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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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注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来源:&&作者: &&发布日期: 15:37:20 &&点击数:53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注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 我们经常听说的都是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注册比较少,也少听,到底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 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企业行为依据
(一)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二)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四、企业权力机构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五、企业决策机构
(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七、企业对外投资资格
(一)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一) 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一)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 看了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我们在注册公司之前应该充分了解之间区别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性质在、选苏州昆山小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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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的区别?
补充:全面点的哦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合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设立合资企业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这是八、九十年代的提法,现在基本不用了。
的感言:答得漂亮!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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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公司的概念 企业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应用资本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实体" 。企业概念反映了两层意思,一是经营性,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获得超出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企业的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营利性;二是反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由此可见,企业基本上是属于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企业概念本身并没有反映出参与企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长期以来将企业看作为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的经营组织,都属于企业。 公司源于英语中的"company",据有关学者考证中国从19世纪中后期把公司看作外国企业的集合名称,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一词泛指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 各国一般都是把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而加以推广。由于各个国家公司的形式具有差异,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使用公司的含义比较宽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种类也很多,特征各异,所以要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也很困难。我国的公司法也没有对公司下完整的定义。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公司是"为经营商业或工业企业而设立的团体和联盟",其形式可以是法人型的公司(corporation )、联盟(association)或是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 在美国,实际上公司并不限于作为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医院、教堂、学校,足球俱乐部、演艺和出版单位等,也可以依法成立公司。这些公司在有的州是按照非营利公司法设立的,其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其利润只能用于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即公司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在其他各国也都有类似的非营利性的公司。因此,在现代又不能简单地把公司等同于企业。 从逻辑关系上,企业与公司概念的外延应是交叉的。这就是说一部分企业属于公司,多数公司是企业;但是企业不只是一种公司形式,相反称为公司的也未必都是企业。企业的概念着重反映某一组织的经营的性质,因而较具有经济性;公司所反映的是一个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体,更具有法律性。 本教材所指的公司就是一种企业形式。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司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是,这些表述在客观上还是包含了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公司概念中一般离不开三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经登记后公司正式成立;二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可以被定义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然而,一人公司的存在,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挑战;从公司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角度,公司的营利目的也受到了质疑。 二.企业的分类 (一)传统的企业类型 在西方,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扩张资本、规避风险的逻辑,企业一般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法律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同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国、德国,认为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并以其作为经营性职业的就是商人,通常只需进行商事登记即可,一般适用民法调整。 在我国,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这被称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个人经营并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经生效实施,即标志着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独资企业。今后是否需要在法律上继续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成立共同占有使用的财产、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除了普通合伙之外,还有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我国目前对这两种合伙尚未明确规定。所谓"有限合伙"(1imited partnership)是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企业经营,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几乎没有管理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负个人责任,最大的风险不超过其投资到合伙企业的资金总额。隐名合伙是指某些合伙人不公开其身份,未登记为合伙人,或者合伙本身未进行商事登记的事实上的合伙。 法国、德国是把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实际列入了公司的范畴。对于隐名合伙则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法律所规定的隐名合伙是指未经登记及公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而德国法上的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出资为隐名合伙人,营业方为出名营业人,在法律上隐名合伙人类似于上述的有限合伙人。 3.公司企业(company),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无论是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直接经营的企业,还是以家族等较为复杂的形式出现的合伙企业,这些企业都无法克服本身固有的缺陷,即出资者责任的无限性、企业规模的局限性、组织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短期性。这些企业无法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关于资本的集中性、企业的永续性和投资风险的分散性等基本要求,于是以公司形式为特征的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就应运而生了。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可以依法设立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法国法律认为这是全部或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的法人;而这类企业在英美国家被称为合伙,由专门的合伙法调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另一种公司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企业类型 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一直是按所有制的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各种形式的公司和合伙企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但是,在企业管理上往往还维持着所有制的标准。例如,全部自然人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企业登记分类时被列入私人企业之中。 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称国有企业,一般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源自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由农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因此,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又有城市集体所制企业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分。 私营企业则是企业的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投资形式既有个人独资型的,也有合伙型和公司型的。现在,在媒体上经常出现"民营企业"、"非公企业"的概念就是为了区别于以公有为特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体现的是各种私人资本的组合。 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资本有条件的进入国内市场。外国资本的投资的形式有三种,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称为"三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三)其他形式的企业类型 1.合作社是历史上在传统企业形态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主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企业事项时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一般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在西方国家,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的企业来抗衡私有制和私人企业,如设立住宅合作社等。我国也有这种形式的企业。 我国在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种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这是具有合作制的一些特点,结合公司股东的投资形式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形式。例如在议事规则上,有的事项按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有的重要事项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有的学者认为,在建立了公司制度以后,可以不需要这种形式的企业了。 2.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联营企业作了专门规定。联营企业又可以分为法入型联营企业(或称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或称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松散型联营企业等三种类型。 法人型联营企业实际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联营各方出资构成的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各方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这类联营企业应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联合各方共同进行,一般没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性的联营主要不是指自然人,而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实体,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 松散型联营企业,是联营成员之间依据协议就产、供、销某个环节的进行协作,联营各方各自进行生产经营,各自承担责任。 欢迎你到:
生活与法网站 看一看关于“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一、单一企业法人,我理解是按照投资主体来区分的,单一投资主体为单一企业法人,如国有独资公司;二、企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三、联营企业法人,也就是法人型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出资构成的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各方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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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栏目: | 更新时间:一周内 | 南京浏览指数:14004次 | 来源: | 作者:中讯财务 | 编辑:wanmei | 浏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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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 &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一) 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二、企业设立的条件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一) 出资人数要求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 &
(二) 出资方式要求 &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
(三) 注册资金要求 &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
三、企业行为依据 &
(一)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 四、企业权力机构 &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
五、企业决策机构 &
(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 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流转 &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 &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
七、企业对外投资资格 &
(一)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
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 &
(一) 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
(一)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二)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 &
十、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一)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南京中讯财务网讯:南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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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日起施行。..
&&&&天猫商城做为阿里旗下重要的B2C模式下的商城成员,在中国的互联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入驻天猫本就是一种借力借势之作。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家都可以入驻天猫呢?入驻天猫又该向阿里交纳多少费用呢?有什么样的资费标准呢?华夏网络营销网认为,做为中国的任一商家都有必要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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