证书》),批准友信公司入股参与超然公司的合资经营。日,在超然公司的申请下,被告根据其提交的友信公司与龙都公司及国旅经营部订立的合同书、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书》、惠市经贸委资字[号文、《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为超然公司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的内容包括:将变更前外资企业龙都公司变更为友信公司;变更前中方认缴195万港币变更为264万港币;变更前外方认缴343万港币变更为274万港币;变更前董事长温彦彬为谢森;变更前副董事长谢森、傅其源为温彦彬、傅其源;变更前的中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仍为国旅经营部。原告不服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于日向惠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被告与友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惠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与友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遂将本案移送本院受理。另查,因友信公司与国旅经营部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已生效的(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第四项判令:“国旅经营部、友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终止履行合资经营合同及《补充合同》,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超然公司进行清算。”而超然公司至今尚未进行清算。再查,被告承认超然公司在向其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时,曾向其提交过(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温彦彬是超然公司中方企业国旅经营部承包者,亦是超然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前的董事长,因此,温彦彬与被告作出变更工商登记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变更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温彦彬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申请人超然公司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仅凭超然公司提交的国旅经营部与友信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书》、《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申请人超然公司作出工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该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故此,被告作出变更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行政行为缺乏实质要件,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特别提到的是,被告作出变更登记之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友信公司和国旅经营部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终止履行《补充合同》及对超然公司进行清算。而被告在明知(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终止履行《补充合同》及对超然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按超然公司的请求,依据已判令终止履行的《补充合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其行为与已生效的判决相抵触。综上所述,被告对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的原工商登记进行变更,缺乏实质要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及友信公司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对惠州超然涂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案100元,由被告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池志勇审 判 员 刘 烨代理审判员 邓耀辉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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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是指什么时间。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从今年5月起已停止生产经营,税控机和发票已缴销;9月取得外经委批准注销的批文,但由于公司账面资产、负债余额较多,所以到现在清算工作仍在进行中,目前仍无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那么请问:我公司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是指停止生产经营的5月份,还是取得外经委批准注销文件的9月份,亦或是清算结束能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的时候。即我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底应什么时候到税务机关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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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因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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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进入妖娆的夜色,城市里的一些年轻人便会钻进灯红酒绿的酒……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市吸收外资方面的优势,加速经济向外向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吸收处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吸收外商(华侨、港澳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管理工作依照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的原则进行,以利于继续对外开放,吸收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所有吸收外资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简化手续,做好综合平衡工作;避免重复设点,兴办不适当的项目和突破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为使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举办,一般应该经过如下程序
(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负责编制);(二)列入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市外经贸委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三)批准项目建议书(市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为主审批);(四)与外商初步洽谈(市外经贸委组织或各单位组织),酌情签订意向书;(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审批项目由市计委为主审批);(六)根据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外商进一步洽谈,并拟就合同(协议)、章程(市外经贸委组织,或各单位主办,主外经贸委参与);(七)批准合同(协议)、章程(市审批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八)列入年度计划(市计委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凡需送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局统一上报市负责审批的部门。项目建议书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报市计委,抄报市外经贸委和主管委;合同(协议)、章程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主管委
三、计划的编制。吸收外商投资计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好计划的制订工作
(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行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制订我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确定我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模、重点和实现规划需采取的步骤、政策和措施
(二)对外开展工作计划。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根据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从民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中;从经市政府主管委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从市计委和市外经贸委都同意的对外洽谈备选项目中,提出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又叫对外开展工作项目清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属各区、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开展工作项目,也由市外经贸委的名义对外公布
(三)年度实施计划。市外经贸委根据我市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提出年度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初步计划,送市计委。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给广州市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后,有关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计划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国内配套资金(人民币贷款和外汇配套)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同时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各专项计划。这项计划的草案需要在当年市计划会议前确定,经市计划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批,按投资额和能否自行平衡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额虽然在1000万美元以下,但其建设和生产条件(包括信贷资金)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要国家返销或“以产顶进”、外汇要国家偿还的项目(以下简称能否“自行平衡”项目)
3、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和归口审批进口的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市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总投资额虽在200万美元以下,但区、县、局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3、上报国家审批之外的所有要国内配套资金的基建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并外经贸委、市计委联合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联合批文同时抄送主管委、办
投产后外汇能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包括配套人民币)由外商支付,我方只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价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属区、县、局审批的项目。不属国家和市控制吸收外资发展的、进出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能够自行综合平衡(包括自行解决国内配套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料、市场、运输、能源供应的,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番禺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区、县、局自行审批,并抄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和主管委备案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现行市的规定办理。但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求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的意见,以避免重复布点等问题
(五)个别临时增加的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也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属市审批的项目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审查同意后,可先与外商谈判,酌情签订意向书。与此同时,主办单位应尽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和有关委、办审查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各审批环节,均以一个委为主,会同有关委、办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外经贸委报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进口原材料、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审批。吸收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少量自用的运输工具(控制现设备投资额的10%之内)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需使用地方留成外汇部分),应将项目有关批文、合同或进口清单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范围发给许可证或向上级部门申领许可证
(七)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合同(协议)章程[开发区按现行办法办理,市属区、县、局可审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下项目(番禺县为4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协议)、章程,但须送市外经贸委盖章确认,采购设备器材及对外履约方面的业务,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这些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主管委归口负责
五、实行综合咨询制度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主办单位应组织金融、外汇管理、标准计量、环境保护、专利、科技情报、法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咨询。需要银行贷款的须有相应银行签署意见;牵涉外汇平衡的须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签署意见。未经综合咨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送市外经贸委审批的合同(协议)章程,必须经具有合法地位的咨询机构综合咨询,市外经贸委才审批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证书的发放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委发放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向经贸部申请发放
七、健全统计制度。凡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84)外经贸字第611号“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编制吸收外资统计报表,由各级外经部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定期通报吸收外资情况
八、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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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到当地的地税部门去咨询,不过最好是先在网上找一下国家对于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再去找他们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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